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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处隐患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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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隐患分级分类标准
一、重大隐患事故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中规定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3)、矿井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4)、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的。
6)、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7)、使用被列入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8)、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9)、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10)、矿井单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1)、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12)、没有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及机电专业技术人员的。
2、非矿用阻燃或阻燃试验不合格的电缆、胶带违规入井使用的。
3、非防爆电气设备违规入井使用的。
4、井下密闭区内有机电设备、电缆和风水管路的。
5、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瓦斯传感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超时间、超范围屏蔽上传数据的。
6、井下机电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实现甲烷电闭锁的。
7、使用带式输送机、刮板运输机运人的。
8、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提升机超载运行的。
9、无轨胶轮车制动装置采用干式制动器的。
10、生产矿井或新建(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
11、井下安全避险“五大系统”整体功能不完善,起不到避险作用的。
其他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1、矿井一类负荷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设备安装、回收、检修等机电项目工程施工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3、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4、未按规定建立机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
5、井口房、通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附近20米范围内有烟火的。
6、井下机电硐室、油脂硐室、带式输送机机头、配电点未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瓦斯抽放泵站建筑未采用不燃性材料建设的。
7、主通风机、主要提升机、主井胶带输送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无轨胶轮车、锅炉等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或主要项目性能测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8、大型固定设备主要部件(提升机钢丝绳、提升机主轴、提升机天轮轴、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机防坠器、主通风机主轴、风叶、空气压缩机风包等)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或探伤。
9、主通风机单机运行无安全措施的。
10、非升降人员的主副井提升机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提升机超载运行的。
11、主井胶带输送机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12、立井箕斗提升未采用定重装载的
13、进入锅炉设备进行检修前,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没有可靠隔断的;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修时,没有可靠通风或专人监护的。
14、锅炉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
15、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
1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
17、电梯曳引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及腐蚀超过规定的。
18、电梯门机不灵活,防门夹人保护不起作用的。
19、电梯层门门锁装置及电气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20、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严重塑性变形等明显可见缺陷。
21、向井下供电的高压开关柜投入自动重合闸的,
22、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3、约时或违反规定停送电的。
24、防爆电气及电缆连接工艺存在严重失爆现象的。
25、井下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安装有电气设备、电缆的。
26、井下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用电设备除外)。
27、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的。
28、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9、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30、井下未按规定设置主接地极或接地网接地电阻值超过2Ω的。
31、井下带电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的。
32、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33、井下局部接地与瓦斯抽放管路接地连接在一起的。
34、井下电缆与瓦斯抽放管路直接搭接的。
35、擅自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改造,未经国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投入运行的。
37、阻燃电缆、胶带入井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无检测报告的。
38、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的。
39、井下采区、采掘工作面避灾路线未按规定安设压风、供水管路的。
40、井下限矩型液力偶合器使用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或不合格易熔塞、易爆塞的。
41、采煤机上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42、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未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装置的。
