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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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莆田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莆市企减办〔2011〕01号
莆田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莆田市2011年减轻企业负担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现将《莆田市2011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减负方案通知
莆田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8日印发
莆田市2011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一年。
企业减负和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中心任务,深入贯彻《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努力在企业减负和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有新的突破、新的成效,根据《福建省2011年企业减负和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意见》(闽企减办[2011]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惠企政策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省和本市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尤其是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闽台合作的惠企政策措施。
要加强政务公开,将惠企政策措施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深入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使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和省的惠企政策措施。
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针对在准入、审批、年检、收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形成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绿色通道。
各级企业减负工作机构要加大对惠企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取消、免收、减收、缓收等涉企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没有执行到位的,及时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继续推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环节
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继续推动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增设前置审批条件和环节。
要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坚持从企业和基层群众的需要出发,对申请、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要按照“能合不分、能并不串”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
(三)继续清理和规范各种涉企收费项目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取消的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2、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3、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服务收费。
重点治理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性条件以及强制准入有关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太高问题;禁止行政机关利用注册、年检等时机,协助社会团体强制或变相强制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进行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禁止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进行强制服务的行为;对审批过程的中介服务收费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防止垄断服务高额收费。
4、各收费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将相关收费文件在本单位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治理向企业收取捐赠和赞助行为。
坚决制止面向企业的各类摊派行为;严禁以办庆典、论坛、研讨会等名义,要求企业赞助、集资、捐款、捐物等行为;国有企业捐赠和赞助要参照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资统评〔2010〕126号)的要求加以规范。
(五)严格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严禁在评比达标表彰和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中向企业收取、摊派费用。
(六)进一步健全企业减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企业减负机构、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和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新闻媒体、企业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公布企业减负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加强企业负担监督员队伍建设,组织企业减负监督员,进行企业减负和企业维权政策培训,提高企业监督和维权的能力。
(七)加大对增加企业负担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要加大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增加企业负担的违纪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长期借用或占用企业资金等行为;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企业,对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严肃处理;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企业减负办或监察机关查处;各级企业减负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本部门或本级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或上报上级部门研究解决。
(八)创新思路做好企业减负工作。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各项规定,自觉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好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要从为企业服务和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对策措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的对策和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和影响发展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提出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分工
(一)市经贸委牵头负责调查梳理国家、省和市里出台的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
(二)市外经贸局牵头负责调查梳理国家、省和市里出台的扶持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
(三)市审改办牵头负责继续推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环节。
(四)市物价局牵头负责继续清理和规范各种涉企收费项目。
(五)市国资委牵头负责规范所出资国有企业捐赠行为。
(六)市工商局牵头负责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经营行为。
(七)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
(八)市司法局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减轻企业负担和企业权益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九)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审计监督,在企业审计、金融审计、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领域,加大对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审计监督力度,发现、预防和化解各类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建立和完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十一)各级企业减负办和纠风办牵头负责检查督促惠企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查处和纠正各种增加企业负担的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惠企政策措施的梳理公布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企业减负办、市纠风办做好企业减负和企业权益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1年7月启动,到2011年12月10日前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至7月底)
1.要加强企业减负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确保企业减负工作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四到位”。
2、召开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部署。
3.各县(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或调整充实减轻企业负担相应组织机构,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成工作动员和工作部署。
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
各专项工作牵头单位要对所牵头的专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各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分阶段的工作任务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自查自纠(7月底-8月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梳理各项惠企政策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纠正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负担较重企业的负担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同级企业减负办。
市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检查整改(9月-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
重点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要给予以通报表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要严肃予以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总结报告(11月-12月10日)
各县(区、管委会)企业减负办、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
组织机构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11月中旬前报送市企业减负办。
市企业减负办在汇总各县(区、管委会)企业减负办、各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减负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11月下旬前上报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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