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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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2023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泰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级收支行为的若干规定》、《泰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所辖的按村和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
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成立以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乡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乡农业农村局作为本区域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乡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牵头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乡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审核和记账,全面实行“报账制”管理模式,村会计(报账员)履行报账职责。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同时补充编制工程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资金、“六位一体”管护等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
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张榜公布,并报乡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乡会计代理中心将备案后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应当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预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和已落实的专项资金,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各项支出。
第八条农村集体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报账,特殊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可调整预算一次,亦需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加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报经乡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做好收支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计提公积公益金,不低于30%的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其余可用于外来投资分利和农户分配。
决算情况应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村组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各类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等。
上述资金均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农村集体支出非现金结算。
所有支出必须全部以转账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确需垫付资金的,可由经办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借取备用金(打卡),支付时刷卡结算,报账时垫付人应提供转账支付的支付截图、转账记录、刷卡记录等佐证资料。
第十二条凡转入农村集体的各类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均视为农村集体收入。
涉及土地征用及拆迁的工作经费应直接在征用单位列支,农村集体不得代为列支矛盾协调费、拆迁工作招待费和工作人员奖金。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理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结算。
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产权明晰、账实相符。
对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强资产管理和运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由市农业农村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标识管理,乡承担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产资源营运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需报乡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处置扶贫资产的,由所在村申请,乡根据情况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市财政、农业农村和项目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处置程序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使用一事一议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包括道路、水渠、桥梁、广场等基础设施)分两类登记:
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的,一般不纳入账内核算,作为账外固定资产登记;属于田间生产性基础设施的,统一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农村学校资产归属不明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是目前仍由教育部门继续使用的,不作集体资产登记;二是农村学校已废止不用、经教育部门核销的,作集体资产登记;三是既无教育部门核销凭证,也未继续使用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账外资产登记。
农村学校占用土地,未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作集体资源登记;已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不作集体资源登记。
第十九条农村卫生及养老设施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财政奖补投入建设的,作集体资产登记。
农村卫生及养老设施所占用土地,未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作集体资源登记;已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不作集体资源登记。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体育设施,无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购,还是接受捐赠的,一律纳入账内核算。
接受捐赠的,以体育部门投入的初始价值登记入账,无法取得原始价值的,可以按规定估价入账。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已经改制的,不作集体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
未改制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护和使用的,作集体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由水利部门直接管护的,作待界定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
第二十二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等,非独立核算的,其资产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账内资产登记。
独立核算的,其资产作为合作社资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挂钩帮扶等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统一作集体资产登记,纳入账内核算。
能够取得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入账;由政府(部门)统一购建,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以政府(部门)资产转移单或政府(部门)形成的资产划拨文件作为入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其余应作为集体积累资金。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开展资产年度清查工作,清查结果及时录入相关系统,并修改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数据,同时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台账,逐级汇总报告资产登记情况。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集体土地流转、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出售等,应当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责任。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责任和经营目标;采取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经营管理责任、经营目标和相关合同应当报乡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应当在落实使用单位、明确内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年收益率不低于购买总价10%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购买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不高于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购买市、乡集中实施的增收项目形成的资产除外。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售、转让集体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让价格应当在不低于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评估结果和成员(代表)会议确定价格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对外投资需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确定。
