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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一、职责
1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总工办)是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隐患责任人进行处罚的执行部门。
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的处罚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
2公司对控股的各项建设工程,各矿井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责任人按本办法进行经济处罚。
矿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3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交纳的罚款和滞纳金及其使用进行监督,公司财务部定期将其账目向公司本部和各矿公布。
二、管理办法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1.1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凡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健全的,对矿长罚款500元。
1.2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在生产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在安全生产管理的45种基本制度中每少1种,罚矿经理或矿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安全管理45种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通三防”责任制、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矿井粉尘检测制度、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报表手册审批(查)制度、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矿井综合防灭火管理制度、矿井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爆破材料管理领退制度、爆破材料运输管理制度、电雷管导通编号管理制度、火工品验收储存保管制度、火工品管理奖罚制度、瓦斯监控系统联合值守制度、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通风设施验收及管理制度、“一通三防”专题例会制度、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应急管理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管理制度、《煤矿防治水规定》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与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领导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各工种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对外委工程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1.3各煤必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例会,召开一次机电、运输管理专题例会,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例会,并有相应会议记录可查;未按时召开相应会议(查办公室专门会议记录)罚矿长及分管领导各500元。
1.4煤矿矿领导下井个数不少于10个,矿中层管理人员下井个数不少于15个,煤矿矿长跟班不少于8个,并有记录可查,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个。
1.5煤矿必须配足配齐相关特殊工种,并且必须持证上岗,未配齐特殊工种或未经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就安排上岗的,对矿长、安全副矿长各罚款100-200元/人。
1.6煤矿井下出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安排处理的,对安全副矿长、安全管理科队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次。
1.7煤矿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使职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法律意识,并有记求可查,未按要求进行学习培训的,对安全副矿长、施工单位管理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次。
1.8煤矿井下巷道未按要求贯通,出现巷道误贯通的,对矿长、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各罚款300元/次。
1.9煤矿出现工伤事故必须在1小时以内上报集团总工办,未按要求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对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罚款200元/次。
1.10煤矿月生产作业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及防突计划必须在每月20日前必须报公司总工办,未按要求上报的,对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各罚款200元/次。
1.11采煤工作面结束后45天内不及时密闭的,对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各处罚300元/处。
1.12煤矿必须每年按要求组织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对矿长、总工程师各罚款500元。
1.13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对矿长处罚500元,对相关管理人员一并处罚100-300元。
2、瓦斯管理
2.1煤矿井下作业时出现瓦斯超限的,对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各罚款50元/次,因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外网停电除外),对机电副矿长和机电科长各处罚200元/次。
2.2采掘工作面(包括局部通风的巷修工作面)必须配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凡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或瓦斯检查员出现带头带面的,每发现一次,责令该工作面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并处罚煤矿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200-500元/人次。
2.3瓦斯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班中睡觉或脱岗的责任人处罚5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对通防科值班人员一并处罚100-200元。
2.4瓦斯超限后必须及时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做好瓦斯超限处理记录,凡瓦斯超限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继续作业的,对现场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施工单位工班长各处罚300元/次。
2.5煤矿井下出现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矿调度室,对局部瓦斯积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罚矿总工程师500元,另对通防科负责人和当班瓦斯检查员各罚款200元/次。
2.6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对现场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员各处罚100-300元/次。
2.7放炮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撤人不到未的,对班组长、安全员各处罚300-500元/处。
