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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工程合同书
工程合同书
订立合同单位:
发包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上海市建筑安装施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范围及内容:
××××
4.开工日期:
××年×月×日
5.竣工日期:
××年×月×日
6.总日历日期:
×个日历天
7.现场条件:
A.现场已具备本工程实施的一切开工条件。
第二条:
图纸
图纸要求:
乙方应在施工之前作二次图纸深化设计。
1.图纸提供套数: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2套。
(其中一份在工程完工时提供,供竣工图制作用)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的目录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工地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
××
乙方驻工地代表(工程负责人):
××
第四条:
承包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和包质量的方式进行承包施工。
(部分材料设备由甲方提供,详见合同附件有关条款)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价:
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元
即:
RMB××
2.付款方式:
预付款:
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即:
RMB××
工程预付款将在乙方完成如下工作内容,经甲方验收达到要求,并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后的30个日历天内拨付。
进度款:
A.××
工程竣工款:
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即:
RMB××
工程竣工款将在乙方完成本合同所有承包工作内容,临时设施拆除,清场验收整改工作,工程所有项目通过甲方验收且达到预定质量要求并在交工,撤场完毕,并收到甲方就此发出的竣工证书后的60个日历天内拨付。
所有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应在本次付款前送交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竣工款。
保修金:
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即:
RMB××
自竣工日后的十二个月保修期内,若甲方未因乙方违约而减扣其保修金,则保修金将于竣工满一年后的60个日历天内拨付。
但若乙方未履行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则甲方有权视情减扣直至拒付保修金。
3.竣工日的设定
竣工日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同时以乙方完成全部承包工程内容及整改项目,清撤场完毕,工程质量通过甲方验收全部达到预定质量要求并完成交工之日设定为工程的竣工日。
4.工程款拨付条件
在当次付款前,乙方应填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完成质量,并应完成所有此前甲方签发的整改项目内容,否则当期工程款将不予支付。
5.乙方请款时应向甲方交具与当次付款额相等的工程款发票。
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组成
1.合同价款已包含了工程范围内除合同附件中甲供材料及设备内容外所有工程所需之材料设备(含乙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试验鉴定费用)、施工所需设备及工机具(含运输、起重设备,脚手设施,现场照明等等)、各类临时设施、人工(含赶工费)、施工协调配合、必要的拆除及恢复工作、工程所需的预处理、工程相关的细部节点处理、材料运输、垃圾清运、成品保护及交工前的缺陷改进、交工清洁、安全器具及设施、乙供设备技术资料、设计更改、保险、乙方管理、税赋、利润、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类乙方本工程相关之手续办理费等所有费用。
2.乙方被认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有关的数据,对承包内容相关的设计文件、图纸、现场情况、工作内容、工程进行所需的协调配合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已有充分的理解及准备,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
A.现场的形状性质,包括地表状况;
B.水文和气候状况;
C.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缺陷补救所需的工作与材料、设备范围和质;
D.达到现场的手段和其它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可以认为乙方在可能影响承包施工的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各种情况方面已取得了全部所需资料。
经双方商定的合同价款为乙方预期完成其承包工程内容,满足甲方的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并达到其自身利润指标的一切费用。
3.本合同为闭口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合同价款对任何材料调价、费率调整、乙方对承包工程内容的理解或工程量计算的错误所造成的报价失误及其他一切未可见因素引起之工程费用的增减均不作调整。
第七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1.若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规定的工程范围及内容因甲方要求的变更使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变更工程在乙方制备的合同附件一工程最终报价书中已有适用的对应项目的价格,则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报价书内对应单价按实际增减工程量进行调整结算。
2.对因甲方要求变更而发生在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规定的工程范围及内容以外新增工程项目或内容,且变更工程在乙方制备的合同附件一工程最终报价书中没有适用的价格,则由双方另行商定新增工程项目或内容的工程费用,相关材料价格参照上海市年月份的上海市造价信息中准价计取。
3.对完工的增加工程,甲方在支付竣工款时将95%的增加工程款支付乙方,其余5%并入保修金。
对减少的工程量,甲方在支付工程完工款时予以减扣调整。
4.所有工程量的增减必须由甲、乙双方代表签证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且乙方提供交的签证需交本工程之监理单位确认相关工作量。
第八条:
工程的进度计划
1.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认可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实施施工。
2.乙方已充分理解到在本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会与其它承包商的工作发生交叉施工作业。
在施工中乙方有义务积极与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协调配合,并按甲方要求对进度和施工程序进行合理调整。
以保证各方的工程质量及进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
3.为确保工程按进度计划进行,便于工程进度的考核和控制,甲乙双方确定将本工程总进度划分为若干个进度控制阶段并明确各阶段要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内容及工程量。
工程进度款仅在当阶段工程量完成且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拨付。
