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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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
(征求意见稿)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加强对焊工的管理,确保焊工素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相关焊缝的焊接工作:
(一)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三)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MPa(10kgf/cm2)的气瓶受压元件;
(四)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
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上述受压元件的相关焊缝为:
(1)受压元件焊缝;
(2)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
(3)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4)受压元件母材表面耐蚀堆焊。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3条省、直辖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焊工考试监督委员会,以便会同地、省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省、直辖市焊工考试监督委员会组织成员、监督条例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
审查焊工考试委员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
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检查用于考试焊接设备、焊材、试板、仪表、工具、焊接工艺评定等工艺文件及规章制度;
检查参与焊工考试试件检测人员资质;
复核焊工资格;
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与评定;
检查考场纪律。
第4条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条件、焊工考试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在本单位内部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完整的考试培训组织与人员,其中包括焊接工程师、焊接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Ⅱ级或Ⅲ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透照、表面检测人员和中级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
(2)充足的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的场地,至少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在内的考试工位,不少于十个。
(3)足够数量的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备、试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
(4)制订有焊工考试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纪律等)。
(5)管理焊工人数应在200名以上。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经所在地的地、省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二)焊工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焊接专业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Ⅱ级或Ⅲ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透照检测人员1名;
(4)焊接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1名;
(5)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应考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制定焊工考试计划;
(3)审查焊工资格;
(4)确定考试内容;
(5)组织焊工考试,负责现场监考;
(6)评定考试成绩;
(7)办理焊工合格证签证申报、吊销;
(8)发放焊工钢印;
(9)办理持证焊工的资格停止或取消;
(10)建立、管理焊工考试档案。
(四)焊工考试委员会工作基本要求
焊工考试委员会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编制焊工考试试件的焊接工艺规程,考试焊工应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经检定合格。
焊工考试委员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焊工考试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应坚持在考试现场,监督全过程,并在基本知识考试试卷和操作技能考试现场记录表上签字。
第5条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须经所在省、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承担考试范围包括材料种类,焊接方法,能否接受外单位焊工考试,能否承担高纤维素型药皮焊条电弧焊考试,能否承担长输管道(含压气站管网和泵站管网)安装焊接的焊工考试。
第6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企业焊工或非企业焊工,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7条焊工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项目、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焊工考试监督委员会。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8条焊工考试的目的在于确定手焊工焊接优质焊缝的能力或焊机操作工操作焊接设备的能力,焊接接头的使用性能由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保证。
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焊工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9条本规则对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磨擦焊、螺柱焊和耐蚀堆焊规定了钢的焊工考试内容和方法,钛和铝的焊工考试方法按《JB×××棥痢痢痢令阎蒲沽θ萜鳌泛汀?
/FONT>JB×××棥痢痢痢谅林蒲沽θ萜鳌分械墓娑ǎ湍暮腹た际苑椒ò础?
/FONT>GB50236?
/FONT>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第10条各种焊接方法的焊工分为手焊工和焊机操作工,手焊工(包括手工焊工和半自动焊工)指用手操纵焊钳、焊炬或焊枪使焊条或焊丝运行以形成焊缝的焊工。
焊机操作工指从事机械化焊接或自动化焊接的操作工人。
手焊工和焊机操作工的考试规定不同。
第11条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特殊性和分类;
(2)金属材料的分类、牌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焊接特点;
(3)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类型、型号、牌号、使用与保管;
(4)焊接设备、工具和测量仪表的种类、名称、使用和维护;
(5)常用焊接方法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6)焊接安全技术和规定;
(7)焊缝形式、接头形式、坡口形式、焊缝符号及图样识别;
(8)焊接质量保证体系、规章制度、工艺文件、工艺纪律;
(9)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10)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
(11)焊缝质量外观检验方法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特点、使用范围、级别、标志和缺陷识别;
(12)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基本知识试题应与焊工从事焊接工作范围密切结合。
初次考试、改变焊接方法、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钛、铝等)必须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第12条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试件厚度和直径代号五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分类如下:
(一)焊接方法
焊接方法的分类见表1
表1
焊接方法
分类代号
手工焊或半自动焊
机械化焊或自动焊
焊条电弧焊
Ds
?
/FONT>
气焊
Qs
?
/FONT>
钨极气体保护焊
Ws
Wz
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Rs
Rz
埋弧焊
?
/FONT>
Mz
电渣焊
?
/FONT>
Zz
磨擦焊
?
/FONT>
Oz
螺柱焊
?
