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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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
培训是普查工作的基础,提高培训质量是保证普查工作质量的前提。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保证培训效果,为水利普查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与方式
(一)培训目标
紧密围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普查培训工作的要求,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组织制定详细的培训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分类培训,分级负责,分阶段实施。
培训工作以普查内容为核心,严把培训质量关,建立一支熟练掌握普查相关知识与要求、职责清晰、操作规范、高效文明的水利普查队伍,为水利普查各阶段任务顺利开展提供人员保障,为水利普查取得高质量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方式
1.统一组织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制定培训工作方案,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课件、工具书等。
其他各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级普查培训工作。
2.分类培训
根据从事水利普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确定需要掌握的普查知识。
普查培训分师资培训、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三类。
师资培训为各级培训提供师资力量,综合培训主要培训各级普查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培训主要针对专业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各专业普查内容的培训。
3.分级负责
普查培训分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县级培训三级,由国务院、省、县三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中央和地方各级培训工作经费分别纳入本级水利普查经费的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对本级培训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4.分阶段实施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培训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清查登记培训,第二阶段为填表上报培训和汇总平衡培训。
各阶段培训都在相应普查工作阶段之前开展。
省级培训在国家级培训结束后立即展开,县级培训随后组织。
各级普查办可根据当地实际,分批或分片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5.注重实效
各级普查办根据当地实际,统筹部署培训工作,优化配备培训师资,妥善配置管理人员,合理整合培训科目,提高培训效率,确保培训质量。
二、培训对象与重点
(一)培训对象
1.国家级培训分综合培训、专业培训、师资培训三类。
师资培训对象为负责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的师资人员。
综合培训对象为流域、省级、地级普查主要行政负责人。
专业培训对象为流域、省级、地级普查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骨干。
2.省级培训主要分为综合培训、专业培训、师资培训三类。
师资培训对象为负责省级以下培训的师资人员。
综合培训对象为地级、县级普查主要行政管理人员。
专业培训对象为地级、县级普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县级培训主要是专业培训,培训对象为县级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二)培训重点
针对培训对象及其职责分工不同,在培训时进行有效区分,突出重点、分类施教。
1.普查师资队伍。
要全面培训对普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各专业普查指标含义、技术规定的理解,统一对普查基本概念、技术方法、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的认识,不断提高普查知识传授能力和水平,保证各级培训标准统一,质量优良。
2.各级普查行政管理人员。
主要进行综合培训,侧重培训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普查内容、技术路线和流程,着重提高对水利普查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能够胜任相应行政管理工作。
3.各级普查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进行专业培训,侧重培训水利普查专业知识、各专业普查内容、工作步骤和数据(包括图形数据)汇总平衡方法,以及普查成果质量控制方法等,着重提高对水利普查数据汇总平衡的分析能力,保证普查各主要环节的数据协调、质量可靠。
4.各级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主要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各专业工作内容,侧重培训各项普查的步骤和作业流程、指标含义、普查表填报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数据收集及处理方法以及普查软件的操作方法。
着重提高对水利普查单项工作的操作能力,使其顺利采集普查数据,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
(一)培训内容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普查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目标任务、组织分工、管理体系、技术路线、进度安排、普查流程、普查规章制度;
2.八项普查(含两个专项普查)的目标、任务、内容、步骤和方法,以及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与标准等;
3.清查工作步骤与方法,以及清查表、台账表的填报规定和要求;
4.多种调查形式的组合应用和多种数据采集方法,普查过程中对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及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要求;
5.各类数据汇总平衡方法和要求,以及汇总表的填报规定和要求;
6.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任务,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和普查底图的使用方法,数据录入、上报、汇总等应注意的问题;
7.各级各环节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
两个阶段的培训使用统一培训教材。
第一阶段的培训内容侧重上述前4个方面的内容,第二阶段的培训内容侧重上述后3个方面的内容。
(二)培训形式
培训主要采用集中授课的形式。
培训期间以集中面授为主,辅之以电子课件教学、分组讨论、个别辅导、师生互动、实地试填或课堂模拟试填、问题解答、测试等。
培训结束后,各地可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利用直观易学的多媒体教材,对普查内容进行辅导。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开办网络信箱,定期解答水利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三)培训教材
各级普查培训采用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编制的统一培训教材。
主要培训教材如下:
1.综合培训教材
《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培训教材》主要作为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的综合培训班教材,适用对象为师资人员、各级普查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2.专业培训教材
主要包括: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培训教材》;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7)《灌区专项普查培训教材》;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培训教材》;
(9)《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与软件使用培训教材》;
(10)《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培训教材》。
上述教材分别作为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班、数据处理培训班教材,适用对象为各级师资人员、各级普查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3.多媒体教材
主要包括对应普查专业培训教材组织编制的统一专业电子课件和多媒体教材,作为教学辅助资料及实际工作参考资料,适用对象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4.工具书
