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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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序推进并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满足群众新生活需要,为切实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含自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建设难题,根据**精神,以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结合XX市实际,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住区充电服务模式,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XX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第二条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非营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申请人是指申请建设充电设施的居住小区业主,应为车位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是指对小区进行管理的单位(如业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接受相关单位委托实施服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规范和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章选址与消防
第四条自用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充分利用各类公用设施,应在可监控范围内,避开各类易触电起火区域。
(2)应符合电源接入的要求,符合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应避免在管道铺设密集区下方建设,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且不应影响逃生通道疏散的场所。
(3)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4)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或漏水的场所。
(5)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示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规定)。
(6)除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及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小区的地下车库属于民用建筑物),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可设置在建筑物内部首层和地下一层及外墙敞开式多层停车库首层。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T/ASC17-2021)》的规定)。
第五条自用充电设施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力供应线路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的有关规定。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的有关规定。
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2)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自用充电设
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规定。
既有汽车库和停车场加装充电设施的,其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有关规定。
(3)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
室外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
第三章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要求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2〕53号)、《关于加快扬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扬发改能源发〔2021〕319号)文件执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及变配电设施位置,建设配电变压器、配电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在内的配套供电设施,表后桥架及线缆应敷设至每一车位;应按不低于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桩,充电桩应具备有序充(放)电功能,并优先布设在公共车位。
鼓励居民采用有序充电桩作为自用充电设施。
第七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和审图要求。
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将充电设施布局有关内容纳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对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严格审核。
第八条严格项目验收管理。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应逐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对不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其中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由供电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或可以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设施按图实施到位由住建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或可以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
第九条针对老旧居民区无固定车位、无必要的管线通道、小区现有公变容量不足等问题,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园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主动协调,及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按照不低于10%车位数的比例预留配备有新能源充电设施的车位,并由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改造资金里列支电缆管井等土建建设费用。
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个人自用电动汽车低谷充电,供电企业应挖掘现有电网设备可利用潜力,同时开展电力增容或新增布点建设配变,建设配电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或预留安装位置,解决电源不足或供电半径过长等问题。
满足居民“一车一桩”接电需求,打通居住区充电设施接电“最后一百米”,实现居民区“开门接桩”。
第十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建立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目录。
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小区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可以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方便居民应急充电;个人需要新增改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当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小区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征得属地社区同意,并到当地电力部门提出申请,由电力部门根据电容进行审核批复,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申请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实行充电功率可自行调整、充电速率可调节的智能充电设施,我市安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均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五章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申请建设安装流程
第十一条拥有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
第十二条申请人通过“网上国网”App线上或供电营业厅线下提出个人充电桩报装接电申请,申请人提供以下3项资料受理:
(1)有效身份证明;
(2)车位所有权证明,非车位所有权人本人申请时,需要提供车位所有权人许可证明材料(附件1);
(3)电动汽车拥有证明(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购车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对于存量居住区,因小区建成时间已久,开发商未对小区内车位(车库)进行统一规划分割,申请人实际在用的车位不属于个人所有权,不能提供上述第2项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向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提交《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车位使用权认定意见书》(附件2),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反馈核查意见属实的,由社区管理单位出具支持性意见并盖章。
供电企业在受理申请人自用充电设施时视为满足上述第2项申请条件。
产权存在纠纷的不在此列。
对于暂无法提供第3项证明材料的,供电公司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先行开展现场查勘,明确接入路径。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受理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居住社区管理单位代表对充电设施建设及施工可行性开展现场勘察。
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查,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
实地联合勘查时,供电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检查小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现场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充电设施供电方案,供电方案包括接入方案(含供电电源位置、集中表箱位置、接入路径等)、产权分界点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做好接入路径公示,并配合申请人征求相邻车位业主、集中表箱位置附近车位业主意见。
认定用电报装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首次提出居民充电桩业务的小区,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组织所在小区电动汽车保有量和接入需求调研作为小区整体接入需求参考,供电公司应及时了解供配电设施现有线路情况及公用设施可开放容量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协助。
对于提出区域整体建设的小区,由政府主管部门编制充电桩建设规划,根据充电桩规划编制充电桩电源接入方案,经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整体规划应包含所有车位的充电桩安装位置、接入路径、集中表箱位置等内容,涉及配电变压器容量不足需增加容量的应增加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柜、电缆分支箱等相关设施的安装位置。
做到接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土建一次到位,避免公用区域重复施工,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完成小区居民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及公示的,由供电企业根据规划直接选择可行的接入方案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经确认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向所在小区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签署提交《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附件3)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4)。
