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中后期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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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中后期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校
民国中后期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校
[摘要]1928年,“专门学校”更名为“专科学校”,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承载者为专科学校。
民国中后期,发生了八年抗日战争和四年内战,虽然外在教育环境异常险恶和复杂,专科教育在办学规模上较专门学校时期有所减少,但民国中后期的专科教育依然在教育立法、扩大教育规模和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有长足的进步。
[关键词]民国中后期;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校
中国近代的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高职教育)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清末洋务学堂时期的萌芽初现;《壬寅一癸卯学制》颁行后的体系初步形成;民国初期专门学校教育的发展;民国中后期专科教育的艰难前行。
本文以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作为民国初期和中期的分水岭,分抗战前10年、抗战期间、抗战胜利后到新中国建国前三个时段论述民国中后期的高职教育——专科学校的教育。
抗战前10年的专科学校教育
一、戊辰学制
1922年壬戌学制的颁行曾促进了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这一教育模式仿用的是美国综合制中学,由于这一模式不能适应中国国情,国民政府做出了适当调整。
1928年5月,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教育系统案》(即“戊辰学制”),该案包括原则、学校系统图及说明三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了七项原则:
根据中国国情,适应民生需要,增高教育效率,提高学制标准,谋个性发展,使教育易于普及,留地方伸缩之可能。
第二部分为学校系统,分设中学、师范、职业三种学校。
第三部分为学校系统图:
“戊辰学制”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非职业中学只能设单科(即普通科),将职业中学与普通中学的做了区分,这在“壬戌学制”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二是特别注明“农工商师范等科,得单独设立为高级职业中学”,有倡导设立单一功能型职业中学的意思;三是将“选科制”限制只施行于初级三年以上,没作为中学教育的原则性要求。
没有了“选科制”,综合中学便失去了活力。
这其实是对“综合制”的改革。
虽然“戊辰学制”并未正式公布,但经过这次修订已经形成了单一功能型和综合型并存的中学制度格局,这种分离的倾向在30年代演化成了职业教育的主流格局。
1929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规定高等教育的目标为:
“大学及专门教育,必须注重实用科学,充实科学内容,养成专业知识技能,并切实陶融为国家社会服务之健全品格。
”1929年夏,教育部颁布《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专科学校规程》,将专门学校改名为专科学校,规范了专科学校的办学行为。
《专科学校组织法》、《专科学校规程》等是对《专门学校令》进行的适当修整,也是对“戊辰学制”的一种补充,对推进高职教育的主要承载者一专科学校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抗战前十年专科学校的设置情况
根据《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记载,1931年全国有专科学校30所。
按管理体制的类别划分:
国立2所、省立13所、各机关设立类似专科性质者5所、私立10所,其具体情况如下:
省立工业专科学校4所:
广东、山西、江西省立工业专科学校;交通部立吴淞商船学校;
省立农业专科学校4所:
山西、江西、察哈尔省立农业专科学校;河北省立水产专科学校;
法政专科学校省立6所:
江西、广西、云南公立政法专门学校;私立福建、广州法政专门学校;内政部立北平警官高等学校;
商业类3所:
山西省立商业专科学校;财政部立北平财务学校和北平税务学校;
医学专科学校3所:
江西、浙江省立医药专科学校;上海市卫生局立兽医专科学校;
艺术类6所:
国立2所;杭州艺术专科学校、音乐专科学校;私立4所:
新华艺术专科学校、上海美术专科学校、苏州美术专科学校、武昌艺术专科学校;
体育类2所:
私立东亚、中山体育专科学校;
图书馆类l所:
私立武昌文华图书馆学专科学校;
国学类l所:
私立无锡国学专修学校。
除以上30所专科学校外,1931年全国还有22所未立案的专科学校:
艺术类7所:
北平戏剧专科学校、一卜海昌明艺术专科学校、上海中国艺术专科学校、无锡美术专科学校、重庆艺术专门学校、重庆西南美术专门学校;法政类5所:
江西法政专门学校、南昌益江法政专门学校、长沙群治法政专门学校、北平高等法文学校、江苏新民监狱专科学校;医学类3所:
太原川至医学专门学校、沈阳医科专门学校、四川医学专门学校;体育类2所:
