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联合勘察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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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联合勘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审批办理联合勘察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联合勘察的行政审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技术论证时,可组织联合勘察。
第四条联合勘察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现场勘察的办理事项,按照规范及标准要求,依法对事项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核查、验证的活动。
第五条联合勘察应遵循“统一调度、各负其责、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综合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联合勘察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勘察。
其他职能部门为联合勘察工作的参与部门,负责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联合勘察。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联合勘察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
第七条组织联合勘察前,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勘察需求,确定参与部门;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电话或书面沟通,确定联合勘察的时间和时限。
各职能部门负责派员参加现场勘察和技术论证环节,具体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勘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参与联合勘察的部门共同承担工作职责。
第八条凡进行联合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遵循勘察意见综合决策。
第九条参加联合勘察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在编人员。
(二)从事本部门执法监管与业务工作,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第十条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或申请单位有回避情形的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联合勘察基本程序:
(一)提出。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受理审批事项后,需要进行联合勘察的,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联合勘察工作告知单》,及时告知审批事项、勘察内容、勘察时间等相关事宜。
(二)准备。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时间安排,及时确定参加人员。
勘察工作对技术装备和专业器械等有特殊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做好准备。
(三)勘察。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勘察,凡参加勘察的工作人员须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勘察。
(四)反馈。
参加勘察的工作人员应现场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需职能部门集体研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函告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若超时不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汇总联合勘察结果,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因故需再次勘察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联合勘察基本程序另行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联合勘察所涉专家费用,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派出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为确保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职能部门缺席勘察,或参加勘察和技术论证但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联合勘察工作应当高效、便民、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项勘察要点进行,现场勘察人员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七条职能部门因组织不力、玩忽职守、缺席勘察、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导致联合勘察后的行政审批无效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现场勘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洁纪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的馈赠、宴请。
第十九条合理利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存在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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