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案例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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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案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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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案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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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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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借款合同案例
2、篇章2:
银行循环借款合同范本
篇章1:
借款合同案例
原告北京农村xxx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西大街17号。
负责人史长河,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福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xxx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客户经理,住该单位。
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连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舒婕,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
法定代表人陈连足,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舒婕,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农村xxx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以下简称金海湖支行)与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佛山中心)、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黑豆峪经合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海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于福成,被告佛山中心及黑豆峪村经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子英、董舒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金海湖支行诉称:
XX年4月27日,佛山中心从我行借款1980万元,期限自XX年4月27日至XX年4月27日,借款利率为6.9225‰,前述借款由黑豆峪经合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现上述借款已届清偿期限,但佛山中心未归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经合社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故诉至法院,要求佛山中心归还借款本金1980万元,及自XX年4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黑豆峪经合社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佛山中心辩称: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于XX年4月27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是答辩人多年累计多次的借新还旧转化而来,被答辩人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自1998年起就在被答辩人处多次贷款,根据答辩人的账目可以看出,答辩人实际向被答辩人所借款项并不是本金1980万元。
1998年答辩人为了维修购料陆续向被答辩人借款总计619.05万元,到1999年偿还后,由于缺乏资金再次需要贷款时,被答辩人提出要先替同一大队其他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还款后才能获得贷款的要求,答辩人为了生存经营,仅1999年就替其他企业偿还了711.9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欠债还钱”本无可厚非,但是被答辩人却要求答辩人代其他企业偿还债务,这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因此,答辩人不愿就此部分进行偿还。
答辩人愿意在自己所欠借款范围内,积极履行借款合同中的义务,但现在正值金融危机,答辩人经营确实非常困难,尚有数百名员工需要生活,因此,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黑豆峪经合社辩称: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于XX年4月27日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其“主合同”是佛山中心与被答辩人所签的借款合同,但该借款合同与事实不符,答辩人经过认真核实,1980万元并不都是由佛山中心实际使用,其中的721.172759万元是村办企业包括玛钢二厂、东方印刷材料厂、黑马鞋业公司、珐琅厂等其他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使用的,由于这些企业均没有偿还能力,故在佛山中心急需资金寻求贷款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要求把其他企业的债务算作佛山中心所借,只有佛山中心同意代为偿还,佛山中心才能获得贷款。
因此,该合同违背事实、显失公平。
也正是由于这些糊涂帐,造成了企业负担过重,经营困难,因此恳请法庭考虑“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来确定到底由谁偿还。
经审理查明,XX年7月16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名称变更为金海湖支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
(24)号,借款用途为维修购料,借款金额为938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7月16日至XX年7月16日,借款利率为6.18‰,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938万贷款。
XX年11月18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11143)号,借款用途为维修购料,借款金额为385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1月18日至XX年11月18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385万贷款。
XX年1月28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20401)号,借款用途为维修扩建,借款金额为280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月28日至XX年1月28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280万贷款。
XX年4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xxxxxxx)号,借款用途为维修改造扩建购料,借款金额为378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4月15日至XX年4月15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378万贷款。
XX年7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20410)号,借款用途为维修购料,借款金额为938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7月15日至XX年7月15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938万贷款。
在庭审过程中,金海湖支行称,XX年7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的编号为(XX)年(借)字(02041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实际用途是借新还旧,用于归还编号为(XX)年(借)字(24)号项下的借款本金。
XX年11月18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20413)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665万,用于归还上述(XX)年(借)字(020401)号和(XX)年(借)字(01114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11月18日至XX年11月18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
XX年4月27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20414)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1316万,用于归还上述(XX)年(借)字(020410)号和(XX)年(借)字(xxxxxxx)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4月27日至XX年4月27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
XX年11月16日,金海湖支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XX
8)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665万,用于归还上述(XX)年(借)字(02041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11月16日至XX年11月16日。
借款利率为7.395‰,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金海湖支行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
XX年4月27日,金海湖支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24018)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1980万,用于归还上述(XX)年(借)字(0XX
8)号和(XX)年(借)字(02041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4月27日至XX年4月27日,借款利率为6.9225‰,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借款利息的计收方式为按季计收,借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本合同项下逾期未归还借款按6.9225‰的130%计收罚息。
