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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XP体系
药品GXP体系介绍
HELENMA
Dec10,2009
※序言
※GXP介绍
※参考文献
序言
作为制药行业的我们,提到GMP没有人不知道它为何物,从一个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来看,相关它的一个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中,除了GMP,还有其他GXP,本文就GXP的相关基本信息做一阐述。
GXP介绍
在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当中,不同阶段相关药品质量保证的法规关系图如下:
GXP基本含义
G—Good:
好的,优良的,有充分根据的意思。
X—同于数语中X、Y、Z中的X,表示任何的,不确定之意。
P—Practice:
练习,实践,惯例,实用之意。
下面我们将实施且常见的法规汇总如下:
1.GLP(GoodLaboratoryPractice)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GCP(GoodClinickPractice)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3.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GSP(GoodSupplyPractice)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在美国称GDP(GoodDistributePractice)
5.GAP(GoodAgriculturePractice)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6.GRP(GoodRearchPractice)药品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7.GUP(GoodUsePractice)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
另还有称,GoodHospitalPreparationPractice(GPP),英文简称GPP(GoodPreparationPractice),在中国称其GUP(GoodUsePractice)
另有一些技术行业类的GXP,如:
8.GVP(GoodValidationPractice)验证管理规范
9.GEP(GoodExtractionPractice)药品提取操作规范
(GoodEngineeringPractice)药品工程技术类管理规范
10.GDP(GoodDossierPractice)良好申报资料质量体系
下面我们就以上前5个目前实施或运用的GXP从法律依据、发展历程及实施状况进行介绍。
1.GLP、GCP的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30条: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GLP、GCP:
SFDA于2003年09月01日分别颁布同时实施。
◆GLP:
国内外GLP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1978美国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1980美国EPA(美国环境保护署)
1981OECD(经合组织)
1982日本
1986EU(欧盟)
80年代初以来,法国、意大利、瑞典、瑞士、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比利时、韩国等都先后实行了GLP。
Ø我国GLP的发展
80年代末,GLP的概念引入中国
1993.12原国家科委发布我国第一个GLP规范
1999.10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发布GLP规范
2002.054家机构通过SFDA的GLP认证
2003.06SFDA重新发布GLP规范
至今有33家机构通过SFDA的GLP认证
Ø我国实施GLP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药品安全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有利于我国的新药研究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国际竞争
3有利于解决我国药品非临床研究存在的问题
Ø我国与发达国家GLP的差距
1.实验动物的质量、背景数据
2.饲料、饮用水及垫料的质量及标准
3.给药状态下供试品的稳定性及均匀性以及毒代动力学数据
4.实验数据自动采集的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及利用
5.仪器的验证等
6.GLP从业人员的资格验证
什么是安全性评价?
什么是GLP?
安全性评价与GLP的关系?
不做GLP就不能安评
Ø药物研究开发的一般程序
新药发现→结构、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等研究→药效学研究→一般药理学研究、毒理学研究、药代动力性学研究、毒代动力学研究→临床研究→批准生产
Ø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性评价?
药物即毒物,历史上多次药害事件不应忘记,历史惨案不应重现。
沙利度胺药害事件,伦理性要求,基因组相近。
Ø药物安全性评价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药品的三个基本要求:
安全、有效、可控。
目的:
提供新药对人类健康危害程度的科学依据。
降低人体临床试验中的危险性,支持I、II、III期临床研究。
内容:
阐明毒性反应特征,剂量或暴露反应关系
确定毒性反应靶器官
确定毒性损害是否可恢复
确定毒性反应特异性指标
估计安全范围
药物研发阶段毒性原因导致的失败
失败率%
GLP概念:
广义上是指严格实验室管理(包括实验室建设、设备和人员条件、各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及其出证资格的认可等)的一整套规章制度。
包括对实验设计、操作、记录、报告、监督等整个环节和实验室的规范要求。
Ø狭义GLP(法规要求)指与药品安全性评价有关的研究:
•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啮齿类/非啮齿类)
•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啮齿类/非啮齿类)
•生殖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
•致癌试验
•免疫原性试验
•毒代动力学试验
•依赖性试验
•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它试验(放射性、生物危害性)
刺激性、过敏性、溶血性
Ø非临床安全性实验的质量保证现状
•我国33家的GLP研究机构的质量保证水平参差不齐;未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体系,QAM兼职或非全职、QA人员无独立性;未对原始数据进行审核或审核后未留下相应的证据;发现问题未及时向SD或FM报告,未进行追踪性再检查;缺少质量保证相关人才及经验不足;质量保证人员缺少毒性试验的经历;质量保证人员的立场和身份不恰当等。
2.GMP的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9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GMP:
1988公布实施,1992年、1998年分别进行了修订,时隔10年后的今天,国家局再次进行了修订,2009年12月10日,官方网站第二次公布GMP修订稿征求意见。
新版GMP预计在2009年底公布实施。
3.GSP的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16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GSP:
2000年04月颁布实施,目前正在进行修订,曾在2008年07月18日SFDA发布修订稿征求意见。
4.GAP的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103条:
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GAP:
2002年04月颁布实施。
GAP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其目的是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药材质量,促进中药生产标准化和现代化。
GAP目前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受到广泛的重视并已达成国际共识,是药材发展的方向。
2003年09月19日,SFDA颁布了《GA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要求子2003年11月01日起,SFDA正式受理GAP的认证申请,并组织认证试点工作。
截至2006年12月25日,有46家中药材生产企业通过了GAP认证,涉及39种中药材品种。
参考文献:
1.ICHQ10PHARMACEUTICALQUALITYSYSTEM
2.SFDA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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