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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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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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2009-02-27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时限:
企业资质审批20个工作日,资质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
企业资质审批由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市建委办理;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市建委受理、审查,报建设部决定;其他事项变更的,由区县建委办理。
办理指南:
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不含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不含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最低等级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需提供);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
(8)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2)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1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交:
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2.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档案迁移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名称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企业申请资质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的,每申请增加一类专业,需相应增加两套申请材料;涉及到民航、铁道专业的,每申请增加一类专业,需相应增加一套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北京建设网上核查人员资格和工程业绩。
其中:
涉及到由建设部审批的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一级资质的,市建委将申报资料送上述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各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建委。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总承包二、三级资质;铁道、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二、三级资质;消防、供电方面资质)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铁道、民航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
建筑业企业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7)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9)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2.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档案迁移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名称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企业申请资质每增加一类专业的,需相应增加一套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北京建设网上核查人员资格和工程业绩,同时将申报资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建委。
其中:
涉及消防、供电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同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查程序。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三: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和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7)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9)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
2.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档案迁移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名称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北京建设网上核查人员资格和工程业绩。
审查分为初审及复审,初审由审查人员负责,同时对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征询工程项目业主、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复审由资质评审专家负责,专家评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同时将企业资质的基本情况在北京建设网上公示10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与公示时间)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四: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地址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2.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3.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经济类型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包含新、旧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5)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6)整体改制的还需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复印件,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6.技术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
7.企业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企业负责人职称证书、工作简历复印件(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需提供)。
8.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由建设部审批的,需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被合并企业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
(3)被合并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
9.企业名称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由建设部审批的,需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10.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
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企业资质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由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审核同意企业名称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不予变更和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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