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金海湖支行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
现金海湖支行与佛山中心签订的(XX)年(借)字(024018)号借款合同已到清偿期限,但佛山中心未归还该合同所涉借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经合社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金海湖支行对二被告所述的关于所部分借款系偿还了黑豆峪村委会及村办企业的债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佛山中心的上述行为是该中心自行支配行为,归还欠款的责任仍应由佛山中心负担。
在庭审过程中,佛山中心与黑豆峪经合社对金海湖支行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于XX年7月16日所签编号为(XX)年(借)字
(24)号的借款合同所涉本金938万中的721.172759万元系归还了黑豆峪村委会及7家村办企业对金海湖支行的欠款,现黑豆峪村委会及7家村办企业对金海湖支行已无债务,佛山中心实际借款数额为216.827241万元。
但佛山中心对编号为(XX)年(借)字
(24)号借款合同所涉本金938万元已打入其帐户未提出异议。
佛山中心亦表示,其与金海湖支行所签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为197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对金海湖支行所持的给付利息的主张,佛山中心表示同意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248.827241万元给付相应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金海湖支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九份、保证合同九份、借款借据九份、XX年佛山中心账号对帐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海湖支行与佛山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金海湖支行与黑豆峪经合社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金海湖支行依照合同约定向佛山中心发放了借款,因此金海湖支行有权在借款到期后要求佛山中心偿还借款本息。
现借款合同已届清偿期限,佛山中心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经合社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佛山中心虽表示其与金海湖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本金为197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在庭审过程中,佛山中心与黑豆峪经合社抗辩称,所借本金中部分系用于归还黑豆峪村委会及本村村办企业的贷款,因金海湖支行已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向佛山中心发放了贷款,佛山中心对所借款项进行支配,该支配行为系佛山中心的自主行为,相应得法律后果应由佛山中心自行承担,故佛山中心与黑豆峪经合社以佛山中心所借本金中部分款项系用于归还黑豆峪村委会及本村村办企业的贷款为由对抗金海湖支行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
故此,金海湖支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农村xxx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借款本金一千九百八十万元及自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第024018号)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七万六千三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篇章2:
银行循环借款合同范本【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循环贷是指客户将商品住房抵押给银行,就可获得一定的贷款额度,在房产抵押期限内客户可分次提款、循环使用,不超过可用额度单笔用款时,只需客户填写提款申请表,不用专门再次审批,一般1小时便可提取现金,等于随身有了一个安全又方便的流动大“金库”。
银行循环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
xxx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种类:
循环借款。
第二条最高额:
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最高额循环借款有效限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该期限内发生的贷款均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
5.1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和循环借款有效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在xxx有限公司所有对外营业场所取得贷款,并由支付行直接介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金鹿卡主帐户内。
若借款人持有的金鹿卡发生卡号变化,贷款人可将贷款介入新的金鹿卡内。
5.2借款人临柜凭金鹿卡、身份证、输入贷款金额和卡密码,取得贷款。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款借据进行确认。
5.3每笔贷款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及金鹿卡内数据为准。
5.4在本合同约定的循环期限和最高额内,借款人可分次循环取得贷款,无须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第四条规定的有效期限的到期日。
第七条贷款利率及计息还息方法
7.1月利率:
__________‰。
7.2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7.3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7.4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八条借款人使用金鹿卡内的贷款时,不但要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还应遵守贷款人制定的金鹿卡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还款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的记载为准。
9.2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本金并制服利息,不得逾期,但可以随时提前归还。
提前归还本息,合同利率不变。
9.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的在xxx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的存款帐户中扣划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10.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管理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0.2借款人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给贷款人提供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10.3借款人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2)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3)抵押物发生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4)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
(5)保证人的资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向金融机构的贷款;
(6)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
(7)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第十一条债权担保
本合同由以下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由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温银( )年高保字_______号]。
(2)由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银( )年高抵字_______号]。
(3)由________________(质押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银( )年高质字_______号]。
第十二条违约事件
12.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有拖欠本金或利息的行为;
(3)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涉嫌犯罪;
(5)借款人发生第10.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6)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不能按时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7)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的;
(8)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
12.2有违约事件发生或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提前行使担保权利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条款,贷款人有权按12.2条采取措施。
13.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__,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__,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3.4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拆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15.1本合同在履行中的争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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