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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
“唐宋時期社會經濟變遷”
《文史哲》2005/1
楊際平
(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
中國古代社會歷史在唐宋時期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基本結論已為國內外史學界所認同。
20世紀以來,不少學者曾力求從文化、政治、階級、階層、經濟、婚姻等不同的專題研究入手,試圖對唐宋時期社會變遷作出“知微見著”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人矚目的成果。
而社會經濟研究,無疑是研究的基礎。
我們約請部分對這一問題作過深入研究的專家學者就唐宋時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經濟、經濟制度、制度變遷等問題展開討論,以期推動對唐宋時期社會變遷的研究。
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繼與變化①
論唐宋時期土地制度變遷者,常陷入一個誤區,認為唐宋時期土地制度的變遷是從中唐以前的授田制,發展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最早陷入這個誤區的可能是南宋的葉適與鄭樵。
葉適認為,北齊、北周時期,“田皆在官”;“自漢至唐,猶有授田之制……蓋至於今,授田之制亡矣”。
鄭樵也認為北魏太和九年(485)後至隋唐實行普遍授田制,“天下無無田之夫,無不耕之民”。
葉適的上述論斷,今人仍常引用。
實際上,漢代只有限田制,而無普遍的授田制。
西晉占田課田制所規定的吏民占田額也只是允許占田的最高限額,並非實授土地。
五胡十六國時期,既沒有授田制,也沒有限田制。
至北魏太和九年頒《地令》,則開始有後世習稱的所謂“均田制”。
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雖有“授田”之說,實際上並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謂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規定,可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國家授田,一種是將各戶原有的土地登記為各戶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條即規定: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於分雖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數。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唐《田令》第2條後款亦規定“先有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
從“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為主,後者為輔,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只能是後者為主,前者為輔。
關於均田制下的“土地還受”也是如此。
“地令”(田令)既規定減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時又規定“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北魏《地令》第11條);“其退田戶內有合進受者,雖不課役,先聽自取,有餘收授”(唐《田令》第27條);“若當觀寺有無地之人,先聽自取”(唐《田令》第30條)。
因為北朝隋唐規定的“應受田”額遠遠超出當時的戶均墾田數,所以減丁時絕大多數都無田可退。
減丁時既無田可退,進丁授田自然無從談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內帳面調整而已。
唐代均田制下“授田”與“土地還受”之所以率多有名無實,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無田可授。
我們知道,漢唐間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極盛。
唐代屯田最盛時,全國約有992屯,共有地約4.5萬頃,加上其他官田(職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驛田等等),充其量也不過10萬頃。
相對于全國數百萬戶來說,區區10萬頃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來授給無地或少地農民,也只是杯水車薪而已。
更何況絕大多數的屯田、職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驛田不可能,事實上也沒有拿來給民戶授田。
