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怎样避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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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怎样避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行政违法的根源及防范
华昊律师事务所
一、行政违法的根源: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行为”。
文革后的中国,一个始终无法回避的事实是社会风气和道德标准的下降。
其根本原因是没有对文革进行彻底的清算,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将若干问题留给未来评说的同时,也将文革中违背普世价值的诸多谬误作为遗产留给了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
当前很多地方的唱红维稳、国进民退等左倾回潮,就是就是在为文革招魂。
在这种形势下,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按照党的决议,我们已经消灭了“阶级”,现在的称呼叫“利益集团”,可列宁对阶级的定义就是“利益集团”)的复杂利益关系紧密地交织地一起,相互作用,互相争夺,从而导致了违法行为的产生。
行政违法根源与一定条件相结合和作用,也就产生了行政违法结果。
当然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其产生的根源及条件,它们的相互结合和作用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
行政违法产生的根源主要有: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
政治体制改革迟迟不动,行政体制年年微调,造成行政法律体系冲突、欠缺和不完整。
行政领域的各项工作离不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支持,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尚处于逐步完备阶段。
如:
行政法律体系存在一些冲突和欠缺,以致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都存在很多违法情形。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的立法主体多元化、而且相互间立法权限范围没有很清的界限,从而使立法呈现无序、混乱的状态。
在行政立法领域表现更为突出,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互间存在着抵触和冲突,这种现象向导致了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行为时不知如何是好,出现了执法的选择性,这样最终必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从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来看,很多案件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而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尚不完备,在执法中常发生无法可依的情况。
另外,一些法律规范之间有抵触、冲突,有的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的困难。
有的行政机关虽然制订了许多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常常搁置不用,究其原因可归于不实用、不适用、不能用、不管用、用不长、用不好。
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又常常为行政相对人所引用,这就时常造成行政机关自己否认自己制定的规定这样的窘境。
同时,也造成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常常只是为了装点门面,而未产生实际效果。
从法律效力的高低排序依次如下: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既要依据法律规范来办事,同时它又必须遵从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和所属机关及行政首长的命令和决定,以致在执法的实际过程中出现了“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一定范围内传阅的文件)”,白头不如口头的不良状况。
可想而知,如此“依法”实现的行政行为自然是违法的。
不仅如此,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行政法律规范内容已经明显滞后而与实际不相符,内容不明确,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等,以致行政机关在理解和执行上都存在困难而无所适从,增大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难度,而易于产生行政违法的行为。
(二)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观念尚未建立
现实中表现出来的是一届领导一种思路,政策没有连续性,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非常普遍。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
虽然,我们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但又同时宣布坚决不实行三权分立西方式民主,中国“人治”思想经过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响极深。
解放后,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继续实行“人治”。
在实践中表现出来是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
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只是采取一种简单的命令服从方式,这在客观上促成了行政首长和行政人员习惯于以政策,行政命令进行行政管理而忽视了行政行为的依法性,从而在人治行政,随意行政的惯性和习惯行为模式的作用一下,行政机关极易自发的实施习惯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这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这种意识不仅有行政人员的个人意识,也含有行政机关的组织整体意识。
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是军人治国(命令),改革开放以后是技术官僚治国(理想与实证),法律人治国的时代尚未到来(民主与法制)。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部分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基本方略认识模糊,甚至错误地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依法治市”、“依法治民”,把行政机关置于法律约束之外。
(三)行政行为主体素质偏低
一是由于体制不顺,新问题不断涌现,促使行政工作在摸索中进行,行政行为主体的运行模式不适应社会发展;
二是在首长意志高于法规,在中心工作高于一切的运行模式下(如维稳),由于入门门槛高,出口不通畅,造成行政工作人员高文凭,高学历,而低工作能力。
行政机关人员的文化程度虽然有很大提高,但大部分只是具有了一张纸文凭,而没有切切实实把纸文凭转化为真能力。
同样的学历背景,毕业后在社会上从事自由职业、企业工作、政府工作,几年以后,工作能力,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就发生较大的差异。
三是行政人员的业务理论学习培养方面,工作的时间多,学习的时间少,业务理论的培养处于一个较低的层面上。
四是对执法潜在风险和未来面对的不利因素没有较好的趋势性认识和防范,这方面的意识不强,甚至没有想过。
执法中的人治管理、人情服从的情况普遍存在。
五是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素质与社会发展相脱节,有很大差距。
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差异较大,且不稳定,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这主要体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不重视收集证据和固定相关事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滋生越权行政、恣意行政、无序行政等违法情形。
(四)为求利益而滥用行政权力
包括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行业利益。
