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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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doc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总 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含义、基本制度的类别与体系,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
课程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两个类别:
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其权利本体具有私权特征。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肴性);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地域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1)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含义及广狭义范围;
(2)了解工业产权、文学产权的概念及构成;(3)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基本制度体系。
领会:
(1)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
(2)理解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二章 著作权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含义的演变,领会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熟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概况。
课程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所有权是对有形物的概括支配权,无法同时为多数人所使用,因此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而著作权的客体是被客观化了的人类的精神思想,因而可以同时为多数人所使用。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具有表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只能处分一次,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而且其存在不能预定存续期间,并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而著作权则有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
法律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限制,因此著作权的排他性是有限的。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这不仅表现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创作作品享有使用权和报酬权,同时在作品上享有名誉、声誉及其他无形人身权利;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它并不强调与有形物体的生产者具有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
专利权保护创造人的思想内容,著作权保护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
(2)保护条件不同。
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专利权采取国家行致授权的方式产生,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4)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
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
商标权仅为财产权,著作权则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
(2)保护条件不同。
商标权要求标识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商标权的取得一般须经注册登记,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
第二节 著作权法及其演进
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
1709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在当代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
我国《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1)了解著作权的概念;
(2)了解l709年《安娜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基本知识。
领会:
认识和理解著作权概念在历史上的演变与发展。
应用:
分析和判断著作权与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之间的区别。
第三章 著作权的主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领会作者(原始主体)及其他著作权人(继受主体)的相关规定,明确几种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方法。
课程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著作权主体,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分类。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是: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是:
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国家因法律规定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凡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委托作品是他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商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
(1)合作作者有共厨的割作愿望;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合作作品的著作衩归金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韵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
(2)创作的成果是可分的。
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是摄制在一定物体上。
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避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电影作品由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
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匿名作品指作者稳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
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1)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2)了解演绎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的概念、汇编作品的概念。
电影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的概念、委托作品的概念、匿名作品的概念。
领会:
(1)理解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2)明确外国人主体资格认定的规定;(3)认识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区别,汇编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
应用:
正确分析与判断各种作品的权利归属。
第四章 著作权的客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作品的概念、特点、类别,熟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领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本规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作品的独创性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著作权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
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作品的类别有: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包括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法律、法规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音乐形式、动作形式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原创性和固定性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与保护期限。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了解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领会:
(1)认识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2)理解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3)了解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第五章 著作权的内容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内容构成,掌握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各个权项,明确著作权的取得途径与保护期限。
课程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关于各项人身权行使的规定。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积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其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其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关于各项财产权行使的规定。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注册取得,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2)自动取得,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
大多数国家及我国著作权法均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关于著作财产权,如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
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1)了解发表权的概念、署名权的概念、修改权的概念、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复制权的概念、发行权的概念、改编权的概念;翻译权的概念;汇编权的概念;
(2)了解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含义。
领会:
明确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有关规定。
应用:
综合分析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六章 邻接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邻接权的概念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理解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的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义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或相邻的权利。
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3)权利内容不同;(4)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出版者权包括: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第三节 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音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视具体情况,或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或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支付报酬。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与其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l2月31日。
第五节 广播组织的权利
广播组织播放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进行播放的权利。
广播组织播放权的内容:
播放节目的权利;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权利。
广播组织使用他人作品,应视具体情况,或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或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支付报酬。
还应尊重表演者、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与其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1)邻接权的概念;
(2)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播放权的含义。
领会: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应用:
著作权人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权能限制的各种具体情形,领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的适用情形及其相互区别,掌握合理使用的认定方法。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
(1)个人使用;
(2)引用;(3)薪闻报道使用;(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6)教学使用;(7)公务使用;(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9)免费表演;(10)室外陈列艺术作品的使用;(11)对汉语言文字作品的翻译;(12)盲文出版。
第二节 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而使用在报纸。
杂志上已发表的作品;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4)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彰作品。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
(1)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发表作品;(3)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其区别在于: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限于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报酬;(3)法定许可使用允许著作权人以声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无此附加条件。
第三节 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强制许可使用不同于合理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许可,但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在此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申请授权而取得强制许可证,并且须支付报酬。
强制许可使用不同于法定许可使用:
其取得强制许可证,须有一定条件,且经过规定的程序。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故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引用。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了解合理使用的概念、法定许可使用的概念、强制许可使用的概念。
领会:
(1)理解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异同;
(2)理解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
应用:
正确认定各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与特征及著作权质押的概念,理解《著作权法》关于著作物利用制度的规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著作夜转让的特点是:
(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3)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是: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第三节 著作权合同
著作权合同可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一般形式,其主要条款包括: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其他事项。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
转让著作权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著作财产权能予以转让,且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主要条款包括:
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著作权的质押
著作财产权除转让及许可使用外,还可以用来作为质押、信托、破产财产的对象等。
著作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1)了解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2)了解著作权使用许可的概念;(3)了解著作权质押的概念。
领会: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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