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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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2GA
限量分发
ITH/08/2.GA/CONF.202/Resolutions
巴黎,2008年6月19日
原件:
英文/法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二届会议
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会议厅
2008年6月16日至19日
决议
2.GA2号决议
大会,
1.审议了ITH/08/2.GA/CONF.202/2号文件;
2.忆及其《议事规则》第3条;
3.选举ChérifKhaznadar先生(法国)为大会主席;
4.选举FranciscoLópezMorales先生(墨西哥)为大会报告员;
5.选举保加利亚、印度、塞内加尔和保加利亚为大会副主席。
2.GA3号决议
大会,
1.审议了ITH/08/2.GA/CONF.202/3Rev.号文件;
2.通过修正后的并作为本决议附件的其第二届会议(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2008年6月16日至19日)议程。
大会第二届会议议程
议程项目:
文件:
1.
会议开幕
2.
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
ITH/08/2.GA/CONF.202/2
3.
通过议程
ITH/08/2.GA/CONF.202/3Rev.
4.
关于委员会活动的报告
ITH/08/2.GA/CONF.202/4
5.
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草案
ITH/08/2.GA/CONF.202/5
6.
给委员会提供咨询援助
ITH/08/2.GA/CONF.202/6
7.
确定缔约方给基金捐款的统一比率
ITH/08/2.GA/CONF.202/7
8.
基金资金使用计划草案
ITH/08/2.GA/CONF.202/8
9.
遴选公约徽标
ITH/08/2.GA/CONF.202/9之二
10.
审查和可能修正《大会议事规则》
ITH/08/2.GA/CONF.202/10
11.
1.EX.GA3号决议的后续行动
ITH/08/2.GA/CONF.202/9Annex
12.
选举委员会委员
ITH/08/2.GA/CONF.202/9
13.
其他事项
14.
会议闭幕
资料文件:
实用资料
ITH/08/2.GA/CONF.202/INF.1
暂定与会者名单
ITH/08/2.GA/CONF.202/INF.2
委员会侯选国名单
ITH/08/2.GA/CONF.202/INF.3
临时日程安排
ITH/08/2.GA/CONF.202/INF.4
往届会议简要记录
缔约国名单(截至2008年6月19日)
2.GA4号决议
大会,
1.审议了ITH/08/2.GA/CONF.202/4号文件;
2.忆及《公约》第30条;
3.注意到ITH/08/2.GA/CONF.202/4号文件附件中所载的、委员会关于其2006年1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活动报告,并感谢委员会所做的出色工作;
4.请总干事按照《公约》第30条第2款向教科文组织大会提交报告。
2.GA5号决议
大会,
1.审议了ITH/08/2.GA/CONF.202/5号文件;
2.忆及其1.GA7A号决议;
3.批准修正后的并作为本决议附件的《业务指南》;
4.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源的可能途径的增补指南提交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
5.还请总干事在基本文件中以教科文组织的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和传播《公约》法定机构起草、通过和批准的所有文件以及公约的文本,并请他为本册基本文件作序。
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目录
段次
第1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58
1.1
列入《急需保护名录》
1-18
1.2
列入《代表作名录》
19-33
1.3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
34-42
1.4
最能反映《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43-58
第2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和国际援助
59-75
2.1
基金的资金使用方针
59-60
2.2
国际援助
61-75
第3章
参与实施《公约》
76-95
3.1
各社区、团体以及适当的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所的参与
76-86
3.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
87-95
第4章
缔约国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96-114
缩略语
条款
《公约》的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员会
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总干事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基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大会
《公约》缔约国大会
ICH
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作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代表作名录》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缔约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
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急需保护名录》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COM
委员会第一届会议
1.EXT.COM
委员会第一届特别会议
1.GA
大会第一届会议
2.COM
委员会第二届会议
2.EXT.COM
委员会第二届特别会议
第1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1
列入《急需保护名录》
第7(g)(i)和17条
列入名录的标准
1.EXT.COM6
1.
要求申报缔约国,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要求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U.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U.2
a.
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个人和缔约国均做出了努力,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
b.
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得到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
U.3
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传播该遗产。
U.4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他们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已得到了申报。
U.5
该遗产已按第11和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U.6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已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条第3款,将该遗产列入名录。
申报程序
2.COM6
2.