43、运煤车、铲车、梭车等作业时,行驶区间有人员进入的。
44、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站人的。
45、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
46、信息监控与通信联络系统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运行或不能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的。
47、生产矿井和新建(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未装备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入联合试运转未装备产量监控系统的。
48、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未与上一级监管部门联网运行的。
49、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系统性能不满足国家标准AQ6201-2006、AQ6210-2007、MT1082-2008要求的。
50、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未安装抽采监测系统的或抽采监测系统运行、上传数据不正常的。
51、未按规定配备专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的。
52、甲烷电、风电闭锁范围不合理的。
53、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未分设两条进入井下的。
54、未按规定安设、调校其他类传感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超时间、超范围屏蔽上传数据的。
55、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6、安全监控系统未能定期进行“三闭锁”功能测试的。
57、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未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利用大地作回路的;井下电话机未使用本质安全型的;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的。
58、人员定位读卡器安设数量不足、位置不当,不能准确反应入井人员的位置及行走轨迹的。
59、入井人员未携带识别卡、多携带识别卡的。
60、各个人员出入井口未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的。
61、人员携带烟、火、手机等进入瓦斯抽放泵站内的。
62、瓦斯抽放泵站“三防”装置不齐全,水封阻火泄爆装置内无水运行或超水位运行的。
63、井下安全避险“五大系统”未接入紧急避险设施或未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及时补充建设完善的。
其他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三、严重隐患
(一)综合类
1、未建立隐患排查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机电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未形成闭合的。
2、机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缺项,关键内容缺项或违反相关标准规定,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不具备可操作性的。
3、图纸资料有缺项或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关键内容缺项或违反相关标准规定,关键数据计算错误的。
4、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及采掘作业规程中机电内容有缺项或与实际不符的。
5、一般岗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6、人员存在其他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事故的。
7、岗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8、机电设备运转、传动部分无防护设施或设施不合格的,起不到防护作用的。
9、矿井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未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的。
9、未按规定定期对各类保护装置、闭锁装置、切换装置进行试验的。
10、机房硐室、皮带机机头等地点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的。
11、需要消防电气检测的部位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消防安全电气检测。
10、高压停送电未执行“两票”规定的,无计划随意停送电的。
11、绝缘用具不全或未进行校验的。
12、继电保护整定值过大的。
(超过额定值50%以上)
(二)井下机电
1、防爆电气及电缆连接工艺存在一般失爆现象的。
2、电气设备及电缆超过额定值运行的。
3、井下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超过20A的。
4、井下未按规定设置局部接地极的,局部接地极规格、埋设深度、连接母线截面积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串联接地的。
5、辅助接地线截面积不足10mm2,辅助接极与局部接地极距离小于5m的。
6、未按规定对接地电阻、杂散电流进行测试、测试记录不全、对不合格项未采取措施整改的。
7、集中巷皮带机、采掘设备保护不全或失灵,甩掉保护继续使用的;采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的。
8、井下电缆与抽放管路同侧吊挂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9、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10、电气设备或电缆带有感应电继续使用的。
11、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所带负荷距离超过使用规定的。
12、带负荷拉隔离开关的。
13、移动变电站高低压联锁不起作用的。
14、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超过3个的。
15、采区变电所无人值班,未关门上锁的。
16、井下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电缆未使用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的。
17、井下不同型电缆直接连接的。
18、井下随便拆开,撞击矿灯的。
19、开关远方操作,就地仍能启动的。
20、井下打开螺栓紧固的隔爆结合面时,留下一根螺栓不拆,以该螺栓为轴转动盖板的。
21、井下机电硐室内未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超过30度未采取措施的。
22、入井轨道、金属管路未按规定在井口附近设置接地的。
23、井下采掘工作面及采区避灾路线未按规定安设压风自救装置(阀门)、供水施救装置(阀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24、刮板输送机紧链时,固定马达齿轮盘使用不合格肖子的。
25、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时,用采煤机强行截割的。
26、采煤机内外喷雾压力、掘进机、连采机外喷雾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27、采煤机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未护帮护顶,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的。
28、掘进机非操作侧,未安装能紧急停止运转按钮或按钮不能正常的。
