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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一章管理
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
按照党的方针、>策,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工艺标准;有计划地改善和增强供电能力,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铁路局:
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审批年度检修、基建大修和供用电计划;抓好节电工作,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
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按时提报电力设备运用、检修季(月)报;及时组织《水电段履历簿的填报工作》;指挥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分局:
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供用电管理。
组织编制供电设备增强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分局管内电力设备鉴定和能力查定;下达各单位用电、节电指标;审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及设备检修计划,督促检查各项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适时进行安全
检查。
水电段:
是铁路供电的基层单位,应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全面完成供电任务、设备检修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职工政治思想、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需要。
电力修配厂:
是为电力设备检修业务的单位,实行经济核算。
具体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负责全局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和其他电力配>的大修、改造和制造等任务。
电力试验所:
在机务处领导下,负责全局发、变、配电所预防性试验及电力工程交接验收试验;校对和修理电气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并对水电段试验工区进行业务指导。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供电所(电力大修队、检修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
一、水电段:
设供电所、检修车间及必要的股室和电力调度。
二、供电所:
负责技术指导和电力安全工作;合理分配和使用电力;检查各工区供电任务和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检修车间:
负责段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大修、中修,配>加工,构>修制和技术革新等工作(如铁路局有电力修配厂时,其大修任务可由电力修配厂承担)。
三、电力工区:
完成铁路运输、工业生产、职工生活的供电任务,负责供电设备的使用、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3条电力工作应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要抓好基础工作,组织全员培训,提高人员质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制定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工艺标准;完善计量检测手段;并运用数理统计进行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开展方针、目标管理和逐步形成各种保证体系
保证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4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时,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协商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竣工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5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和更改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6条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是:
凡为运营铁路设置的供电设备,如发、变、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水电段负责管理。
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物和构>物上的电气设备,由用户或该主体结构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分管范围划定举例如下:
1.对自动闭塞信号的供电,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
电缆盒以上的引线和电线路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以下(包括电缆盒)由电务部门管理。
2.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和其他信号标志的供电,以电缆终端熔断器分界。
熔断器、电缆桩由水电段管理;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志侧,由电务部门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电务或使用部门更换。
3.向信号楼供电的电缆引入线,其分界点为进线口附近室内开关箱中开关的电源端子。
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电务部门管理。
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4.对各单位室内用电设备的供电,用架空引入者,以建>物上第一横担分界。
横担以外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物上的横担、绝缘子),由用电单位或建>物产权单位管理。
用电缆引入者,其分界点为电缆终端头。
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
由车间变电所直
配供电者,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出端子处分界。
5.沿线中间站的室内外照明合用的配电箱及引入装置,由水电段负责管理。
有室内分开关者,在开关下部端子分界,分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由房产部门或使用部门管理。
6.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建>物的照明及配线,由房产部门管理。
桥梁、隧道、装卸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7.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
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
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
对本规则未规定的设备,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管原则由铁路局自定。
第7条电力设备的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拨:
铁路局管内的调拨,由铁路局批准;调出铁路局外价值在>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2.报废:
>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批准;>万元以下由铁路局批准;一万元以下由铁路分局批准。
3.发、变、配电所的拆除、迁移、封存、启封需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8条电力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物和种植妨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竹木植物,其限界按水电部《电力线路防护规程》规定办理。
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水电段同意,报铁路局批准,并由占用单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
第9条发电车是为运输生产业务的备用发电设备,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事故、检修停电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及战备需要。
为充分发挥发电车的机动作用,应设专职发电车主任和发电人员,使其经常处于待发状态。
发电车在分局、局管内使用时,由分局和铁路局调度指挥;各局之间由铁道部统一调度。
第10条水电段的通用机械设备的管理,按部颁《机械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
第11条《水电段履历簿》每年填报一次。
水电段于二月一日前修订后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于第一季度末报铁道部。
第12条供电能力查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按铁道部《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办理。
第二章供电与用电
第13条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电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厉行节约用电。
第14条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业务。
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供给。
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又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可少量供电。
