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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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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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了!
佛山12345 今天
十一月初颁布新修订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在“《办法》”的细则出炉了
让我们来看看,大家关注的重点都有哪些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办法》共分为五章28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的修订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同时明确持本市居住证的新市民经本人申请后纳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按照积分排名从高到低的方式获得公共服务,确保积分指标体系公平公正。
第二章工作职责,规定了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了市公安局、教育局、住建局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积分办的职责分工,并明确规定了积分制服务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基础,实行“最多跑一次”制度。
第三章积分规则,规定了入户、入学、入住积分服务管理的工作模式、积分周期、排位原则等。
第四章申办流程,分别规定了新市民申请积分入学、积分入户、积分入住的申请流程,新市民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19年1月1日,同时明确规定了之前购房直接入户、购房直接入学与本办法的过渡期规定,及其相关文件政策效力的调整。
《办法》中的附件《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积分指标》,规定了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组成。
每一类的指标都规定了详细的构成体系及具体分值。
总的原则是根据新市民在佛山稳定居住、稳定就业、自身素质、社会贡献以及社会信用等情况作出规定,有序引导有能力有需求在佛山稳定生活工作的常住人口真正留在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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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部分
将购房入户纳入积分入户,不再执行原购房入户政策。
入户基本条件
《办法》规定在我市已办理居住证、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申请积分入户。
入户计分指标
房产情况不再是入户的充分条件,只是作为计分指标之一,按照房产(含公寓、商铺、写字楼等商业类房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积1分计分,最高计分144分。
入户政策过渡期
(1)在《办法》实施之日前获得住宅房屋产权证件(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按照原购房入户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对于《办法》实施之日前尚未获得住宅房屋产权证,但按照规定已完成网上认购,购房业主可能无法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房地产开发商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商与购房业主应在3个月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购房业主在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3个月内可按照原购房入户相关规定申请入户。
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房地产开发商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开发商与购房业主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即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购房业主(含二手房)可在在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3个月内按照原购房入户相关规定申请入户。
③上述过渡期间不受2019年12月31日截止时间的限制,但受3个月的期间约束。
即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商与购房业主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购房业主产权证的办理,购房业主获得产权证后,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超过期间的视为放弃。
(网上认购是指:
购房人与开发商达成初步购房意向后,由开发商登录市住建管理局开发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录入认购人、认购房产等信息后,打印网上认购书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后,完成网上认购工作)
入户指标分配
入户指标按年度分配。
根据城市发展可承载力,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全市积分入户指标数和分配方案,各区、各镇街每季度对全区、镇(街道)积分入户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按照排名高低获得入户资格。
入户总积分
基础分+加分+减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入学部分
取消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待遇。
入学条件
《办法》规定在佛山拥有合法房产的非户籍人员,统一参加我市新市民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积分排名。
入学过渡期
《办法》对该项政策设置了政策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市民的住宅房屋产权证件(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在办法实施之日前,且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其适龄子女2019年申请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或初中一年级,可申请政策性借读生安排入学。
如果新市民的住宅房屋产权证件(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购房合同备案日期在办法实施之后(含实施当天)的,则一律按积分申请入学。
2020年1月1日之后,我市将不再执行“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政策,届时,持任何时间办理的住宅房产证明提出入学申请,均统一纳入积分制入学进行安排。
入学总积分
基础分+加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其他部分
将符合申请保障性公租房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到积分服务中。
1、《办法》规定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积分入住保障性公租房。
2、积分入住申请资格的审核和住房分配管理,按照《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3、入住公租房总积分=基础分+加分+减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对部分计分指标及项目进行调整。
1、房产情况在入户、入学积分分值从80分提升至最高144分。
2、落实居住证制度,提高居住证和社保的积分分值,本地居住证由每年5分提高到10分,最高120分,本地社保的分值由原来最高可积100分提高到最高150分。
3、为在佛山从事环卫、公共交通驾驶员等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新市民设定了最高可达80分的加分分值。
4、体现租购平权,增加了租房计分项,最高计分分值为30分。
5、避免父母学历差异对小孩教育造成的不公平,积分入学中取消父母学历加分。
6、鼓励新市民在佛山创新创业,对佛山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提高了科技创新、投资纳税分值,扩大了纳税税源,对纳入积分的税款来源不再限于从事工商经营活动。
7、提高各区自主加分。
针对各区的差异性,每年各区自主加分由40分增加到60分,帮助镇街解决各类人才子女的入学加分等问题,为各镇街留住有需要的人才。
推动网上办理,落实“最多跑一次”制度。
《办法》明确要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依托,实行“一网式”服务,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实行“最多跑一次”制度。
新市民足不出户可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服务、积分制服务等,全部业务网上全流程办理,实现办事“最多跑一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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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新市民,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持本市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积分服务,纳入积分制服务范围。
但申请积分入户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按照统筹兼顾、总量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排名的原则,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积分入学、积分入户、积分入住保障房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组成。
各区自定指标是指各区结合自身实际设定的加分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市民办)合署办公,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
第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数和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新市民办备案。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确定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于每年5月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新市民办备案。
市住建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制订新市民公租房年度供应计划,做好新市民公租房的申请资格审核与积分排名后的公租房分配及管理工作,与市新市民办共享新市民公租房分配信息。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各区、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积分核查工作按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核查评分。
公安机关负责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评分、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以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的核查评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的核查评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婚检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资料、无偿献血证书及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类别的核查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住建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化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核查评分。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评分。
新市民事务办公室负责出租屋登记备案合同、居住证、新市民表彰奖励及新市民事务办公室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核查评分。
团委负责由其组织的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证明的核查评分。
公共事业部门负责环卫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中心血站负责成功无偿献血人员的核查评分。
红十字会负责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的核查评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积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各区应参照市的做法相应成立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积分办),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指导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积分办]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做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报送工作。
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区、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入学指标数给新市民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按期公布可提供给新市民随迁子女入学的学位数等各类信息,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各镇(街道)积分办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和档案保存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各镇(街道)积分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具备条件的受理窗口和涉及新市民积分制入户、入学、入住等公共服务的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十一条 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使用市积分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共享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住建管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数据资源,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基础,实行网上申请、查询、审核、评分、排名、公示等“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受理积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实行“最多跑一次”制度。