要求申报缔约国采用本《业务指南》附件中的申报表,让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参与申报准备工作。
3.
如果遗产位于多个缔约国,则鼓励缔约国多国联合申报。
4.
在委员会评估之前,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其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而不影响其根据《公约》获得国际援助的权利。
申报审查
5.
为了方便委员会评估,根据《公约》第9.1条,最好由一家以上经认证的咨询组织,和(或)根据《公约》第8.4条,由一家或多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拥有公认权限的公营或私营机构和/或私人审查申报。
申报不得由提交申报的缔约国的国民审查。
6.
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列入名录的标准。
7.
每次审查都应评估遗产的生存能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性。
同时,还应评估遗产消失的风险,消失的原因既包括缺乏保护手段,也包括全球化进程和社会变革进程。
8.
这些审查的报告应包括建议委员会将申报遗产列入或不列入名录。
委员会的评估和决定
9.
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所有申报的概览,包括摘要、审查报告和有关缔约国的所有反应。
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查阅。
10.
评估之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应该将遗产列入《急需保护名录》。
特别急需办理的申报
2.COM6
11.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且按照U.6标准,委员会可能会要求有关缔约国加速提交申报材料。
在申报材料提交后,委员会将与有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委员会按个案建立的程序,尽快评估申报材料。
12.
任何缔约国(包括遗产所在缔约国)、有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请委员会关注特别紧急的个案。
有关缔约国应得到及时通知。
将遗产从《急需保护名录》中删除
13.
如果委员会在评估保护计划执行情况后,认为某项遗产不再符合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某一项或多项标准,则可将该遗产从名录中删除。
将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
14.
一项遗产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和《代表作名录》。
但缔约国可申请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
此种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符合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申报程序和时限提交。
更新和发布《急需保护名录》
15.
列入名录的遗产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应提供给秘书处查阅,并尽可能让公众能够在线查看。
16.
应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主要通过《公约》网站,每年发布一次最新《急需保护名录》。
印刷版将在两年一次的缔约国大会上出版。
时间表--程序纵览
2.COM6
17.
第1阶段:
筹备和提交
当年9月1日
可要求委员会提供筹备性援助的最后期限。
第1年3月31日
秘书处必须收到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
此日期之后收到的申报材料将在下一周期审查。
第1年6月1日
秘书处处理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到申报材料。
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建议缔约国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
第1年9月1日
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所需申报补充材料(如有)的最后期限。
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可在下一周期补充完整。
第2阶段:
审查
第1年9月
委员会为每个申报文件选择一个或多个咨询组织、科研院所和/或专家,负责审查。
第1年10月至第2年4月
审查。
第2年3月31日
为了对申报进行适当审查,审查员要求缔约国提交补充材料的最后期限。
第2年5月1日
秘书处将有关审查报告转交申报缔约国。
第2年8月1日
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交委员会委员。
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还应供缔约国在线查阅。
第3阶段:
评估
第2年9月
委员会评估申报材料并做出决定。
18
第一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过渡时间表
2.COM6
2008年10月1日
在准备申报材料方面申请初步协助的截止日期。
2008年11月
审批初步协助申请。
2009年3月15日
秘书处接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
2009年4月15日
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完成申报所需的补充材料的截止期限。
如申报资料不齐,可于下一个周期补齐(2010年)。
2009年4月
委员会关于审查各申报资料评审员的决定。
2009年4月至6月20日
申报列入评查人的审查。
2009年6月25日
为了对申报进行适当审查,缔约国提交申报评审员所需补充材料的截止日期。
2009年7月1日
秘书处向申报的缔约国转交相关的审查报告。
2009年8月
秘书处向委员会委员转交审查报告。
申报资料以及考察报告应放在公约网站,供缔约国参考。
2009年9月
委员会对第一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申报进行评估。
1.2
列入《代表作名录》
第7(g)(i)和16条
列入名录的标准
1.EXT.COM6
19.
将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证明拟议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R.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R.2
将该遗产列入名录将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反映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证明人类创造力。
R.3
拟订的保护措施可保护并宣传该遗产。
R.4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他们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已得到了申报。
R.5
该遗产已按第11和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申报程序
2.COM6
20.