第15条自动闭塞高压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6条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一级负荷设置的两路独立电源,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
当一路需短时间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可靠供电。
两路电源的转换,可由电务部门的电气装置完成。
第17条铁路供用电业务,如:
抄表、收费、装表、“三电”管理、用电申请的批准和呈报等,统一由水电段业务室办理。
第18条用电单位在铁路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供电,并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铁路新建工程增加用电设备涉及到变配电设备改造和增容或增加供电指标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水电段向电业部门办理供电协议。
凡申请用电涉及增加或改造供电设备时,其费用由申请用电单位负担。
第19条水电段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遇有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
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编入铁路运输方案,其他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要在三日前通知用户。
必须进行计划外停电时,亦尽量通知有关用户。
供电设备检修应充分利用用户的公休日,以减少对用户正常生产的影响。
第20条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供电安全,用户的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的容量,必须由供电单位确定,不准随意变更。
第21条为了合理利用电能和保证对重要用户安全供电,各单位凡新建用电设备,增加用电容量,迁移用电地点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电设备容量超过100千瓦,由水电段、铁路分局审查后报铁路局批准;
2.用电设备容量为50—100千瓦,由水电段审查后报铁路分局批准;
3.用电设备容量为50千瓦以下,由水电段批准。
第22条电压等级和质量
1.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
单相220伏;
三相380伏。
(2)高压供电:
10、35、60、110千伏。
其他电压等级应逐步过渡到额定电压。
2.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1)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5%;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7%;
(3)室内外一般工作场所照明、电气集中、通信电源室等受电盘,+5%~-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次端子,±10%。
水电段应关心电压质量对用户生产的影响,经常对用户受电端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
当供电电压达不到上述要求,且对运输生产有影响时,应采取改善措施。
3、铁路自备发电设备的周波变动不得超过标准周波的±2周/秒。
第23条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规定如下:
1.为了实行计划用电和凭证供电,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的专职人员应编制用电计划,平衡用电指标,下达产品耗电定额,制定节电措施,宣传、推广“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经验,监督检查合理利用电能,安全节约用电。
2.各站、段、厂和较大用户应设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工作,按时统计上报用电报表和单耗执行情况,遵守用电纪律,>从电力调度指挥,执行躲峰让电制度,不断改革工艺,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力率,并将用电指标和耗电定额落实到车间、班组,防止超指标用电,做到用电有计划、管理
有制度、耗电有定额、节电有措施、考核有标准。
3.水电段应加强供电设备的管理,努力降低自用电和线损。
变、配电所的力率应经常保持在0.90以上,经过努力达不到时,应装设补偿设备。
4.对节约用电作出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24条用电计量和收费规定如下:
1.计费电度表(包括互感器)的安装:
各用电单位均应装设电度表。
用电量较大的车间、班组、设备,为了考核单耗,亦应安装电度表。
居民用电一般一户一表,必要时可按一栋房或一个单元装设一具总电度表。
凡由水电段直接收费的电度表的安装、移设、更换、拆除、加封、表计接线及过户、销户,均由水电段业务室负责办理。
用户对电度表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2.电费价格的制定:
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价格,一般按购电费用加上自用、线损电费核定;自备发电所的电费价格一般按油脂、燃料费加上自用、线损电费核定;路外用电原则上按实际成本计收电费。
3.电费的收缴:
水电段按月对用户查表收费。
各生产单位的电费由银行托收。
对逾期十天不交电费的用户,应收滞纳金。
滞纳金每日按电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征收,最低征收额:
照明为0.1元;动力为0.2元。
对长期不交电费,多次做工作仍拒交者,应停止供电,并追缴电费。
第25条违章用电及其处理
1.凡有下列性质者均属违章用电:
(1)采取不正当手段使电度表计量不准者;
(2)在水电段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者;
(3)未办理申请手续增加用电设备容量者;
(4)不遵守铁路局、铁路分局批准的计划用电指标者。
2.对违章用电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违章用电均按两倍电费额追补电费;
(2)损坏供电设备者除赔偿外,并根据情况处以适量罚款;
(3)违章用电的日数及时间的计算,均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
倘不能提出确切资料证明时,动力、电热负荷每日按十二小时,照明负荷每日按六小时,至少按三个月计算。
违章用电罚款经水电段长批准后执行;
(4)对检举、揭发和查出违章用电者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26条铁路分局除日常监督、检查各单位节电措施的执行情况外,并定期(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水电段和用电单位,对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大检查。
对违章用电及浪费电力应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不合格设备应限期处理和改善;对有>胁人身安全及供电系统安全
的重大缺陷,应立即停止供电,即时处理。
第27条有关供用电办法,供用电监察制度,各铁路局应参照有关规定制定细则执行。
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
一、一般规定
第28条电力设备的运行管理应贯彻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分工负责制和设备保养制度。
水电段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应组织运行人员努力提高三率(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损失率,并加强对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的监视、检查和养护工作,提高供电质量,保证安全、
经济、可靠供电。
第29条水电段和基层运行班组,应有必要的、与运行设备相符合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30条为保证供电,各水电段根据设备数量,应备有事故应急备品、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
电力设备事故抢修应急备品贮备列入固定资产,贮备数量按表1,但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1%。
运行中必须备有的工具、燃料、油脂贮备量,由铁路局自行核定。
电力设备事故抢修应急备品贮备定额表
表1
----------------------
|顺|||单|贮备|
||设备名称|贮备项目|||
|号|||位|数量|
|-|-------|----|-|---|
|||全段总亘|架空线路|公||
||架|长300公|||4|
|1|空|里及以上|用料|里||
||线|-----|----|-|---|
||路|全段总亘||||
|||长300公|″|″|3|
|||里以下||||
|-|-|-----|----|-|---|
|||全段总亘|电缆线路|||
||电|长300公||″|0.5|
||缆|里及以上|用料|||
|2|线|-----|----|-|---|
||路|全段总亘||||
|||长30公里|″|″|0.3|
|||以下||||
|-|-|-----|----|-|---|
||||断路器|组|1|
||变|每个供|----|-|---|
||配||操作机构|″|1|
|3|电|电所|----|-|---|
||装||隔离开关|″|1|
||置|-----|----|-|---|
|||每个变|每种型号|″|各1|
|||配电所|继电器|||
----------------------
第31条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失,基层单位和班组按下列标准配备事故抢修车辆:
1.自动闭塞区段和有贯通电力线路的供电所,应配备一辆抢修用轻型载重卡车,工区配备一辆抢修用机动三轮车;
2.各水电段、供电段配备一辆抢修指挥车。
事故抢修车只能做为运送抢修人员和器材,指挥事故抢修,抢救事故负伤人员以及日常电力设备维修时使用。
禁止用于其它用途。
第32条水电段调度室、配电所值班室应设有与电业部门联系的直通电话。
自动闭塞和贯通线路区段,水电段调度室、变配电所值班室及工区应设有电力专线调度电话,必要时工区还应备有携带式电话。
第33条由两所互相供电的自动闭塞和高压贯通电力线路主备电源的确定:
相邻两局之间一般由管辖区段长的局负责主供;局管内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34条为保证对自动闭塞等一级负荷不间断供电,在转换主供所和备用所的供电方式,区间开口、合口,跨所送电的操作中,允许相邻配电所短时并列运行。
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两所母线电压接近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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