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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现状
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现状、问题及对策
廖全明1,张莉2
(1.长江师范学院,重庆408100;2.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400052)
教师交流是指一名教师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几年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安排他轮换、流动到其他学校任教。
我国的教师城乡交流是指为了达到开阔教师视野、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以及改善城乡教师配置结构、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目的,在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按照一定要求分别到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工作一定时间的过程和结果。
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举措。
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农村教师队伍相对薄弱且不稳定、边远贫困地区优秀教师严重短缺的问题。
因此,了解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教师城乡交流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的现状
1.我国城乡教师交流的宏观政策现状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初步提出了教师城乡交流的教育政策。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城乡教师交流的主要形式是派出教师支教和对薄弱学校教师进行培训。
2002年教育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明确了城乡教师交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
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是我国教师城乡交流制度正式启动的标志,明确提出要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
2006年2月,国务院正式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是对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具体政策规定,共提出了大中城市教师支教、县域城镇教师定期支教、高校毕业生支教、实习支教、特设岗位计划与智力支教等六项举措。
一些省市在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特点出台了具体的暂行办法,明确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方式方法,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制订支教相关优惠政策等。
2.各地鼓励教师参与城乡交流的具体措施现状
各地鼓励城乡教师交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首先,从职称评定等宏观政策机制上鼓励教师城乡交流。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2003年9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都明确规定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必须要有1年以上农村中小学的任教经历。
其次,从
2003年以来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关系和人事关系收归县级行政单位统筹,强化了政府对促进城乡教师交流的调控职能。
再次,针对参与交流教师制定了特定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直接为参与交流的每位教师发放生活补贴、交通补贴,或者为在边远山区支教的教师、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特殊学科教师发放特殊津贴;对到农村交流的教师在各种评先、评优、骨干教师和拔尖人才评选、干部提拔使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等。
最后,制定了鼓励优秀大学生到农村流动任教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转正定级、优先攻读硕士学位、户口迁移、教师资格认定、特殊工作津贴、住房补贴等,对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起了较好的作用。
3.城乡教师短期的政策性流动与长期的自然流动并存
自从我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正式启动以来,各个省级行政单位纷纷制定政策积极推动此项工作,各地也多规定了教师流动的具体期限,其中多数省级单位均规定不少于1年,有的地方规定时间要长一些,如上海规定城市教师支教时间一般为3-6年;有的地方却规定得非常短,如山东部分地市规定实行1个月的轮流支教。
大量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为农村薄弱学校带来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育理念,对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学校师资薄弱问题起了重要作用。
中小学教师长期自然流动主要是农村向城市的单向流动。
重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农村包围城市,‘两翼’包围‘一圈’的单向流动趋势表现明显”。
[1]如重庆市涪陵区一农村重点中学在2009年
某省级重点中学招聘中,7名学科带头人流失了5名。
江西某县近10年来平均每年从农村学校流向到城市学校的教师超过50名,而从城镇学校流向农村学校的几乎为零[2]。
自然流动的无序状态无疑对城乡教育统筹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负面影响。
4.教师城乡交流以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为主要形式
由于《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政策的推动,尽管有农村优秀教师向城镇自然流动的抵消作用,但城镇教师对农村学校支教仍然是当前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的主要形式。
各个省、市、自治区几乎都开展了组织城镇教师到农村顶岗支教工作。
对农村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是教师城乡交流的次要形式。
各地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形式多样且不固定,包括教育专家培训、特级教师教学团培训、城市优秀教师结对帮扶培训、城市优质学校团队培训、特殊学科专业培训等,培训经费一般由省级或县级专项经费承担。
