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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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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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附件1:
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1、居住建筑部分…………………………………………………………………………………………………………………1
1.1建筑设计………………………………………………………………………………………………………………1
1.2采暖、空调设计………………………………………………………………………………………………………12
1.3给水、排水设计………………………………………………………………………………………………………16
1.4电气设计………………………………………………………………………………………………………………18
2.公共建筑部分………………………………………………………………………………………………………………19
2.1建筑设计………………………………………………………………………………………………………………19
2.2采暖、空调设计………………………………………………………………………………………………………21
2.3给水、排水设计………………………………………………………………………………………………………26
2.4电气设计………………………………………………………………………………………………………………28
附录A……………………………………………………………………………………………………………………………36
1居住建筑部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DB42/301-2005-4.0.3
居住建筑通过采取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热效率和性能系数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性能耗应节约50%。
建-A10101
体形系数
DB42/301-2005-5.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或塔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低层(别墅)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83。
建-A10102
窗墙面积比
DB42/301-2005-5.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
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的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应符合表5.0.4.1、表5.0.4.2、表5.0.4.3的规定。
表5.0.4.1条式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地区条件
外墙和屋顶的K、D值
外窗的
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
K[W/(㎡·K)]
≤4.7->3.2
≤3.2->2.5
≤2.5
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
HDD18≤2000
按表4.0.8Ⅰ项的规定
—
0.25
0.35
0.40
HDD18>2000
0.50
0.60
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
HDD18≤2000
0.30
0.40
0.50
HDD18>2000
0.50
0.70
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HDD18≤2000
按表4.0.8Ⅱ项的规定
—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东0.40
西0.35
或
西0.40
东0.35
0.50
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0.35
0.5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HDD18>2000
—
不允许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0.50
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0.5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注:
HDD18≤2000地区含郧西全境.
1居住建筑部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2
窗墙面积比
DB42/301-2005-5.0.4
表5.0.4.2点式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地区条件
外墙和屋顶的K、D值
外窗的
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m2·K)]
≤4.7~>3.2
≤3.2~>2.5
≤2.5
主朝向为南北向(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
HDD18≤2000
按表4.0.8Ⅲ项的规定
—
北0.25
南0.30
东、西
0.25
北0.40
南0.50
东0.50
西0.40
或
西0.50
东0.4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60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北0.30
南0.35
东0.35
西0.30
或
西0.35
东0.3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HDD18>2000
—
不允许
北0.40
南0.50
东0.50
西0.40
或
西0.50
东0.4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1居住建筑部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2
窗墙面积比
DB42/301-2005-5.0.4
表5.0.4.2(续1)
朝向
地区条件
外墙和屋顶的K、D值
外窗的
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m2·K)]
≤4.7~>3.2
≤3.2~>2.5
≤2.5
主朝向为南北向(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
HDD18>2000
按表4.0.8Ⅲ项的规定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不允许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主朝向为东西向或东西向与南北向相当(偏南60°到偏北60°范围)
HDD18≤2000
按表5.0.8Ⅳ项的规定
—
北0.25
南0.3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北0.35
南0.40
东0.40
西0.35
或
西0.40
东0.35
东、南、西、北0.50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透射率≤20%)