第三十二条以实物资产投资的需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账面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可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投资价值。
第五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业务由村会计(报账员)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资金、有价证券、票据和财务印章。
收取的现金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全额解缴到农村集体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
《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原则上由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保管,农村集体收取各类收入时,应持相关合同或文件由乡会计代理中心核算员开具结算凭证。
因特殊情况确需由村会计(报账员)领用的,乡会计代理中心必须实行结算凭证领用、缴销登记制度,并在领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结算、缴销,同时在已入账的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支出证明单》直接支出。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购买物品的日期、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支出证明单》的,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支出证明单》,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
凡使用《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成员(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2个以上知情成员(代表)签字证明后,履行理财、审核、审批手续。
仅由村干部经办、证明、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三十七条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审核审批人签字和民主理财组织印章俱全,否则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日常收支一般应在财务事项完结30日内报结;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般应在合同约定完工时间的60日内完成验收、审计、结算和报账等工作。
超过期限的需书面说明事由,报经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入账,否则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三十九条乡会计代理中心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代理账务核算业务,代管农村集体资金,应在农村集体提出委托支付申请的5日内完成票据审核和支付业务。
第六章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四十条凡村集体单笔超过2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村会计(报账员)要建立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台账,实行定项限额控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招待费支出。
村级公务招待费零支出。
村级商务接待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在规定的限额内按实列支。
商务招待费年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村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10%。
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
凡是公共财政补助的资金,一律不得列入上争资金计算,但可列支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总额不超过实际到账资金的5%。
村集体无到账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列支商务招待费。
限额以内的招待费需注明招待事由,实行一事一报,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列支香烟和酒水。
组级不得列支招待费。
第四十三条差旅费支出。
农村集体差旅费原则上应按实列支,报账时应注明出差事由,同时提供市级机关部门文件通知(函告等)或经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批准的假条后,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支要求和标准审批列支。
原则上,当年农村集体差旅费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除经批准的信访处理、特发事件外,不得报支出租车车费和油费。
招商引资、上争项目等使用出租车的,在招商、上争总费用内列支。
第四十四条报刊费支出。
村集体重点确保订阅的党报党刊有《人民日报》、《新华日报》、《泰州日报》、《求实》、《群众》,上述报刊每村可分别订阅1份。
在不突破报刊费限额(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的基础上,村集体可自行确定选择订阅《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
除上述重点党报党刊外,村集体不得列支其他报刊征订费用。
第四十五条电话费支出。
村集体固定电话需安装在村集体日常办公场所,不得以个人名义安装固定电话,不得在固定电话上捆绑移动通讯设备。
固定电话费按实列支,此外不得发放村干部电话补助,不得报支话费充值卡和移动电话话费。
第四十六条外出学习考察支出。
原则上村集体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党员、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乡批准;乡、市相关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
第四十七条捐助、赞助、贺礼支出。
农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七章福利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提出申请,提交集体讨论后打卡发放,否则不予入账。
第五十条对困难户救济、捐资助学、军烈属补助、伤亡慰问支出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并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制定统一的慰问标准,支出时应注明成员姓名。
特殊情况需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列支。
第八章村干部报酬奖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村干部职数应经乡组织部门核定或备案,村集体不得自行聘请发放工资补助的临时人员。
村干部报酬由基础报酬和考核报酬两部分构成,标准和计算办法由乡统一制定,并依据乡年终考核结果,经乡审批后发放。
第五十二条所有考核发放到村集体的奖金作为村集体收入全额入账核算,严禁不入账或少数人私分;奖励到人的按相关考核文件报乡审批同意后发放。
村集体不得自行制定专项工作考核意见发放奖金、补助。
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不得为村干部垫支应由村干部本人承担的养老保险金。
第五十四条村干部兼任中心户长或村民小组长的,不得领取给予中心户长或村民小组长的有关补助。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有效债权清收工作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
第五十六条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擅自无偿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十七条村集体范围内经营项目效益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农村集体资金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落实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担保,支付不低于10%的资金年占用费,并明确资金回收责任人,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收益。
所有借款均须由乡会计代理中心办理规范手续,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规范农村集体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
第五十九条严禁举债列支农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
第六十条严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农村集体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经乡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