放炮器未随身携带的,处罚当班安全员100元。
2.8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虽然检查而不及时汇报、处理导致瓦斯超限作业的,对瓦检员处罚100-300元/次。
2.9瓦检员手中的“工作手册、井下牌板和地面台帐”三不对口的,对瓦检员处罚100元/次。
2.10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的,对瓦检员处罚100元/次。
2.11瓦检员未持证上岗、不带原始记录或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对瓦检员处罚100元/次。
2.12不按规定布置炮眼、装药、使用水炮泥的,对班组长处罚100-300元/次。
2.13工作面由于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当瓦斯浓度小于3%时由现场瓦斯检查员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当瓦斯浓度超过3%(含3%)时必须制定专门排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签字后由救护队员下井进行排放瓦斯工作,未按要求审批措施或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的对矿总工程师处罚500元/次,未按措施要求排放瓦斯或排放瓦斯进造成回风系统瓦斯超限的处罚相关人员200元/次。
2.14因停电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机电副矿长必须到调度室参与排放瓦斯,机电科长必须陪同救护队员到现场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发现一次未按要求进行的,处罚机电副矿长、机电科长200元/次。
2.15出现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含3%)以上的,矿井必须立即查明原因、立即处理;若非外网原因停电而造成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的,另处罚机电副矿长500元。
3、瓦斯治理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3.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并严格执行好先抽后采(掘)措施要求,未按要求执行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对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各罚款500元。
3.2煤矿必须成立瓦斯治理与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机构,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并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正常运转,凡未成立瓦斯治理与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机构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处罚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3.3石门揭煤必须编制揭煤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凡岩巷揭煤未编制揭煤措施,揭煤措施不符合要求,揭煤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用一个揭煤措施揭2层以上(含2层)煤层,揭煤措施不落实,除责令停工整改外,处罚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3.4岩巷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必须执行先抽后采(掘)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否则,除责令停工整改外,处罚矿长、矿总工程师、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3.5在突出矿井煤系地层破碎带掘进,掘进工作面接近或过断距大于煤层厚度的断层,必须制定防突措施;未制定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落实,除责令停工整改外,处罚矿总工程师、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3.6石门揭煤必须按规定编制揭煤措施,上报相关部分经审批后严格按审批后的揭煤措施进行揭煤,凡未经批准擅自揭煤或误揭煤的,或揭煤措施执行不到位,未造成事故的,处罚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各500元。
3.7在突出煤层中使用风镐和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除责令停工整改外,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3.8治理瓦斯、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必须的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罚矿长、矿总工程师各500元。
3.9打钻(地质、抽放、排放、探放水钻孔)数据、防突预测、效果检验等弄虚作假及假汇报的责任人处罚5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另对科队相关管理人员一并处罚100-300元。
3.10瓦斯抽放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及无抽放参数记录的,对瓦斯抽放观测工处罚50-100元/次。
3.11煤矿井下布置抽放钻孔、考查钻孔、排放钻孔时,抽放钻孔、考查钻孔、排放钻孔要跟据现场实际作好钻孔设计,未按规定要求作钻孔设计或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罚矿总工程师300元/次,另对通防科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200-500元/次。
3.12煤矿井下施工考查孔时,若现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相符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考查工要及时向通防科值班和矿调度汇报,相关人员要立即上报给矿总工程师,不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汇报的罚考查工、通防科值班、矿调度各200元/次,矿总工程师接到汇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现场实际修改防突设计,未组织及时修改防突设计的罚矿总工程师500元/次。
3.13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工作面消突评价报告和工作面防突措施,其消突评价范围不得小于60m,发现一个工作面无消突评价报告和防突措施,或消突评价范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矿总工程师300元/个。
3.14所有人员必须加强突出预兆的观察,一旦发现突现预兆,应立即切断工作面内的所有电源,撤出人员,并向调度室和通风瓦斯部值班人员汇报,未按要求汇报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3.15在按防突措施作业的采面或巷道中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停电撤人站岗和放炮距离等事项必须到位,未按要求执行的,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施工队现场管理人员各罚款200元/次。
3.16按防突措施作业的采面或巷道施工前,必须待防突通风设施构建完善后方可进行,若防突通风设施未构建完善就安排施工的,对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各罚款500元。
3.17突出煤层超批超采(掘)或者防突措施未到位就安排进行采掘作业的,对矿长、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处罚1000元,对相关科队管理人员一并处罚200-500元。
4、监测监控
4.1煤矿必须按设计要求和现场使用情况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合理;传感器、分站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监测监控系统未正常使用,除责令立即整改外,处罚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各200元,另罚通防科负责人及监测安装、维修人员各100元/处。