/FONT>
Lz
耐蚀堆焊
Ns
Nz
改变焊接方法应重新进行操作技能考试。
同一焊接方法时,手焊工和焊机操作工应分别考试不能替代。
同一试件上可以由一名焊工采用不同焊接方法进行操作技能考试,也可以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焊工采用相同或不同焊接方法,进行操作技能考试,称之为组合考试。
若由三名或多名手焊工进行组合考试时,试件厚度应大于20mm。
其中每名焊工可采用同一的或不同的焊接方法,组合考试时应分别测量每名手焊工或每种焊接方法的熔敷焊缝金属厚度(余高不计)。
组合考试试件中只要有任一部分不合格(外观检查除外)则整个组合考试试件不合格。
组合考试试件合格后,其中任一焊工所采用的任一焊接方法无论是单独或在不同组合中施焊焊件都具有合格资格。
同一焊工采用组合焊接方法考试,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分类号并列表示。
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焊条电弧焊的分类号为Ws/Ds。
(二)母材钢号类别
母材钢号类别见表2。
⑴某一钢号手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则焊接该钢号所在类的其余所有钢号都不需要重新考试。
⑵除Ⅳ类外,某类别钢号手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则焊接较低类别钢号时不需要重新考试。
⑶某类别内某钢号手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则焊接该类别内不同钢号,或该类别钢号与较低类别钢号所组成的异种钢号,不需要重新考试。
但焊接材料采用镍基材料时,仍须重新考试。
异种钢的分类号可用X/X表示
表2
分类号
相应钢材及典型钢号
Ⅰ
碳素钢Q235-A·F25
Q235-B20g
20
20R
20HP
Ⅱ
低合金钢
强度型:
如16MnR、15MnVRC、15MnNbR、20MnMo、13MnNiMoNbR、20MnMoNb、07MnCrMoVR、18MnMoNbg、
耐热型;如12CrMoG、15CrMoR、14Cr1MoR、12Cr1MoVG、12Cr2Mo1R、12Cr2MoG、12MoVWBSiXt、12Cr3MoVSiTiB
低温型:
如09MnNiDR、15MnNiDR、20MnNoD、08MnNiCrMoVR、10Ni3MoVD
Ⅲ
马氏体钢、铁素体不锈钢
如1Cr5Mo、0Cr13、1Cr13
Ⅳ
奥氏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如
0Cr18Ni9Ti、0Cr19Ni13Mo3、00Cr18Ni5Mo3Si2、00Cr19Ni10、0Cr18Ni12Mo2Ti、0Cr23Ni13、00Cr19Ni13Mo3、0Cr25Ni20
(三)试件类别
根据试件形式、厚度、位置划分试件类别。
⑴试件形式
试件形式分为对接焊缝试件、角焊缝试件、螺柱焊试件和堆焊试件。
对接焊缝试件分为板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材对接焊缝试件;角焊缝试件分为板材角焊缝试件和管材角焊缝试件。
在特定结构条件下为模拟生产现场,还设立了加障碍物(代号为(H))的管材对接焊缝试件。
各种试件形式如图1所示。
对接焊缝试件分带衬垫与不带衬垫(代号为(K))两种情况。
双面焊、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和角焊缝均按带衬垫对待。
不带衬垫单面焊试件考试合格的手焊工可以免去带衬垫试件考试。
⑵试件厚度
对接焊缝试件手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应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3。
表3
焊缝形式
试件厚度T
mm
适应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最大值mm
试件厚度代号
对接焊缝
≤5
2t
005
对接焊缝
>5~<20
2t
520
对接焊缝
≥20
不限
200
*t検约阜旖鹗艉穸龋?
