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幸福大院”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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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幸福大院”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效解决“老有所养,幼有所托”的“一老一小”问题,扩大群众家门口的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进一步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托幼服务水平,为“幸福”建设提供平台支撑,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统领,以养老托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事业产业协同发展、普惠可及可负担、养老托育一体推进为重点发力方向,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推动“一老一小”工作跨越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达到“子女(家长)安心、老人(儿童)开心、政府放心”的效果。
二、基本原则
1、镇村主导、社会参与。
认真履行规划指导、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职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村居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助老、托幼服务,逐步建立与人民需求相适应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2、资源整合、规范提高。
立足实际,科学制订助老托幼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社工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儿童关爱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各类资源,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托幼事业全面科学发展。
加大业务指导,制订行业规范,提高农村“幸福大院”品牌服务效益。
3、创新机制、多元投入。
创新工作机制,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和爱心企业参与。
转变观念,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为投资者打造稳定、开放、透明、公平、高效的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加入。
4、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选择条件成熟的村居进行试点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示范样板。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村居和自然庄台稳步推进项目建设,最终在全镇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全域覆盖的农村“幸福大院”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先期运行、逐步提高”的思路,与社工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儿童关爱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现有阵地进行整合共建或利用闲置用房进行改扩建。
建成后主要提供助老、助残、托幼、助餐、助医、助乐等综合性服务。
(一)建设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推进全镇农村“幸福大院”建设。
1、2022年,在8个条件成熟的村居开展农村“幸福大院”试点建设。
2、2023-2024年,每年推动5-10个村居和5-10个自然庄台进行农村“幸福大院”建设。
3、2025年,剩余村居和庄台全部完成农村“幸福大院”建设目标。
及时总结试点建设运营经验,持续推动农村“幸福大院”建设及服务拓展,将农村“幸福大院”项目做细做实、做大做强,最终实现品牌化运营。
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农村“幸福大院”基础建设要求
农村“幸福大院”的设置一般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无污染、人口集中的居民区,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选址应以低层建筑为主且相对独立,禁止使用地下室。
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二层。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组织机构,严格管理制度,严格用电、用气安全。
农村“幸福大院”选址后,使用房屋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保用房安全。
农村“幸福大院”设施未经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确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的标准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幸福大院”应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和办公场所,室内使用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具备“八室一场所”基本服务设施,即:
日间照料室、图书阅览室、康复健身室、老年活动室、儿童活动室、医疗保健室、助餐就餐室、办公室,室外要有老年人、婴幼儿活动和健身场所。
功能室设置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三)农村“幸福大院”运营管理
农村“幸福大院”新建或者改扩建完成后,经相关业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须立即投入运营。
农村“幸福大院”应发挥积极的助老、助残、托幼、助餐、助医、助乐功能,服务项目应以“一老一小”实际需求为引领,从以下方面进行试点突破:
1、开展助餐服务。
鼓励农村“幸福大院”发挥资源优势,探索开展助餐试点。
助餐服务积极引导村居、餐饮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多方参与,建立以社会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为主的多元化投入经营机制。
如自办食堂,食堂应在具备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突出公益属性。
2、开展助医服务。
依托村卫生室医生以及参与志愿服务的专业医护人员,加强对老年人的健康知识宣传,增强老人的疾病防范意识,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定期为老人免费测量血压、脉搏,建立健康档案。
定期邀请专业医生为老年人讲解关于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治问题,鼓励老年人树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鼓励邀请专业按摩理疗团队,为老年人进行按摩理疗活动,提供疏通经络、缓解肩颈、腰腿疼痛等服务,解决老年人腿脚不便、去医院就诊有困难的实际问题,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享受这些便利服务。
3、开展辅具租赁服务。
协调市残联在农村“幸福大院”配备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建立辅具租赁服务体系,实施辅具清单管理。
建立老年人、残疾人认知能力评估筛查及康复干预服务机制,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免费租赁服务。
4、开展志愿服务。
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引导社会志愿者积极开展志愿服务,通过开展文化活动进大院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同时引导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到院开展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专业服务。
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时间银行”、“积分奖励”等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
5、开展托幼服务。
服务内容为日托、午托、晚托未成年人及向其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但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整合优秀的志愿服务资源,巧借外力、善用资源,减轻家庭照料看护负担,配合村居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入户走访、学习辅导、情感关怀等。
(四) 农村“幸福大院”奖补原则
政府对积极申报农村“幸福大院”建设的村居集体和个人给予一次性项目整合补助,根据农村“幸福大院”运营情况,按服务覆盖率、服务需求满足率及满意率对机构按年进行运营奖补。
推动建立办得起、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1、一次性整合建设补助:
由村居、组织或个人向政府提出农村“幸福大院”项目建设申请,经镇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项目实施,项目建成,经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农村“幸福大院”建设要求的,按项目整合建设投入情况经过审计确认进行奖补,补助金额另行商定。
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只能用于养老托幼服务,未经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项目用途。
2、机构运营补助:
每年年底根据农村“幸福大院”的实际服务人次和效果进行奖补。
镇按照各个农村“幸福大院”申报的,经审计确认的实际运营经费(包含农村“幸福大院”运营必要的人员工资、水、电、气等费用)适当进行奖补,奖补金额另行商定。
3、助餐补助:
原则上根据助餐对象实际就餐人次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及方式另行商定。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
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镇、村、有关部门在农村“幸福大院”建设中的职责分工,上下齐抓共管、整体合力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大资金扶持
充分发挥补助资金引导的杠杆作用,加大财政对村居农村“幸福大院”建设运营的保障力度,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强化监管考核
将农村“幸福大院”建设工作纳入村居绩效考核。
加强对建设标准、运营效果、资金规范使用、服务满意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幸福大院”建设责任到位、落实到位、管理规范、成效明显。
(四)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农村“幸福大院”运营制度建设,强化服务人员能力与素质管理。
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在服务内容、服务项目、财务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幸福大院”运营持续有序。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孝老助残托幼的传统美德和养老助残托幼服务先进典型,重点宣传一批运营效果佳的农村“幸福大院”、社会参与的志愿服务典型等,提升社会参与居家养老助残托幼服务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支持养老助残托幼事业发展、参与为老助残托幼服务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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