苏州成烈体育专门学校、合川体育专门学校;商业3所:
北平商业专科学校、成都西南高等实业学校、山东益文商业专门学校;宗教类l所:
苏州中华三育神学;农业类1所:
沈阳东北农林学校。
从数据统计看,民国中期的学校数量比民国初期的专门学校大大减少,这与壬戌学制颁布后专门学校升格风相关。
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专科学校的学校种类相对专门学校有所增多,出现了体育类、图书馆类、宗教类等专科学校,其中艺术类专科学校的发展最为迅速,立案和未立案艺术类专科学校共17所,占总数的25%。
高职教育的特色开始得到彰显。
此外,私立专科学校发展迅速,在规模、种类和数量上略少于公立专科学校。
三、专科学校的发展概况
抗战前10年是中国近代高职教育发展历史上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
这一时期,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开始得到彰显,教育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出现了一批有较大影响、有特色的专科学校一但由于1922年《壬戌学制》颁布,专门学校废除了预科,修业年限改为4至5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附设专修科,年限不定,并可改成单科大学,导致一段时间内形成了一股专门学校升格为大学的潮流。
再加上时局动荡,经济落后,尽管教育部颁布了不少法令法规,大力倡导发展专科教育,但这十年间专科学校以及大学的专修科的发展规模仍然较小。
以下是根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所绘制的抗战前10年专科教育发展的情况统计表:
从图表可以看出,抗战前10年专科学校的数量每年都有变化,但基本稳定。
但学生数量变动较大,人数最多的年份超过1万人,人数最少的年份则只有4150人,这是当时时局动荡的反映。
抗战时期的专科学校教育
1937年“七.七”卢沟桥事件爆发,日本全面侵华开始。
国共实现第二次合作,全面抗日战争开始。
随着战火的蔓延,沦陷区不断扩大,中国高等教育经历了巨大的灾难,受到严峻考验。
不少专科学校遭到日寇的轰炸和破坏,损失十分严重。
以下是1937年7月至1938年8月间部分专科学校的损失统计:
吴淞商船专科学校损失290,700元,杭州艺术专科学校损失25,000元,药学专科学校损失49,100元,河北女子师范专科学校损失696,000元,浙江医药专科学校损失300,000元、山西工业专科学校损失1200元,山西川至医学专科学校损失50,000元,无锡国学专修学校损失26,000元,新华艺术专科学校损失110,000元,上海美术专科学校损失60,924元,东亚体育专科学校损失92,000元:
由于当时专科学校的岁入经费不过几万元,多者也就10多万元,上述学校的损失之大可想而知:
面对学校秩序陷于混乱,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状况,国民政府采用了一系列战时教育方针及调整措施。
一、战时教育方针与整顿措施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决定将“战时须作平时看”作为办学方针。
1938年4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制定了抗战与建国双管齐下的战时教育方针,为保证方针的贯彻实施,大会还制定了《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确立了战时教育的九大方针及十七项方案。
教育部本着“先求安定,后求发展”的宗旨,针对战时高等教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主要措施有:
(一)调整学区分布
抗战爆发后,日本蓄意侵占和轰炸中国高等学府,大有摧残中华民族的抗战意志,扼杀民族发展潜力的战略意图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被敌人摧毁或利用的危险,因此国民政府匆忙下令华北华中地区高校内迁。
它根据《纲要》中“对于全国各地各级学校之迁移与设置,应有通盘计划,务与政治经济实施方针相呼应”的方案,采用并校、联校等方式对全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布局进行调整。
当时迁移范围有三种:
除部分教会及私立大专院校仍留在沦陷区外,一部分迁入七海租界及香港、澳门地区;一部分在原省区内迁移,一部分则迁移至后方。
(二)实施贷金制和公费制
为保证沦陷区内迁的学生能够继续求学,国民政府对学生实行了救济制,保障流亡青年急待的基本生活问题得以解决。
1938年,国民政府在专科学校设置贷金制,凡无经济来源的学生,可以直接向学校(即间接向政府)贷款以维持生活,学生毕业后再予以偿还。
贷金范围包括膳食和服装各项费用,并且学校免费提供住宿。
后来因清债不易办到,加上货币贬值,偿还很难实施,于是改贷金制为公费制。
就连非战区的贫困学生也能得到贷金或公费。
在整个抗战期间,教育费在国家财政支出中位居第二位,仅次于军费,而高校学生的救济费几乎超过全部教育经费的一半。
据统计,“战时由中学以至大专院校毕业而全赖国家贷金或公费完成学业的学生,共达128,000余人。
”这一政策不但安定了青年学子的生活,更使得抗战建国的人才得以培养。
这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的创举,也是我国现行的公费助学制的发展源头。
(三)实行统一招生制和借读制度。
因战前各专科院校施行自主招生制,学生程度参差不齐。
为保证招生质量,国民政府从1935年开始实行大学入学统一考试制,大学入学的最低水准得以保证,各院校录取的学生人数可根据国家需要而确定。
为使沦陷区专科学校学生能继续学习,国民政府又施行了借读制。
