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相关规章制度1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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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相关规章制度114
员工手册
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一、管理大纲
1、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和行为,搞活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发展转移机构,培养转移队伍,完善服务功能,提升转化能力,保护中心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中心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2、中心由四川省科技厅批准设立,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系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
依照“政府引导,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围绕“发现、筛选、撮合、转化”的功能定位,履行科技成果转化职能。
3、中心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源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遵循“放开、规范、竞争、有序”的方针,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采取市场经济配置优势资源的方法,实施科技成果信息挖掘、筛选、撮合、投入和激励机制,建立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培育技术转移服务环境。
4、中心面向“两个需求”,探索技术转移运营机制与模式,营造大科技、大服务、大平台,支撑大发展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
5、任何所属组织、个人不得利用非法手段侵占或破坏中心财产。
6、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不得损害中心形象和声誉及破坏中心发展。
7、维护中心纪律,对违反中心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予以追究。
8、发挥员工主观能动性、创新经营模式、建立主观意识、知荣辱观念、扶敬业精神,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不断壮大中心实力。
9、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建立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政策、重服务的队伍,提供“一站式”技术转移服务。
10、为中心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尊重员工劳动,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发挥主观能动性。
11、鼓励员工参与中心的决策,欢迎员工就中心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予以奖励、表彰。
12、员工实行“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补贴+绩效考核”的收入分配制度,部分员工实行年薪制;部门实行“项目提成+综合评定”的部门成本核算制度。
13、各部门实施细则详见部门管理办法。
二、组织机构
理事会:
成员9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长系中心法人代表,理事由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及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选产生。
综合管理部:
承担市州成果对接协调工作,承担对外联系与联络,人事,财务,后勤保障、资产及档案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战略发展部:
承担全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管理,中心技术转移工作战略发展研究,政府支持的相关体系内项目的发掘、筛选、撮合、转化等工作;
资金管理部:
承担基金的日常管理,积极筹备金融体系平台,政府体系外项目的撮合和整理等工作;
科技展览部:
承担科技厅归口下达的展会任务,探索展览市场化模式,承办重大科技成果对接活动,承办技术转移高峰论坛、项目签约等活动;
技术交易部:
承担全省技术合同登记牵头工作,承担全省技术合同交易体系建设,西部技术转移联盟与人才培训等工作;
项目管理办公室:
承担四川省技术转移平台牵头建设工作,转移中心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省内技术转移平台体系建设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中心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中心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财务由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建立统一预算(包括分项目预算在内)和核算报销制度。
第四条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积极为业务开展服务,力争取得较好的财务效益。
第五条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建全各项的财务制度;真实准确地核算、反映中心财务状况;合理组织各业务部门编制预算,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财政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经营活动项目实行项目独立核算,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工作接受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本制度由中心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执行。
第二章财务部门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一条岗位任职规定
财务岗位任职应符合内部受制制度及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
即业务不能完全由一个岗位经办,包括但不限于:
支票保管与印章保管分离、票据保管与票据审批相分离,支付与审批相分离,处理业务人员与核算人员相分离,实物管理与帐务管理相分离等。
第十条中心财务部门由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组成,在没有专职会计主管之前,其职责由聘任会计兼任承担。
第二条会计主管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编制和监督执行年度预算、分解及滚动预算,制定年度及月度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并按月就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汇报;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按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考核,按月就收入、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3)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4)报账审核;
(5)审核现金每日盘点表及银行余额调节表,并签字;
(6)财务报表审核;
(7)对内外所提供数据及资料审核工作,内外审计等的协作工作。
第三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核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中心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做好本职工作。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5)编制出具银行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和上报会计主管;
(6)编制财务报表;
(7)对内外提供各种资料,填报各种数据、内外审计等的协作工作。
第四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坚持借款报销签字制度,现金收支做到“手手清”;
(2)严格执行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0元。
超额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3)严格审核每笔现金收付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建立建全现金出纳各种手工账目,每日应当结账,进行现金盘点,填制现金盘点表,确保账实相符;
(4)建立建全银行账目,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5)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五条财务工作人员休假、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办理离职,经手人和会计主管须在交接表上签字。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一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财务在单位负责人的主持下,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计划发展的需要,按照统收统管,精打细算,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预算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二条预算管理形式:
(1)财务草拟预算方案,填报交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报送科技厅批复。
根据省科技厅批复的收支预算,调整预算方案,在提交中心主任讨论,财务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执行。
(2)各项预算经费在实际支用时,必需依照‘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来办理和完善财务手续,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上注明款项用途,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内容,除小额个人因公预借款等外,还要同时附上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的证明文件,不得以电话,口信,只言片语的字条等形式作为用款支付的申请。
