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干部专职化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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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专职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高水平建设“一懂两爱”型专业化村(居)干部队伍,切实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力,根据市村(居)干部专职化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在职在编的村(居)干部以及报党委备案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原则。
第四条基本条件。
村(居)干部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意识强。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二)组织能力强。
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协调化解矛盾,组织群众、动员群众、推进工作。
(三)发展本领强。
带头富带领富,有较强的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意识和能力。
(四)作风纪律强。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敬业担当,办事公道,群众基础好,基层威信高。
(五)学历层次高。
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推选为村(居)“两委”成员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
2.群众口碑较差,欺压群众,有宗教黑恶势力的;
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4.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6.本人及其近亲属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7.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他不宜提名的。
8.其他不适宜任职的情形。
第五条推行村(居)“两委”正职“一肩挑”。
村(居)党组织成员的选拔,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由村民选举产生。
第六条新进编村(居)干部男性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40周岁。
村(居)干部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村(居)“两委”换届时,若当选委员后在任期内退休的村(居)干部,原则上不作为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候选人。
第七条建立村(居)后备干部制度。
按照每个村(居)配备2-4名后备干部的要求,通过组织推荐、公开选聘等多种渠道,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
原则上村(居)年轻后备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招聘,镇党委统筹安排分配,若市委组织部暂停招聘,则由镇党委根据实际需求统一招聘分配。
如因编制空缺急需借用人员的,应由村(居)党组织研究并向党委提出申请,经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使用,借用人员报酬由村(居)支付。
各村(居)不得自行配备年轻后备干部,擅自聘用或借用人员的,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村(居)党组织书记责任。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八条考核内容。
各村(居)党组织根据“五年规划”目标定位,结合工作要求和群众需求,制定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须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安排和推进举措,将每一个指标、项目具体到“两委”成员。
第九条考评等次。
村(居)干部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当年考核报酬按80%予以发放: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所分管条线工作被泰州市及以上通报批评或连续2年在全镇考核排名后2名的;
3.无故不参加镇组织的各类村(居)干部教育培训活动2次及以上的;
4.无故旷工、不履行请假手续3次及以上的;
5.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及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予发放当年考核报酬: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与党委保持一致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政策法规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较差,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3.处置群众信访问题不力,引发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村“两委”的管理,在班子里搞无原则纠纷、拉帮结派,影响班子团结的。
第十条考核程序。
各村(居)根据镇党委统一部署召开年终考诺大会,通过全员“述”、现场“询”、直接“评”的方式,向党员群众代表汇报年度经济发展、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一般采取述职测评、实绩考核、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步骤,各村(居)结合村(居)干部述职情况、日常表现、在岗作用发挥、满意度测评等情况,提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初评等次报镇党群工作局确认,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在职在编人数的20%,当年获综合奖的村(居)可适当提高“优秀”等次的比例,具体名额由党群工作局进行分配。
村(居)党组织书记考评等次由镇党委会讨论确定,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村(居)党组织书记总数的25%,不占用各村(居)“优秀”等次名额。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评先评优,优先提拔任用,同时镇党委给予一次性嘉奖1000元。
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分别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实行刚性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干部,由镇党委采取免职、责令辞职、解聘等方式予以刚性退出。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产生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经查实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推进工作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近2年有4次以上被镇及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单位)通报批评,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在班子中闹不团结、搞内讧,造成不良影响,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连续两年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从事村(居)干部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从严执纪问责。