主要包括《水利普查百问》和《水利普查工作手册》,作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解决疑难、查阅资料的工具,适用对象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四、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1.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全国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协调地方培训工作;
(2)组织制定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
(3)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多媒体教材及课件;
(4)培训国家级的师资力量;
(5)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培训工作。
2.流域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
(1)配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开展国家级培训;
(2)指导、协调本流域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3)组织本流域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培训;
(4)可组织培训本流域机构有关普查人员。
3.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本省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2)组织制定全省水利普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保证培训人员安全;
(3)组织省内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培训;
(4)培训省级及省级以下的师资力量;
(5)培训本省地级和县级普查指导员和技术骨干。
4.地级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
(1)组织领导和管理本地(区、市)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2)组织本地(区、市)级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培训;
(3)可组织培训本地(区、市)级有关普查人员。
5.县级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本县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2)组织制定全县水利普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3)组织县级相关人员参加省级培训;
(4)培训本县(含乡镇和行政村)县级普查人员。
(二)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单位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领导全国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培训宣传处负责各项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和培训实施单位开展普查培训工作。
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和水利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为普查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具体负责普查实施方案与培训教材的衔接,与相关大专院校共同保障国家级培训师资并参与省级师资培训工作。
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和水利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为培训实施单位。
具体负责师资培训、综合培训、各专业培训、数据处理和普查软件培训工作的实施。
省级普查机构必须组织落实培训技术支撑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完成省级培训工作,协助县级完成相应培训工作。
2.落实人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合理培训规模,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未培训不上岗。
要提前部署普查培训工作,组织选派有责任心、能力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培训。
原则上参加国家级培训的学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参加省级培训的学员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参加县级培训的学员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参加培训人员要尽量实现专业对口,并与所从事的普查工作内容相一致。
为保持培训和普查人员的连贯性,利于今后的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不得随意更换培训人员。
省级普查机构要统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训人员情况,统一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级培训。
3.保证时间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细化工作安排,保障培训的必要时间,综合培训和各单项专业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为3至5天,并确保各级培训工作在主要时间节点前完成,避免培训时间滞后或脱节影响整个水利普查工作。
4.保障师资
国家级培训的师资主要由各技术支撑单位、水利大专院校参与普查方案制定和培训教材编写的相关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筹安排。
省级普查培训的师资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培训,参加人员需是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普查培训的师资由省级普查办统筹安排,可由省级普查师资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专门培训后担任。
试点地区的技术骨干也可择优经再培训后作为同级其他地区的师资力量。
5.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研究行之有效的办法,提高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会代培”“以文代培”。
要严守财经纪律,防止超标培训。
上级水利普查办公室要对下级培训工作进展、质量、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6.加强培训考核
各级普查培训原则上纳入当年行业培训工作计划。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统一培训证书格式,并统一编号,各地根据需要制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培训考勤,在每次培训后,都要对学员进行考试或测试,对培训考核通过者颁发培训证书;未通过者,不予颁发证书且不能从事本次水利普查工作。
县级普查机构要对考试合格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编组造册,形成水利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资料库,并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审核备案。
五、进度安排
1.2010年8月至9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制定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省级、县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制定本省、本县的水利普查培训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水利普查办公室。
2.2010年9月至11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一阶段国家级综合培训与专业培训工作。
3.2010年12月,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一阶段培训的省级培训工作。
4.2011年1月,县级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一阶段培训的县级培训工作。
5.2011年2月,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对第一阶段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个别地区进行适当的补充培训。
6.2011年9月至10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二阶段国家级培训工作。
7.2011年10月至11月,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二阶段省级培训工作。
8.2011年11月至12月,县级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二阶段县级培训工作。
9.2011年12月,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对第二阶段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个别地区进行适当的补充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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