在接到用户申请资料之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就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涉及的电源接入、电缆敷设开挖(小区公共区域内)、专用表箱安装等工程施工出具办理意见。
不同意的,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对于申请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居住社区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涉及人防工程平时用着停车位的,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统一申请,按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申请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或施工遇阻挠的,由所在地(各园区、镇)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在接入工程实施前向供电企业补全第十二条所述第4项资料∶经物业服务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确认同意的《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附件3)。
采用容缺受理模式的,还应补充电动汽车拥有证明,提交齐全并经审核无误后,供电公司即开展接入工程实施。
容缺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仍无法补全申请资料的,供电企业有权终止其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接入方案通过公示后,供电公司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不收取接入费用。
对不涉及新增变压器、新建设桥架通道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完成施工。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自主组织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充电设施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充电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的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限期完成相关设施的修复。
第十九条自用充电设施施工完成后,申请人报请供电企业装表接电,供电企业应于接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申请人应同步组织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企业做好自用充电设施接电和相关试充电。
第二十条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既有车位安装个人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充电设施雨棚作为附属设施不需单独报批)。
第六章责任义务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园区)、相关部门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改造,积极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消除障碍、畅通渠道。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作为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是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用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充电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应认真做好新建居住区充换电设施建设服务,按照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标准,督促开发单位按照标准要求预留充电设施管线并不低于规定比例一次性配建充换电设施,满足居民充换电需求。
对于老旧小区,要结合政府规划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加快配网建设升级,加强现场服务,不断适应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园区)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居民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园区)及相关部门、供电公司、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将自用充电设施纳入居住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按照职责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发现自用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
充电设施接线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充电设施所有人拒不整改的,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及供电企业有权对其中止供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意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或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文件相冲突,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指导意见由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报装车位所有权人许可证明
2.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车位使用权认定意见书
3.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
4.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安全承诺书
附件1
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报装车位所有权人许可证明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在地址为市(县)、区 小区,经 (填写车位所有权人)同意,使用(固定/长租)车位(车库),车位(车库)位于本小区_ ,(是/非)人防工程。
现申请在该车位(车库)报装自用充电设施。
车位所有权人所有权证明材料另附。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同意;
□不同意,理由:
社区管理单位(业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经授权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
(盖章)
日期:
备注:
本表一式3份,申请人2份(其中1份提交所在地供电公司)、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1份。
附件2
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车位使用权认定意见书
居住区车位使用权情况说明:
申请人:
身份证号:
申请地址:
___市(县)、区_____小区,因小区建成时间已久,开发商未对小区内车位(车库)进行统一规划分割,小区居民实际在用的车位所有权手续不齐全,经社区管理单位(业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经授权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同意,本人拟使用本小区内一处固定车位(车库)停车自用,车位(车库)位于本小区 ,使用期限___个月(使用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现申请在该车位(车库)建设自用充电设施,请社区管理单位对该车位(车库)使用权进行认定。
申请人(签字)∶日期∶
社区管理单位(业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意见:
□属实;
□不属实,实际情况:
社区管理单位(业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
(盖章)
日期:
备注:
本表一式3份,申请人2份(其中1份提交所在地供电公司)、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1份。
本表为非车位所有权人本人申报居住区充电设施时使用,不可作为他项申报的证明材料。
附件3
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
申请人________,在地址为:
___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小区,拥有(固定/长租)车位(车库),车位(车库)位于本小区_______________,(是/非)人防车位。
现需要在该车位(车库)建设安装自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涉及电源接入、电缆敷设开挖、专用表箱安装等工程施工。
申请人(签字):
日期: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管理单位)对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涉及的电源接入、电缆敷设开挖(小区公共区域内)、专用表箱安装等工程施工意见:
□同意;
□不同意,理由: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管理单位)
(盖章)
日期:
备注:
本表一式3份,申请人2份(其中1份提交所在地供电公司)、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单位)1份。
附件4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安全承诺书
________小区社区管理单位(业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经授权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
本人________身份证号:
本人 购买一辆 (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现需在通过(购买、租赁)方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 小区停车场 号停车位安装 式7kW充电桩一台。
为完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承诺如下:
一、本人为车辆、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使用过程中,如损坏公共设施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因车辆、充电设施使用或其他情况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充电设施安装前,本人同意提交相关施工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小区物业服务主体报备,施工期间,本人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接受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施工方施工资质的核查和施工行为的监督,落实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要求,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不文明施工行为。
三、充电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手续。
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再开始使用,并承担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责任。
四、加强车辆、充电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五、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提前终止,或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时,本人及时拆除充电设施,并及时办理电表销户。
需要拆除或者迁移充电设施位置,本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监督安全施工。
六、充电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施工,接受小区物业服务主体相关管理要求,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如相关政府部门检查发现安装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充电设施立即停止使用。
承诺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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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 住宅小区 电动汽车 自用 充电 基础设施 建设 安装 指导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