29、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采煤机未安装可靠防滑装置的。
30、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位设联锁装置的。
31、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的;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合格的。
(三)大型固定设备
1、主通风机、主要提升机、主井胶带输送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
2、主排水泵、主通风机装备数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定期倒机运行的。
4、主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或反风风量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5、主排水泵未进行联合排水试验。
6、无轨胶轮车主要部件不完好的。
7、立井提升机井口安全门与信号、罐位、阻车器、摇台不闭锁。
8、主副提升机的信号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9、提升速度大于3m/s的立井提升系统,未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的。
10、立井提升使用楔形连接装置,单绳提升超过10年;多绳提升超过15年。
11、主副井提升机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2、主副井提升机没有配备正、副司机的;
13、主要提升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的。
14、空气压缩机及风包的保护装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
15、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自动保护装置不符合《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
16、主通风机没有风机轴承、电机轴承、电机定子绕组的温度检测装置。
(四)特种设备
1、电梯、起重机械、燃气锅炉燃烧器未与有资质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无维保单或未按周期进行维保的。
2、锅炉压力表的数量、安装、表盘直径、量程、精度等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
3、锅炉水位表的数量、安装等不满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
4、锅炉温度仪表的安装位置、量程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或温度仪表不在经法定计量单位的校验有效期内。
5、锅炉超(压)温报警装置的设置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或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或查询有关超温报警记录,不能证实报警装置灵敏、可靠的。
6、电梯不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的;主开关不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的。
7、起重机械的门的电气闭锁装置不符合要求。
8、起重机械操纵板不能操纵起重设备。
9、起重机械换挡杆在各挡位置不可靠。
10、起重机械吊钩不完好。
11、起重机械钢丝绳,环联端部不牢固。
12、钢丝绳有明显变形现象。
13、起重机制动器制动不平稳可靠。
14、起重机械的各类限位器不起作用。
15、起重机械上及其运行能达到的部位周围的人行横道和人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0.5米的。
16、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未装设夹轨器等防风装置,或防风装置不起作用。
17、起重机械电气设备无防止固体物和液体侵入的保护措施。
18、起重机械未采用专用馈电供电。
19、同轨作业的起重机未设置防碰撞装置,或防碰撞装置失效。
20、叉车货叉表面有裂纹。
(五)地面供电
1、供电线路杆塔主材锈蚀失去应力支撑,可能断裂导致倒塔(杆)的。
2、供电线路杆塔主材连接角铁或螺栓一腿及以上失去受力的。
3、运行中设备大量漏油,从油位指示器上看不到油位的。
4、设备在运行中有较大放电声或发出爆破等异音的。
5、设备仅有的一套主保护出现异常,或者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退出运行,开关将不能正确动作跳、合闸的。
6、电气设备或者设备基础、厂房、院墙发生倾斜、下沉、裂纹、倒塌并危及安全的。
7、设备的绝缘、温升、强度等技术数据超过极限值的。
8、35kV及以上设备长期超参数运行、超大修期运行、超预试周期运行的,两套主保护中的一套有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
9、光纤保护的通道试验信号值超标,通道不通、故障的。
(六)信息监控及通信联络系统
1、联网上传数据与矿井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2、系统主备机不能按要求在5min内切换的。
3、信息监控系统相关计算机等设备未严格执行“专机专用”的;未按要求对数据进行备份的。
4、监测中心站设备无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的,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防雷装置的。
5、监测中心站没有配备过压保护、无防静电地板、声光报警装置、防火设备等,监测中心站、调度室未使用录音电话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现场断电时长超规定的。
7、监测分站供电不可靠或备用电源达不到1小时的。
8、传感器、分站无管理牌板的。
9、监控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未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10、无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或未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的。
11、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定义操作工作票》、《检修屏蔽操作工作票》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12、入井人员识别卡不能正常工作的。
13、矿井未将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信息作为职工下井考勤依据的。
14、读卡器无电或损坏的;井下擅自拆开识别卡的。
15、生产矿井和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矿井未完成井下广播通信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建设的。
16、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不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的。
17、通信联络系统未实现互联互通功能的。
18、产量监控系统未安装摄像头,摄像头未对准计量仪器,监视不能正常使用的。
19、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0、未定期对产量监控系统进行调校的。
(七)瓦斯抽放泵站
1、泵站周边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泵站放空管高出泵房房顶高度不足3米的。
3、瓦斯抽放泵站、输气站建筑、排空管和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未按要求设置防雷和隔离设施的。
4、安装泄爆器和水封式阻火泄爆装置的地点,未安装泄爆引导管的。
5、水封阻火泄爆装置未实现水位自动控制的。