凡战区甚至香港澳门专科院校的学生,一律由教育部分发到后方院校插入相同院校年级借读,绝大多数学生均在借读院校完成了学业。
借读既保证了流亡学生的学习,又吸引了沦陷区的学生,许多原在战区的专科学校学生,听闻有借读制度,虽不经招致也纷纷前来。
这就增加了后方的学生人数,为国家保存了大量人才。
(四)建立教师资格审查制度
战前因专科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制度尚未实施,教师进入资格没有标准可依,各校聘请教师的水准差别较大。
1940年10月,教育部颁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察暂行规定》,在第五条中把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各依学历、教学成绩及著作与服务年限,规定相应资格,由学术审议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明文规定“专科学校教师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教师资格审咨”。
这对提高教师素质,调动教师教学和科研的积极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国民政府在战时实施的上述举措,加强了对专科学校教育工作的统一管理,使学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推动了专科教育的顺利有序进行。
这对维持战时专科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抗战建国人才,保存祖国文教事业的元气,成效甚大,其中有些举措至今仍有借鉴价值。
二、战时专科教育的发展概况
绵延的战火和艰苦的环境,并没有阻碍当时高职教育的主要承载者一专科学校的前进步伐。
由于专科学校开办费用相对较少,人才培养上又有短时高效的特点,符合战时这一特殊时期的社会需要,国民政府制定了多项战时应急措施,促进了专科教育的发展。
如对高等教育的实施目标作了调整,具体到专科教育,战时目标调整为“为培养各业专门技术人才之教育,应由省市视需要在企业之附近地区,设立各种专科学校,以造就各项事业应用之专门人才。
”
此外国民政府还努力恢复了一批在抗战初期被迫停办的学校,如苏南蚕丝专科学校、苏南工业专科学校;同时新建立了一批专科学校,如国立音乐院、国立中央技艺专科学校、国立自贡工业专科学校、国立西康技艺专科学校、国立东方语文专科学校、国立辽海商船专科学校、广东省立海事专科学校、私立上海牙医专科学校、私立中华工商专科学校、私立中国新闻专科学校、私立行知农业专科学校等。
战时国统区的专科教育取得了不菲成绩,专科学校的办学规模不但没有萎缩,而且较战前还有所发展,学校、学生和教职工数量有所增加,如下表所示。
高职教育的主要承载者-专科学校在战争这一特殊背景下取得的成就离不开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
由于持久战争的影响,师生们遭遇的困难是难以想象的。
大部分学校的校舍都是茅舍,仅能遮蔽风雨。
教学设备在历经多次搬迁后所剩无几,简陋异常。
教学经费经过国民的政府多方筹措后仍然入不敷出。
再加上敌机的频繁轰炸,情形越发困难。
但这些并没有摧毁广大师生的意志,物质愈困窘,精神愈奋发,环境愈险恶,师生的使命意识愈坚强。
西南联大的一位学生在敌机轰炸之后这样写道:
“这证明在抗战中文化是如何的重要。
这就是敌人为何不得不骚扰文化的原因。
从现在起,我们更要积极负起复兴国家民族的重任。
尤其是我们要为还没有报到的新生吹起胜利号角的前奏。
”战前高等教育的规模能得以维持并发展壮大,主要凭这种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
同时,中共地下党对国统区高校学生抗日救亡运动的开展,对高等教育的推动作用是不能低估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民政府的战时教育方针所起的关踺作用。
假若没国民政府对教育的大力支持,发展战时高等教育也是不能的
战时高等专科教育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战时物质的匮乏,侵略者的侵扰,这些都限制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育规模的的扩大。
而国民党在抗战后期推行的封建法西斯主义,对战时教育产生了消极影响。
总言之,抗日战争时期国统区的号科教育,在迁移专科学校,救济流亡师生,革新招生模式,扩大教育规模,保证教育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一定贡献。
抗战胜利后的专科学校教育
一、抗战胜利后的教育法规
从1945年8月抗日战胜利到1949年全国解放的4年期问,中国近代教育立法建设进入尾声阶段。
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在努力维持高等教育发展的同时,紧紧围绕着战后接收复员以及随之而来的反共内战政策轴心运作,共颁布了130多件重要教育法规。
1945年9月,为统筹解决教育复员中的重大问题,教育部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
会议通过了5大类110件议决案,对各级各类教育的复员作了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针对收复区教育的复员、整理政策,包括收复区专科以上学校处理、收复区学校教职员甄审及收复区中学以上学生甄审的原则。
其中和专科学校相关的法规主要有:
1)1945年10月颁布《设立临时大学补习班办法》,规定专为救济收复区专科以上学校失学学生特别设立临时大学补习班。
2)1946年1月颁布《收复区专科以上学校处理办法》,规定敌伪所设及未经教育部认可的私立学校,由教育部派员接收;敌伪所设带有政治侵略性质的学校,接收后一律停闭;敌籍学生一律遣返回国。