/FONT>mm。
管材对接焊缝试件手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应于管材焊件外径范围见表4。
可以用两个或多个外径不同、壁厚不同的管材试件来确定适应于焊件焊缝厚度(按表3),以其中较小直径试件确定适应于管材焊件最小外径(按表4)。
表4mm
管材试件外径φ
适应于管材焊件外径范围
试件直径代号
最小值
最大值
<25
φ
不限
0025
25~<76
25
不限
2576
≥76
76
不限
7600
管材角焊缝试件手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应于管材焊件外径、管壁厚度见表5。
对接焊缝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可以焊接焊件母材任一厚度和任一外径母材上所有尺寸的角焊缝。
角焊缝试件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应于焊件角焊缝尺寸范围见表6。
(a)1G(b)2G(c)3G(d)4G
(A)板材对接焊缝试件
(a)1G(转动)(b)2G(c)5G(d)6G
(B)管材对接焊缝试件
(a)1F(b)2F(c)3F(d)4F
(C)板材角焊缝试件
(a)1F(转动)(b)2F(c)2FR(转动)(d)4F(e)5F
(D)管材角焊缝试件
(a)2G(H)(b)5G(H)
(E)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加障碍物)
(a)1S(b)2S(c)4S
(F)螺柱焊试件
图1焊工考试试件形式
表6mm
焊缝形式
试件厚度*T
适应于焊件角焊缝尺寸范围
角焊缝
5~10
母材及角焊缝尺寸不限(管材外径≥76mm)
角焊缝
<5
焊件厚度为T~2T,最大焊脚为T(管材外径≥76mm)
注:
管材角焊缝试件(焊件)厚度以管壁厚度计;
板材角焊缝试件(焊件)厚度以腹板厚度计。
耐蚀堆焊试件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应于焊件厚度范围见表7
表7mm
试件的厚度T
适应于焊件厚度范围
最小值
最大值
<25
T
不限
≥25
25
不限
⑶焊接位置
对接焊缝、角焊缝试件手焊工和焊机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应于焊件焊缝形式和位置范围见表8。
向下立焊(代号为(XG))考试合格的焊工,不能免去向上立焊的考试;同样向上立焊考试合格的焊工不能免去向下立焊的考试。
螺柱焊仰焊位置考试合格后可以免去平焊位置考试;仰焊、横焊位置考试合格后,可以免去所有位置的螺柱焊考试。
(四)焊接材料
(1)当变更焊丝钢号(或型号)、药芯焊丝类型、焊剂型号、保护气体种类和钨极种类时,不需要重新考试。
(2)带药皮焊条的分类及试件用焊条类别适应于焊件用焊条的类别范围见表9
第13条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焊接方法中,已考试合格的手焊工遇有如下所列焊接条件时,需要重新进行操作技能考试。
(一)气焊
(1)无衬垫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有衬垫的焊件。
(2)焊件母材厚度超过考试试件厚度。
(3)焊件母材超出表2及钢号类别的规定范围。
(4)增加或取消填充金属。
(5)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超过考试试件厚度。
(6)增加未经考试的焊接位置。
(7)改变燃料气体种类。
(二)焊条电弧焊
(1)有衬垫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没有衬垫的焊件。
(2)焊件管子外径超出经考试合格试件所规定适应范围(表4,表5)
(3)焊件母材超出表2及钢号类别的规定范围。
(4)焊条类别号超出表9规定的范围。
(5)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超出经考试合格试件所规定适应范围(表3)。
(6)增加未经考试的焊接位置。
(7)向下立焊变更为向上立焊,或反之。
表8
试件
适应于焊件范围
对接焊缝位置
角焊缝位置
焊缝形式
焊缝位置
板材和外径大于600mm的管材
外径小于600mm的管材
板材和管材母材及焊缝厚度均不限
板材
对接焊缝
1G
2G
3G
4G
特殊位置(SP)
平
横
立
仰
SP
平①
横①
/
/
SP
平
横
立
仰
SP
板材
角焊缝
1F
2F
3F
4F
特殊位置(SP)
/
/
/
/
/
/
/
/
/
/
平①
横①
立①
仰①
SP
管材
对接焊缝
②
1G
2G
5G
6G
特殊位置(SP)
平
横
平、立、仰
平、横、立、仰
SP
平
横
平、立、仰
平、横、立、仰
SP
平
横
平、立、仰
平、横、立、仰
SP
管材
角焊缝
③
1F
2F
2FR
4F
5F
特殊位置(SP)
/
/
/
/
/
/
/
/
/
/
/
/
平
横
横
仰
横、立、仰
SP
注:
①管子外径大于或等于76mm;
②注意表4管材外径的限制;
③注意表5管材外径的限制。
(三)手工和半自动钨极气体保护焊
(1)有衬垫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没有衬垫的焊件。
(2)焊件管子外径超出经考试合格试件所规定适应范围(表4,表5)。
(3)焊件母材超出表2及钢号类别的规定范围。
(4)增加或取消填充金属。
(5)增加或取消熔化性嵌条(凡通过有或没有熔化性嵌条单面焊试件操作技能考试的焊工,则可免除角焊缝和双面焊操作技能考试);
(6)填充金属从药芯焊丝变为实芯焊丝,或反之。
(7)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超出已经考试合格试件所规定适应范围(表3)。
(8)增加未经考试的焊接位置。
(9)向下立焊变更为向上立焊,或反之。
(10)取消背面惰性气体保护。
但下列情况除外:
带衬垫单面焊、双面焊和角焊缝。
(11)改变电流类别或极性。
表9
试件用焊条类别代号
焊条范围
型号
适用于焊件用焊条类别代号
F1
GB/T5117,GB/T5118,GB/T983(奥氏体焊条除外)
E××03
F1
F2
E××10,E××11
F1,F2
F3
E××15,E××16
E××18,E××48
F1,F3
F4
GB/T983(奥氏体、双相钢焊条)
E××15,E××16,
E××17
F4
(四)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包括药芯焊丝电弧焊)
(1)有衬垫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没有衬垫的焊件。
(2)焊件管子外径超出经考试合格试件所规定适应范围(表4,表5)。
(3)焊件母材超出表2及钢号类别的规定范围。
(4)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超出考试合格试件所规定适应范围(表3)。
(5)采用短路过渡法施焊时,若合格试件的焊缝金属厚度t小于13mm,而焊件焊缝金属厚度大于1.1t时。
