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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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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Constitution)。
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Philadelphia)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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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宪的背景和过程
美国宪法序言
内容概述
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解释与宪法救济
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合法性论争
正文和修正案
美国立宪的背景和过程
美国宪法序言
内容概述
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解释与宪法救济
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合法性论争
∙正文和修正案
美国制宪会议@Philadelphia,1787
美国立宪的背景和过程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
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
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
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
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
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
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
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
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
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
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
1787年9月17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
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
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美国宪法序言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原文如下:
WethepeopleoftheUnitedStates,inordertoformamoreperfectUnion,establishjustice,insuredomestictranquility,provideforthecommondefense,promotethegeneralwelfare,andsecuretheblessingsoflibertytoourselvesandourposterity,doordainandestablishthisConstitutionfor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其汉译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
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Wethepeople"(“我们合众国人民”)这三个英语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内容概述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
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
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
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
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
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
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
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
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
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
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
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
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
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
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
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
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参见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
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
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
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
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参见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
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
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美国宪法修正案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
此外,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
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是:
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
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
这26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200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1
1791年12月15日
信仰、出版、集会、示威自由
2
1791年12月15日
携带武器的自由
3
1791年12月15日
军队不得进入民房
4
1791年12月15日
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5
1791年12月15日
正当审判程序、一罪不再理、无罪推定、征用私产需赔偿
6
1791年12月15日
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7
1791年12月15日
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8
1791年12月15日
禁止过度严厉的刑罚和罚款
9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列明的权利同样受保护
10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赋予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和人民
11
1795年2月7日
限制联邦法院对各州的管辖权
12
1804年6月15日
总统选举办法
13
1865年12月6日
废除奴隶制度
14
1868年7月9日
国籍、处罚程序、众议员选举、叛国罪、国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被保护权
15
1870年2月3日
所有公民不得由于肤色、种族的区别或曾被强制劳役(即曾身为奴隶)而受到选举权的限制。
(不包括性别)
16
1913年2月3日
国会对所得税的征收权
17
1913年4月8日
代表各州的联邦参议员必须直接选举
18
1919年1月16日
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后被第21条废止)
19
1920年8月18日
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即赋予女性选举权)
20
1933年1月23日
规定总统任期、国会议事程序
21
1933年12月5日
废除第18条修正案
22
1951年2月27日
总统最多连任一次
23
1961年3月19日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指派总统选举人的办法
24
1964年1月23日
选举权不受税收限制
25
1967年2月10日
总统与副总统的继任规则
26
1971年7月1日
保护18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27
1992年5月7日
禁止随意改动议员薪酬
宪法解释与宪法救济
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
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
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
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
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
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柔软性。
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
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
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
但是,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这将会导致出现与第二十二条军规一样的情况。
合法性论争
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部分学者就开始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
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埃里斯就指出:
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员们只拥有修改邦联条例的权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们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
在宪法表决过程中,制宪会议并没有执行邦联条例所规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来通过宪法。
然而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疑问。
例如宪法律师迈克尔·法里斯指出:
制宪会议代表在制订修正案时并没有任何权限上的限制。
而且,美国宪法在实质上就是邦联条例的一个修正案。
美国国会和全部十三个州都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了表决。
首先,十一个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过议会举行的表决会议批准了宪法草案。
其次,另外两个州(北卡罗来那州和罗德岛州)尽管在起初反对宪法草案,但是最终也都举行了特别会议表决批准了宪法。
因此,在表决程序上的修改已经得到了全体州的同意。
世界影响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
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
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国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正文和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序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
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
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
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出现该院全体参议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无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定本院其他官员,遇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
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
合众国总统受审时,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担任和享有合众国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仍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州州议会自行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地点一项外,国会可随时以法律规定或改变此类规定。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以法律另行指定日期外,会议应在12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
各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可依照各院规定的方式与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各院可制定其议事规则,处罚扰乱秩序的议员,并可经2/3人数同意开除议员。
各院应保持本院的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各该院认为需要保密的那部分除外;各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1/5的请求,载入会议记录。
在国会开会期间,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从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取得由法律规定,并从合众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报酬。
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也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到质问。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其当选期内不得出任合众国当局在此期间设置或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务;在合众国属下供职者,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国会任何一院的议员。
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
众议院或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提出该项议案的议院,该院应将总统异议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
如复议后,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即应将该议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另一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2/3议员认可,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
但在这种情况下,两院的表决应以投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议员的姓名应分别载入各该院的会议记录。
如议案在送交总统后10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退还,即视为业经总统签署,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如因国会休会而阻碍该议案退还,则该项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经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均应送交合众国总统,以上命令、决议或表决须经总统批准始能生效。
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应按照对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2/3议员再行通过。
第八款
国会拥有下列权力: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但所有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应全国统一;
以合众国的名义借贷款项;
管理合众国与外国的、各州之间的以及与印地安部落的贸易;
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和外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货的罚则;
设立邮局并开辟邮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间内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发展;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各级法院;
明确划定并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与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的拘捕条例;
招募陆军并供应给养,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装备海军并供应给养;规定征召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可能征召为合众国服务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照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在任何情况下,对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充作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其面积不超过10平方英里)行使专有的立法权;并对经州立法机构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一切用于修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船厂及其他必要建筑物的地方行使同样权力。
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
第九款
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应予接纳的人员移居或入境时,国会在1808年以前不得加以禁止;但对入境者可征收每人不超过10美元的税金或关税。
根据人身保护令享有的特权,除非在发生叛乱或遭遇入侵,公共治安需要停止此项特权时,不得中止。
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按本宪法前文对人口普查或统计结果规定的比例征税外,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入的货物不得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
任何贸易条例或税收条例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于另一州港口的特惠,开往或来自一州的船舶不得强令其在另一州入港、出港或交纳关税。
除依据法律规定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支款;一切公款的收支报告和帐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在合众国担任任何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未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外国君主或国家所赠予的任何礼物、酬金、官职或爵位。
第十款
无论何州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加入联邦;不得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券;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无论何州,不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进口税或间接税,但为执行该州检查法令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
任何一州对进出口货物征得的一切间接税和进口税的净所得额应充合众国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都应由国会负责修订与控制。
无论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另一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条约,除非已实际遭受入侵或遇到该不容缓的危险,不得进行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总统任期为4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
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办法如下:
各州应按照该州议会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所应选派于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中担任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2人,其中至少应有1人不是选举人同州的居民。
选举人应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举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
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计算票数。
获得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出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
如不止1人获得半数选票且票数相当,众议院应立即投票其中1人为总统。
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众议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5人中选举1人为总统。
但众议院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有1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2/3的州各有1名或数名代表出席,并须取得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始能当选。
在总统选出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当选为副总统;但如有2人或数人获得相等票数,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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