如果遗产位于多个缔约国,则鼓励缔约国多国联合申报。
21.
要求申报缔约国采用本《业务指南》附件中的申报表,让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参与申报准备工作。
22.
在委员会评估之前,缔约国可随时撤销其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报审查
2.COM6
23.
由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21条建立的附属机构完成申报审查。
24.
附属机构的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列入名录的标准。
25.
审查报告包括建议委员会将申报遗产列入或不列入名录。
委员会的评估和决定
2.COM6
26.
该附属机构将向委员会提供一份所有申报文件的概览和一份审查报告,而秘书则将这些文件和报告提供给缔约国查阅。
27.
评估之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应该将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
28.
如果委员会决定某项遗产不应列入《代表作名录》,则该遗产在四年之内不得再度向委员会申报列入名录。
将遗产从《代表作名录》中删除
2.COM6
29.
如果委员会认为某项遗产不再符合列入《代表作名录》的某一项或多项标准,则可将该遗产从名录中删除。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
2.COM6
30.
一项遗产不可同时列入《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
但缔约国可要求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
此种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符合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申报程序和时限提交。
更新和发布《代表作名录》
2.COM6
31.
列入名录的遗产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应提供给秘书处查阅,并尽可能让公众能在线查看。
32.
应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主要通过《公约》网站,每年发布一次最新《代表作名录》。
印刷版将在两年一次的缔约国大会上出版。
时间表—程序纵览
2.COM6
33.
第1阶段:
筹备和提交
第1年8月31日
秘书处必须收到申报的最后期限。
此日期之后收到的申报将在下一周期审查。
第1年11月1日
秘书处处理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到申报。
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建议缔约国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
第2年1月15日
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所需申报补充材料(如有)的最后期限。
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可在下一周期补充完整。
第2阶段:
审查
第2年5月
附属机构审查。
第2年7月1日
秘书处将附属机构的审查报告转交申报缔约国。
第2年8月1日
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交委员会委员。
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还应供缔约国在线查阅。
第3阶段:
评估
第2年9月
委员会评估申报材料并做出决定。
1.3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
第31条
2.EXT.COM7
34.
根据《公约》第31.1条,在缔约国大会通过本《业务指南》后,委员会应自动将《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所有遗产列入第16条所述的名录。
35.
这一列入名录的规定适用于领土上存在一项或多项宣布为代表作的所有会员国,而不管其是否是《公约》缔约国。
有宣布为代表作并列入名录的遗产的非缔约国会员国在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对其领土上的此等遗产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承担所有义务,但不可断章取义地单独援引或适用这些权利和义务。
36.
总干事将就通过本《业务指南》事宜通知领土上有宣布为代表作并列入名录的遗产的所有非缔约国会员国。
《业务指南》要求这些遗产应根据第16.2条与将来列入名录的遗产享有同等地位,同时按照本《业务指南》预设的方式,在监测、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以及删除方面应受同一法律制度约束。
37.
通过上述通知,总干事将按委员会的授权同时邀请各非缔约国会员国在一年之内明确地书面同意按上文第35和36段所预设的方式接受《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38.
有关非缔约国会员国接受权利和义务的书面通知应发给作为《公约》保管人的总干事,而发出此等通知就意味着宣布为代表作的有关遗产将接受《公约》全套法律制度的管辖。
39.
如果非《公约》缔约国的会员国拒绝在一年之内书面同意就其领土上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遗产接受《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拒绝承担各项义务,那么,委员会应有权将这些遗产从名录中删除。
40.
如果非《公约》缔约国的会员国未对通知做出反应,或对其意图保持沉默,或者在一年之内未能明确表示同意,委员会将把其沉默或不反应视为拒绝,然后凭此适用上文第39段的规定,除非存在超出其控制能力的情况使其不能通报其是接受还是拒绝。
41.
如果宣布为代表作并列入名录的遗产既存在于缔约国,也存在于非《公约》缔约国的会员国,应视为其享有《公约》全套法律制度的所有利益,总干事将按委员会的授权请非缔约国会员国同意《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
在非缔约国的会员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将有权要求其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宣布为代表作的有关遗产的行为。
42.
委员会应按本《业务指南》预设的方式和格式向大会报告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1.4
最能反映《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第18条
提名和遴选程序
2.COM12
43.