4.2煤矿必须按要求设置闭锁装置,凡掘进工作面未安设“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未正常使用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断电闭锁试验的;罚监测安装、维修人员200元/处。
4.3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按规定调校,主机每月至少一次;瓦斯传感器每7天调校一次;每次调校要有详细记录。
不符合要求或无记求可查,罚监测安装、维修人员100元/次。
4.4瓦斯超限后不能实现断电闭锁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处罚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各300元,另罚通防科负责人及监测安装、维修人员各100元/处。
4.5煤矿必须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测监控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不符合要求或人员配备不足,罚矿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4.6瓦斯超限必须有汇报记录、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凡瓦斯超限作业或处理不当的处罚矿值班领导和矿总工程师各100元/次,另罚通防科值班人员、现场瓦斯检查员200元/次。
4.7监测安装、维修人员每天必须下井检查各传感器运行情况,当传感器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安排处理,若传感器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罚通防科值班和监测安装、维修人员200元/次。
4.8监测系统的局部通风机遥控装置的使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矿长、矿总工程师或通防科长的同意下,方可进行遥控启、停。
若未经同意私自启动遥控装置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对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
5、通风系统管理
5.1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风预案,否则,罚矿总工程师500元。
5.2煤矿必须完善通风系统,合理布局采掘工作面,凡出现老塘通风、不合理串联通风,突出煤层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循环风、无风、微风和掘进工作面扩散通风超过规定距离,处罚矿总工程师500元。
5.3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包括采区进、回风上山)之间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并安设风门开停传感器,否则,处罚矿总工程师500元。
5.4巷道贯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的规定,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老巷时必须提前对被贯通巷道进行探查、排放瓦斯。
违反规定,处罚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无贯通措施对矿总工程师加重处罚1000元。
5.5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必须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设置满足通风安全需要,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处罚矿总工程师300元。
由于漏风或设施设置不当造成风量不足而形成循环风和串联通风,处罚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各500元。
5.6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风机;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凡出现不符合要求,罚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停风未撤人或瓦斯超限后不撤人,处罚矿值班领导和跟班领导各500元。
5.7煤矿必须进行合理分配风量,因风量分配不合理造成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风量不足是指小于作业规程的规定和小于该地点的需要风量),处罚矿总工程师500元。
5.8采掘工作面及硐室供风应符合《规程》中通风作业计划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风量计算,如无风量计算或风量计算不准确,该《作业规程》不能交付施工单位施工。
否则,罚矿总工程师和通防科长200元/次。
5.9全风压通风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规定。
因风量调配不合理,造成风速不符合《规定》,施工队有权拒绝工作,因巷道断面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断面,通防科有权停止该工作面的生产,进行风量调整。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5.10通防科管理干部、瓦斯检查员、测风员等应经常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一次通风系统的调整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决定,总工程师签字认可。
‘通风设施的砌筑质量必须由通防科负责,严禁人员随意乱动通风设施,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必须开除。
5.11矿井要保障通风系统良好可靠,对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连锁;对需要永久通风设施的,不应设置临时设施,且必须保证通风设施的位置处于最佳。
否则,矿总工程师罚款100元/处,另对通防科负责人罚款200元/处。
5.12巷道贯通后的次日,通防科应对贯通区域的通风情况进行全面测定和调整通风系统,并将结果书面报矿总工程师、调度室和安全科,未测定相关数据或未汇报给相关人员的,罚通防科负责人100元/次。
5.13巷道长度超过6米的独头巷道、临时停工的独头巷道,不允许停开局扇,需停止供风的独头巷道停风时间少于8小时,并在巷道口设上栅栏和警标;若停工区内瓦斯超过3%必须恢复通风,不能立即恢复通风的,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否则罚矿总工程师和通防科负责人200元/次。
5.14通风设施及其他通风构筑物应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必须返工。
通风设施损坏或腐烂,不及时修复及风门不自关,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对通防科分管副科长,设施班长各处罚200元。
5.15通风设施的管理,能落实到施工队的由施工队负责,不能落实到施工队的由通防科责。
通防科负责通风设施的正常维修。
推车及行人过风门时,只能开一道关一道,严禁用矿车顶撞风门,若因此而造成损坏的,赔偿风门价值的100%外,另对施工单位罚款300-500元。
5.16通风设施前后5米禁止堆放物料,否则处罚通防科50元/处。
5.17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必须符合要求,未经通防科允许,不准拆除、改变和损坏通风设施。
违者,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5.18防突风门必须常开,放炮期间才关闭上锁,若放炮期间未关闭上锁的,对当班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和工班长各罚款100元/次。
5.19局部通风机要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应履行审批手续,由通防科、机电科、调度室审批。
不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准安装使用。
并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5.20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只准使用专用电源、专用开关、专用电缆。
专用电源上禁止其他负荷接入(瓦斯监测系统用电不受此限)。