目前各个利益集团为了个人利益已经在立法、执法、舆论等领域全面渗透。
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全社会以追求效益为目标(黑猫白猫论),也从反面刺激了人们的物欲,权力欲、金钱欲,行政权力的执掌者则利用国家权力与金钱联姻,非法行使行政权从而表现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权钱交易等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应高一切。
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应有自己的小集团利益,行使行政权时不应把行政人员的个人私利渗入其中,但金钱,财富的诱惑和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的狭隘圈子,膨胀了一些行政机关的利益观念,从而在利益驱使下,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则弃之不管或相互推诿,为求利滥用行政权力,严重干扰了行政机关公正,合法地行使行政权,这样人民政府就会发生异化(如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债),行政行为则更多地表现为违法行为。
很多行政收费、罚款执法、甚至收税都和个人利益挂钩,罚款越多,个人奖励越多,变相公权私有化。
(五)不可避免的权钱交易影响
由于公共权力私有化的现象普遍存在,行政机关工作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说情、拉关系的影响,这种现象不仅在行政领域,而且在社会各个领域普遍存在。
当“我爸是李刚”,“我爸是村长”的强音遍布社会各个角落,无疑是向人们公开宣示着“公共权力就是我的私人权利”,那么在公权领域的交易现象就不足为奇了,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可以提前卖给高盛,其他行业数据也可以卖给相关利益集团。
二、防范行政违法的方法
(一)提高立法质量,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行政机关行使好权力,确保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好权力,管理好国家的各项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三)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
为了保证权力的正确使用,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有效的奖惩制度能够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
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行政人员要追究责任。
最近国土部清查土地违法,查出七十三个土地违规政府,无人受到追究,多数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风头过后调动工作岗位另行任用的方式进行保护,没有人受到降职。
(五)改善法律实施环境。
要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的根源应改善法律实施环境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和外部形成一种有利于依法行政的环境。
(六)提高行政人员素质,规范其行政行为。
首先要经常的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素质培养,教育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转轨时期的中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机遇和挑战,有太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其中依法治国是长期以来反复重弹的老调,迄今为止该目标仍然像实现共产主义一样,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近年来我国制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法制有了一定的发展,推进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对社会主义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严重,在行政机关表现为行政违法行为。
目前,在各级行政机关,都在不同程度上或多或少的存在这种或那种行政违法现象,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每一个部门都或多或少地有行政违法行为。
(七)重视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中,很少有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聘请专业律师出庭的也不多。
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行政机关对司法审查不重视,而由机关内部选派代理人负责应诉工作时,又时常出现不能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供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使应诉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同时,机关内部选派的代理人对行政诉讼的专业化知识与技能不够熟悉,影响应诉质量;另一方面,应诉工作中,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缺位也不利于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或违法情况,降低了司法监督的效果。
(八)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与败诉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监督多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本人所犯错误后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而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诉讼中因重大过失、失职造成败诉的直接责任人通常没有进行责任追究,大大降低行政违法、应诉失职的成本,不利于监督和促进行政依法行政。
三、主要行政执法的类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裁决
第一,行政裁决的范围不易把握。
例如征地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的范围应当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者方案”的争议,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容易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裁定范围。
第二,行政裁决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败诉。
行政裁决从法理上讲,应被视为“准司法”行为,即申请人、被申请人构成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作为居间的仲裁者,争议双方是行政裁决程序不可缺少的主体,在某些案件中,行政机关因漏列了一方当事人,导致行政裁决存在重大程序缺陷,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2、行政许可
第一,忽视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导致程序缺陷。
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复效”行为,在被许可人受益的同时,可能对其他人的利益构成影响。
正是基于此,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公示、听证等制度,以避免利害关系人在不知情、没有提出相反意见的情形下作出决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例如,某商家以被告作出的许可修建隧道决定,影响到了其实际利益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许可决定,而经审查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缺乏许可公示、听证告知等必要程序,故该许可决定被依法撤销。
第二,前置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被诉行政许可行为丧失合法性。