官荒田自可用來授田,官荒田的給授實際上就是鼓勵墾荒。
宋代也實行鼓勵墾荒政策,只是形式與做法與唐前期不同而已。
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許多“全無地者”,唐前期的詔令曾談到這一問題,出土文書也證明瞭這一點。
事實證明,均田制下並非“無無田之夫,無不耕之民”。
唐律明確承認均田制下的百姓田為私田,唐令亦然。
《唐令.田令》第34條就規定“公荒田”可以用來授田,“私田不合”。
可見,即使是荒地,“官”與“民”(亦即“公”“私”)的產權也是很分明的。
由此可見,均田制下絕大多數田在民而不在官,在私而不在公。
治宋代經濟史的學者常說宋代時人曾說過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併”。
論者常據此認定“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是宋代的基本國策。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說宋人講(我朝)“田制不立”,根據是《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農田》載:
“自景德以來,四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辟。
仁宗繼之,益務約己愛人。
即位之初,下詔曰:
‘今宿麥既登,秋種向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
’上書者言賦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詔限田。
”據《宋史》上述記載,很容易得出“田制不立”云云乃乾興元年(1022)上述上書者所言的結論。
但事實並非如此。
關於乾興元年上封者的建言,《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之十九至二十有更詳盡的記述。
兩相比對,不難發現,乾興元年十二月某“上封者”雖然談到賦役不均與豪強兼併問題,但其中並無(我朝)“田制不立”之語。
說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脫脫等人,不是宋人。
宋元時人論田制有兩種不同的涵義,一種是專指井田制,蘇洵、歐陽修、張載、蘇轍、魏了翁、黃縉、陸文圭、陳旅等等,皆持此說。
時人的所謂田制,絕大多數即取此義。
這種意義上的田制,不獨宋代沒有,春秋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沒有。
田制的另一種涵義是指各種土地政策、土地法規,乃至對土地的規劃、利用等等。
王應麟、廖行之、張方平等皆持此說。
這種意義上的田制,不僅兩漢、北魏、北齊、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
王應麟所說的北魏、北齊、北周、隋、唐各朝的田制主要體現在各朝的“田令”(或曰“地令”)上。
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計15條,見《魏書》卷一一0《食貨志》。
北齊、北周、隋《田令》(或曰《地令》)現不存,其大旨見於《隋書》卷二四《食貨志》。
唐《田令》計55條,近因戴建國先生發現天一閣所存宋天聖令而得以復原。
唐安史亂後,均田制名實俱亡,《唐田令》中的大部條款已經失效,但仍有少數條款繼續行用,並一直沿用至五代、宋初。
宋代也有《田令》。
《天聖令·田令》共有7條。
天聖以後,隨著田制的日益完備,《田令》的條目也逐漸增多。
僅現存《慶元條法事類》殘本就可以輯出《慶元令·田令》15條。
《慶元條法事類》共80卷,現存38卷,不到全書一半。
從現存《慶元條法事類》不到一半的殘本中,就可輯出慶元《田令》15條,推測《慶元田令》全部應有30條左右。
除了《田令》,宋代還有《田格》、《農田敕》等法律文書。
這些法律文書,自然也都與田制有關。
宋代長期實行鼓勵農民墾荒政策,招誘逃戶歸業政策,這些政策應該也屬田制範疇。
要言之,只要我們不像歐陽修等人那樣,認為只有井田制才是田制,其他都不算田制,那麼,我們就應該承認,宋代是有“田制”的,並非“田制不立”。
說宋代“不抑兼併”者,常引用王明清《揮麈錄餘話》卷一《祖宗兵制名〈樞廷備檢〉》中的“不抑兼併”一語為證。
其實,王明清先人王銍《樞廷備檢·引》只是說宋初“置轉運使于逐路,專一飛挽芻糧,餉軍為職,不務科斂,不抑兼併”,而不是說整個宋朝政府機構都“不抑兼併”。
實際上,宋元豐官制就明確提到戶部“以征榷抑兼併而佐調度”。
豪強兼併問題是宋代社會經濟生活中一個很突出的現實問題,因而也是官僚士大夫們經常討論的話題。
官僚士大夫談論抑制兼併的資料不勝枚舉,可謂俯拾皆是。
即使是政見不同的雙方,不管他們的真意如何,都以抑制兼併為辭。
這說明,抑制兼併的傳統思想還是當時政壇的主流思想。
事實上,宋代政府還是實行抑制兼併政策的。
筆者以為,宋代抑制土地兼併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規定客戶與下等戶才可以請射荒田;