5.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总体规模较小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及相关政策的推动,各地的教师城乡交流对缩小城乡差距、实现教育均衡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总体规模仍然偏小,且流动方向一般是从农村学校到城镇学校,上流性的趋势较为明显。
如浙江省临海市2005年专任教师流动人数占总人数的9.7%,但其中从城区学校流动到乡镇的为零;玉环县2005年专任教师流动人数占总数的
11.7%,其中从城区流到乡镇的仅有4人。
[3]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村教师的流动意愿较为强烈,其中初中教师有流动意愿的占80%,小学教师有流动意愿的占61%。
[4]
二、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的问题
1.相关利益主体目标不一致,对教师城乡交流态度矛盾
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以城市优质教师与农村一般教师之间的定期互换为主要形式。
国家希望通过教师城乡交流制度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但国家的总体目标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城乡中小学校以及教师个人的目标常常存在偏差。
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因为工作业绩的原因而较为关注本地区学校的整体升学率问题。
对城市教师派出学校来说,他们不得不面对优质教师流失、派出教师优惠待遇落实带来的额外经费支出、由于编制占用导致空缺岗位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补充、教师的不断变换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等消极问题,派出教师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的缺失、支教效果不佳带来的批评甚至指责等对城市学校也不可避免地产生消极影响。
这些状况使得城市学校常常采取抵制态度、或者以维护自身利益为核心的变通态度。
对农村薄弱学校来说,表面上看是从城乡教师交流制度中获得了优秀师资,是城乡交流制度的最大受益者,但实际上,城市教师到农村学校有限的教学时间、农村学生适应期相对较长与主干课程教师的不断变换之间的矛盾、城市教师本身责任感与教学效果的风险等突出问题也使农村薄弱学校对教师城乡交流制度常常是抱着即爱又恨的矛盾态度。
对参与交流的教师个人来说,如果是城市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个人收入的减少、福利待遇的降低、上下班时空距离的延长、家庭亲情与家庭责任的疏离、融入新集体的焦虑、专业发展空间的缩小等问题使他们对城乡交流持抵制态度;如果是农村学校交流到城市学校,融入新环境的压力、面对城市优越生活环境的自卑感、适应先进教育形势的焦虑等负面影响往往要低于被选拔交流后带来的心理成就感,因此农村学校教师往往对城乡交流制度抱着期待态度,是城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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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制度的最大拥护者。
2.难以避免城乡教师交流的形式化倾向.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的目的是要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加强农村薄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现教育均衡。
城镇优质学校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往往更愿意派出尚无教学经验的青年教师、已经无法胜任大量教学工作的老年教师或教学能力欠缺教师,难以避免城镇学校以支援农村教育的形式来减轻自身负担的真实目的;农村薄弱学校对教师城乡交流基本上持欢迎态度,但也较为担心来访教师的工作质量、福利待遇、如何发挥他们的优势以及不合格教师的后期安置等一系列问题。
城镇教师由于住宿、交通等带来生活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增加,他们以城乡教师交流的形式难以谋取职称、职务晋升以及保留城镇学校工作岗位等个人利益。
各个省级教育行政单位在评估城乡教师交流政策执行情况时,常常以是否制定了相应的下位政策、有多少教师参与了交流、交流时间的长短等表面现象作为考核标准,而对地方政府专项经费的落实情况、农村薄弱学校的实际需求、城乡交流的实际效益等实质性问题缺乏必要的重视并缺少具体的评估办法,还没有形成我国城乡教师交流的政策保障机制,难以避免实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政策形式化倾向。
3.教师城乡交流存在短期行为的特征,计划性不强
我国各个地区教师流动期限因教师层次、工作年限不同有所区别,从我国学制(小学6年,初中、高中各3年)看总体上仍具有短期行为的特征。
特级教师参与城乡交流一般采取巡回讲学的形式,在某部分学校进行若干学时的示范性教学;优秀教师支教农村薄弱学校的时间也很短,一般为1-2个月,如山东泰安就规定城市学校每月派遣2-3名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5]。
各个省级教育行政单位几乎都遵循了国家关于教师交流的服务期制度,要求有不低于1年的农村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并与职称职务晋升、奖惩等直接挂钩;城镇新聘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限稍长一些。
对教师流动时间长短缺乏科学研究和长期规划,优秀教师支教时间短、新任教师支教时间较长等形式表现出来的问题对实现缩短城乡差距、促进教育均衡的总体目标不一定能产生实效。
4.教师城乡交流存在地域局限性和领域局限性
教师城乡交流应该包括教育系统内部的交流和教育系统的内外交流两大方面。
按照目前我国中小学教育“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户口人事管理体制,通过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和定期交流
轮换制度两种主要形式实现的教师城乡交流多局限于本县域范围内。
各个省域内部“市与市”之间、“县与县”之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规模小、期限短、难以实现长期轮换、缺少长期性规划等特点使得所开展城乡教师交流工作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各个地区之间教师交流的局限性,特别是东部先进省市和西部落后省市之间交流的局限性,不仅影响了地区之间亚文化的融合和先进教育方法、教育观念的互动传播,还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各个省域之间教育系统的相互封闭形态。
5.还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城乡交流理论体系
我国在建立城乡教师流动制度问题上更倾向于借鉴日本城乡教师交流的一些做法,但在交流的基本原则、目的、实施机制、程序保障、影响因素、质量评估以及教育人才流动理论等方面还没有形成具有中国文化特色和社会形态特色的理论基础,仍停留在经验交流的层面。