例如规划许可是一种复合型的行政行为,前一个行政行为是后一个行政行为的条件,后续行为是先行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许可行为时,需要对先行行政批准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与确认,如其存在明显、重大违法情形,被诉许可行为亦应缺乏合法性。
3、行政强制。
第一,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缺乏法律统一规定。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以“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的规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授权性规定。
而此类“授权”表述过于原则、宽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认为被告有权实施相关强制措施。
第二,事实强制行为于法无据。
此类情形在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征地案件中较为常见。
例如,某集体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农民因补偿安置争议一直拒绝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机关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某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国土、城建、公安等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实施了强拆行为,被征地农民以该强制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
即便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也并不意味着政府机关就享有强制拆除土地上附着物的权力。
第三,保全证据的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保全行为超过必要的范围。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保全证据的适用程序还没有专门的规定。
但作为一种即时性强制措施,应具备必要的条件。
一是法定性,即强调采取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相关性,即所保全的证据必须是与拟进行的行政行为相关联,是必要的措施,不能对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
4、履行法定职责
第一,行政机关对所负有的法定职责认识不清。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有法定职责,并且这种义务在事实上有履行的可能性,而行政主体在程序上逾期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所负法定职责认识不清。
一是行政机关持有较为狭隘的法定职责观念,即认为法定职责就是法律规定的职责。
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先行承诺,先行行为、行政合同的约定、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承诺也被认定为行政机关履行相关的职责或义务的依据。
二是行政机关在对法定职责认识不清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
行政机关收到相对人提交的履责申请,并误认不具有所申请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对申请不予理睬,或者逾期未履行职责。
第二,行政机关对外缺乏畅通有效的信息接收反映机制。
据调查,行政相对人常以信件的方式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申请履行相关职责。
在被告逾期未答复的情况下,相对人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挂号信件作为证据时,而被告却常常以未实际收到信件为由否认收到原告提交的相关申请。
5、行政补偿
补偿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补偿和撤回生效行政许可补偿两方面。
由于我国没有关于行政补偿的专门立法,实践操作中不易掌握补偿程序和具体的补偿标准。
6、行政处罚。
第一,执法程序不规范。
行政处罚程序中,还存在不严格履行告知程序、不依法组织听证、不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不按规范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诸多问题。
第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不强,在收集证据时,图方便,怕麻烦,导致认定实施缺乏主要证据。
如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噪音污染环境监测报告单的内容填写不完备,漏填了监测时间、地点等内容。
在水污染环境执法中,执法人员未对采样标本进行依法封存,导致行政处罚缺乏事实根据。
四、主要行政执法的领域案件败诉原因
1、公安。
公安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主要涉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履行法定职责三大类型,其败诉原因集中表现为行政执法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执法中随意性较大,导致行为缺乏合理性。
如存在责任相同,而处罚不同或者选择性执法等情况,案件的调查取证不严格,致使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等。
2、城建。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不仅涉及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基本居住权益。
分析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行政执法败诉原因主要有:
颁发许可证审查不严、未严格依照行政程序颁证、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且各地标准不同、安置方式片面单一、拆迁过程中估价不规范,而在诉讼中又不注重举证致使证据不足或超期举证等,导致败诉。
3、工商。
由于相关的行政部门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各部门之间执法冲突,这些冲突既有积极冲突也有消极冲突,这些冲突在工商执法领域尤为突出,出现超越职权与怠于履职等违法现象。
4、劳动和社会保障。
社保是我市行政诉讼涉案最多的领域,从行政审判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其败诉原因一是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流于形式,导致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判决撤销;二是执法中对程序性规定不够重视,如未履行告知、书面答复、送达等法定程序;三是行政机关对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够准确,不能正确把握适用条件,导致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较为突出,有时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履行相关职责。
5、乡政府。
九十年代以后,乡政府的法定职能逐步缩减,主要是受区、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或指令协助工作,在行政诉讼中多涉及的是事实行为,其败诉原因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
附读资料
行政机关怎样避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
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有关原则,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
这样才能预防和避免在可能的行政诉讼中败诉和被追究错案责任。
这些原则至少包括下述“九个必须”。
这也正是避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所必须做到的。
第一,必须先亮证后执法。
一是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是即使执法人员穿制服、执法双方认识,也不能免除亮证程序。
三是执行调查、检查、送达、勘验、询问等公务时都要首先出示证件。
四是应当至少两人亮证。
五是亮证应当让对方看清,但不要叫他拿跑了。
六是亮证必须有证据。
要注意做好现场笔录,开头写上“问:
我现在亮证,你看清了吗?