4.若乙方因非甲方或甲方相关之他方原因延误完成进度控制计划确定的阶段工程项目内容及工程量,造成工程进度落后于当阶段工程量预定完成日期三个日历天并在接到甲方书面追补工程进度通知后的七个日历天内仍未完成该阶段工程量,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追补工程进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因非甲方或甲方相关之他方原因延误完成进度控制计划确定的阶段工程项目内容及工程量,造成工程进度落后于当阶段工程量预定完成日期三个日历天并在接到甲方书面追补工程进度通知后的十四个日历天内仍未完成该阶段工程量,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执行,停止支付任何尚未拨付的工程款项并有权向乙方追偿因其违约而使甲方蒙受的任何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
6.因甲供材料、设备未按预定供应时间提供而造成乙方无法按原定工程进度完成相关的工程内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适当的该部分工程工期顺延要求(工期顺延天数最多不超过甲供材料、设备的实际提供延误天数)并送甲方代表批准。
工期顺延只适用于受到延误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影响的工程内容部分,本工程的其它项目与内容的完工进度将不因此而予以变更,也不解除乙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其它任何责任。
7.若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延误日期到达,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对受影响的工作内容的实施进行合理调整,并尽最大努力减低此等脱期对工程的影响。
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抵达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两个日历天内立刻恢复进行使用该项材料、设备的工程内容并按乙方制备的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原定该项目预期工作天数及时完成因缺材料或设备引起的延误的工作内容。
甲方对该等甲方供应延误按本条款给予乙方受影响工程部分工期顺延。
8.若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按时竣工则甲方按延期天数从工程款中每日减扣合同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
工程的质量要求
1.除非甲方另有书面要求,用材及施工应按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设备安装说明、国家或上海市现行最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实行。
2.工程质量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符合各类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本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优良水准。
4.乙方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乙方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发生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甲方及本工程监理。
如甲方在接获报告后,仍坚持按设计施工,乙方应予以执行,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乙方不负责任。
4.本工程还应达到本合同附件相关部分所规定的特定质量要求。
5.若国家、地方的现行质量标准规定,设计图纸文件中的质量要求,合同规定的特定质量要求互不一致,本工程质量要求按标准高者取用。
6.对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内容或在甲方认为现有的各质量标准、规范的要求过低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工程质量应达到上海地区同类工程内容最佳实例的质量水准。
7.乙方的工程任何部分经甲方的检查若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应立即返工修正或拆除重建且自费承担所有费用。
合同的竣工日期不因此类返工修正或拆除重建而进行变更。
8.若乙方未按以上规定达到约定的质量水准,并在接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的七个日历天内没有加以改进以达到要求,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予以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9.若乙方在施工中未按质量要求进行作业,经甲方的多次口头或书面督促要求纠正后仍无明显改善并在接到甲方书面警告或整改通知的十四个日历天内没有充分改进以达到要求,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执行,停止支付任何尚未拨付的工程款项并有权向乙方追偿因其违约而使甲方蒙受的任何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工程的照管
1.从工程开始日直到工程竣工完成交工甲乙双方签署移交证书之时止,乙方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包括已移交给乙方的甲供材料、设备)等的照管负有全责。
在此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的其它任何原因发生了损失或损坏,乙方应自费弥补这类损失或损坏,以使工程在每一方面都符合合同规定,达到甲方满意的程度。
乙方还应对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施工中引起的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
第十一条:
成品保护及交工
1.在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和完成交工前,乙方有义务并应负责其成品保护以确保完好,若其成品在完成交工前有任何损坏或缺失,乙方应无偿修复、更换。
2.乙方有义务与工程相关的他方积极协调配合以确保其成品不受他方后续作业而遭受损坏。
3.乙方交工的成品及场地必须完整、清洁,对污损之成品乙方有义务进行无偿清洁或无偿更换。
第十二条:
工程的验收
1.乙方有义务主动积极地配合甲方作好各类、各项验收工作,按工程进度及时制备和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
2.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主动地对隐蔽工程或国家、地方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的各检验项目按质量检评标准进行自验并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
未经甲方检查、验收签章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若工程项目之某一特定部分经发现与合同文件之规定相抵触,经由甲方之书面要求,乙方必须拆开该部分让甲方检查。
此拆开与重新安装之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且不更动合同完工日期。
若工程项目上的某一部分已被隐蔽而且在隐蔽前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或甲方并未特别指定要作检查,于此情况下,甲方可以要求拆开以查看这部分的工作,届时乙方应积极配合执行。
假若此工作符合合同规定,则经由适当之变更申请由甲方承担拆开及重建的费用。
若该部分与合同文件中之规定不符合,则乙方负担所有拆建的费用,若其原因由甲方或其它承包方所造成的,则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4.无论在工程的哪个阶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质量整改通知单的24小时内及时修正被驳回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内容,并支付返工修正之所有费用,其中包括额外的测试、检验与审核费用。
