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区电气工程工业同业公会第16届第2次理监事联席会议纪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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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区电气工程工业同业公会第16届第2次理监事联席会议纪录
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第16屆第2次
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一、時間:
98年4月17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二、地點:
本會會議室
三、出(列)席人員:
詳簽到單
四、請假:
中華民國電力配電外線協會陳理事長啟明、陳顧問武雄、
羅常務理事朝旭、陳理事中山
五、主席廖理事長致詞:
紀錄:
曾煥毅、汪楙凱
監事會召集人、陳駐會顧問、各位常務、各位理監事大家午安!
今天下午是召開第16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非常感謝大家遠從各地趕來參加會議,而今天有許多的法案及議程等等,希望都能順利通過。
首先要報告的是4月10日內政部消防署召開「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會議,本人偕同莊常務理事敏哲、謝常務理事榮富及曾總幹事等出席參加,但因會議時間倉促,未能討論出結果,而4月8日早上也向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報告本業的訴求,希望能為廣大的會員謀取更多的權益;另外在經濟部能源局內線審查會議2月份已暫停,3月份開始審查外線部份,在此特別感謝莊常務理事敏哲每週二不辭辛勞北上參加審查會議,本會也另請外線協會參與審查工作,謝謝!
!
今天討論的議題很多,希望大家踴躍提供寶貴意見,並祝會議圓滿順利,謝謝大家!
!
六、監事會召集人
黃常務監事致詞:
略
七、顧問致詞:
略
八、台北辦事處
張主任委員致詞:
略
九、各組常務理事報告(財務、總務、業務及企劃):
略
十、會務工作報告:
1、本會轄屬18個辦事處第16屆第2次(98年度)會員會議,均已順利舉辦完成,感謝各位常務理事先生的辛勞及理事長、黃監事會召集人、各位常務理監事、理監事先生的踴躍出席指導,謝謝!
2、本會會所裝璜自98年2月7日起至3月18日止已順利依約裝修完成,感謝理事長、黃監事會召集人、各位常務理監事、陳理事冬興及台北辦事處張主任委員於施工期間蒞會督導工進,任勞任怨,謝謝!
3、為聯合營造、水管、冷凍空調等相關工程公會爭取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乙案,業經報奉行政院98年3月30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27660號函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影本如附件第1~4頁,本會隨即以電程會總字第0467號函轉知各辦事處在案。
4、報告本會現有會員家數,統計表如附件第5頁。
5、報告98年1月1日至4月14日止加入本會新會員家數,統計表如附件第6頁。
6、報告98年3月31日止本會及各辦事處會務發展準備基金,統計表如附件第7頁。
7、報告98年3月31日止各辦事處轉繳會員常年會費,統計表如附件第8頁。
8、報告98年3月31日止各辦事處繳交會員證明經費情形,統計表如附件第9頁。
9、報告98年3月31日止本會經費收支情形,統計表如附件第10頁。
10、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辦理情形,如附件第11~14頁。
十一、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為本會第1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日期,提請商討案。
說明:
一、大會場地經新竹辦事處洽訂華麗雅緻餐廳宴會廳(新竹市公園路216巷30號),日期訂於5月14日(星期四)下午,提請商討。
二、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並依規定寄發開會通知。
決議:
通過。
第二案
案由:
為本會第1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議程、大會主席團及各事務組任務分組,提請商討案。
說明:
一、大會議程及時間分配如下:
13:
00~14:
00報到、就座
14:
00大會開始
14:
00~14:
05行禮如儀
14:
05~14:
10主席致詞
14:
10~14:
40長官、貴賓致詞
14:
40~14:
50介紹與會長官、貴賓
14:
50~15:
00理事會工作報告
15:
00~15:
10監事會監查報告
15:
10~16:
00討論事項
16:
00~17:
00臨時動議
17:
10散會、聚餐聯誼
二、主席團及各事務組任務分組如下,人選分派提請商討。
1.大會主席6.報到組
2.理事會工作報告7.接待組
3.監事會監查報告8.贈品組