鼓励缔约国向委员会提名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供其遴选和宣传。
第18.1条
44.
委员会在遴选和宣传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45.
在提交委员会遴选和宣传的时候,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既可以是已经完成的,也可以是进行中或计划中的。
46.
缔约国可单独或联合提名。
委员会既鼓励提名分地区或地区计划、项目和活动,也鼓励提名地理上非邻近地区缔约国联合进行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47.
缔约国可根据有关国际援助的规定,即《公约》第20至24条,为拟订此类提名申请筹备性援助。
第18.3条
48.
提交提名的缔约国应采用本指南附件展示的格式。
提名应在委员会评估那年的3月1日前提交。
49.
委员会将在开会时成立工作组,负责完成对提名的初步审查。
工作组应向委员会提供其对提名遗产价值的评价以及概括性建议。
50.
委员会决定是否选择某项计划、项目或活动。
51.
委员会在每次会议上都可明确呼吁提交具有第19条所述国际合作特色的提名,和/或关注保护工作的特定优先方面。
遴选标准
2.COM12
52.
委员会应从提名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中选出那些最符合以下标准:
a.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涉及《公约》第2.3条定义的保护。
b.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
c.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体现了《公约》原则和目标。
d.
如果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已经完成,那么,应已有效保护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能力。
如果处于进行或规划中,则可合理预期其即将可持续地保护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能力。
e.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的参与下,在他们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下,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已得到或即将得到实施。
f.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作为保护活动的分地区、地区或国际范例。
g.
如果其计划、项目或活动被选中,提名的缔约国、执行机构和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愿意合作,传播最佳做法。
h.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过程易受其结果评估的影响。
i.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用于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
宣传和传播
2.COM12
53.
委员会应鼓励研究、记录、出版和传播国际合作的良好做法和模式。
国际合作包括制订保护措施,为执行措施创造有利条件。
这些措施应是缔约国在凭借援助或独立执行选定计划、项目和活动过程中形成的。
54.
委员会应建立、不断更新并公布一份其已选定为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登记册。
55.
委员会应鼓励各缔约国为实施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
56.
除了选定计划、项目和活动的登记册,委员会还应编制并提供有关所采用的或拟采用的措施和方法的信息和经验(若有)。
57.
委员会应鼓励研究和评价其选定计划、项目和活动所涉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促进此种研究与评价方面的国际合作。
58.
以这些和其他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中吸取的经验教训为基础,委员会应提供最佳做法方面的指导,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第7条(b)款)。
第2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和国际援助
2.1
基金的资金使用方针
第7(c)、(d)、25、27和28条
1.EXT.COM92.COM9
59.
根据《财务条例》第1.1条,基金资源由一个特别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提供《公约》第五章所述的国际援助。
60.
资金还可用于:
a.补充《财务条例》第6条所述的准备金;
b.支持第7条所述的委员会的其他职能,其中包括第18条项下的提名;
c.为了支付委员中发展中缔约国的代表参加委员会会议的费用,但只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家;如果预算允许,支付作为《公约》缔约国而非委员会成员国的发展中国家代表参加会议的费用,但只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家;
d.支付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私人应委员会要求提供咨询服务的费用。
e.支付受委员会邀请参加会议的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私人、社区和群体的优秀成员参加会议的费用,以便就具体问题向其咨询;
2.2
国际援助
第20、21、24.2和18条
2.COM11
国际援助的目的和形式
61.
提供给缔约国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是对国家保护工作的补充。
62.
委员会可根据可用资金的情况接收、评估和批准《公约》第20和21条所述对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国际援助的申请。
优先考虑有关以下方面的国际援助申请:
a.
保护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
第20条(a)款
b.
编制第11和12条意义上的遗产目录;
第20条(b)款
c.
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第20条(c)款
d.
筹备性援助。
63.
如第22条(紧急援助)所述,在紧急情况下可给予第20和21条所述的国际援助。
64.
委员会可以接收、评估和批准对筹备性援助的申请。
筹备性援助的目的在于帮助拟订对列入《公约》第17条所述《急需保护名录》的申请以及第18条(筹备性援助)所述对提名的申请。
资格和遴选标准
65.
所有缔约国都有资格申请国际援助。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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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 物质文化 遗产 公约 缔约国 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