积分制相关申请表格可以在佛山市新市民服务信息网下载,以及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流管服务站领取。
第三章 积分规则
第十二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和信息系统,各区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权。
新市民申请人在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以积分排名从高到低的方式获得公共服务。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以首次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先后时间确定排名。
第十三条 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积分排名以学年为单位开展。
入户积分排名以季度为单位开展。
入住公租房的申请时间以各区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积分制服务的新市民应在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各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或通过市积分系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
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入住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积分制服务。
第十五条 新市民及其配偶同时申请积分制服务的,只取夫妻其中一方积分。
第十六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过程中,对核查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分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镇(街道)积分办申请再次核查。
区、镇(街道)积分办应在成绩公示期内将材料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再次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成绩公示期内完成再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积分办,由积分办统一回复申请人。
如果核查后积分结果排名变动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新市民申请的积分以当次本类别服务事项的积分结果排名确定后终止。
申请积分入户的,积分入户结果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积分入学结果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申请公租房的,公租房分配结果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十八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新市民,如有未曾入读公办小学或初中起始年级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其居住地为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或者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新市民可于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持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要求上传至市积分系统,或前往其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为随迁子女提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申请。
(二)区积分办依据新市民积分情况,对积分结果进行统计、排名,并于每年6月按照全区或分镇(街道)对积分入学排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市政府网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不服从安排者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第十九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我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不含港澳台居民),或者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
积分入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持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上传市积分系统,或前往其实际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区积分办于每季度对全区或镇(街道)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区或各镇(街道)根据入户指标数和积分高低确定入户名单,最终确定的积分入户名单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市新市民办。
(三)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自入户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入户卡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相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四)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所有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以上(含100人,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公安机关负责集体户口的受理审批。
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新市民,可入户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办理入户手续时必须要出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集体户、政府提供长期租住的公共租赁房屋、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租赁住宅房屋(须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与亲友搭户。
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含入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申请时上1个自然月起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直接向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第二十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积分入住公租房。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持身份证、户口簿、有效居住证、个人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通过市积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或向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的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将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市积分系统或通过系统传送至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移交所在镇(街道)住建管理部门进行条件审核。
(二)区、镇(街道)住建管理部门根据住房保障相关法规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等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交回相应积分服务窗口进行积分排名并公示。
住建管理部门按照积分排序结果及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分配。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住建管理部门回复申请人,并将结果反馈给区积分办。
新市民积分入住申请资格的审核和住房分配及管理,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要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各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负责对各类积分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有效的纸质资料及时录入市积分系统。
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通过市积分系统或将纸质资料提交区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区或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积分系统核查评分工作。
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情形的,各相关单位应在确认扣减分情形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送区积分办,区积分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新市民向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应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等系统申请并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按照属地新市民服务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做好现场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实等工作。
(一)文化程度。
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认证资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在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向发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网上补录或由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评审表(或考核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凡在外省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申请办理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并提供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三)社会保险。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参保凭证;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异地参保凭证。
(四)房产情况。
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经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积分入住公租房的应提供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无房产承诺书。
(五)居住年限。
应提供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户及积分入住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开始申请当日,积分入学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申请年度的5月31日(含当日);居住证(暂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暂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
(六)收入情况。
应提供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当年家庭人均收入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计划生育。
应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提供相关指标证明材料及《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
(八)专利创新。
应提供科技创新奖励文件材料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表彰奖励、竞赛获奖。
应提供表彰、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社会贡献。
应提供团委或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参与公益或志愿等社会服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投资纳税。
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二)卫生防疫。
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2.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材料。
(十三)住房公积金缴交。
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含原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及复印件。
(十四)特定公共服务领域。
应提供环卫、公共交通的工作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需要调整的,由市新市民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新市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购房获得政策性借读生待遇政策,统一纳入积分服务体系。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备案购房合同,且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可继续按照政策性借读生有关规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中的“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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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 市民 积分 制服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