4.討論事項9.餐飲組
5.臨時動議10.會場秩序組
三、議程通過後編印入大會手冊。
決議:
一、大會議程及時間分配通過。
二、主席團及各事務組任務分派如下:
1.大會主席:
廖理事長崇男
2.理事會工作報告:
謝常務理事榮富
3.監事會監查報告:
許常務監事嘉義
4.討論事項:
蔡常務理事茂種、莊常務理事敏哲
5.臨時動議:
謝常務理事榮富、楊常務理事功明
6.報到組:
江常務理事川茂
7.接待組:
鄒常務理事祥
8.贈品組:
羅常務理事朝旭
9.餐飲組:
王常務理事鋼釜、鄒常務理事祥
10.會場秩序組:
新竹辦事處劉主任委員民珍
第三案
案由:
為本會第1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表報到須知及議事簡則,提請商討案。
說明:
一、檢附第1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表報到須知及議事簡則草案,如附件第15~16頁。
二、通過後連同開會通知函知出席代表並編印入大會手冊。
決議:
通過。
第四案
案由:
為本會第1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提案,提請審查案。
說明:
一、第1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提案理事會提案6案,如附件第17頁。
二、通過後編印入大會手冊。
決議:
討論提案第四案及第六案,文字修正後編印入大會手冊。
第五案
案由:
為本會新會員入會費本會及辦事處收取項目、金額及比例,提請
商討案。
說明:
一、依據第1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辦理。
二、檢附現行新會員入會費,本會及辦事處收取項目、金額,如附件第18頁。
三、通過後併98年度經費歲入歲出預算案提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
通過,併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提案第四案。
第六案
案由:
為爭取「消防法」修正草案,本會修正意見,以維會員工作權益,
提請商討案
說明:
檢附本會爭取「消防法」修正草案修正意見,如附件第19~22頁。
決議:
通過。
第七案
案由: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工作規則草案修正條文暨相關規定,提請商議案。
說明:
一、有關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工作規則草案經提第16屆第
3次理事會議決議:
「授權專案小組研議辦理,提下
次會議追認。
」,專案小組業於97年12月17日審查完竣,惟恐逾越法定申報期限,於97年12月31日報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業經第16屆第4次理事會議追認通過在案。
二、經台北市政府98年1月22日府勞一字第09830641800號函,審核除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6至21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第34條、第36至38條、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9條,請儘速再修正另函報外,餘同意核備,奉理事長指派總幹事與陳顧問武雄先生先就來函修正條文修正後提第16屆第2次臨時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廖理事長等人親自拜訪勞工局,經台北市政府98年3月17日府勞一字第09831920800號函,除第9條、第25條、第32條、第34條、第39條及第45條涉及勞資會議機制建立,另第48條在職病故或非因公死亡,發給定額撫恤金之規定外,餘同意核備,會務工作人員工作規則如附冊。
四、另勞動契約書、年資結清同意書及保證書範本,如附件,提請審議。
五、檢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及實施步驟,如附件第23~28頁。
決議:
一、勞動契約書修正增列各辦事處主任委員。
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授權理事長決定。
第八案
案由: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工作年資結清後,有關薪資調整及人員整
編,提請商討案。
說明:
經提第16屆第2次臨時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
1、會務工作
人員俟簽訂勞動契約書後扣減薪資6%。
2、資遣人員名單不變,
工作日期至98年6月底。
3、本會會員家數每增加約一千三百家,
則增編一名會務工作人員,以此類推4、提理事會議。
決議:
授權理事長視會務工作需要於98年12月底前調整。
第九案
案由:
為因應相關法令修正及符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擬成立本會章程、辦事處簡則等相關規定修改專案小組,提請商討案。
說明:
經提第16屆第2次臨時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
