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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书城信社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三门峡市财政局
代理方(乙方):
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
为顺利推进和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现财政资金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进一步达到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零余额实时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门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三门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乙方)代理财政性资金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二)乙方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反馈真实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并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第二条代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甲方向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由乙方各分支机构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接收数据,并在额度范围内处理业务。
(三)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须填制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乙方。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转账时可以替代银行转账(同城或异地)结算凭证;提取现金时,必须同时填写银行现金支票一并送达乙方。
乙方按《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
并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控制预算单位提取现金。
(四)甲方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须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在直接支付额度范围内及时、安全、准确地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银行账户。
(五)乙方在当日收到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指令,应当按照《三门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时办理,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提取现金的除外),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
00前办理支付手续。
(六)对于特别紧急支出的支付凭证,收款单位开户行在乙方系统内的,乙方应实时支付;收款单位开户行在乙方系统外的,乙方要按照优先办理的程序,及时支付。
(七)乙方根据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已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分别按资金性质生成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表,开具划款凭证并附划款清单,分别提交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和市财政局国库科,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并确保《预算支出日明细表》与乙方申请财政性资金支付划款清单的日期和金额一致。
第三条信息反馈、监测、查询与对账业务
(一)乙方须在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次日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和《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或《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在每旬终了后1个工作日、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支出旬、月报以基层预算单位为实际支付单位,区分预算内外资金,按预算科目分类、款、项编报,并按月及时向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该单位授权支出月报。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和预算单位要求的方式和内容提供电子化实时动态监测和查询服务。
具体包括:
按科目(类、款、项)、分单位查询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单位账户对账单和支付明细清单;按单位、分科目(类、款、项)查询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单位账户对账单和支付明细清单。
(三)乙方按月及时同甲方、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预算单位进行对账。
(四)除甲方授权同意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除外,乙方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有关财政支付的信息。
第四条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二)保证在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国库单一账户和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备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使乙方能够对已垫付资金及时清算。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进行检查、指导,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按照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及时、安全、准确地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按照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安全、准确地办理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业务;定期向甲方报告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情况,并接受甲方、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的检查指导。
(二)乙方不得违反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同一预算单位的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三)乙方应有充足的备付金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能够保证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过程中的资金垫付。
(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
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次日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并能从资金安全和网络安全两方面切实保障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资金的汇划安全。
(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反馈,提供方便的电子化实时查询,具备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可按部门、支出类型、时期等条件组合实时查询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明细发生额、总额和支付笔数等相关信息,能够自动生成各种支付报告、会计报表。
同时为甲方安装查询终端并对使用人员进行系统操作的培训。
(六)妥善保管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的有关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配备专门人员传递单据,为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
(八)必须受理和使用甲方和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xx银行xx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xx申请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等专用凭证。
(九)承担甲方因业务需要而担负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资金汇划费和业务代理手续费。
(二)凭证费、资金汇划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据实结算,业务代理手续费按每笔支付凭证0.5元计算,并于当年12月2O日据实结算。
(三)垫付资金利息。
垫付资金按实际垫付金额计算,垫付资金利率按国家规定的财政资金在人行国库的存款利率日利率万分之零点二元计算,按年度结息(由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及时清算形成的垫付资金除外)。
(四)甲方不负责乙方因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和乙方、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预算单位等部门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
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处理和纠正差错业务。
(二)甲方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1、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
2、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不足以清算乙方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规定额度内出具的申请划款金额;
3、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
4、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向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及乙方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致使乙方无法与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进行财政性资金清算。
5、财政支付系统出现网络故障,乙方操作人员无法登录支付系统,在及时告知甲方后仍无法继续登录,由此造成的收款人无法及时收到款项等,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及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支付凭证签发人负责。
甲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四)乙方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未经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审核认证,乙方从事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不予清算的;
2.未经甲方同意及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
3.因《xx银行xx申请划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xx银行xx申请划款凭证》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致使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与乙方无法进行财政性资金清算;
4.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凭证指定收款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向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乙方实际清算金额,或占压、挪用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因此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5.乙方因设备故障、网络中断等原因,致使已受理支付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
(五)因乙方过错造成财政资金错划、误划、漏划,或者超预算单位授权额度办理资金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
对于延迟划拨财政资金的乙方网点,经核实一年内超过3次的,要取消该网点的代理;乙方被取消代理业务的营业网点占其在三门峡市区全部代理网点10%的,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
如遇协议期内乙方发生重大管理问题,则甲方有权临时终止协议。
(二)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与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况,甲乙双方应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然继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如遇纠纷,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
双方若提起诉讼,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于2007年3月8日。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乙方应按照《三门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三门峡市财政局(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006年3月8日
乙方:
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00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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