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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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
抚顺旺清门(吉辽界)至南杂木高速公路
交通工程第一合同段
(K61+280—YK90+665)
安全生产制度
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机构图
为保证人身、机械设备及其它财产安全,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机构图,并实施安全岗位挂牌制。
其机构图如下: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机构图
(一)各级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施工单位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全责。
3)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审核批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协议,听取主管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和调查取证。
2、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五同时”。
3)负责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配合开展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3、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对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协助主管领导检查各职能部门的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起草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年度规划,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
4)负责组织起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负责组织起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实施演练并做好记录。
6)负责组织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
7)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积极组织落实整改。
8)负责本单位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协调、管理。
9)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有权提出处罚建议。
11)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状况,督促相关部门确保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12)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重大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3、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组织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3)贯彻上级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4)制定、布置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措施,检查、督导落实情况,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5)积极发现和反映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对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建议和措施。
6)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7)熟悉和掌握本部门各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
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到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在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权限范围内的管理责任。
2)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对交办的工作任务要及时按质完成,并及时汇报。
3)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4)熟悉和掌握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积极协助主管领导做好相关工作。
5)熟悉本施工单位的消防栓、消防器材等安全设备设施正确位置,熟练使用各种器材。
6)检查、监督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负权限范围内的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单位制定的各种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单位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制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安全措施、交通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应急方案,并督促落实。
(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后果的责任。
2)在每年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时,应当列出用于投入安全生产的资金项目,便于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
3)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A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改造;
B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C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D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E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4)安全生产资金在使用时,应有使用部门或项目的书面申请,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批,由财务部门核准发放。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单位应当由相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本单位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3)所有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单位级、部门级和班组级。
单位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B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C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
D本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执行的重要性;
E消防、交通、特种设施等安全生产知识;
F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危险场所、危险作业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G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H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I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等应急救援知识。
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本部门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本部门的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C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D要害部位及设备分布情况;
E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本班组生产性质及特点;
B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职责;
C所使用设备设施状况、性能及保养知识;
D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E文明生产要求及安全操作示范。
4)对于转岗(变换工种)以及使用新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员工,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时间均不得少于4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6)对施工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采用岗前培训、岗上培训、板报图片、专题宣传栏、录像广播、知识竞赛、讲演讲座、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记录保存至该员工离职为止,平时教育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应当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可分为三种:
A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B各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C个人举报的事故隐患。
4)事故隐患分为内部原因所致和外部原因所致两类。
A内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做好记录。
B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报形成隐患的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在事故隐患消除之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事故隐患排查范围涵盖本单位所有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或设备设施。
6)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A电气线路是否有私拉乱接或裸露和老化损坏现象,是否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等;
B消防设备设施维护(灭火器等)状况;
C库房管理;
D违章操作(电工、驾驶员等未持证上岗);
7)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A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相关部门或具体负责人,立即排除。
B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限期整改。
C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采取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防范措施,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D所有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毕后,要进行复查验收。
8)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A根据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B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
C对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或具体负责人限期消除。
D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解决;主管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单位第一责任人,召开专题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措施;本施工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备案登记制度。
将举报、检查发现、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并保留三年以上。