由村党组织提出,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用途、对象等,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讨论。
由村两委会将初步方案向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听取代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3、公开公示。
由村委会将经代表讨论修改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注重收集群众意见。
4、申报审批。
由村委会将经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的方案、讨论记录、申报审批表及责任书,上报乡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5、实施跟踪。
经审批同意举债的,举债的资金应全额入账,使用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到会计代理中心申报拨付资金;举债增加应付款项的,应持审核审批手续、相关合同、债权人开具的合法票据、相关项目审计决算和验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会计代理中心及时报账。
6、公布结果。
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验收后,将项目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十一条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农村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章公益事业用工管理
第六十二条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
年初编制方案,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按劳分解到户,并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
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应实行台账管理,凭出工人签字确认的入账手续一事一报,并全部打卡到人(户)。
报支公用工时账面无资金的,应通过“应付款(内部往来)”入账核算。
支付出工款项时,应结合出工登记台账,依据账面往来款项和支付申请单打卡到户,严禁作村干部往来。
第六十四条一事一议筹劳实行“平时用工记载、按月汇总、按季公布、年终结算平摊”的程序进行。
平时用工记载:
以村或以组为单位,对平时出工情况按实记载,记载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出工日期、出工人员姓名、用工项目、标准工日数等。
按月汇总:
月度终了,对当月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登记。
按季公布:
对上季度各个月度各个农户出工情况,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分别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年终结算平摊:
对全年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并搞好结算平摊。
第六十五条“一事一议筹劳”工日平摊结算时,标准工日价值原则上控制在10元以内。
一事一议筹劳必须在年度内结算平摊,不得跨年度结算。
第六十六条不开展“一事一议筹劳”的村(组),每年年初应由成员代表讨论确定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支出标准和处置办法,列入年初预算,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并报乡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第六十七条对用工不明细、多项事项合并报支、未明确用工支出标准的公用工支出,乡会计代理中心应拒绝入账核算。
第十一章农村产权交易管理
第六十八条农村集体除小额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外,全面实行农村产权交易“应进尽进”、“应进必进”。
除政府(部门)统一招投标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购建、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等,均需通过市、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招标。
涉及下列项目的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开展:
1、单件(批、次)超过1000元的办公用品购置;
2、农村集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装饰装修,林业绿化,道路、路灯、桥梁、硬渠、泵站修建,河道疏浚等);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
4、农村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5、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出售;
6、涉及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实施的项目;
7、农村集体“六位一体”管护工程项目;
8、其他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六十九条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项目流程按照农村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向市、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申报交易。
第七十条鼓励农村集体采取“小型零散工程打包竞价”、“网上交易”等形式落实中标主体。
实际支出总价在1000元以下的路道、硬渠、路灯、绿化等小额维修、维护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组织实施。
对抢险救灾、应急安全环保事项、乡及以上负责人决策限期完成但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时间不够的等不可预见事项,可由村监委会成员参与监督,由农村集体比照同期同类工程价格先行实施,待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农村集体出具报告说明事由,经乡同意先行实施的负责人审核审批后,视作经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入账列支。
第七十一条严禁农村集体为规避招标限额将同一项目拆分招标,农村集体应将附属工程列入主体工程整体招标,严禁拆分交易。
第七十二条实行总价招标的,包含增补工程在内的结算总价超过中标价的,超出部分不得高于中标价的10%,否则不予结算。
因设计、预算等原因确需增补的,应在追究项目设计、预算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招标。
实行单价招标的,招标时应公布预算单价和总价,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的,超出部分不高于中标总价50%的可按实结算。
第七十三条林业绿化工程项目原则上农村集体不得自购自栽。
第七十四条所有项目都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完工期限、结算方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林业绿化工程项目的结算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章合同管理
第七十五条农村集体各类经营合同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新签订的合同经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并应结合经济发展速度约定逐年增长机制。
第七十六条农村集体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统一交村会计(报账员)归档管理,同时报乡农业农村局和会计代理中心备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扣押、隐藏合同或协议。
第七十七条严格按经营合同规定的上缴标准和上缴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上缴款的减免或延期。
确因特殊情况造成尾欠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同意,并由经营方作出书面限期还款的承诺(延期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成员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减免。
第十三章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管理
第七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正常开展民主理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九条民主理财活动由民主理财小组开展,民主理财小组经成员(代表)大会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并明确一名组长,任期与村委会同届。
选举产生的理财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和文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选举的民主理财人员必须报乡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民主理财组长的签名需报乡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第八十条农村集体民主理财活动应在村两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本届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八十一条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入账”管理模式。
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逐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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