北0.25
南0.3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北0.40
南0.50
东0.50
西0.40
或
西0.50
东0.4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1居住建筑部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2
窗墙面积比
DB42/301-2005-5.0.4
表5.0.4.2(续2)
朝向
地区条件
外墙和屋顶的K、D值
外窗的
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m2·K)]
≤4.7~>3.2
≤3.2~>2.5
≤2.5
主朝向为东西向或东西向与南北向相当(偏南60°到偏北60°范围))
HDD18>2000
按表5.0.8Ⅳ项的规定
—
不允许
北0.25
南0.3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东、西、南、北0.35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不允许
东、西、南、北0.30
东、西、南、北0.50
注:
HDD18≤2000地区含郧西全境。
表5.0.4.3低层(别墅)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地区条件
朝向
外墙和屋顶的K、D值
房间功能
外窗的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m2·K)
≤3.2~>2.5
≤2.5~>2.0
HDD18=
1300~2560
南、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
按表4.0.8的规定
主要房间
有活动内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65%)
0.40
0.60
次要房间、卫生间等
0.25
东、西(偏南60°到偏北60°范围)
主要房间
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0.40
0.60
次要房间、卫生间等
0.25
1居住建筑部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3
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
DB42/301-2005-5.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3级及《建筑外门的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13686-92规定的Ⅲ级;7~30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4级及Ⅱ级;30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5级及Ⅰ级。
建-A1010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DB42/301-2005-5.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各朝向平均传热系数(Kmi),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表5.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m2·K)]和热惰性指标(D)
建筑类别
屋顶*
外墙*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和楼板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架空地板,不采暖空调的地下室、车库上部的地板或楼板
户门和阳台门门芯板
条式
Ⅰ、K≤1.0
D≥3.0
或K≤0.8
D≥2.5
Ⅰ、Kmi≤1.5
D≥3.0
或Kmi≤1.0
D≥2.5
按表5.0.4.1的规定
K≤2.0
K≤1.5
K≤0.65
K≤3.0
Ⅱ、K≤0.8
D≥3.0
Ⅱ、Kmi≤1.0
D≥3.0
或Kmi≤0.8
D≥2.5
点式
Ⅲ、K≤1.0
D≥3.0
或K≤0.8
D≥2.5
Ⅲ、Kmi≤1.2
D≥3.0
或Kmi≤0.8
D≥2.5
按表5.0.4.2的规定
K≤2.0
K≤1.2
K≤0.65
K≤3.0
Ⅳ、K≤0.8
D≥3.0
Ⅳ、Kmi≤0.9
D≥3.0
或Kmi≤0.8
D≥2.5
低层(别墅)
K≤0.6
D≥3.0
Kmi≤0.8
D≥3.0
按表5.0.4.3的规定
K≤2.0
_
K≤0.65
K≤3.0
*注:
1、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验算并满足隔热设计要求。
2、架空层及车库与采暖空调房间相邻的隔墙,其K值应按外墙要求设计。
1居住建筑部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5
耗电量指标
DB42/301-2005-6.0.4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附表C.0.3列出的各地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的限值。
表C.0.3湖北省各地建筑物采暖度日数、空调度日数
地名
HDD18
(°C·d)
CDD26
(°C·d)
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Eh+Ec(kW·h/㎡)
武汉地区
江夏区
蔡甸区、汉南区
黄陂区
新洲区
1690
1657
1688
1764
1726
227
235
202
177
202
59.5
59.5
57.6
57.0
58.2
黄石
大冶
阳新
1580
1574
1584
241
253
246
58.7
59.4
59.1
鄂州
1569
250
59.1
黄冈、团风
浠水
蕲春
武穴
黄梅
英山
罗田
麻城
红安
1605
1583
1649
1614
1590
1714
1722
1749
1885
240
243
226
218
224
157
171
194
147
59.0
58.9
58.7
57.6
57.6
54.8
55.9
58.0
56.9
咸宁
通山
崇阳
通城
赤壁
嘉鱼
1627
1643
1594
1633
1619
1584
233
198
213
199
244
250
58.9
56.6
56.9
56.5
59.5
59.4
1居住建筑部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5
耗电量指标
DB42/301-2005-6.0.4
地名
HDD18
(°C·d)
CDD26
(°C·d)
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Eh+Ec(kW·h/㎡)
孝感、孝昌
汉川
应城
云梦
安陆
大悟
1795
1776
1845
1811
1834
1952
169
183
167
160
157
137
57.0
57.7
57.7
56.6
56.7
57.2
随州
广水
1899
1884
138
154
56.4
57.3
荆州、江陵
松滋
公安
石首
监利
洪湖
1652
1605
1625
1661
1693
1606
179
178
172
177
173
235
55.3
54.5
54.4
55.3
56.3
58.7
荆门
沙洋
京山
钟祥
1765
1712
1731
1765
144
174
180
152
54.7
56.0
56.7
55.2
潜江
仙桃
天门
1712
1674
1710
174
198
189
56.0
57.1
56.9
襄樊、襄阳
枣阳
宜城
南漳
保康
谷城
老河口
1849
1925
1845
1940
1964
1905
1896
