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能力开放合作协议预付费合同04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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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能力开放合作协议预付费合同0426
电信能力开放服务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666号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电信能力服务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甲乙双方均为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法人实体。
双方需将各自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鲜章的正本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保存。
1.2甲乙双方合作形式
甲方通过其电信能力平台向乙方开放多种基于电信语音、短信、彩信等电信业务能力服务组件供乙方使用,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范围内使用这些电信业务能力进行二次开发并为自身的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应用,甲方对乙方使用电信能力的范围限定,在合同附件中的商业计划书中体现。
乙方是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可合法且具有以下合法资质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
(2)《税务登记证》(编号:
);
(3)《开户行许可证》(编号:
);
(4)企业法人或个人代理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可通过甲方能力开放平台的接口,
调用甲方平台的短信能、语音能力、网络传真等能力服务组件,集成到乙方软件产品或软件系统中。
1.3甲乙双方已就电信能力服务业务的合作原则达成共识:
双方本着开放、创新、合作、共赢、诚信的基本原则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第二条甲乙双方合作内容及商务模式
2.1甲方通过其能力开放平台,向乙方提供基于语音、短信、彩信等封装的电信能力服务业务组件,乙方将这些能力组件集成到自己的软件产品中,并为自身的最终客户提供更好的应用和服务。
2.2乙方向甲方申请能力服务的业务类型和业务使用量,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申请的能力服务使用费。
服务计收费功能由甲方能力平台完成,乙方可自行开发计费系统统计能力服务使用量,但对账结算依据由甲方的平台提供。
2.3乙方即为电信能力服务的最终合作方,非甲方授权,乙方不能将能力服务业务用于转售或由第三方集成或使用。
2.4乙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所购买的能力服务,如逾期未使用完服务,甲方将不退还其预交服务费的剩余部分。
2.5如乙方提前使用完所购买的能力服务数量,协议期内,乙方可通过书面形式继续向甲方提交购买能力服务的申请。
2.6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认可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服务及合作模式变更,并协助甲方完成上述变更。
2.7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应按照该政策执行。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3.1.1协议期间甲方需向乙方开放电信能力服务平台接口。
3.1.2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变化、市场发展、政策法规等变化情况,制定或修改合作业务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并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以供乙方遵守。
3.1.3甲方有对乙方使用能力服务的情况进行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权利;有权评审乙方使用电信能力业务的情况,对乙方业务发展情况、应用场景、业务使用途径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电信能力服务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模块或其他途径中。
3.1.4甲方有权审核乙方调用能力服务的需求,若乙方调用电信能力服务的需求未经过甲方评审或出现转售或有第三方集成或使用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对乙方开放服务,并有权保留乙方缴纳的能力服务使用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1.5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使用能力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如:
传播非法内容、恶意欠费、盗打等行为)进行监督,如有上诉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关停乙方账号或限制乙方使用能力服务业务的权限;甲方将视违规情节的程度要求乙方进行赔偿,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1.6甲方对乙方申请的服务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向乙方出具书面认可文件,或在能力开放平台中以适当方式确认。
业务正式开通时间以甲方正式开通计费时间为准。
首次审核确认通过,并不表示甲方对乙方调用甲方能力服务的整个过程行为表示认可,如在乙方调用集成的过程中出现任何甲方认为不符合甲方管理规范要求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服务。
3.1.7甲方负责制定电信能力服务相关管理规范、办法和业务使用流程,合作期间有权要求乙方执行。
3.1.8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能力服务平台,并有义务保证该平台的稳定性,确保合作期间乙方正常使用能力服务。
3.1.9甲方有义务维护服务器的稳定性,保证能力平台24小时的正常运行,确保每月乙方用户发起通话失败率不超过千分之一,每个话单延迟时长不超过一分钟,话单丢失率为零,当甲方服务器出现问题,导致数据丢失时,甲方应在3小时之内解决,并即时告知乙方原因,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不可抗力除外。
3.1.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报备审核要通过其能力平台发送的各种内容和信息,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才可发送,如乙方所发内容信息涉嫌垃圾短信、非法信息等,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提供能力服务。
3.2乙方权利义务
3.2.1乙方向电信能力平台调用语音能力、短信能力、彩信能力、各种能力组件,并负责集成到自有软件产品中。
3.2.2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制定的能力服务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流程,并接受甲方对乙方使用电信能力服务组件的业务场景、环节、流程的监督。
3.2.3乙方在使用甲方能力服务时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规定,不得出现如传播非法内容、恶意欠费、盗打等违规行为,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3.2.4乙方使用能力业务时需通过必要的技术测试,技术测试由甲方牵头完成。
合作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向甲方提出能力开放平台的升级和维护需求,甲乙双方针对需求进行评估,甲方根据评估结果优化平台及能力服务组件。
3.2.5乙方不得在其产品中宣传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经营范围的竞争对手,或做出对上述竞争对手有利的陈述。
3.2.6乙方在销售其软件产品时有义务向其客户说明软件产品中短信、语音或彩信服务的使用方式、收费标准等。
如因乙方沟通不够导致其客户投诉应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关联责任。
3.2.7因任何第三方通过乙方产品界面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增值业务服务引起的一切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因此遭受到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2.8乙方向用户提供能力开放业务时,不得从事有损甲方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或为有损甲方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提供支持。
3.2.9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LOGO,品牌,企业名称等标识,且只能向甲方平台调用本协议约定的能力服务集成到本协议约定的产品类型中,本协议约定外的产品调用甲方能力服务业务需双方另行商议。
3.2.10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能力服务进行再次转售或用于合同主体外的任何第三方,如有违反,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将负有赔偿责任。
3.2.11乙方有义务设置专职客服人员受理最终用户关于能力服务的咨询投诉,并与甲方的客服人员进行对接。
