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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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北京市丰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特种设备特点及丰台区特种设备现状、风险隐患分析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事故等级划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特种设备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2.2相关部门职责
2.3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图
3预测、预警
3.1信息采集及监测
3.2预防措施
3.3预警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紧急处置
4.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调查分析
5.2总结与改进
6信息报告与发布
6.1信息报告
6.2信息管理
6.3信息发布
7保障措施
7.1专业技术保障
7.2通讯保障
7.3物资保障
7.4资金保障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宣传教育
8.2培训
8.3演练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9.2有关部门值班电话
9.3预案管理
10附件
1总则
1.1特种设备特点及丰台区特种设备现状、风险隐患分析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北京市丰台区现有各类在用特种设备25300余台(套)。
特种设备数量较大且呈逐年增加趋势。
这些设备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
特种设备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一旦发生事故,将直接威胁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易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较大,特种设备安全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丰台区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应纳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中。
发现隐患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专项职能部门及时消除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真正的发挥丰台区的特种设备三级监管网络的作用。
1.2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北京市丰台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保持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的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本预案是《北京市丰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本预案也是《北京市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子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原则。
1.5.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完善特种设备的信息网络和组织网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监控措施;加强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防患意识,提高检验率和检验水平,力争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有效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1.5.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区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落实,按照事故危害程度级别,分级实施应急处置。
1.6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北京市丰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Ⅲ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Ⅳ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特种设备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机构。
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主管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包括:
研究制定应对特种设备事故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按照区政府或者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配合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工作组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组长,机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小组
成员:
区各相关部门人员及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
职责:
全面掌握和分析统计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及重点监控设备和事故隐患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2)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小组
成员:
区各相关部门及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检测机构。
职责:
按照事故应急响应的界定范围,具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和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具体负责一般事故或参加重大、较大事故的调查。
(3)专家技术小组
成员:
有关行业专家和技术机构人员(见附件四)
职责:
具体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支持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2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应急预案启动时,履行职责。
(1)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的主要成员,具体负责一般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并提供特种设备中盛装危险化学品等介质的专家。
(3)区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4)区公安分局
负责应急救援时的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和警戒工作。
(5)区消防支队
负责应急救援时现场的消防和救援工作。
(6)区交通支队
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工作。
(7)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
配合实施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8)区卫生局
制定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应急救援时,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医疗救援。
(9)区环境保护局
应急救援时,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10)区气象局
负责监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时的天气状况,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11)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了解各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情况。
遇特种设备事故时,能够做到及时参加、响应,与相关部门保证信息沟通的准确、及时。
(12)其他各职能部门
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配合工作。
2.3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图1)
图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
3预警
3.1信息采集及监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2)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设备;
(4)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控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统计、报告和处理。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按规定实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合格;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或灾害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4)地震;
(5)其它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和事故。
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办。
3.4预警支持系统
(1)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了解本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加强与丰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沟通和联系,及时报告本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开展经常性的特种设备安全自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
(2)各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事故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一般事故(Ⅳ级):
由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报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参加、响应,与相关部门保证信息沟通的准确、及时。
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由本区负责。
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到达现场后,协助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
迅速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防止次生灾害或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当本区不能控制特种设备一般事故(Ⅳ级)危害时,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政府或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并申请启动市级预案。
较大事故(Ⅲ级):
由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的前期救援工作,同时按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具体指挥、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会同本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Ⅱ级):
由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的前期救援工作,同时按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经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
其中:
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具体指挥、组织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处置,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由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的前期救援工作,同时按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
其中:
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具体指挥、组织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处置,配合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4.2响应程序(图2)
事故报告
启动预案
图2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1)事故单位自救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启动应急预案
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权限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核准表》详见附件一。
(3)赶赴事故现场
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应急救援
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下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或相关机构,应按照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当区县不能控制特种设备一般事故(Ⅳ级)危害时,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并申请启动市级预案。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主要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①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小组:
到达现场后,协助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
同时,保护现场,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勘察,了解事故经过,获取现场第一手资料。
按照有关要求,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及不能控制危害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情况以最快的方式上报;对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迅速通报。
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②专家技术小组:
迅速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防止次生灾害或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下,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实施救援处置。
4.3紧急处置现场工作程序
4.3.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
事故调查组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3.2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4.3.4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3.5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3.6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3.7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4应急结束
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组的意见,在具备下列条件时,由负责启动预案的部门或领导宣布结束实施应急预案: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得到安置;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结束核准表》详见附件二。
5后期处置
5.1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应急处置结束一周内,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将总结报告经区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同意后,报区应急办备案。
5.2总结与改进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结束的同时,区应急办按照《北京市丰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信息报告、管理与发布
6.1信息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部门。
(2)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市应急办。
(3)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直至质检总局,同时报告区应急办和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4)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特种设备事件信息的时限,均不应晚于本单位接到报告后2小时,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按有关要求及时续报。
(5)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报告标准报告。
在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按照市应急办要求,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突发特种设备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
(6)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突发特种设备事件信息,须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
(7)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等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事故简要经过。
6.2信息管理
(1)对于上级领导、区应急办以及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关于突发特种设备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信息的批示和相关文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必须指定专人办理。
办理结果、落实情况应及时报告反馈。
(2)对于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办上级领导、区应急办以及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和应急管理信息的批示,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3)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3信息发布
(1)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进行管理与协调。
(2)一般特种设备事件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向区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向区委宣传部报告相关情况。
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特种设备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特种设备事件信息。
(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具体负责。
7保障措施
7.1专业技术保障
特种设备行业专家和技术机构是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
北京市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专家组成。
特种设备技术专家库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分析中提供技术支持。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技术专家组主要成员名单见附件四。
7.2通讯保障
有关规定详见《北京市丰台区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7.3物资保障
有关规定详见《北京市丰台区应急救援物资保障预案》。
7.4资金保障
有关规定详见《北京市丰台区应急资金保障预案》。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各种宣传材料和应急手册。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预防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培训
面向各级政府行政人员开展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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