(6)增加未经考试的焊接位置。
(7)向下立焊变更为向上立焊,或反之。
(8)取消背面惰性气体保护。
但下列情况除外,带衬垫单面焊、双面焊和角焊缝。
(9)改变熔滴过渡方式(短路过渡、喷射过渡、滴状过渡、脉冲喷射过渡)
第14条机械化焊或自动焊焊接方法中,考试合格的焊机操作工遇有如下焊接条件时,需要重新进行操作技能考试。
(一)自动焊
(1)从自动焊变为机械化焊;
(2)改变焊接方法;
(3)从连续驱动磨擦焊变为惯性驱动磨擦焊或反之。
(二)机械化焊
(1)改变焊接方法。
(2)从直接可见控制变为遥控,或反之。
(3)钨极气体保护焊取消自动稳压系统。
(4)取消自动跟踪。
(5)增加未经考试的焊接位置。
(6)取消熔化性嵌条。
(7)持有衬垫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没有衬垫的焊件。
(8)从每面单道焊改为每面多道焊。
15.焊接不锈钢复合钢和耐蚀衬里钢材的焊工,需持有下列资格:
焊接基层的焊工应有对接焊缝试件或角焊缝试件的合格项目,复层(或衬里层)钢材之间的焊接(包括过渡层),焊工应持有耐蚀堆焊试件的合格项目。
第16条各种焊接方法操作技能考试规定也适用于耐蚀堆焊。
经耐蚀堆焊考试合格的手焊工和焊机操作工在堆焊层之间、复合钢板的复层之间和耐蚀衬里层之间的焊接时(包括焊接过渡层),不需要重新考试。
经堆焊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件耐蚀层堆焊时其堆焊层厚度不限。
第17条进行螺柱焊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时,应用自动焊焊机(手工引弧除外),同时焊接五个螺柱焊试件。
第18条磨擦焊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接头形式应与任一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的试件或焊件相同。
19.按本规则进行对接焊缝试件或角焊缝试件考试合格后,焊接焊件塞焊缝时,不需要进行操作技能考试。
第20条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见表10
第21条试件的坡口形式与尺寸按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由焊工考试委员会在国标或行标范围内指定。
表10
试件
试件
试件尺寸
试件
类别
形式
L1
L2
B
T
D
S0
数量(个)
对
接
焊
缝
试
件
板
管
≥300
≥200
≥200
≤10
>10~<20
≥20
≤10
>10~<20
≥20
<25
25~<76
≥76
1
1
1
3
3
1
角
焊
缝
试
件
板
管
≥150
≥100
≥75
≥175
<5
5~10
<25
25~<76
≥76
≥T
≥T
1
1
1
1
1
带障碍物板材试件
板
≥400
≥175
≤10
>10~<20
≥20
<25
25~<76
≥76
1
1
1
堆焊
试件
板
≥150
<25
≥25
1
1
螺柱焊
试件
板
(8~10)D
≥50
5
第22条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1)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洁、平整。
坡口表面及两侧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2)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
焊丝必须去除油、锈。
(3)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焊接试件前,焊工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规程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焊工应按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
(5)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
水平固定、45°固定的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和角焊缝试件应仿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定位焊缝不得焊在6点处。
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手焊工考试厚度>10mm的试件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它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但是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
≤10mm厚的板状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7)手焊工考试不加衬垫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
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接头。
(8)机械化焊或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Ⅰ形坡口试件允许采用非永久性衬垫,但机械化焊或自动焊时不允许清焊根,其它形式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9)堆焊时,焊道熔敷宽度应大于13mm,首层至少堆焊三条并列焊道。
(10)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1)表2第Ⅰ类钢号试件除管材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第Ⅱ~Ⅳ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和发证
第23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
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检验。
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24条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11,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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