发电厂行政管理工作规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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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行政管理工作规则规范
电厂行政管理工作规则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电厂行政工作,明确各行政隶属关系和办事程序,确保厂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电厂是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生产(发电)企业,代管XX栗子坪发电有限公司,向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第三条发电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司规章制度。
组织动员所属部门,以安全生产为基础,遵守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发电厂全面发展。
第二章主要职能
第四条发电厂对所属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第五条审议、决策、执行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战略管理事项;
(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设备检修技改计划、科技项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缴纳税费、签订经济合同、安全生产、内控体系建设、内部审计、法律事务、物资管理、市场营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等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等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内部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五)企业薪酬分配、福利待遇、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目标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事项;
(七)职工队伍建设方面的事项;
(八)工程承发包、工程建设施工和设备、物资、技术服务采购等招投标事项;
(九)企业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企业预算外资金申请和使用;
(十一)企业对外捐赠或赞助;
(十二)依法开展厂务公开,保障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十三)代管国电栗子坪发电有限公司。
上述事项属于上级单位审批范畴的,经厂会议集体审议后,应当向上级单位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履行后续程序及实施。
第六条下列事项由厂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一)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战略管理事项;
(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设备检修技改计划、科技项目计划及重大调整事项;
(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非正常税费缴纳、签订重大经济合同;
(四)重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五)年度内部审计方案、重大法律事务、年度市场营销方案、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七)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重要企业内部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八)企业薪酬分配、福利待遇、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事项;
(十)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事关企业安全稳定的职工队伍建设方面的事项(包括员工岗位调整、调入调出、公司系统内跨单位人员调整等);
(十一)工程承发包、工程建设施工和设备、物资、技术服务采购等招投标事项;
(十二)企业融资方案;
(十三)企业预算内未纳入月度资金计划超过50万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四)企业预算外资金申请和使用;
(十五)企业对外捐赠或赞助;
(十六)厂长认为应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下列事项须经厂党委会前置审议后,提交厂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一)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二)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企业内部重大改革方案;
(六)企业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等事项。
(七)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党委会审议、决策: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所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职工惩处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巡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统战、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八)党内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九)企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奖励有关事项(包括向上级单位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在重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一)企业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或推荐;
(十二)企业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十三)向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推荐有关领导人员;
(十四)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由本企业直接管理的其他干部的任免;
(十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厂长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厂长工作报告,企业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安排、生产经营计划等;
(二)企业改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企业职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福利费、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等方面情况;
(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制定;
(五)企业年金方案制定、修改和终止,年金方案终止后重大事项及年金基金未归属权益分配方案;
(六)企业集体合同草案;
(七)选举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
(八)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行政领导制度
第十条发电厂实行厂长负责制。
厂长主持发电厂行政全面工作,其他厂领导协助厂长分管、协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合同签订按上级公司授权由厂长签订。
第十一条发电厂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应按照《厂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分别签字等方式代替会议审议决策。
涉及到需要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厂长办公会讨论后根据《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决策。
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请示厂长和召开会议讨论通过而又必须临时处理的,各分管厂领导互相协商,及时向厂长报告,并在厂长办公会通报并予以追认,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集体决策作出后,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不得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组织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由厂长办公会决定。
各副厂长(总工)在厂长领导下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业务工作。
对职责范围内或已有原则规定以及经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分管副厂长(总工)应负责及时处理;对于重大事项,分管副厂长(总工)应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厂长决定或提交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厂领导不能同时外出,外出(含石棉境内)应告知综合管理部。
厂长外出期间,委托党委书记主持厂行政全面工作并代管厂长直接管理的工作。
党委书记外出期间,委托厂长主持厂党务全面工作并代管党委书记管理的工作。
厂长和党委书记同时外出期间,由厂长或党委书记委托有关领导代管厂行政和党务全面工作。
其他领导成员外出期间,由厂长或党委书记安排有关领导代管其工作。
第十四条厂属各部门的主任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无正职的部门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发电厂具有决策性的重要会议按厂相关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厂领导对各自分管的部门应每季研究一次工作,审定和检查季度及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完成情况。
各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会,及时研究、布置工作,检查、总结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文件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发电厂的公文处理按《发电厂公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坚持精简、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十八条逐级把好文件质量关,文稿的起草、核稿、审稿、签发、校对等人员应在政策法律、行文规则、文字内容等方面认真负责,保证文件的质量。
文稿模糊不清、条理混乱、缺项漏项的应退回主办部门修改、清稿或重办,文件出现差错应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理或重印,已签发的文件如需重要修改须经签发人批准。
第十九条发电厂文件审签权限:
向上级公司的重要请示、报告,全厂性、综合性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总结、工作部署等重要文件,由厂长或党委书记审批签发;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和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厂领导审批签发;对外资料的提供由分管厂领导审核后报厂长签发。
第六章行政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行政工作贯彻责权一致,逐级负责,归口办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职权外的事应请示、报告,职权内的事应妥善处理,职责内的事应主动办好,工作交叉的事应密切配合。
坚决防止推委、拖拉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协助厂行政领导协调工作。
职责交叉的事项由综合管理部按照相关职责原则指定牵头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厂长、副厂长(总工)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坚持面向职工群众,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切实解决现场实际问题和困难。
深入生产现场调查研究的时间,生产管理部、安全监察部每周不得少于2次;分管生产副厂长、总工、副总工每周不得少于1次,其他厂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时间。
到现场后做到“四查”“四落实”即查安全隐患、查设备缺陷、查文明生产、查现场管理。
落实防患措施、落实消缺期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部门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外出,部门正职外出应经分管厂领导同意,厂长审批,并委托一名副职主持工作,无副职的应指定临时负责人。
部门副职外出需经正职同意,分管厂领导审批,并安排好外出期间的工作。
部门负责人(包括副职)外出情况需报综合管理部,部门其他人外出应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七章行政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厂领导应严格执行厂各项规定,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一)非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二)违规拆分标的、拆分金额、划小单元、缩小范围以规避集体决策;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和规则;
(四)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但事后未按程序经厂长办公会追认;
(五)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
(七)集体决策时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八)指示篡改会议记录;
(九)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
(十)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厂各项规定,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一)不严格执行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决定和处置有关事项;
(二)不向厂领导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未严格履行内部论证和审核程序,以致酿成重大决策失误和损失;
(三)不执行集体决策或变通执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四)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
(五)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内容若上级公司有新规定的,执行上级公司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发电厂行政工作规则》(南电综〔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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