缺乏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如何应用于教育领域,形成教师流动指导方针的相关研究;关于教师城乡流动的实施机制与相互影响方面仍缺少系统研究和长远规划;我国城乡教师交流质量评估政策的缺失与教育评估理论的滞后有紧密关系,在评估的目的、作用、程序、领域、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争议,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探讨。
三、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的对策
1.推进非正式制度建设,形成城乡教师交流的良好氛围
社会习俗、思想道德认识等非正式制度对人们的影响往往较之正式制度更为深远,教师交流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非正式制度。
首先,加强城乡教师交流理论的研究与学习。
教师定期交流是趋势,是潮流,不可逆转。
我国在教师交流理论中国化方面特别需要教育管理工作者和教师加强教师交流理论的研究与学习。
只有对教师交流的内容和现实意义有了正确的认识,形成正确的态度和行为,才能保证交流的效果。
其次,加大对教师交流的宣传力度。
从教师交流的外部环境来看,要把理论研究得出的正确认识向大众宣传,形成社会共识,获取全社会的支持。
这不仅是教师交流政策制定的推动力量,也是教师交流得以顺利进行的环境基础。
2.建立分阶段、分层次的教师交流长期性规划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个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教育水平也呈现参差不齐的态势,对不同的地区实施同样的教育政策、建立相同的教师交流制度显然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笔者认为可把教师交流分为三个阶段:
以对口帮扶为主要形式的初级阶段、以对薄弱学校支教为主要形式的中级阶段和以教师定期轮换为主要形式的高级阶段。
东部的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乡各个领域发展差距相对较小,可规划建立稳定的教师定期轮换制度,并通过教师聘任制具体实施,以全面实现教育均衡;中部的湖北、河南等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地区,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城市教师对轮换到农村工作有较大抵触情绪,可考虑建立中期的“支教式”教师城乡交流规划;西部的贵州、青海、宁夏等较为落后的地区,工作条件也相应较为艰苦,可建立短期的对口帮扶形式的教师交流规划。
3.建立城乡教师交流的政策促进机制,提高政策的系统性和可行性
日本、韩国教师定期流动机制之所以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要使城乡教师交流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在政策法规的系统性和可行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明确各个政策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我国城乡教师交流的政策主体的责任、义务不同,其绩效考核标准也应具体区别,政策执行目标以引导其参与政策的最大积极性为核心目标。
特别是农村学校在当前教育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常常居于边缘化地位,但农村学校作为教师城乡交流的核心主体,其需求和责任体现将是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制约因素。
其次,要明确具体的城乡教师交流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交流对象的条件、交流过程的监督机制、交流的时间、参与交流教师的待遇、交流结果的考核标准等。
特别是交流时间长短应有一个科学的考虑。
考虑到频繁更换教师对学生适应性和学习连贯性的影响,小学教师轮换的时间应以6年、初高中教师应以3年为宜。
再次,应明确教师交流专项经费的政策保障性规定。
城乡学校之间教师流动、对政策主体的绩效奖惩、落实参与交流教师优惠待遇等无疑增加了工作量,加大了教育成本,因此需要明确促使各级政府列出专项经费的政策性规定来保障其顺利执行。
4.不断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增加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
加强对农村薄弱学校的支教工作是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均衡的外因,不断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增加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才是关键。
相对于城市学校,农村中小学经费来源局限性明显。
因此政府在保证与城市学校同等拨款的前提下,应增加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为目的的专项经费,如向农村教师发放交通补贴和农村工作补贴,并让同一学区内农村教师的待遇适当高于城市教师的待遇。
这种特殊待遇在城市教师流动到农村学校任教也可同等享受,一旦流出农村学校就予以取消[6]。
5.考虑建立农村教师流失补偿机制
由于工作与生活条件艰苦、交通不便、学习和发展机会少、社会交往困难等原因,农村学校比城市学校培养一名优秀教师往往要付出更加高昂的成本,但城市学校在教师自然流动中往往处于明显优势地位。
农村学校优秀教师的流失往往使其在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提高等方面处于极端困难的状态。
因此有必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专门针对农村学校的教师流失补偿制度。
由于农村教师流失包括了跨省区的流失,可考虑由国家教育部出台相应的农村教师流失补偿法规条款,根据教师的年龄、教龄、职称、教学地位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农村学校可用这笔经费引进其他优秀教师、对本校在职教师进行培训或用于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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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四区县城乡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实践探索[J].中小学管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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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江辉,李化树.努力构建完善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机制[J].辽宁教育研究,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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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庞丽娟.加强城乡教师流动的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J].民主,2006,(4):
16-18.
(责任编辑:
于翔;责任校对:
徐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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