(2)規定官吏不得租種官田;(3)規定寺觀不得市民田;(4)規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規定不得由出舉而買田。
以上事實說明,宋朝政府仍實行抑制土地兼併政策,只是其抑制土地兼併的措施與此前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抑制兼併的效果比北朝、隋唐更差而已。
北魏至唐前期,亦即所謂實行均田制時期,主要是通過制定官民占田的最高限額與限制土地買賣的辦法,抑制土地兼併。
北魏至唐前期,土地兼併現象一直普遍存在。
北朝時期,即如北齊宋孝王《關東風俗傳》所雲:
“其時強弱相淩,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亙陌,貧無立錐之地。
”唐前期,也是既出現像盧從願、李憕那樣的“多田翁”或“地僻”,同時又大量存在“全無地”的貧民,故杜佑《通典》卷二《田制》引述唐田令之後評論說:
“雖有此制,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併之弊,有逾于漢成、哀之間。
”宋朝政府不再規定一般地主占田的最高限額,並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因而宋代土地兼併之風比北朝、隋唐更盛,說明宋代抑制土地兼併之力度與效果皆不及此前的北朝、隋唐。
但不能因此就說,宋代的基本國策是不抑兼併,甚或說宋代實行促進土地兼併政策。
上面的討論,表明北朝、隋唐均田制成立之時,我國土地制度的性質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唐建中元年(780)均田制名實俱亡後,我國土地制度的性質也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
這是我們對秦漢至兩宋土地制度情況的基本估計。
同時我們又認為,宋與中唐以前相比,我國的土地制度情況還是發生了許多明顯的變化。
具體地說也就是,在民田方面,土地所有權繼續深化,土地買賣更頻繁,土地所有權的轉換加速,土地更集中,貧富分化更嚴重,租佃關係也更發達;在官田的運營方面,大量官田民田化:
或仿效民田辦法出租土地,或仿效民田辦法出賣官田。
上述這些變化大體上都屬於量變範疇,或者是量變過程中的部分質變,不是從“抑制兼併”到“田制不立”、“不抑兼併”。
全面、準確地把握唐宋時期土地制度的這一變化,必將有助於全面、準確地研究唐宋時期各個領域的變化。
商品經濟:
唐宋社會變革的根本力量
林文勳
(雲南大學歷史系教授)
對於唐宋時期的社會變動,其實唐宋時代的人已感受至深,他們常常驚呼世道之怪和世道之亂。
如北宋蘇洵、石介等人都對此作過系統總結。
他們的總結,涉及到了等級制的變動、國家法律制度的變動、人心風俗的變動、社會力量的變動。
這些變動,如果從現象上看,無疑是“亂”和“怪”。
因為,這些變動打破了人們早已習慣的社會狀態。
但如果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審視,無疑是一種變革。
換言之,變是通過亂體現出來;表面是亂,實質是變。
這是傳統中國社會變革的一大特點。
因此,對於唐宋社會,我們應該以變動的歷史觀,透過怪和亂的表面,從社會變革的深層來思考,去闡釋那引發社會變革的深層動因。
應該從生產力的發展去找尋唐宋社會變革的深層原因。
但問題是,生產力的發展又是怎樣引起唐宋社會的變革的呢?
人類社會有兩種經濟形式: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
自然經濟的歷史比商品經濟悠久,商品經濟的前程則比自然經濟遠大。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分工不斷推進,生產越來越朝著交換價值的方向發展,這就必然推動商品經濟的發展。
於是乎,在商品經濟業已存在的社會中,生產力的發展最終集中表現為商品經濟的發展。
唐宋社會,生產力的大發展使商品經濟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學者稱之為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的第二個高峰。
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一種此消彼長的對立運動關係。
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是自然經濟的退卻。
伴隨著自然經濟的退卻,原來建諸其上的社會關係、政治制度、思想觀念必然受到衝擊,發生相應的變動。
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具體說來,商品經濟對唐宋社會變革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商品經濟賦予了唐宋社會新的時代特徵。
商品經濟是與自然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形式。
自然經濟具有很強的封閉性和穩定性。
與此不同,商品經濟則是一種面向市場的商品生產和交換經濟,其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都必須仰賴於外部市場。
