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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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国发〔2014〕21 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 号)等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住建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的各方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
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
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以及在抢险、救灾、慈善、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
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区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评价等级:
根据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自动形成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条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年度评价周期为每年11 月1 日至次年10 月31 日。
第七条按照企业信用汇总得分,信用等级分为A、B、C、D 四个等级。
(一)累计得分在90 分以上(不含90 分)的列为A 级;
(二)累计得分在80 分以上(不含80 分)90 分以下的列为B 级;
(三)累计得分在60 分以上(不含60 分)80 分以下的列为C 级;
(四)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列为D级。
在年度评价周期内,评价主体在“信用中国”、“信用吉林”、“信用松原”信用门户网站查询,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其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 级。
在年度评价周期内,评价主体在“信用中国”、“信用吉林”、“信用松原”查询,企业有“建设行政处罚”记录的,且被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 级。
第八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90 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按照(资质)类别,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中的企业设置基础分、专项分和总分。
其中,基础分为综合涉及部分,总分由基础分、专项分累计相加生成。
第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报送至所在地的住建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审核认定。
(二)优良行为信息由企业报送,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以及记录依据属于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建设行业协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扬)的,由住建部门5 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优良行为记分起始时间为表彰文件发文时间、竣工备案证发证时间或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时间。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以及行为事实后,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由住建部门在7 个工作日内存档。
记分起始时间为通报批评发文时间、不良行为发生确认的时间。
在发现该行为后进行记分,由住建部门审核并上报局党组领导决定是否记分,并在记分后5 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送达扣分通知。
第十条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20 分。
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0 分的,降为60 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0 分的,据实记分。
记分期限为2年。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50 分。
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 分的,降为50 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
记分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 级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给予1 年内免于市场检查;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 级对象。
(二)对B 级对象实施一般性的日常检查。
(三)对C 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不予在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中评优。
(四)对D 级对象中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并报省住建厅,启动资质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对D 级对象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不得允许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投标。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或考评、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类别限制。
第十三条国务院、吉林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评价主体根据国家、省制定的黑名单认定标准,依据企业违法失信事实,认定黑名单。
第十五条评价主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黑名单认定程序对违法失信企业进行认定。
对拟认定黑名单的企业,需告知的,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主体,需公示的,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吉林”、“信用松原”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认定其为黑名单。
有异议的,评价主体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市级住建部门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所参与的工程项目被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质量或安全限期整改、执法建议通知书,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并负有相关责任的;
(四)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隐患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
(六)施工企业安全考评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及涉及商业贿赂等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
(十)通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十一)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将承包地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二)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三)所参与的工程项目12 个月内三次以上被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市场、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
(十四)招标代理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舞弊,操纵中标结果的;
(十五)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造价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咨询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给委托人重大损失的;
(十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住建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
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八条建立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记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15 日内向记分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
住建部门收到申诉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发现原信用记分等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
第十八条评价主体将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定期在“信用松原”信用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九条评价对象可以通过住建部门查询以下信息:
(一)评价汇总计分情况;
(二)评价主体对其评价计分情况。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组织对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住建部门提出,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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