对滥用权力、中饱私囊,办事不公、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拖欠群众钱款,贪占、挪用、挥霍集体财物,截留、克扣、冒领惠民资金,涉黑涉恶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严格工作制度。
村(居)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日常工作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工作日离开本村1天以上,须按规定向村(居)党组织书记履行报告手续;离开3天以上,向挂钩联系党政负责人履行请销假手续;离开7天以上,向镇主要负责人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向镇纪委及党群工作局报备请假审批表。
按照分工负责制要求,组织对所有村(居)干部进行分工,明确具体岗位职责,并向党员群众进行公开。
按照服务承诺制要求,各村(居)就服务时间、服务态度、服务作风等向村民作出公开承诺。
按照轮流值班制要求,坚持村(居)党群服务中心全年全天开放,除正常工作日外,非工作日安排村(居)干部轮流值班服务。
同时,安排村(居)工作人员轮流负责活动场所的开放和卫生保洁。
严格落实村(居)党群服务中心服务事项清单、一周热点活动预告清单,重点实施“五帮行动”,以便民化促村(居)党群服务中心功能提升。
第十四条凡出现突发事件、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村民切身利益和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村(居)干部本人及随其生活的子女婚丧喜庆等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向镇纪委报告。
村(居)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开办公司、承接工程需到镇纪委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坚持抓早抓小,抓常抓长。
镇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与村(居)干部谈心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家庭、生活情况。
村(居)党组织书记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村(居)干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应及时提醒并及早解决。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建立专职化薪酬体系。
坚持保证基数、定期调增、体现差别、鼓励激励的原则,根据村(居)干部人员的岗位职务、在岗贡献度等确定基本报酬、考核报酬、效益报酬,落实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报酬的发放办法:
村(居)干部基础工资所需资金由各村(居)自行负责,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如村(居)发放月度基本报酬有困难的,可向镇财政预支借款,村(居)年中(终)收到上级拨付资金时及时与镇财政结清预支借款。
其他补助及奖补根据镇出台的文件适时发放。
第十八条考核报酬的标准及发放:
村(居)干部考核报酬根据高质量考核得分、系数、综合基数予以确定,其中高质量考核得分按照各村(居)年终考核得分计算,系数根据实际担任的职务进行确定(因换届选举等原因不再任职的按原职务测算),综合基数由镇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
村(居)干部考核报酬所需资金由村(居)负担。
劳动保障协理员除从事人社工作外仍参加村(居)“两委”其他工作的,可参照后备村(居)干部的标准发放考核报酬(需扣除市、镇发考核绩效)以及效益报酬。
第十九条效益报酬的构成及标准为:
参与镇、村两级中心工作,完成任务且考核排名达到相应的位次,由镇发放的综合奖以及单项奖励性补助。
效益报酬奖补标准根据镇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保险待遇的确定及缴纳:
保险基数分为A、B、C、D四档,其中:
A档:
党总支书记(第一书记)、享受书记待遇人员;
B档:
原村委会主任、原经联社主任,享受正村级人员;
C档:
副书记、副主任、原经联社副社长等人员;
D档:
一般村(居)干部;
为在职在编村(居)干部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由村(居)承担;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由镇财政全额承担。
其余由个人负担。
村(居)后备干部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村(居)可适当报销单位应承担部分,原则上不高于D档人员单位应承担比例。
第六章退职、关爱保障
第二十一条村(居)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规定领取社保养老金。
自2022年9月1日起,村(居)干部退休后不予返聘;2022年9月1日前已返聘备案的,于2022年12月31日不再聘用。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返聘的,需报经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生活特别困难的退职村(居)干部,由镇、村(居)采取救助、走访慰问等办法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第二十三条在职村(居)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因生病住院慰问(支出需附出院记录,且同一病因1年内不得重复慰问)或去世吊唁,村(居)集体慰问金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
退职村(居)干部生病、去世吊唁,村(居)集体慰问金标准不得超过800元。
第二十四条镇每年为村(居)干部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体检标准,费用由镇财政承担。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群工作局、农业农村局、政法和社会管理局、财政局、为民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各村(居)负责具体实施。
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镇党群工作局。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镇已有规定和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
村(居)干部请假审批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共天。
村(居)党总支书记意见
党总支书记签字:
挂钩联系党政负责人意见
分管负责人签字:
镇主要负责人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党群工作局备案时间:
纪委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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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 专职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