F安全生产管部门对事故隐患及时汇总,向施工单位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对未按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发生的问题,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为加强项目建设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管理,确保设备材料质量、数量、规格符合要求,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要求、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
2.材料、设备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见附件),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的原件。
进口材料、设备进场时,应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
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3.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制作并提供标的样品。
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在施工现场封存。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对封样与到现场的产品对比,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4.重要的设备应按照供货合同中的约定的厂内初检的相关内容,于发货前在生产厂内进行初检。
厂内初检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供货合同双方共同监督设备重要参数出厂试验的全过程,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的技术要求。
5.材料、设备进场时,采购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
监理人员在检验批验验收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该及时处理,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改正,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场的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除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外,单一种类材料必须按照合同采购总量的1%(不少于1组是试样)取样,对其产品全部性能指标按照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7.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应100%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设备安装工程未经系统检测,不得组织工程验收。
经检测发现主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或者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必须更换并重新检测。
8.附:
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
供货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设备、材料进场时间→监理方、施工方及建设方现场验收→监理方审查出厂证明、质保单等证明资料并鉴证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方在监理方鉴证下取样送检→符合资质规定的单位检测、试验→检测、试验报告单经监理方、建设方签证后分别存档。
(六)施工现场危险作业告知制度
危险源是危险的根源,是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危险物质,一般危险源的构成要素有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针对交安工程现场存在量大面广的危险源现状,根据交安的施工特点,依据《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这对改进当前交安施工业安全监督管理缺陷,提高现场施工和事故控制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本制度如下:
1.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2.推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中将施工危险情况,采取的措施,解决的办法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作业人员。
3.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紧急措施。
4.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辨识和确认重大危险源,对危险源的辨识基本原则是:
1)本质属性存在危险性
2)隐患容易产生,但又难发觉,且难以控制
5.重点告知内容
1)危险源: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2)危险源:
坍塌。
3)危险源:
岩溶及突水突泥。
4)危险源:
触电
5)窒息
6)起重伤害
7)打桩机倾覆
8)机械伤害
9)爆炸
5.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告知制度,在施工现场或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要进行公示或警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造成事故后果,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
使在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全体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重点危险源的基本常识,做好互相监督,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七)危险物品预警监控制度
为创新安全管理,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事故的预警预防预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证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现就项目部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规定: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开挖作业
2.高空作业;
3.动火作业
4.电气施工
5.恶劣天气
6、易燃易爆物品区域;
7.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项目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项目部应对施工项目建立重大危险源施工档案。
(四)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生产岗位操作技术规程的培训,取得安全作业证及相关资格才能上岗独立操作。
安全部每年组织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运行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下发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执行。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现场各部门,必须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计划,使防火与生产密切结合,以保证有效地贯彻防火措施。
2)建立施工队自己的消防组织,在工地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防火与灭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成员的具体条件加以适当分工,建立必要的会议、汇报、防火检查、学习训练等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3)发动群众和依靠施工人员做好消防工作,经常向施工人员有计划的进行防火教育,使其自觉地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该运用辩论、整改的办法,发动职工揭发和堵塞火险漏洞,确保工地防火安全。
新招收的员工必须经过防火教育后,才能进行工作。
4)必须发动施工人员根据生产操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防火制度公约及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
5)应该逐级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的火险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
6)施工现场应当划分出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场,仓库区、易燃废品临时集中站和生活福利区等区域。
7)防火间距中,不应当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8)木质材料堆垛的面积不要过大。
9)施工现场应当有车辆的通行道路,其宽度应该不小于3.5米,当道路宽度仅能供一辆汽车通行时,应该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场。
10)施工现场必须有水源的保证,以免发生火灾突发情况。
11)卸运或堆放建筑材料时,不能堵塞交通道路。
以免车辆相撞发生火灾。
12)施工现场的道路夜间应当有照明设备。
13)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应当注意用电电压。
必须派专业维修人员定期检查,防止漏电发生火灾。
(九)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发生交通、刑事、治安、火灾、工伤、工亡事故报告的规程,适用于处各部门。
一、交通事故
1、一般事故由肇事者在8小时以内,以书面向单位领导、安全员报告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安全员应了解车辆、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并做出事故损失预测和初步认定后24小时内向处安委会报告,并通告保险公司。
2、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立即抢救伤者,并在肇事地区电话报告所在施工单位,单位应立即向处安委会领导报告。
3、重大交通事故由安委会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设备科每月30日前向处安委会领导提供当月安全生产情况。
二、工伤、工亡事故
1、职工工作时间受到意外伤害,造成人员受伤(包括住院三天以内轻伤者),两天内向处安委会报告。
2、造成人员重伤,生命垂危或当场死亡,立即向处安委会报告,并于48小时内写书面调解检查报告。
三、刑事治安、火灾事故
1、处属各单位发生价值200元以上的刑事、治安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然后向处安委会报告;重大刑事、治安事故处安委会应立即报告处长,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发生重大火灾,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组织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处安委会主管领导。
四、事故报表、事故报告书、报告审批程序
1、交通机械安全事故各类报表按种类、格式要求填写,于当月30日前报处设备科,由技术科安全员审核汇总后报处安委会。
2、工伤、工亡事故,按处发放统一表格填写,并附事故调查报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3、一般火灾事故按事故起因、当事人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内容分析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4、重大刑事、治安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起草,经处主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由设备科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检查与考核
1、交通安全事故由处设备科进行考核,考核肇事者个人由各项目部安全员考核检查.
2、工伤、工亡事故由处劳资科检查、考核。
3、刑事、治安、火灾由保卫科检查、考核。
4、交通安全事故,个人归队后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事故损失由个人自理。
5、各项目部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不立即上报的,扣项目部主管或安全员当月一定工资或年终安全奖。
6、发生重大事故,处安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扣责任人的年终安全奖。
(十)安全生产调查处理制度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7)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10)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1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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