專案小組人員:
廖理事長崇男、黃監事會召集人百鑄、王常務理事鋼釜及張主任委員富雄。
決議:
一、小組成員增加二名:
楊主任委員龍盛及黃主任委員雙德。
二、請各理監事及主任委員提供修正意見交專案小組研議,再提理事會討論。
第十案
案由:
為中華創新價值協會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字第0980503042號令辦理本會各辦事處轄屬會員「企業公司人力充電加值方案」乙案,提請審議案。
說明:
一、檢附中華創新價值協會創價(推廣)字第0980001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字第0980503042號令影本如附件第29頁。
二、經提第16屆第2次臨時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
1、配合該會協助辦理。
2、提理事會議。
決議:
本案時效已截止,不予討論。
第十一案
案由:
為亞洲太平洋電氣工事協會聯合會(FAPECA)2009年年會訂於7月15日至17日於馬來西亞吉隆坡市舉行,本會是否援例組團報名出席,提請商討案。
說明:
依據馬來西亞電氣工事協會(TEEAM)來函提請商討。
決議:
通過,組團報名參加。
第十二案
案由:
為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98年度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電機工業技術人才培訓,提請商討案。
說明:
依據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相關資料提請商討影本如附件第30~35頁。
決議:
通過函轉各辦事處,請所屬會員自由參加。
第十三案
案由:
為中華民國旅沙電力事業協會擬邀請本會合作相關業務,提請商討案。
說明:
口頭說明
決議:
於晚間餐會由該協會說明後授權理事長決定。
第十四案
提案人:
台北辦事處
案由:
建請經濟部能源局正視無照業者違法施作電氣工程,避免施工不良而履履造成電線走火引起火災,危及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建請儘速修法增訂罰則以利管理,並可避免火災悲劇一再發生,提請商討案。
說明:
檢附台北辦事處(98)北辦字第098號函影本如附件第36頁。
決議:
通過,建議經濟部能源局。
第十五案
提案人:
台北辦事處
案由:
為請建議台灣電力公司有關用戶自埋預留管責任分界點之界定,提請商討案。
說明:
檢附台北辦事處(98)北辦字第102號函影本如附件第37頁。
決議:
通過,建議台電公司北北區營業處。
第十六案
提案人:
台北縣辦事處
案由:
為第16屆第2次會員會議提案3案,提請商討案。
說明:
檢附台北縣辦事處北縣電辦龍字第980127號函影本如附件第38~42頁。
決議:
一、第一案建議台電公司。
二、第二案授權理事長瞭解後辦理。
三、第三案經台中辦事處98年3月30日台區電程會中字第018號函本會,本會業已98年4月1日電程會總字第0460號函台電公司建議在案。
第十七案
提案人:
台南辦事處
案由:
為第16屆第2次會員會議臨時動議案,提請商討案。
說明:
檢附台南辦事處(98)電程會南字第041號函影本如附件第43~45頁。
決議:
通過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以專案請劉理事家順商請相關立法委員協助辦理。
第十八案
提案人:
宜蘭辦事處
案由:
建請向營建署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放寬工地主任班受訓人員資格,包含具機電工程之經歷人員亦可參加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提請商討案。
說明:
檢附宜蘭辦事處電程會宜辦字第15號函影本如附件第46頁。
決議:
一、本案現已有本會業者參加工地主任班訓練課程。
二、建議相關單位若辦理各項職能訓練,能以「縣」為單位範圍,並協助本會各辦事處相關訓練事宜。
第十九案
提案人:
苗栗辦事處林出席代表秋成
案由:
建請區公會重視會員代表之申訴案件案。
說明:
檢附林出席代表98年4月6日未具文號提案影本如附件第47~50頁。
決議:
經曾理事錦土及傅主任委員金海說明後,請曾理事錦土與林出席代表秋成逕行溝通協調。
第二十案
案由:
為下(6)次理事、監事會議時間、地點,提請商討案。
說明:
時間擬訂於6月上、中旬,地點提請商討。
決議:
時間:
授權理事長決定;地點:
本會會議室
十二、臨時動議
第一案
提案人:
台北辦事處
案由:
為本會會員鳴宏水電行會員代表簡發旺先生提案建議:
有關挖路證之申請困難且核發時間拖延過長,敬請鈞會函請台電公司協助解決,提請商討案。
說明:
一、依據本屬會員建議及經本處第16屆第6次委員會議詳加討論後決議辦理。
二、據本屬會員稱:
『有關申請挖路證須向台電公司繳交「線路補助費」,動輒數十萬元,甚或數百萬元,可是錢交出去了卻仍無法得到挖路證,可能得到的唯一答案是一年後或二年後才准予開挖。
再說,「線路補助費」是由台電公司工管股收取,可是相關的手續(公所或里長)卻要承裝業甚至是動用人事關係才爭取得到路證,這樣的手續及規定實在令承裝業很難接受』。
三、敬請鈞會函請相關單位協助徹底解決縮短路證申請、核發之時間。
決議:
授權理事長瞭解後辦理。
第二案
提案人:
蔡常務理事茂種
案由:
為提昇本業技能,建請本會向有關單位爭取各項技能訓練並統籌規劃辦理。