若因特殊原因非用此电源的,必须经过通防科长和机电科长同意,并有文字报告后方准接入。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5.21局部通风机不能发生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若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否则通防科有权拒绝安装。
5.225.5KW及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局部通风机要装设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高度不小于0.3米,并挂牌管理。
凡局部通风机安装不合理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5.23不准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工作中的掘进工作面供风,风筒出口风量应符合规定,风筒距迎头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限,并达到最低风速的要求。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5.24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开、停由跟头瓦斯检查员、施工队、电工一同负责。
凡是停开局部通风机,除应征得通防科、调度室的同意外,还必须得到跟头面瓦斯检查员的同意。
私自乱停开局部通风机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5.25采煤工作面未形成通风系统而进行回采的,对矿长及相关人员处罚100-500元。
5.26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巷道中设置调节设施的,对矿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处罚100-500元。
5.27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采煤通风的,对矿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处罚100-500元。
6、防治水
6.1采掘工程接近水害危险区域,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
无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处罚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6.2井下中央水泵房、下山开采的水泵房的排水设备必须实行双电源供电,排水设备(含排水管)的排水能力必须满足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处罚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200-500元。
6.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编制预防淹井事故预案,配备防治水机构和人员,并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技术装备、仪器。
不符合要求,处罚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6.4煤矿必须按规定进行测水,掌握矿井水量变化情况,凡未测水或测水次数少于规定的,处罚矿总工程师和生产科长各500元。
6.5必须保证排水系统完好,在雨季前必须对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对排水泵进行检修,凡出现水泵损坏未进行及时修理或在雨季前未对各排水泵进行检修的,处罚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各200-500元。
7综合防尘
7.1未按规定设置防尘喷雾、净化水幕,三通阀门或使用不正常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200元/处。
7.1.1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道,皮带巷,回采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皮带巷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地点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处。
7.1.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采面上出口不超过50米的范围内应有一净化水幕,机巷进风侧应设一组净化水幕,水幕应能布满巷道全断面;所有转载点有喷雾装置,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处。
7.1.3掘进工作面在距迎头一定距离的范围之内(按作业规程)设一组净化水幕,在放炮期间必须打开喷雾降尘,并在放炮前后洒水降尘,否则,禁止放炮。
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处。
7.1.4喷浆巷道在喷浆施工中应进行潮喷,并在施工地点回风侧20米范围内至少设一组喷雾装置降尘。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处。
7.1.5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水炮泥:
7.1.51岩石巷道施工时,每眼至少装一节水炮泥。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处。
7.1.52全煤及半煤岩巷道施工时,每眼不得少于二节水炮泥。
达不到要求的,禁止放炮。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处。
7.1.6保证防尘用水水量,静压水池应能保证2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并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m3,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否则,需经过专门处理方能使用。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处。
7.1.7定期对全矿井进行冲刷积尘。
并有冲尘记录,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处。
7.1.7.1矿井总风巷,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道施工地点由通防科负责。
7.1.7.2大巷煤仓前后60米,回采工作面机巷、皮带运输巷、采面、运煤上下山等处由采煤队负责。
7.1.7.3掘进工作面由掘进队负责。
7.1.8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采掘工作面要经常冲刷。
大巷刷白,冲刷积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7.1.9隔爆设施的安设应符合标准,做到采区之间、井巷之间,采掘工作面之间均有隔爆设施隔离。
隔爆袋的安设,水袋水量要符合要求。
7.1.10使用湿式打眼(电煤钻暂不执行),干打眼的必须使用除尘器。
7.1.11采用压风排粉打抽放孔的巷道,距施工地点回风侧20米处至少设一组净化水幕,孔口要有喷雾降尘设施,并保证能可靠的降尘,否则停止施工。
7.1.12所有接尘人员(指锚喷工作人员、放炮员、移支工等)应佩带防尘口罩,使用压风排粉的钻机司机也应佩带防尘口罩。
7.1.13粉尘的测定地点、次数要符合要求,每旬至少要对全矿井所有产尘地点(包括地面煤场)全面测定一次,并将测定结果上报总工程师。
对粉尘超标的地点,下达限期处理联单,未按期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7.1.14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测尘点粉尘浓度合格率应在90%以上。
7.1.15粉尘测定要同时测定呼吸性粉尘和全尘。
7.1.16每月三号以前,各矿将上月综合防尘情况报公司总工办。
8防灭火
8.1井口附近20m范围内有火源、烟头、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有人带烟火入井,处罚矿安全副矿长500元,另处罚检身工300元/次,供电线路明接头(井下电话线、放炮线明接头),处罚机电副矿长500元,另处罚机电科长300元,凡私自带烟、火和点火物品下井的,一律开除。
8.2煤矿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凡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罚矿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雷管、炸药箱必须上锁,雷管、炸药箱未上锁或乱丢乱放的,处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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