它具有開放性、流變性和分化性等內在特徵。
這樣,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原有的生產方式和社會關係必將發生一定的衝擊和瓦解。
而從唐宋社會的各個方面來看,則無不深深打上商品經濟的烙印。
在政治領域,門閥士族衰落,庶族地主興起。
伴隨著門閥土族的衰亡,科舉制大興並取代了過去的九品中正制。
對於科舉制,我們以往更多地強調它是統治階級的選官制度,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
實際上,它的產生,在當時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
它使社會各階層都有了一個平等競爭的機會,儘管這種平等競爭極為有限,但在古代那樣的等級社會中,它確實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
這充分體現了商品經濟的平等性和競爭性,是商品經濟大發展時代的產物。
在制度領域,土地日益擺脫政治力量的束縛捲入到流通之中,“田制不立”取代中古田制;賦稅制度隨著兩稅法的推行,統治者不得不推行和買、預買、折買、和糴、博糴等政策措施,通過市場來彌補傳統賦稅徵收上的缺陷,賦稅徵收呈現出市場化的趨勢和特徵;禁榷制度領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過去將商人直接排斥在專賣領域之外的直接專賣制再也不能維持,政府不得不推行“官商共利”的間接專賣制,從而導致人中法的勃興。
就連民族政策領域,統治者也逐漸拋棄了過去的和親政策,轉而利用商品經濟規律,以互市為手段,處理與周邊少數民族的關係,出現了簽約議和等新的現象。
在思想文化領域,日本學者內藤湖南在20世紀初分析唐宋變革時對學術文藝的性質之變化作了這樣的概括:
經學由重師法、疏不破注變為疑古,以己意解經成為一時風尚;文學方面,文章由重形式改為重自由表達;藝術方面,以五代為分界,以前的壁畫大多強調傳統風格,以後的水墨畫則採用表現自己意志的自由方法;音樂方面,唐代以舞樂為主,樂律重形式,宋代以後,隨著雜劇的流行,通俗藝術較盛,品味較古的音樂下降,變得單純以低級的平民趣味為依歸。
這無疑體現了商品經濟的流變性和開放性。
一句話,唐宋時期是一個商品經濟發展引起各種原有社會要素流動組合的時期,同時也是一個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日益呈現市場化趨勢的時期。
從商品經濟的視角看待社會要素的變動和經濟關係與社會關係的市場化趨勢,這既是一個資源配置過程,又是一個優勝劣汰的競爭過程,還是一個各種關係分化組合的過程。
多種過程的交織,賦予唐宋社會開放和流動的特徵。
唐宋社會所以出現不同於以往的新面貌,就是這些過程交互作用的結果。
日本學者宮崎市定和歐美部分學者將唐宋時期稱為一個商業時代,言其發生了商業革命,這並非全無歷史依據。
第二,商品經濟孕育了新的社會力量。
由於商品經濟是一種富於分化的經濟形式,唐宋社會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必然引起財富的兩極分化,而這種分化則直接導致了財富力量的崛起。
中唐,社會上出現“至富敵至貴”的說法。
唐中後期楊炎推行兩稅法,其基本精神是“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
宋初“杯酒釋兵權”,以土地金錢換取大將的兵權。
農民起義提出“均貧富,等貴賤”的口號。
這一切都說明瞭財富力量的崛起。
經濟力量的增強自然會要求按照新的經濟關係規範人們的社會地位。
這就必然衝擊原有的社會關係。
其結果,“貴者始富,賤者不富”的所謂先王之制受到了嚴重的衝擊和動搖,代之而起的是王應麟所說的“貧富貴賤,離而為四”,富、貴、貧、賤處於經常性的轉化之中。
隨著富貴貧賤的不斷轉化及其分離,舊有的等級制度便再也不能維持下去了。
舊有的門閥士族和士農工商等級制也再不能維持,整個社會呈現出流動和分層。
在社會流動和分層的過程中,興起了一個新的社會階層——富民。
富民與財富佔有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財富佔有者除包括富民階層外,還有大批官僚貴族,他們也佔有大量社會財富。
而富民則是專指那些佔有大量社會財富但沒有特權的社會群體。
這個群體,有的是靠佔有土地致富,有的是靠經營工商業致富,還有不少是農工商各業兼營。
這個群體,是商品經濟的發展為其提供了經營工商業致富的機會,是土地買賣的盛行為其創造了佔有大量土地的條件。
這個階層的崛起,完全是財富力量作用的結果。
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富人階層就是財富力量的集中表現。
富人階層的出現,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
首先,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社會的階級結構和階級關係。
宋代以來,最大的變化就是擁有大量土地的富人在經濟中取得了主導支配地位,成為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主角。
有鑒於此,宋王朝一改傳統的“抑兼併”政策,轉而“不抑兼併”。
