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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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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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目录
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
备注
信 息
(1)物业服务企业报送信用信息材料,完整、准确填报的,
并在其他报送材料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的。
+2
不完整不加分,不配合相关部门不加分。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获 得 荣 誉
(2)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10
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10分。
(3)获得州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5
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5分。
(4)获得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5
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5分。
(5)获得行业内协会或联合会等组织的表彰。
+2
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2分。
媒 体 表 彰
(6)获得国家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
+10
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 10分。
(7)获得省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
+5
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5分。
(8)获得州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
+2
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2分。
(9)获得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
+2
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2分。
(10)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中打造“红心物业”的,物业服
+2
1个项目加2分,最高加10分。
11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务企业在项目内要设立党员示范岗、责任区的,建立健全党
员创先争优工作机制的。
(11)物业服务企业连续1年无投诉或有投诉被相关部门证
实举报不属实的。
+2
(12)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开展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的。
+2
放置垃圾分类垃圾桶。
(13)在本市承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物业服务的。
+1
承接一个项目加1分,最多加5分。
(14)购买物业企业服务责任险或公共责任险。
+5
自愿购买,行政部门不强制,不指定保险公司,购买加5分。
(15)其它的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为,打造物业企业良好形象
的行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的。
+1至10
加1-10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分。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16)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
企业相关信息的。
-1
一次扣1分,没有上限。
(17)因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职责落实工作的行为,被行政主
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
每次扣5分,没有上限。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18)因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的行为,被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
每次扣5分,没有上限。
(19)被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
-10
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20)被市级和州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
-5
一次减5分,没有上限。
(21)妨碍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属实的。
-5
一次减5分,没有上限。
(22)物业企业员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或使用人发生
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确认为物业企业责任的。
-5
一次减5分,没有上限。
(23)因物业服务问题发生群访事件,经调查属实的。
-10
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24)物业企业在小区内公布虚假信息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0
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2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26)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27)擅自利用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28)物业管理项目发生企业变更的,未依法退出物业管理
区域的。
-5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50分,没有上限。
(29)物业管理项目发生企业变更的,未依法交接相关材料
的。
-5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50分,没有上限。
(30)物业管理项目发生企业变更的,损毁物业项目共用设
施设备的。
-5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50分,没有上限。
(31)物业服务企业巧立名目,收取保证金。
-10
1次扣10分,没有上限。
(32)已收取保证金,经相关部门要求退还当事人,物业企
业不退还的。
-10
1次扣10分,没有上限。
(33)在小区内未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信息的。
-10
(34)物业企业不公示物业服务事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和物业合同履行情况的。
-10
以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物业企业不整改的,一次扣10分,没有上限。
(35)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业主催缴物业费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36)电梯未按规定年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电梯无法正
-10
一次扣10分,没有上限。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常运行的。
(37)电梯不及时维修,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电梯无法使用
的。
-10
一次扣10分,没有上限。
(38)未按规定办理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备案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39)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40)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登记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41)未管理好小区内停车秩序,导致停车秩序混乱堵塞消
防通道的。
-3
1次扣3分,没有上限。
(42)物业企业未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和保存资料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43)物业企业因小区群访或者纠纷问题,向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10
该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44)物业服务企业无故不参加行政部门组织的行业培训,
不请假的。
-5
一次扣5分,没有上限。
(45)物业企业管理层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
-2
一名工作人员扣2分,没有上限。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46)物业企业保洁员和保安员没有持证上岗的,企业要每
年组织内部培训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培训。
-5
没有组织内部培训或委托第三方培训的,一个项目一次扣5分, 算到企业总成绩分值中。
(47)阻挠各相关部门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各项检查
表拒绝签字、盖章的行为。
-5
物业企业对行政机关检查、处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等。
(48)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20
一次扣20分,没有上限。
(49)在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20
一次扣20分,没有上限。
(50)其他的影响行业发展的行为,影响物业企业良好形象
的行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的。
-5至-40
减5-40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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