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信息公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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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职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能是:
(一)对泊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查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沧州市检察院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事项。
(二)依法向泊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并对同级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请沧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七)受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检举。
(八)负责所属案件的物证、检验、监定、审定以及其他检察技术工作。
(九)开展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积极研究,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和途径。
(十)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呈报、审批奖励工作,对本院人员执法、执法情况,实行内部监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本辖区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有关检察技术的各项工作。
本部门无下设单位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2018年我部门预算收入1059.94万元,预算内支出1059.94万元。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市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本级及所属单位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2018年预算收入1059.94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59.94万元,基金拨款预算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预算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预算0万元。
2、支出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1059.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43.18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216.76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8年预算收支安排1059.94万元,较2017年预算减少42.14万元,主要是人员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27.1万元。
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8年,我办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5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5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维费58万元(含执法执勤车辆运行费55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
与2017年相比持平,无增减变化。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对泊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查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沧州市检察院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事项。
依法向泊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并对同级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1.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3.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职责名称
活动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优
良
中
差
检察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
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90%
≥80%
≥70%
<70%
检察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
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1%
≤3%
≤5%
>5%
检察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
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批延准确率
100%
≥98%
≥95%
<95%
检察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办理案件数
≥100
≥80
≥50
<50
检察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
≥90%
≥80%
≥70%
<70%
检察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出庭意见采纳数
≥80%
≥70%
≥60%
<60%
检察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审结率
≥80%
≥70%
≥60%
<60%
检察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
≥50%
≥40%
≥30%
<30%
检察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检察建议采纳率
≥80%
≥70%
≥60%
<60%
检察监督
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90%
≥85%
≥80%
<80%
检察监督
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率
检察监督
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案件办结率
≥80%
≥70%
≥60%
<60%
检察监督
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不捕、不诉率
≥40%
≥30%
≥20%
<20%
检察监督
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特殊检察制度适用率
≥70%
≥50%
≥30%
<30%
检察监督
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附条件不起诉率
≥10%
≥5%
≥1%
<1%
检察监督
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鉴定案件办结率
≥75%
≥60%
≥45%
<45%
检察监督
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出警次数
检察监督
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法警装备购置率
≥90%
≥70%
≥60%
<60%
检察监督
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出警及时率
≥90%
≥70%
≥60%
<60%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90%
≥80%
≥60%
<60%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90%
≥80%
≥60%
<60%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错案率
≤5%
≤10%
≤15%
>15%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举报线索处置率
100%
≥95%
≥90%
<90%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涉检国家赔偿率
≥90%
≥80%
≥60%
<60%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率
≥90%
≥80%
≥60%
<60%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100%
≥95%
≥90%
<90%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举报移送立案率
≥50%
≥40%
≥30%
<30%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涉检国家赔偿错案率
≤5%
≤10%
≤15%
>15%
检察事务管理
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100%
≥95%
≥90%
<90%
检察事务管理
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100%
≥95%
≥90%
<90%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8年,我单位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支出。
七、国有资产信息
2016年末固定资产余额1422.11万元,2017年新增固定资产11.68万元
房屋(平方米)价值.年末数
车辆(台、辆)价值.年末数
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台、套…)价值.年末数
其他固定资产价值.年末数
合计
477.19
288.95
1433.58
1,433.79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
指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上缴上级支出:
指下级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7、“三公”经费:
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上年结转: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部门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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