交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财务根据规定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核准使用。
(3)经批准后的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4)凡未列入年度预算,临时发生而又确需开支的项目(不含会议费),由有关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的书面报告,在经费可能的情况下,5千元以内的项目由财务牵头复议,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执行,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开支或垫支,若有违者,财务有权拒付,并追究审批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一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条单位取得收入时必须由财务提供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税收等统一印制票据,其他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各类收据对外签开。
收入凭证必须顺号使用,不得跳号;作废的凭证,必须同存根一起保存注销。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一条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
(1)以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为支出管理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2)“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自行改变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按有关要求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修缮,购置项目,凡符合招标采购规定和要求的,都要实行招标采购。
(3)借款及发票,收据的基本要求,对不符合规定及基本要求原始凭证,财务不予受理。
第二条费用开支报销规定
(1)一切财产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由综合部及相关部门按计划负责采购,采购人员凭购物发票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凭发票入库单按费用审批权限审批报销。
(2)各部门订购的业务书籍和各种参考资料(含光盘资料),均需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报销人凭购书发票,办理完入库验收手续后,按费用审批权限审批报销。
(3)凡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或其他有关会议;收取了会议资料费的,参会者返中心后应将会议资料交资料室保存,报销人持会议资料费发票,经综合部签字验收后,按费用审批权限审批报销。
凡资料未交资料室的,其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条差旅费报销规定
(1)出差人员应填写:
“出差借款单”,标明出差事由,线路,到达目的地及所需日程,据此办理款手续,差毕一周内结清账目,一律不得拖欠借款。
(2)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途中和住勤补助以及乘座何等交通工具等,均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3)凡职工外出进修,学习,专业培训,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培训费由人事签字后,财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报销。
(4)出租车费用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其费用报销审批权限,由中心综合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接待费用报销规定
上级部门来中心检查工作,外单位来中心办事者,各部门视情况予以接待,其接待标准由综合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领,借款及发票,收据,入库单等统称为原始凭证,其基本要求是:
(1)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的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内容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的名称;经济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据管理要求,正式发票或收据,应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和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本中心的领款,借款,差旅费,费用报销,入库单等)必须有各部门领导人和经办人及领款人签名或盖章。
(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或经办人签名。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凭证。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报账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
(6)发生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本单位开给对方的发票或收据,汇款银行的凭证。
(7)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借款凭据(当天出纳未作账的凭据除外)
(8)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纪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日期和文件字号。
(9)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或个人重开或者更正。
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公章,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
第五条填写报销凭证的规定
(1)申请费用报销的人员应将原始凭证长度短于12厘米或者一次报销2张以上的原始凭证的,应将原始凭证粘贴在专用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粘贴应当由右到左,错落有序和整齐,便于查看。
(2)凡是购买货物的原始凭证,影友经手人在原始凭证上逐一签名,需要入库的物品要附上入库单,不需要办理入库的物品,应有验收人签名。
(3)申请报销费用的人员应当填写,费用报销单,并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分项注明费用报销项目,金额和附件张数,有报销人签名,按照费用报销审批权限审批。
(4)差旅费报销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粘贴在原始凭证的粘贴单上,注明出差时间,出差人姓名,出差事由或参加会议的名称,出差地点,分项注明出差费用及有无预借款等,按照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审批。
(5)值班补贴,劳务费,咨询费及评审费等,由相关科室制表,填写领款单,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第六章借款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借款行为,减少资源不合理占用,规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所属各部门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
二、借款范围、分类及管理
第三条借款仅限于现金使用范围内,须由部长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公务支出。
第四条借款主要部门借款。
部门借款是指该部门职工因公务须以现金支付相关款项,临时向财务借支一定额度的现金,在一定期限内用周转的现金,主要包括:
差旅费、公务接待、零星办公用品采购等。
三、借款程序
第五条借款申请。
每年年初,由各部门进行部门预算规划今年支出,每个部门由部长统一借款,归还由部长归还,每个部门半年借款不超过三万元,超支不予借款,凡借款,由部长填写借支申请单。
借款人在借支单上,需详细填写所属部门、借款用途及借款人姓名。
另外,借款需提前一天向财务预约。
第六条借款审批。
由部长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主任签字。
第七条借款款项付出。
借款人将审批后的借支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后出纳据此付款。
借款管理必须落实到部长,由部长办理借支手续。
财务部门严格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四、借款归还
第八条前次借款未还清者,不能办理续借手续。
五、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相关规定、制度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七章票据管理
第一条支票由会计主管保管。
出纳领用支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
第二条根据会计凭证由支票付款时,由出纳填好支票内容,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领走已盖章支票的人需在会计凭证上签字。
第八章费用报销管理
第一条费用报销、汇款等审批权限:
(1)日常报销及汇款单笔金额在100,000以下,中心主任审批签字,财务部门审核后填制会计凭证并予以报销。
(2)日常报销及汇款单笔金额在100,000以上,中心主任审核,由理事会监事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后填制会计凭证并予以报销。
第二条各种汇款,申请部门都须填制《汇款通知单》,并按照相关规定中相关金额权限的签批要求予以支付。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一条中心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由理事会监事负责,其具体职责为:
(一)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对中心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条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中心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的重点是:
对中心的财务进行检查,对账薄与实物,款项真实性的检查,对项目预算决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章资产管理
第一条资产是指中心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条中心的固定资产采购业务由相关部门统一采购,签批权限和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金额超过5万及其以上,应多家对比方案后予以实施。