3.2.12乙方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要通过甲方能力平台发送的信息内容报甲方审核,审核通过后乙方才可发送,未通过审核的乙方需按要求修改信息内容,并不得擅自发送。
第四条计费与结算
4.1.协议签订之后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能力服务使用费,甲方每月通过能力开放平台提取乙方当月使用能力服务的具体数据,双方进行核对,核对数据以甲方平台数据为准。
4.2甲方平台每月1-2日出上月的乙方业务使用账单,每月3-10日甲乙双方进行对账。
如账单每月误差小于等于3%时以甲方平台数据为准,误差大于等于3%,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每月11日至月底乙方将上个结算月的能力服务使用费全额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4.3消息类业务如群发短信、群发彩信结算按乙方选择的相应接口的统计方式进行数据统计;消息类业务接口分为主动通知接口和被动查询接口两种。
主动通知接口即NotifySmsDeliveryStatus,甲方的服务器设备将自动发送消息给乙方设备;被动查询接口即乙方可以通过IE在甲方平台查询。
主动通知接口结算以甲方平台数据为准;被动查询接口如账单每月误差小于等于3%时以甲方平台数据为准,误差大于等于3%,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主动通知接口被动查询接口
4.4能力服务计价标准:
(附表)
4.5结算方式:
现金电汇托收自带汇票
√转帐其他
4.6甲方收款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建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高新支行]
帐号:
[51001406137050103151]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接受方”)从对方(“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创造且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用户信息、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5.2接受方有义务对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
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协议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接受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为己方从事该业务的、确有知悉必要的负责人和雇员知悉,但同时须指示该等负责人和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3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
接受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接受方应当在披露方提出合理主张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5.4本条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提供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合法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人处合法获得的。
(4)该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5)接受方应法院或其他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披露保密信息的,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5.5甲乙双方亦应对本协议的签订及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5.6如任何乙方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7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5]年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其他条款
6.1对出现甲乙双方协议到期或解除协议的情况,乙方对其涉及甲方能力服务业务的软件产品不得再向新用户提供或用于其他用途,针对已使用甲方能力服务的老用户,甲乙双方协议到期后需续签或重签服务协议,甲方才会继续为这部门老用户开放服务。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而引起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索赔乃至诉讼,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6.2不可抗力
6.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6.2.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的[3]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6.2.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3]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向电信能力平台调用能力服务组件开发的软件产品,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若因此带来的任何纠纷视乙方违约,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7.2乙方只能将甲方的业务用于本协议指定的产品集成或业务发展范围中,如用于协议约定外的产品模块和其它途径(如转售或用于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方),视乙方违约。
甲方将立即向乙方停止开放服务,终止合作协议,如因此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同时乙方已缴纳的服务使用费不予退还,乙方承担其通过本业务获得收入的2倍进行违约责任的承担。
7.3乙方不得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宣传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经营范围的竞争对手,或做出对上述竞争对手有利的陈述视乙方违约,甲方将终止合作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其通过本业务获得收入的2倍进行违约责任的承担。
7.4甲方需保证维护服务器的稳定性,保证系统24小时的正常运行,若因甲方过错造成系统不正常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7.5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有权对由于另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7.6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作协议。
7.7乙方不得在使用甲方能力服务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规定,不得出现如传播非法内容、恶意欠费、盗打等违规行为,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已缴纳的服务使用费不予退还,乙方承担其通过本业务获得收入的2倍进行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8.2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依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仲裁在成都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语言为中文。
8.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协议有效期
10.1本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时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10.2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需以书面方式进行说明。
10.3当发生不可抗力的事由而使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双方在完成所有未尽结算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10.4当发生某事由而使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并且该事由是可预见的,则该一方应在理应预见到该事由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给另一方,并配合另一方完成所有未尽事宜。
如该一方由于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0.5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6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0.7通知地址
甲方:
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666号
联系人:
电话:
乙方代表: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0.8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附件为:
能力服务价格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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