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度汇编(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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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度汇编(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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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度汇编(示范文本)
目录
一、领导决策方面
**县供销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3
**县供销联社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5
**县供销联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8
**县供销联社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制度 14
二、事务管理方面
**县供销联社财务管理制度 17
差旅费报销流程图 21
财务报销流程图 22
公务接待流程图 23
固定资产权利管理运行图 24
**县供销联社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 25
办公用品采购流程图 26
**县供销联社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27
**县供销联社开放办社管理制度 29
**县供销联社社有资产管理制度 31
社有资产管理流程图 34
**县供销联社会务管理制度 35
三、权力运行方面
**县供销联社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37
**县供销联社政务公开制度 38
**县供销联社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41
**县供销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县供销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提升工作效率,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社有资产处置、开放办社、合资合作事项。
(二)研究部署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贯彻落实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决定,研究讨论日常工作落实措施。
(四)听取各科室分管领导汇报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五)其他应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讨论、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主任负责制。
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不能参加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会议由县供销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议题的需要列席,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四条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经主任审定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议题实行会前申报制,由主任确定,一事一议,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充分酝酿。
提交科室、企业、事业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议题内容涉及2个及以上科室时,主办科室要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拟提交议题由分管领导审议后,填制报送单,报主任审定。
审定议题经办公室汇总后,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将材料送各参会人员。
(二)会中决策。
议题汇报人一般为科室主要负责人,如有会前征求意见的,相关情况一并汇报。
各参会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对审议的议题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补充程序和材料后再次审议等决定。
会议研究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最终综合汇总确定意见为准。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时间、名称、主持人、出席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作如实记录。
(三)会后落实。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县供销联社领导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负责落实。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任明确一名副主任牵头负责,各相关科室积极配合。
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督办、确保落实,一般在下次主任办公会议召开时,就上次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确需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再次审议决定。
45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管,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上级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意见》、《关于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中的“一把手”,指县供销联社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条“一把手”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一把手”应当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对班子成员的分管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把关。
班子成员应及时向“一把手”请示汇报分管工作。
第三条“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工作(以下简称“五个不直接管”),以上五项工作由班子副职分管。
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划分“一把手”和分管副职的职责权限,理顺关系,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党政主要领导在“五个不直接管”中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副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做到虽然不直接管,但应总揽全局,大事清楚,监管到位。
(三)分管副职要及时汇报。
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按照规定和程序操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不准擅自做主、独断专行。
要履职尽责,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制度,做到按章办事,不准发生超越职权,出现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一把手”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会议表决末位表态制。
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要求,凡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由分管领导或承办科室(负责人)提交讨论方案,讨论时,“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由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做好记录。
第五条表态程序
(一)事前告知。
在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审批使用等问题时,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充分讨论。
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
(三)末位定议。
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
(四)如实记录。
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方式、会议决策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
第六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进行监督。
定期召开党组会、民主生活会,汇报、检查、总结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情况和分管副职履职尽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重要问题需由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决定实施,分管副职不得擅自做主。
第七条加强公开监督。
通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述职等形式,及时公开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情况及分管副职履职情况。
分管副职要慎用权力,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第八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
对不执行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的“一把手”,尤其是对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县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供销联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县供销联社党组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县供销联社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供销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管理
1.机关中层干部推荐、提名、录用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的处理;
3.县供销联社管理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2.项目申报方案的制定及项目资金分配;
3.大额资金使用在5千元以上;
4.单品采购5千元以上、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县社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县社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县社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县社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县社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驻财政局纪检组意见,履行相应程序。
后备干部、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县社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县社党组会讨论决定。
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县社党组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县社党组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县社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县社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县社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县社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县社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县社党组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县社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县社党组会决策后,由县社党组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社党组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县社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社党组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县社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县社党组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科室、直属单位严格执行,及时向县社党组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县社党组会对县社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主动接受县纪委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对县供销联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决策的程序、过程、结果及时通报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县社党组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应及时向县社党组报告,必要时可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五)县社党组会应督促下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县社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县社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县社党组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报请上级党委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做出调整。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
和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中央“新网工程”项目和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等。
本规定所称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及以会议纪要、备忘、推荐、支持、照顾等方式方法,或者授意、明示、暗示、默许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活动,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按法定程序正常开展和正常监督执法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不得有以下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兼任工程建设项目领导职务;或在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有关费用;或领取补贴、奖金、福利;
(二)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请示、报告、文件表示同意、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上级指示、决定拒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回复;对下级请示、报告、情况反映及重要社会舆论反映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三)借口加快建设速度,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程序;授意或要求为达不到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工期;
(四)暗示或强行变更职能部门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
(五)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暗示强制项目审批部门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擅自变更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六)同意、授意或默许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技术复杂或特别重大的招标项目,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
(七)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申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谋取中标;
(八)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
(九)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限值的编制,违反保密事项泄露标底等;
(十)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中标候选人放穿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材料设备及购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
(十一)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或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不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管理机构备案;
(十二)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借口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不在本单位进行公开有关工程造价审核结算结论;
(十三)妨碍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等形式影响干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整改、停工、诚信记录公示、罚款停业整顿、吊扣证照等处理措施;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县供销联社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二)认真编制和执行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保障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合理需要和各项资金正常运行;
(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四)节省节约经费开支。
第三条报销流程
1.报销审批流程:
经办人签字-财务科长审核-财会分管领导签字-出纳付款。
2.报销时,所持票据必须是法定票据;
3.结算起点为1000.00元,经费支出在1000.00元以上的业务必须转账;
4.职工报销时,必须按照报销程序审批,并将凭证交由财务科进行往来账务核销处理;
5.稽核人员须按照会计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要提出不予报销的意见。
第四条旅差费管理
1.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按上级文件或领导提出的工作任务填报公务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
2.班子成员因公出差,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3.公出期间严禁公款旅游。
确因正当理由办理私事应向主要领导告假同意后方可,按事假剔除。
4.差旅费报销。
公出上班后一周内必须报销差旅费,报销时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公出文件、公出审批单和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公出的住宿、就餐标准执行。
5.参加工作会议、学习培训、调研交流等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招待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对于来县供销联社进行公务活动的,由县供销联社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待。
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属于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一律不能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二)要严格规范接待流程。
县供销联社办公室接到公务接待公函后,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报告单》,明确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和场所,并制定接待方案,进一步明确接待标准,确定陪同人员、活动路线,细化用餐标准等内容,报告单和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方案和报告单明确的内容开展接待工作。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提供相关票据资料,经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进行公务接待报销。
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献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三)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工作。
根据财务人员设置的固定资产分类账,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办公室设置的固定资产登记簿,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科室提出意见,经办公室调查核实,确定现有资产无法调配后,由使用科室报请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采购。
固定资产购置按**县财政局的审批流程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三)固定资产的增加管理。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并修改固定资产登记簿内容,财务人员及时将新增固定资产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各使用科室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合理使用。
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管理。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由办公室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对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置意见。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
财务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状况,避免固定资产的流失。
差旅费报销流程图
出差人员持会议文件提出出差申请并填制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财务主管领导在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签署意见
出差人员按要求出差
出差人员根据取得的真实出差费用发票填写差旅费报销表,并将出差审批单及文件一同报审。
财务按照旅差费管理办法审核
财务主管领导签批
财务处报销
财务报销流程图
科室经办人提出支出申请、填写支出《申请单》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审核
大额资金支出需由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讨论决定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财务科室审核并安排资金
申请人完成工作事项、填写《审批单》
科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科室按照相关财务制审核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出纳支付现金或转账
公务接待流程图
接收因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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