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部门采购内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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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部门采购内控制度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牵制”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全面管控、重点突出、分工制衡、运转高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1.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
分管办公室负责人为政府采购负责人。
办公室承担本单位采购主体责任,办公室、有采购需求的业务科室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办公室明确2名政府采购专员,实行AB岗制度,采购专员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和与财政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
主要职责是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前期业务咨询、采购进口产品报批、采购方式变更报批、信息公开、资料归档、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事项,同时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并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政府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
对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3.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内部机构和岗位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同和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业务科室等有效衔接,又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相分离。
4.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
建立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对采购需求、专家选取、评审现场、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具体明确主要责任人。
5.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宣传和贯彻;
(2)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
(3)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4)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5)受理、答复本单位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6)配合有采购需求的业务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7)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
(8)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
(9)组织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10)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11)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
(12)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13)开展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再评价。
(14)其他本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6.有采购需求的科室主要负责:
(1)申报本科室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
(2)配合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
(3)牵头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4)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四、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1.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
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号)要求,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编制,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2.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1)部门预算;
(2)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3)资产配置标准;
(4)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5)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3.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办公室报局党组讨论决定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4.办公室应当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编报采购实施计划,如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非临时采购,应同时挂接可执行指标。
同时,限额以上采购项目须在**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获取一体化系统已申报的采购计划,通过“苏采云计划引入—同步”操作并填报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组织形式等内容,待生成合同信息自动推送至一体化系统后,在一体化系统中申请采购用款计划,关联对应合同并提出支付申请。
中标/成交供应商申请“政采贷”等融资服务,应配合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五、采购需求管理
1.办公室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
2.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3.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六、采购文件编制
1.办公室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牵头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本国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采购文件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严禁仅按照进口设备的技术路线、技术标准或者专利设定指标歧视本国产品。
3.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3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自2022年起向区财政局报告本部门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4.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相关评审标准。
5.采购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并明确查询截止时点、查询记录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内容。
对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7.对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8.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采购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9.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
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0.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上述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进口产品采购申请
1.建立进口产品内部审核论证制度,并对所属预算单位进口产品申请严格把关。
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
本国产品性能基本满足需求,但设备性能、技术水平与进口产品存在差距的,可申请采购部分进口设备,并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本国产品采购比例。
2.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号)规定、获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汇总相关材料在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报区财政局进行初审,由市财政局复审通过后,在系统新增采购计划,并将复审佐证资料附件上传。
未按规定审核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3.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获区财政局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同意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
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4.经区财政局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自愿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八、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1.办公室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按照采购流程完整、及时地编制各类公告信息,推送至“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公告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2.办公室应当从2022年1月1日起在“**市政府采购网”及“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具体采购意向,发布时间以市网为准,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
采购意向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3.办公室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号) 编制政府采购公告信息,规范填写各项要素。
其中:
(1)免费提供采购文件的,应当在采购公告附件中上传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上传采购文件;
(2)采购公告应当完整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 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缺漏;
(3)采购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不得早于采购公告发布的时间;
(4)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当载明代理服务收费来源、收费标准及金额;
(5)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由每位专家分别手写填列,并作为单一来源公告的附件上传。
九、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1.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2.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结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按照预算支出标准,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
其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核。
3.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办公室在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填写委托信息。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应依法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并签订委托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实行分散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签订委托协议。
办公室应当综合考虑专业领域、评审场所等因素,在“政府采购网”公布且经**市或XX区财政局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名录中选择社会代理机构。
4.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应当由办公室申报采购计划到财政部门备案后,组建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网上商城、协议供货、自行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5.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内控相关规定执行。
预算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号)、《关于在XX区区级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 号)、《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开展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工作的通知》(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采购项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1)预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100000元以下的项目;
(2)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3)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4)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5)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预算金额在100000元以上且政府采购限额(具体限额按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的,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流程进行自行采购,应组成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实施,可以在部门网站发布自行采购公告,也可直接邀请3家(含)以上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对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项目,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确定供应商。
项目成交后,需将成交结果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6.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8.办公室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可自行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办公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专家管理系统上传主管预算单位意见及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说明,并录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信息。
评审专家名单在采购环节保密,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9.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应当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
1.办公室在 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2.办公室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员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办公室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4.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办公室应当书面报告区财政局。
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
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6.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7.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局各相关科室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十一、政府采购合同
1.办公室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3.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办公室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5.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采购网 ”公告。
十二、履约和验收
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办公室财务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0日内提交资金支付申请。
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财务审核支付要素(合同、金额、签字、党组会议记录等)后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
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2.办公室和有采购需求的业务科室可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办公室和有采购需求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验收结果负责。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适用民法典。
对政府采购合同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各单位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三、资产和采购档案管理
1.办公室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2.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每项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
办公室负责整理、归集、保管政府采购档案。
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3.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十四、采购绩效管理
1.办公室会同财务、有采购需求的业务科室等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2.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
其中:
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和效益开展自评价;财务依据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组织对办公室的自评价开展再评价工作。
3.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再评价工作。
4.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办公室应当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报本单位主要领导,作为以后年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100万元以上且实施完毕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十五、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1.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
办公室应当按照省财政厅、信用办《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号)规定,在指定系统中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2.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3.本单位任何人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建立政府采购内部协同监督机制,采购活动全程接受机关纪委或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的监督。
十六、附则
1.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及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密。
2.本单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号)规定实施。
3.因新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4.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机关本级、所属事业单位。
5.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控制度未尽事宜,或者内控制度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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