132
139
127
118
72
127
127
55.2
56.9
54.7
55.7
52.7
55.7
55.6
表C.0.3(续1)
1居住建筑部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5
耗电量指标
DB42/301-2005-6.0.4
表C.0.3(续2)
地名
HDD18
(°C·d)
CDD26
(°C·d)
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Eh+Ec(kW·h/㎡)
十堰
丹江口
郧县
郧西
竹山
1922
1794
1805
2004
1887
109
154
128
101
99
54.7
55.9
54.2
55.5
53.4
宜昌
秭归
兴山
远安
当阳
枝江
宜都
长阳
1552
1324
1531
1727
1684
1606
1602
1630
148
184
131
128
150
171
164
112
51.4
50.3
49.9
52.9
53.8
54.0
53.4
50.1
恩施
建始
巴东
鹤峰
宜恩
来风
1620
1793
1433
1736
1727
1710
82
44
161
26
45
50
47.7
47.8
50.4
45.6
46.8
46.9
房县
竹溪
五峰
咸丰
利川
神农架
2121
2160
2220
2097
2351
2554
48
35
10
8
1
1
53.5
53.2
52.4
50.2
53.9
57.3
1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6
体形系数
JGJ134-2001-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建-A10107
窗墙面积比
JGJ134-2001-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朝向
窗外环境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K)
窗墙面积比≤0.25
窗墙面积比>0.25且≤0.30
窗墙面积比>0.30且≤0.35
窗墙面积比>0.35且≤0.45
窗墙面积比>0.45且≤0.50
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C
4.7
4.7
3.2
2.5
__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C
4.7
3.2
3.2
2.5
__
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无外遮阳措施
4.7
3.2
__
__
__
有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4.7
3.2
3.2
2.5
2.5
南(偏东20°到偏西30°范围)
4.7
4.7
3.2
2.5
2.5
建-A10108
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
JGJ134-2001-4.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1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9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JGJ134-2001-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表4.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K)]}和热惰性指标(D)
屋顶*
外墙*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
和楼板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户门
K≤1.0
D≥3.0
K≤1.5
D≥3.0
按表4.0.4的规定
K≤2.0
K≤1.5
K≤3.0
K≤0.8
D≥2.5
K≤1.0
D≥2.5
*注:
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
建-A10110
耗电量指标
JGJ134-2001-5.0.5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5.0.5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表5.0.5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HDD18
(°C·d)
耗热量指标qh(W/㎡)
采暖年耗电量Eh(KWh/㎡)
CDD26
(°C·d)
耗冷量指标qh(W/㎡)
空调年耗电量Ec(KWh/㎡)
800
10.1
11.1
25
18.4
13.7
900
10.9
13.4
50
19.9
15.6
1000
11.7
15.6
75
21.3
17.4
1100
12.5
17.8
100
22.8
19.3
1200
13.4
20.1
125
24.3
21.2
1300
14.2
22.3
150
25.8
23.0
1400
15.0
24.5
175
27.3
24.9
1500
15.8
26.7
200
28.8
26.8
1600
16.6
29.0
225
30.3
28.6
1700
17.5
31.2
250
31.8
30.5
1800
18.3
33.4
275
33.3
32.4
1900
19.1
35.7
300
34.8
34.2
2000
19.9
37.9
--
--
--
1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10
耗电量指标
JGJ134-2001-5.0.5
表5.0.5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续表)
HDD18
(°C·d)
耗热量指标qh(W/㎡)
采暖年耗电量Eh(KWh/㎡)
CDD26
(°C·d)
耗冷量指标qh(W/㎡)
空调年耗电量Ec(KWh/㎡)
2100
20.7
40.1
--
--
--
2200
21.6
42.4
--
--
--
2300
22.4
44.6
--
--
--
2400
23.2
46.8
--
--
--
2500
24.0
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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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建筑部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2采暖、空调设计
序号
审查内容
规范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暖-A10201
采暖建筑围护
结构热阻
GB50019-2003-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4.1.8-1)
或
(4.1.8-2)
式中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C/W);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4.2.2条采用;
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
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注:
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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