例如(特高壓電纜處理頭、高壓電纜頭、配電線路等…)。
辦法:
分區辦理,訓練費用自費。
決議:
相關單位若舉辦各項技術訓練時,由本會函轉各辦事處通知會員自行參加。
第三案
提案人:
蔡常務理事茂種
案由:
針對現行政府各單位,辦理水、電業各項公共工程發包,公告金額100
萬以上及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下的工程,均合併
土木工程標發包,且資格限定,土木包工業、營造業資格投標。
顯不
合理對本業不公平有違法之嫌,建請理事會集思廣益提出因應對策,
保障會員的權益。
辦法:
(1)聯合友會共同成立因應小組,共同爭取本業的工作權。
(2)建請行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案由所提應分開辦理招標。
如未能分開,為達雙贏如有類似土木及水電的工程,資格限定時請將本業資格納入。
(3)建請行公共工程委員通令全國各機關,辦理工程發包時應落實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決議:
請各辦事處提供意見,另請劉理事家順商請立法委員與相關單位溝通
協調。
第四案
提案人:
蔡常務理事茂種
案由:
建請理事會針對保障本業基本權益的現行條文,如電業法34條之一,75條、75條之一及電氣承裝業管理規則等,共同研討如何來保障本業會員權益且共同遵守並落實。
決議:
通過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案
提案人:
台北辦事處
案由:
為本處成立五十週年慶祝活動業已圓滿舉辦完成,相關經費事宜,提請商討案。
說明:
一、前經鈞會專函【(97)(04)(15)電程會總字第0910號函】核准本處動用會務發展準備基金(250萬元)以為慶祝成立五十周年之用,所有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業已全部完成,尚有結餘款計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整。
二、前揭專案剩餘款業經本處第16屆第6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移作本處本年本屬會員與台電公司聯合舉辦高低壓CT、PT結線課程講習暨聯合業務座談會之用。
三、本年度預計於十月及十一月間與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市區、台北北區舉辦兩場講習暨業務座談會,相關詳細計劃案容後補足。
決議:
一、請台北辦事處先行繳回結餘款部份。
二、通過台北辦事處動支會務發展準備基金60萬元,辦理與台電公司聯合舉辦高低壓CT、PT結線課程講習暨聯合業務座談會。
三、前項動支會務發展準備基金由第一項結餘款撥付。
第六案
提案人:
嘉義辦事處徐主任委員崑震
案由:
建請區公會向主管機關建議轉知各公務單位,辦理電氣工程標案時,勿要求廠商投標證件需附有『台電契約』之規定。
說明:
一、94年12月間已通過修正電業法第75條及『電氣承裝業管理規則』,刪除『承裝業非與電業訂立契約不得營業』,台電公司亦修正營業規則第23條條文(如附件一)。
二、前述規章修正後,幾年來尚有會員陸續反映,部份公家單位辦理電氣工程標案,仍要求需附『台電契約』影本作為投標證件之一,經本處提供相關資料給發包單位,佐證電器承裝業已不需與台電簽訂契約,且表示新入會員亦無法取得該契約等。
此舉通常能得到發包單位回應與改善,但仍遇有主辦人員不諳法令規章,執意要求需附有『台電契約』(如附件二),造成參與投標的會員資格不符(廢標),錯失得標機會而怨聲四起,此徒增辦事處的困擾。
三、請區公會向主管機關反映此案,應全面轉知各公務單位主辦人員在辦理發包作業時,不再要求廠商投標證件需附『台電契約』。
決議:
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嘉義縣政府。
第七案
提案人:
陳理事冬興
案由:
本會相關會議請依本會章程實施。
說明:
本會相關會議,依其權責劃分,請依本會章程第37、39、40、41
、49條法則施行。
辦法:
一、常務理事有財務、總務、業務及企劃等相關組別,若要成立小組,由相關常務理事擔任其小組之召集人,而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為該組之列席指導。
而小組要任務完成方可解散。
若無不適任情形,不得更換,才能貫徹。
二、理事會休會期間應充分授權理事長執行,而有關經費支出則權限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決議:
一、通過。
二、援例通過授權理事長有關經費支出權限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第八案
提案人:
黃主任委員崑合
案由:
一、97年度本會與台電公司業務座談會議討論提案第8案,當時決議與所發會議紀錄有異,建請台電公司說明。
二、與台電公司業務座談會議時間過短,盼能延長會議時間,以利充分探討議題。
決議:
一、經理事長說明:
依據台電公司營業管理規則,本案以個案方式處理。
併楊主任委員龍盛說明後辦理。
二、下次舉辦時,視提案內容與台電公司洽商。
十三、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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