有部分學者過多強調趙宋王朝代表地主階級利益,因而保護富人。
其實,這主要還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一種大勢使然。
其次,富人階層的出現,促進了生產關係的變化和發展。
我們知道,中唐以後,租佃契約經濟關係得到廣泛發展,成為整個社會佔據絕對主導地位的生產關係。
這是當時生產關係領域的重大的新發展和新變化。
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富人階層成為社會主要財富尤其是土地佔有者使然。
因為富人沒有特權,他們所有的主要是財富,這就決定了他們不能靠超經濟強制去剝削耕種者,而只能主要通過租佃契約實現對耕種者的剝削。
試以《水滸傳》為例加以說明。
以往,我們一想到封建社會就自然聯繫到人身依附,聯繫到超經濟強制,而很少注意問題的另一方面。
《水滸傳》中的莊客多擁立莊主,對抗封建官府。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鬥爭理論,莊主奴役和剝削莊客,莊客應該起來反抗莊主而不是擁護莊主。
對此,學術界過去也有一些解釋。
如果我們將其放到唐宋契約租佃制發展的大背景下來分析,則應該是,隨著租佃關係的發展,契約經濟成為主佃關係的主要內容,由此而來,地主與佃農的關係,如朱熹《勸農文》所說:
“鄉村小民,其間多是無田之家,須就田主討田耕作,每至耕種耘田時節,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終冬成熟,方始一併填還。
佃戶既賴田主給佃生藉以養家活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納租以供贍家計,二者相須,方能存立。
今仰人戶遞相告誡,佃戶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撓虐佃戶。
”這段話,不禁使我們想起了明中葉蘇州紡織業資本主義萌芽時,機工與機戶之間所形成的那種“機戶出資,機工出力,二者相依為命”的相互依存關係。
兩者實質不同,卻有驚人的相似之處。
以此來看,在租佃關係中,超經濟強制已經很弱,經濟契約成了主導。
通過經濟契約,主佃聯在了一起,在經濟上具有依賴和同一性。
正是這種依賴和同一,使得主客站在了一起,這應是問題的根本。
這是唐宋經濟關係和階級關係的一大重要變化。
第三,商品經濟引起了價值觀念的變化。
傳統的價值觀念強調“貴義賤利”,而商品經濟是一種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形式。
唐宋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言利的思想主張日益抬頭,一批思想家對傳統的價值觀念進行了猛烈的批判。
從中唐曆北宋至南宋,言利思想與傳統價值觀的鬥爭一直貫穿始終,成為社會思想觀念發展變化的一根主線。
價值觀念的這樣一種變化和發展,最終導致了功利主義學派的興起。
南宋時期.以陳亮和葉適為代表的功利主義學派,反對道學家空談性命,志存經濟,主張經世致用。
功利主義學派產生於南宋的浙東地區,這並非偶然。
這裏商品經濟發展,功利主義學派強調功利,無疑就是商品經濟注重人性和追求利益的本性在人們思想觀念中的反映。
因此,陳亮曾提出“農商相補論”,葉適一反千年傳統,從根本上第一次否定重農抑商的思想,功利主義的價值觀與他們的商品經濟思想互為表裏。
所以,就功利主義思想而言,大談功利是表,商品經濟的發展才是裏。
以往,在研究唐宋社會的變革時,大家往往忽視對思想觀念特別是價值取向的考察。
實際上,這是一個社會深層次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規定著社會發展的方向。
在探討社會變革問題時,應給予充分重視。
唐宋特別是宋代,言利思想與傳統價值觀念的鬥爭,是當時一場持久的思想大解放.當時,社會價值取向從注重形式轉向注重實效和注重功利,它體現了人性的要求,賦予社會發展以新的動力,整個社會煥發出一種新的精神面貌。
同時,還打破了過去沉悶的思想狀態,使社會具有活力並呈現開放的特徵。
換個角度來看,按照制度經濟學的觀點,思想和價值觀念的變化,本身就是一種制度安排。
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價值觀念及取向的變化,首先改變了整個社會對新事物、新現象、新趨勢的看法,從而降低了社會變化發展過程中的阻力,有利於新生事物的發展。
唐宋社會,對土地佔有者從漢唐時號為“豪強”到宋代號為“田主”的觀念的轉變,對財富佔有者財富佔有合法性的某種程度的認可,以及對富民階層重要性的認識和由此而來的反對抑兼併的思想與主張,都與價值取向的變化有關。
其次,價值觀念及取向的變化,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率。
如唐宋得到普遍發展的租佃契約制,雖然是一種剝削制度,但在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下,無疑是一種最具效率的生產方式,是一種最佳的制度安排。
再次,價值觀念及取向的變化,使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朝著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方向調整。