第三条中心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心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应按季度出具。
第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综合部主管,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告每个季度由会计编制一次,会计报告须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中心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费用情况及其他支出状况和原因解释等。
第六条中心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增加项目专账目决算,公司和基金的财务分析等内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本制度由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人事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及中心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中心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中心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中心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中心综合部,负责转移中心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管理,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五条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四川省科技厅任命,并报理事会备案,部门部长任命须经中心领导班子民主讨论后,经中心主任审批通过,签订聘(雇)用合同。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一条中心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和事业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制度,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请销假制度》(具体细则详见附件一:
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请销假制度)。
综合管理部要切实加强对具体考勤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考勤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中心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为9:
00-17:
00,中午休息时间为12:
00-13:
00,员工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不大声喧哗,不上网聊天;外出办事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三条中心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离岗手续的,所在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返回工作岗位且未提出辞职申请的均按旷工处理。
参照国家劳动法,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并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对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由中心综合部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批准予以辞退(解聘)。
第四条中心工作人员请事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脱岗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同时,对请事假人员要按规定标准扣发工资(具体规定详见《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中心工作人员请病假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病假期间要减发相应的工资(具体规定详见《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请销假制度》)。
对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的长期病假人员,经专门机构鉴定后,必须办理病退手续。
第六条中心工作人员请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及计划生育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脱岗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具体规定详见《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中心工作人员因私脱产外出学习,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批准后方可外出学习。
学习期间,中心停发其一切工资、福利,保留其岗位。
待学习完毕后,如不回中心工作者,不予保留其岗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办理相关调动或辞职手续。
第三章人员聘用及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中心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三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条中心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五条中心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格式及条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第六条中心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七条中心与工作人员签订合同的年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及无限期。
工作人员经过考核批准转正后,首次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年可自愿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可为五年;经三次续签后,可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第八条聘用合同经中心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中心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四章辞职、辞退、开除
第一条中心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员工有辞职的自由。
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综合部提出辞职报告,到综合部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条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综合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签订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五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应提前1个月向中心提出辞职报告。
第六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中心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中心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员工或用人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自身发展的,可向综合部申请在中心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
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中心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八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中心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九条中心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
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确需辞退的,提出辞退理由,经综合部核实,未经综合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十条辞退员工,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十一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员工或中心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综合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中心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三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离开中心以前,必须交还中心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
否则,综合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中心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中心对被辞退及未获中心续聘的员工,中心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中心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
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一条中心综合部制定薪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执行。
第二条工资准则
1、大专生、本科生试用期1400元/月,交通、通讯等补贴300元/月,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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