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動力廠和研究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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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動力廠和研究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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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和研究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3016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二十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四、受理机构
环境保护部
五、决定机构
环境保护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或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出申请。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建设项目选址、布局符合区域规划等有关规划环评。
3.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流出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流出物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所申请的项目违背了区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
4.项目选址、布局不符合区域发展规划。
5.污染防治措施不明确,或不能够实现达标排放的要求,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或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
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复印件
1
电子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原件
1
纸质
如不能全本公开,应提供公开版以及删除全本中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公开版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复印件
4
纸质
2
电子
注:
1.上述文件的电子版均不含涉密内容。
2.除上述文件外,申请人应提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核与辐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涉密项目除外)、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报送或信函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核与辐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涉密项目除外)
2.窗口接收: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3.信函接收:
环境保护部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联系电话/传真:
(,••) 5/66556428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1:
30,13:
3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环境保护部递交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文件,并附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部进行形式审查,可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项目审查
如需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组织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技术审评,审评过程中如提出审评问题,申请人对审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在对申请项目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得到落实和基本解决后,技术支持单位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
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求意见,组织环境保护部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形成咨询意见。
(三)项目批准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作出批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项目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项目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公告期为7个自然日。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流程详见附录。
十一、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环境保护部对于批准的建设项目以“环审(20XX)XX号”文件出具《关于XX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对于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以“环办函(20XX)XX号”出具《关于不予批准X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受理决定后,将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网上公告。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将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网上公告。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电话:
(•,•)
(二)电话咨询:
环境保护部核电安全监管司综合处(010)66103071
环境保护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核电一处(010)66556353
环境保护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核电二处(010)66556358
环境保护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核电三处(010)66556843
环境保护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反应堆处(010)66556370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电话:
(•••)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环境保护部信访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
(•,,) 60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环境保护部信访办公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行政审批大厅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1:
30,13:
30-17:
00o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
乘地铁2号线、6号线到车公庄站,从B出口方向向南走70米后向东走200米。
十九、公开查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交或受理后,可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查询受理结果或审批结果。
附录
(一)基本流程图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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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核動力廠 研究 堆環境影響評價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