有继续办理必要者,由教育部规定设置地点,派员改组;应改归省办者,由教育部拨交办理;私立学校需继续办学者,一律报教育部立案。
3)1945年12月,颁布《收复区专科以上学校教员职员甄审训练办法》。
4)先后颁布《收复区专科以E学校毕业生甄审办法》、《收复区专科以上学校肄业生学业处理办法》(1945年12月)、《修正收复区中等学校学生甄审办法》(1946年1月),规定对中学、大学学生分别由各专门委员会予以甄审,已毕业者,经甄审后确认其资格;末毕业者进行编级考试,因战事影响而失学自修的学生也可申请考试,合格者分别编人有关班级继续学习
二是针对内迁教育机关的复员政策,包括对专科以上学校及研究机关的复员、国立中等学校的复员及专科以上教师继续留教后方奖励的原则。
其中和专科学校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专科以上学校复员后不随校旺移学生转学办法》(1946年2月),以及《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战区学生还乡转学办法》(1946年3月)。
这些法规内容具体而明确,对专科学校各种情况学生转学安置及对学校迁校事宜等都做了具体规定,使得教育复员工作顺利而有序地开展。
为钳制高校学生思想,配合反共内战,国民政府颁布了《教育部训育委员会组织条例》(1945年10月)、《专科以上学校训育委员会规程》(1947年1月)等法规一其中《专科以上学校洲育委员会规程》,规定专科以上学校成立训育委员会。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训育法令实施办法、决定学校训导计划、评定学生操行成绩、指导学生团体活动、整饬学生风化、协助指导训导处工作等。
1948年1月,国民政府又一次颁布了《号科学校法》,这部法律以1947年元旦公布的《中华民斟宪法》为依据,针对当时的高校现状,在1929年颁布的《专科学校组织法》基础上修订而成。
新法律比旧法律在内容上更为具体,组织机构更为严密。
突出了其管理上的高度约束。
《专科学校法》较之1929年的《专科学校组织法》,内容上最大的改动是专科学校增设教务、训导、总务处,行政管理组织趋于严密和完善;专科学校教育增设训育委员会,加强了对学生思想和行为的管理但这些法令从制定到颁布这四年多的光景中,国民政府一直焦头烂额地忙于内战根本来不及实施,一切法规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一毋庸置疑的是,抗战胜利之初,教育部颁布的关于教育接收和复员的立法,较为全面具体,促使教育接收和复员工作顺利有序地完成,这对恢复专科学校的教育是有利的。
二、抗战胜利后专科教育的发展概况
抗战结束后,因战时停顿但具有办学历史的学校陆续复学,根据尉民党政府的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精神,根据上述法令法规,各部门先后依法进行的接收收复区文化教育机关和后方教育复员工作,直至1946年9月才基本结束,内迁专科学校陆续回迁。
同时,新一批的专科学校也陆续兴办,专科教育又开始有一定的发展。
1946年,全国有号科学校68所,在校专科学生18898人;1947年,全国专科学校77所,在校专科学生23897人,占全国本专科在校学生总数的15.5%。
结语
1928年,“专门学校”该名为“专科学校”,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承载者为专科学校。
民国中后期,发生了八年抗日战争和四年内战,虽然外在教育环境异常险恶和复杂,高职教育的主要承载者一专科学校在办学规模上较民国初期的专门学校有所减少,但民国中后期的专科教育在教育立法、在战争中扩大教学规模和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都有长足的进步。
国民政府在这22年间制定的各项法令法规使得近代专科教育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促进了专科学校的发展。
虽然其中有些法令(特别是抗战胜利后颁布的法令)根本还来不及实施或实施得并不彻底,但这些法令依然在一定程度上让专科教育的发展渐渐走向了现代高职教育的轨道;在战争期间,为适应动荡的社会局势施行的统一招生制、贷金制和公费制,不仅保证了招生质量,也增加了学生数量。
此外,本科院校办职业专修科、私立专科学校发展迅速也是民国中后期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特点。
由于专科学校的数量有限,为适应社会需要,不少大学都开办了专修科,培养各种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如西南联合大学的电讯专修科,中法大学的医药专修科等;为了培养中学师资,不少院校还设立了师范专修科,在国家内忧外患之际为国家培养了不少有用人才;此外,私立专科学校发展迅速,据1931年的数据记载,私立专科学校数占全国专科学校总数的42%。
同时,由于民国中后期政治经济文化的畸形发展,专科教育出现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
一是专科教育的科类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长期处于失调状态。
投资金额较低的文科和商科一直是民国专科学校教育的宠儿,而开设费用较高,需要一定设备的理工农医类专科教育一直未能得到较好发展,以致于在后来国家经济建设时期,理工农医类技术人才严重缺乏。
二是这一时期许多专科学校经费短缺,办学条件差,教育教学设备很难满足教学工作的基本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专科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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