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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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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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
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八条规定:
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9号)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9号)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3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1.安全生产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9号)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安全生产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9号)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5
行政许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1.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52号修订)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9号)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法规与教育培训科、职业卫生监管科
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52号修订)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法规与教育培训科、职业卫生监管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7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2004年1月13日施行,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安全监管一科、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市辖城区(开发区)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梧州市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2004年1月13日施行,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梧州市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2004年1月13日施行,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从事烟花爆竹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企业以及市辖城区(开发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梧州市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10
行政许可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安全监管一科
市级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一、年产100万吨以下陆上油田开发生产项目和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下陆上气田开发生产建设项目;
二、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300万吨/年且最大开采深度小于1000米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三、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且设计总坝高小于200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四、非煤矿产资源地质坑探项目;
五、本市辖城区(开发区)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市级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六、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含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
3.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科
市级负责对辖区内由市级核发的从事烟花爆竹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和市辖城区(开发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13
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含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市级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五、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含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
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14
行政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9号)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
公民
梧州市安监局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0号)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9号)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
公民
梧州市安监局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16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科、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市级负责:
一、国务院和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和市本级安全监管局承担安全审查的非煤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
三、管辖区域内的跨设区市建设项目;
四、其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科、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18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核发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0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
梧州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教育培训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1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企业、公民
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公民
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公民
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公民
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
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初演练等责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企业、公民
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验收等责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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