若乙方未能在甲方书面修改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则甲方有权委托他方进行整改,其所发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5.工程竣工时,乙方应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由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共同组织和落实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6.工程竣工验收时,甲乙双方应一次完成工程的质量验收,因特殊原因工程验收需分部进行时,乙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7.若验收中发现工程未全部竣工,或整改项目没有全部完成,则甲方有权拒绝作进一步验收。
乙方应立即将未完成部分尽快完工并在全部完成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重新进行全面验收。
若验收结果表明工程仍未全部达到质量要求,乙方应立即着手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书面通知甲方重新验收。
重新验收的内容不限于上次验收所发现的缺陷部分,可泛至工程的全部。
若重新验收仍未通过,则乙方应再作整改,直至工程质量全部符合要求。
8.乙方对未按以上验收要求执行而引起的工程竣工延误或其它甲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的保修
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12个月。
保修期自竣工日起算。
2.凡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造成的返工,以及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生的因乙供材料、设备或其施工原因引起的工程缺陷及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无偿更换,完善或修复。
3.在保修期内对于乙供材料,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要求通知的24小时内到达现场完成更换、完善或修复工作。
若乙方未按本要求及时派员至现场修理或未能按要求修复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完善、修复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4.在竣工并完成交工后的第一个月内,乙方应在工程现场驻留水、电、钳施工人员各一名以及时解决工程竣工初期所发生的各类工程相关问题,驻留人员由甲方从乙方的本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中选取指定。
驻留人员及其处理工程相关问题的费用属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再另行计取。
第十四条:
工程指令、工程修改、补充图纸、说明及其它
1.甲方有权不断地向承包商发出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改进质量所需的补充图纸和说明。
乙方应执行这些文件并受其约束。
2.由甲方发出与本工程有关之任何的指示(不论是书面指示,或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口头指示;不论是更改工程或因其他事项而由甲方授权发出者)后,乙方须遵循及履行指示,但乙方不得自行更改承包工程。
3.乙方须立刻执行甲方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示。
若乙方未有在合理时间之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而在收到甲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天之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另聘和支付他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或从乙方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的款项中扣除。
4.乙方应只从本项目监理单位处或甲方处接收甲方发出的工程指令。
5.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竣工资料要求
1.乙方应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要求编制整个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所编制的工程文件、图纸及资料应符合规定要求。
2.乙方应在工程完工时完整地向甲方移交五套按本条第一款要求编制且装订成册的竣工档案资料,在甲方未收到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情况下,竣工款及保修金将不予支付。
任何时候,不论甲方是否已经确认乙方移交的工程资料,也不论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如何,乙方有责任及义务按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补充或完善竣工档案。
3.乙方须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向甲方提供有关本工程的操作、维修、紧急程序及修补等手册,并负责训练甲方的有关员工对本工程的操作,维修及紧急程序等。
4.只有在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验收,按本条1-3款完成相关事项,并妥善完成向甲方移交后,可提请甲方7天内就此发出工程竣工证书。
5.因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甲方工程资料或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追偿。
第十六条:
材料及设备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合同附件所规定之要求提供全新合格之工程材料。
材料的代用、规格的变更或变换材料制造厂家必须事先经由甲方的书面认可和同意。
已进场的物资未进甲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2.乙方对其供应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均须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对于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或规范要求的材料试验,乙方应及时送测和落实试验,并向甲方出具提供检测、试验或鉴定报告。
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试验鉴定的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不得用于本工程。
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乙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二个星期内一次性提供合同附件中乙供材料样品、施工样板的实物。
并有义务按甲方的意见改换样品或对样板进行改进,直至符合甲方求。
甲方对认可的样品、样板将予以签证封样,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合同或封样确定的材料、工艺进行施工,实际使用的材料及施工质量不得低于封样。
4.若因乙方未能及时送样引起工程延误,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八条第8款规定的逾期违约金。
5.乙方提供的所有工程材料不得含有石棉成分或多氯聚苯的物料,不准使用含铅油漆,不能让用水泛滥或弄湿不能受水湿的物料。
6.除因技术原因必须使用分解的材料外,本工程不得在任何部位将材料拼接后替代整料使用。
7.本工程所用到的所有支架及吊件均需使用“新奇五金“构件。
8.在合同附件三注明的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若因情况变化(如使用要求变更,设计变更,采购地变更等等)甲方要求乙方代购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有义务向甲方推荐三个以上的供货厂家以及样品、样本,以便甲方比较选择。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代购要求后应尽快落实采购。
采购渠道及费用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和认可。
