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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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解读
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解读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今天,我们来讲解6项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怎么扣的。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篇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都适用于扣除规定。
●子女的范围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同时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扣除的标准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若是父母两人扣除分配选定后,还想进行分配变更,改成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则需要等待一个纳税年度之后进行,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无论子女在民办学校孩子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假如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假如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一定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篇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包括: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
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根据《办法》规定,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
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
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篇
●在扣除方式上,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篇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很多人最为关注的一项,它的扣除范围是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其扣除的标准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扣除主体,是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享受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
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很多人会问,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按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说了这么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篇
●对于租房的人来说,新政也有明确的利好政策。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需要明确的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同时,应该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对于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有人会问,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案非常明确,不可以。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
反之亦然。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篇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或者子女均已去世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扣除的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那么分摊扣除的方式有哪几种呢?
您听好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个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都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说到这儿呢,可能有人会问了,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我也叫爸爸妈妈,他们也得我赡养,这种情况适不适用于专项附加扣除呢?
这还真不在扣除范围内。
符合扣除标准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也就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才适用这项规定,也就是指纳税人的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法定赡养人。
●父母年龄都超过60周岁,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也不能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若是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已经成为了法定赡养人,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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