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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期限
民法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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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仅适用手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除斥期间
概念。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似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特征。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虽均系因一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效果,但对两者比较,能显现其差异并揭示除斥期间的特征。
价值定位不同。
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则是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
客体不同。
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效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即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弹性不同。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延展。
始期不同。
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被侵害或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
正是因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以上的区别,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1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
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来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如最髙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即诉讼时效中断是源于向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保证人、代管人请求权利,对应于债务人的权利人,毫无疑问应该是债权人,其行使的权利也只能是债权。
既然诉时效中断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以理推之,不可能还有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请求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
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柠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
民法S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不同。
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
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萣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斯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
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
有的期间比较长,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萣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
例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下^哪;#¥^养珥命的(2008年试卷三第53题)、….
A.诉讼时效仅今用手请(B•—般诉各时羞為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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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容孝及简择示】
关键在于;掌握诉译坪制虞p诉‘时碑與(k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為道k一#侵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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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
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
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
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髙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伺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暴乱等。
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
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知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一般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二)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
当事人请求的方式,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例如: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
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
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
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肘效的目的。
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
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关于义务人的同意,需注意以下的情形:
①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订请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④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惫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法院在出现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申请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⑨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也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枚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该等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斤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i司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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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髙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规定,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
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第二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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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
期限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如某日、某月或某年。
期日的特征是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而这一点是不可分的,其虽非瞬间,但无继续的观念。
期间,是指从起始的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的时之区间,如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这前一个时间是起始时间,后一个时间为终止时间,其间继续的时间就是期间。
期间的特征是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到某一点的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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