6、地面瓦斯输送管道特殊情况需采用架空敷设时,在管道进、出建筑物100m范围内,未按要求打接地极,其接地电阻大于20Ω的。
7、对于直埋管路的泵站内管沟未进行封堵的。
8、抽采监测系统探头安设位置不当,数量不足,未按时进行调校的。
(八)设备库房
1、消防通道不畅通,影响安全的。
2、未经批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器具的。
3、电器设备外壳变形严重的。
4、设备摆放高度超过2层的。
5、设备管理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其它认为类似严重的事故隐患。
四、一般隐患
(一)综合类
1、规程制度语句不通顺,描述不正确,内容不规范等。
2、各类图纸绘制不规范、图例不正确、标注不全、未及时更新等。
3、各种记录填写不齐全、内容有缺项、字迹不清楚,涂改乱划等。
4、设备档案资料未设专人管理、集中归档存放的;大型主要设备未做到一机一档、内容齐全的。
5、各类牌板、标志字迹不清,内容不全的。
6、各种仪器、仪表、操作指示灯失效或未定期校验的。
7、绝缘用具校验合格证过期的。
8、要害场所制度、图纸未张挂上墙的。
9、岗位人员不能做到应知应会的。
10、继电保护整定值偏大的(不超过额定值50%);实际整定值与包机牌整定值不符的。
11、变(配)电所高压停送“两票”内容填写不规范的。
12、机房硐室、作业现场文明生产差,有杂物、积水、油垢,有跑、冒、滴、漏现象。
1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或安全警示牌不明显的。
(二)井下机电
1、井下保护接地的安装、检查、检测不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其他规定的。
2、井下低压检漏保护的设置不符合《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的。
3、井下未按规定地点设置照明的。
4、照明信号综合保护的使用不符合《晋煤集团关于规范井下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的通知》的。
5、井下机电设备、电缆布置不合理,不便检修的。
6、井下电气设备内未放置干燥剂或干燥剂失效的。
7、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进行编号管理的。
8、井下电气设备未上架(台)的。
9、井下电气设备摆放不整齐,倾斜超过15度以上的。
10、井下电气设备按钮操作不灵活,仪表显示不准确的。
11、井下电气及电缆连接工艺存在不完好现象的。
12、矿灯的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3、电气设备、电缆被杂物埋压的。
14、冲洗巷道时未对电气设备及电缆采取保护措施,致使电气设备及电缆表面有水迹的。
15、防爆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携带检测、检查用具的。
16、井下变(配)电所内高压开关前后侧无绝缘胶皮(未设置绝缘操作台)的。
17、井下中央变电所密闭门密封胶皮损坏的。
18、井下管缆吊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9、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无管理牌板、所调压力值在0.3Mpa-0.7Mpa之外、附近无供水阀门的。
20、采煤机因故暂停时,未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
21、掘进机未安装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无专职司机保管的。
22、掘进机无前照明灯和尾灯、照明灯固定不牢或损坏的。
23、掘进机开机前,不能发出预警报的。
24、采煤机滚筒、掘进机截割头截齿损坏达3个以上的。
25、采煤机、掘进机随机电缆无拖曳装置或移动电缆拖地的。
26、采煤机、掘进机无机载瓦斯报警断电装置的。
27、采煤机、掘进机未按照要求放置灭火器的。
28、刮板输送机头、机尾未固定的。
29、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Mpa的。
30、工作面未配置乳化液浓度检测仪、检测仪不能正常使用或未进行检验的。
31、乳化液箱结垢严重、水位观察计模糊不清的。
32、支架千斤、管路、阀组存在窜漏液的。
33、支架侧护板、推移装置变形,底座开裂的。
34、支架顶梁间隙过大的。
35、支架立柱锈蚀,电镀层脱落的。
36、带式输送机承载点未使用缓冲托辊或密集托辊的。
37、带式输送机跑偏严重,距离达30米以上的。
38、带式输送机连续3处以上托辊不能正常运行的。
39、带式输送机清扫器磨损严重的。
40、行人横跨运输机未设置“过桥”或“过桥”固定不牢的。
41、运输机之间搭接不合理或拉回煤的。
42、井下运输机搭接处机头、机尾共用固定装置的。
43、同一巷道内连续运输带式输送机不具有联锁、闭锁控制的。
44、采掘设备超能力运行的。
45、设备注油孔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46、井下信号灯兼作照明灯使用的。
47、综采工作面未设置油脂硐室的。
48、井下现场油脂、备品备件以及回收件未进行标示牌和标牌管理的。
49、井下各种油脂未按油脂品种分类放置的。
50、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冷却的。
51、安装、回收设备不使用规定工具,强装强拆的。
(三)大型固定设备
1、主通风机、主要提升机、主井胶带输送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设备主要部件出现严重锈蚀。
2、主通风机、主要提升机、主井胶带输送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设备没有按规定备用主要部件的。
3、主通风机、主要提升机、主井胶带输送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查。
4、未按规定配备直通电话的。
5、立井提升装置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未在井口公布的。
6、立井提升同一层罐笼内人货混提的。
7、主要设备机房内无应急照明的。
8、提升钢丝绳局部发生扭曲、变形的。
9、提升钢丝绳局部有变黑、锈蚀、点蚀麻坑的。
10、提升机钢丝绳未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涂油防腐的。
11、立井提升防坠器未进行不脱钩试验的。
12、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3、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4、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和钢丝绳张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5、主副井提升系统上、下井口及个各水平未装设视频监视装置,或视频监视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的。
16、提升机液压系统残压超限、油温过高,渗漏严重、油液污染的。
17、提升机制动盘或闸表面有降低摩擦系数介质的。
18、主要胶带输送机巷道内照明不足的。
19、主要胶带输送机未装设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防护栏的。
20、主井胶带输送机装、卸载处未设视频监视装置的。
21、没有钢丝绳芯及接头状态检测装备的。
22、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的。
23、通风机的井口封闭不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超过15%的。
24、主通风机防爆门未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维修。
25、主通风机每月未进行风机风叶完好检查或无检查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的。
26、主通风机未每季度应检查反风设施的。
27、主要通风机未装设在线监测装置的。
28、主通风机没有振动监测装置的。
29、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未设置防火门或防火门不具备防火功能的。
30、主排水泵没有备用引水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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