答:
看清了。
”七是执行公务开始之前都必须首先亮证。
亮证是行政执法的启动程序。
八是不亮证的后果: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被起诉后难以避免败诉;公民有权拒绝、举报;执法人员受到错案责任追究;可能危及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二,必须全面告知。
一要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
二要告知陈述权、申辩权,还要有《陈述申辩笔录》作证据证明。
三要告知重大处罚听证权。
要注意哪些案件必须告知要听证,并应按规定制作合格的法律文书。
要恰当运用听证告知书,并且得有送达证明。
听证主持人一定要有省政府颁发的听证主持人资格证。
四要告知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第三,必须坚持一事不再罚。
一个行为以同一个理由只能罚一次。
一个行为不同理由可以罚多次,只能一次罚款。
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一事再罚:
1、一事罚多人。
2、一事多层罚,罚了单位法人,再罚主要领导人,再罚直接责任人。
3、一事多行为,好几个违法行为分别罚,可以合并罚也可以分别罚。
例如,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规范,或者某一当事人屡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这些都不属于一事不再罚范围,而是属于多个处罚与合并处罚的问题。
如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无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为目的行为,在实践这一行为过程中,无照销褒又是一种违法行为,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同时违反了交通管理,符合几个违法构成,因此,是数行为,而不是一行为,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必须正确区分是否行政处罚主体。
只有依法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法律关系,并依法获得行政处罚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只有这些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获得行政处罚管辖权。
执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只能是法律法规的授权。
要注意区分执法主体和处罚主体,还要注意在哪些方面是执法主体,在哪个环节是执法主体。
尤其要注意委托问题。
处罚权能否委托,要看有无规定。
执法人员一定要合格,并且不能少于2人。
第五,必须把握住权限。
1、地域权限。
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例如,销售假酒的违法案件。
甲地公民某A在乙地销售假酒,销售前A可能在丙地制造或者收购假酒,又经过了下地运到乙地销售。
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制造、收购假酒,还是运输假酒都是违法的。
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
2、行业权限。
要严守行业角度,正确使用本行业权限。
3、级别权限。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上面法没设定处罚的,下面设定的也不要执行。
4、内容权限。
一要注意有无强制执行权。
一般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权。
二要注意什么时候执行或申请执行。
法定起诉期间届满,当事人不履行的又不上诉的,第16日可以执行或申请执行;一审判决送达15日后不上诉也不履行的可以执行或申请执行;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就可以执行或申请执行。
还要注意不要导致不作为,并注意以正确的名义、以法定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5、种类权限。
超出行政处罚法第8条前6项(警告等)之外的处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和国务院(法规)才有权规定。
还要避免罚款形式要合法,罚款决定书不要有瑕疵,并采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要注意能否当场罚,对个人小于或等于50元以下、单位小于或者等于1000元以下的罚款才能当场罚;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当场收:
依法当场给以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以后难以执行的;在交通不便地区或水上当事人确有困难,同意当场交的。
没收处罚不能当场做,但不需要听证。
最好在7日内没收(第二天至第七天)。
6、幅度权限。
收费幅度、罚款幅度不准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外。
地方收费、罚款规定幅度超国家规定幅度的,应执行国家幅度。
7、时间权限。
罚款作出15天内机关无强制执行权。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
如,某人无出租车运营执照,但连续多次开车截客,其追责时效应从最后一次截客之日起计算。
继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如,某甲在道路上擅自设摊,无照销售未经检验的熏鸡。
显然,某甲从设摊销售熏鸡起,就实施了工商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公安交通违法行为(影响车辆通行)和卫生违法行为(经营未经检验的肉制品)。
对这种情况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亦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条件权限。
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对应的被处罚人,要区分个人与单位。
当事人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者杀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判刑,也不能罚。
精神病人违法不能罚,(要有精神病院证明)。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现在营养条件好,有的未成年人长得像成年人,你得要身份证看看。
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第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
不能凭大概其、马马虎虎、可能是、想当然搞处罚。
查明事实的标准是能全面客观反映情况。
查不清事实的不要罚。
注意要有事实的客观存在,认定事实必须用法定用语。
第七,必须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
要加强证据观念。
做决定前一定要详细充分调查取证,充分利用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规定有七种法定证据,其中物证、书证高于证人证言的效力。
要注意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注意抽样取证登记保存超七天不行,登记保存文书要正规,要有领导人批准。
有关笔录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转换为录像、书证、物证。
不签字的可以由两执法人员签字盖章,有关见证人签字盖章。
要做到证据的确凿、充分,能说明办案事实。
除了证人证言,其他一种即可足够。
第八,必须准确适用法律。
(一)做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二)要明确法的含义。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
法条例。
法规:
条例、办法。
(三)正确操作法与文件和政策的关系。
文件不合法千万别执行。
(四)注意法律适用要就高不就低。
第九,必须严格操作程序。
要加强程序观念,对现行程序制度严格遵守。
注意区分和处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便于记忆的顺口溜
“行政执法有原则,依法办事要记牢。
执法首先须亮证,告知权利不能少。
坚持一事不再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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