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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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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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深圳市龙岗区金融工作局,下同)负责管理使用,为支持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金融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产业发展政策主要包括工业和信息化类、商贸和服务业类、外贸发展类、招商引资类、金融业类和产业空间类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适时修订完善已印发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编制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四)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信息除外)。
(六)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项目专项审计原则、内容、标准以及专家评审办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保证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并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前置性审核。
(四)负责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其他部门(个人)职责: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受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商贸服务领域、外经贸领域、投资促进领域、金融发展领域。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要求的其他扶持对象以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用的支持方式主要为事后奖补类,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总产值、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贷款利息及费用发生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或补助。
区委区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十二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局。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当年难以支出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根据区财政局工作安排进行动态统筹;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
第十六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对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编制各类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指南(通知)并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等渠道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申请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项目分为以下几种项目类型:
(一)核准制项目:
是指具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扶持资质,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应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的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扶持标准和依据明确;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二)评审制项目:
是指需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核定扶持额度的项目。
(三)其他项目:
是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类型,项目扶持计划分别采取以下审批程序:
(一)核准制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审议决定。
(二)评审制项目:
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党组会审议决定。
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党组会审议后报送分管区领导签批。
(三)其他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党组会审议后报送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一)申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申报单位通过网上平台进行项目申报,不适合网上申报的项目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初审:
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
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复审:
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结合本办法、实施细则、申请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就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向相关部门去函进行数据核实。
(四)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合同额、投入资金等费用认定的项目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五)结合初审、复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结果,提出项目扶持计划,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受扶持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并进行绩效全过程管理。
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评价结果作为区财政局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审计、审核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区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申报单位(项目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因保密需要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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