9.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用材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工程款,并有权对乙方课以三倍合格材料价的违约罚款。
乙方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检验费用、纠正费用以及其它相关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甲供材料、设备
1.甲方负责其所提供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送达现场入口内。
乙方负责从甲方的运货车辆上卸货、开箱、清点和搬运至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暂存点。
甲方提前36小时通知乙方甲供大件设备的到场日期。
卸货作业应在运货车抵达现场的二小时内开始,四小时内卸货、清点和堆放完毕。
2.在乙方人员签署材料设备交接书后,乙方应对甲方移交之材料、设备的完好负有全部责任。
3.甲供材料的乙方保管及施工损耗不得超过百分之二,超过该损耗率的额外用材将由乙方承担费用。
4.对于甲方自行保管的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应在领用前提前一天通知甲方,书面告知领用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使用装设部位及预定使用装设时间,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领用并在领用时对领用物品予以签收。
第十八条:
场地要求
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堆放材料设备和进行加工制作,并按整体建设项目的进度而迁移。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占用任何其他区域。
2.工程所用到的危险品必须存放在甲方认可的危险品专用存放室。
3.不得堵塞道路、安全通道及各出入口,严格控制施工噪声。
4.材料与施工垃圾应分区放置,施工及生活场地必须每天清洁,每天的垃圾运至甲方许可之地点并及时清理。
5.工程完工,乙方应彻底拆除其在甲方场地内的一切临时设施,移除所有多余之工程材料,清除甲方场地内所有因其施工而产生的各类废料、废物及垃圾并将场地恢复至其进场时之原状。
6.若乙方违反本条规定并在接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后七个日历天内未能完成整改内容,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完成整改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将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
安全要求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如:
《上海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条例》,且不仅限于此,并严格执行甲方的“3M中国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商管理程序”(详见合同附件)以及其它各项安全保安制度。
2.乙方需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并在中标后提交安全施工管理方案,对于获甲方认可的专责人员不能在未得甲方同意情况下更换。
3.乙方委派驻工地代表即为生产、安全、治安、消防的负责人,必须在安排施工的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每天下班前负责安全、治安、防火检查,协调与其他单位的关系。
4.乙方指定的工地安全员应专职负责日常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及现场监护。
5.施工人员必须是经安全生产岗位培训的合格人员,特别是的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按有关规定持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应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自备充足的施工工具及器材设备。
甲方原则上不出借任何施工工具及器材设备。
若因特殊情况乙方需借用甲方的工具、器材或设备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乙方在使用因特殊情况甲方出借或提供的工具、器材或设备前,必须作严格彻底的安全检查,并在确认其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甲方对乙方人员在使用甲方提供或出借的工具、器材及设备时因这些工具、器材或设备的缺陷,故障,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在施工中若需接用水、电、气等动力,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并在甲方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从指定设施中接驳出所需之动力,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动用任何甲方之设施及动力,严禁将消防栓作非消火目的使用。
8.乙方之施工人员不得在本施工工地使用任何生活用电热器具及其他非工程施工所的电具。
9.动用明火或进行任何有火花产生之作业,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作业申请,经甲方安全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人员开具《动火许可证》核准并在乙方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施工。
动火应在乙方专职安全人员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整个动火过程的安全。
10.甲方的所有区域均为禁烟区,其内严禁烟火。
危险品及易燃品必须专室放置并配备有足够的安全器材,存放地点必须报甲方备案认可。
11.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执行安全施工规则,采取必要的安全施,为其人员提供施工所需的劳防安全用品以及安全合格的施工用具,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对其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全部责任。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12.若乙方未按安全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终止作业,直至作业安全准备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乙方应对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3.若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安全违例情况,甲方将对乙方开具“安全违例通知单”并对每起违例事件根据合同附件罚款并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对情节严重或再犯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违纪人员调离本工地,并拒绝其进入甲方场地进行施工作业。
14.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的进场要求
1.任何乙方施工人员若要在甲方区域施工作业超过一天,则乙方应在施工前为其施工人员办理甲方签发的“施工人员工作证”(保修期内的维修作业要求相同)。
2.有关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具有上海市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及上海市暂住/居留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需要)、从业证及相关证件。
并在办理“施工人员工作证”时向监理及甲方交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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