過去,政府對商人均采抑制之策,而現在在調整政策時,政府不能只單方面考慮朝廷利益,還要同時考慮商人的利益。
這在此前是沒有過的現象。
如果沒有整個社會對財富佔有合法性的某種認可和對經商逐利行為正當性的認同,這種情況是根本不可能出現的。
不論從哪方面來講,這對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都是十分有利的。
唐宋社會的變革不是前後性質完全不同的社會轉型,而是商品經濟發展所引起的社會要素的流動及其重新組合。
也就是說,是商品經濟的發展促成了唐宋社會的變革。
商品經濟之所以能夠促成唐宋社會的變革,根本原因在於它集中代表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通觀人類歷史的發展,我們可以看到,每當社會生產力發展之時,社會剩餘產品就必然增多,因此,進入交換的商品也就越來越多,商品經濟相應地得到發展。
商品經濟是一種富於流動性和分化性的經濟形式。
這種內在特性是由生產力的發展決定和賦予的。
中國社會每一次大變革時代,都是一個商品經濟大發展的時期。
春秋戰國、明清以及近代社會,無不如此。
如果我們看一看20世紀80年代以來,商品經濟的發展引起了中國社會多麼大的變化,我們就更容易理解這一點。
基於此,對中國傳統社會而言,我們主張將商品經濟問題上升到一種歷史哲學意義的高度來進行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革並非單向的線性關係。
商品經濟的發展,引起了社會的變革,而社會的變革又反過來促進著商品經濟的發展。
同時,在這一過程中,其他的經濟因素以及政治、思想文化因素的變化,也都對唐宋社會的變革產生了重要影響。
我們強調商品經濟,並非說其他的因素就不重要。
而是旨在說明,在引起唐宋社會變革的諸種因素中,商品經濟是最根本的。
經濟制度變遷與唐宋變革
黃純豔
(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
唐宋變革表現為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多方面的轉型,而制度的變遷是其最直接的表徵。
唐宋制度史研究已經證明,唐宋時期幾乎所有的基本經濟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賦役制度、商稅制度、市場制度、貨幣制度、專賣制度、對外貿易制度等都發生了顯著的變化。
如果把制度變遷分為三個層面來考察,制度的內容可以視為第一個層面;制度的展現方式及其影響是第二個層面;導致制度變遷的因素是最深刻的層面。
對制度變遷的多層面考察就是立體地展現唐宋變革的演進形態。
一、唐宋經濟制度變遷的總體特點
制度變遷本身是唐宋變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因而,對制度內容作清晰描述也是十分重要的。
儘管制度的實施常常會偏離制度的內容,研究制度的施行方式有的時候比描述制度內容更為重要,但這並不能否認制度本身是時代的理性要求,就像價值與價格的關係一樣,制度可以視為社會脈搏跳動的基線。
唐宋經濟制度的內容已經有了充分的研究,我們無須再——轉述。
概括而言,唐宋經濟制度變遷有如下特點:
一是私有制的發展。
不論是我國學者所說的土地國有制,還是日本學者宮崎市定等人所說的屬於政府莊園的均田地,這一制度瓦解的結果就是唐朝中期開始的土地私有制的發展。
唐朝中期,均田制逐步瓦解,土地私有制佔據主導地位,官田也逐步以各種方式私有化。
私有制不但得到國家的承認,而且由唐人宋不斷增強。
在手工業和礦業中,官營不斷縮小,民營日漸擴大也是私有制不斷增強和發展的趨勢的反映。
二是人身依附關係的鬆弛。
中古莊園經濟下的生產關係是人身依附極強的宗主部曲關係,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發展,租佃製成為最基本的生產關係。
地主與佃農是租佃契約關係,佃農是國家的編戶齊民。
地租的形式也是勞役地租逐步減少,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成為主要形態。
在手工業中,唐代官營手工業出現了勞役制向雇募制過渡的趨勢。
在宋代,雇募制更成為了普遍的方式。
三是國家越來越多地退出經濟的直接經營,把更多的經濟空間讓渡給民間。
國家完全依靠建立在農業基礎之上的賦役系統支撐國家機器運轉,完全壟斷很多利益豐厚的經濟資源的狀況有了很大的改變。
在政府物資調配、專賣等領域中,國家開始更多地吸納商人的力量。
四是國家實施管理時,較以前更多地使用經濟手段,更多地重視經濟效益。
在入中、專賣、對外貿易等制度的活動中,都體現了唐宋政府對經濟手段和經濟效益的重視。
二、制度變遷確立了新的經濟運行模式
制度的變遷是一個綜合複雜的過程,其內容包羅甚廣。
這些變遷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歷史發展的總體趨勢,也帶有不同時代的鮮明烙印,或體現出傳承與演變的清晰脈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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