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公政训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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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公政训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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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公政训一
《朱文公政訓》
(一)
韓桂華
一、名詞解釋
1.苟且「逐旋」:
周旋。
2.上下相「咻」:
口雚也。
呼唤。
3.惺惺了了:
機警之意。
了慧之人。
4.欽恤:
謹慎臨事,恤憫為懷。
5.分數:
理也。
《淮南子.主術訓》:
「人主不明分數利害之地。
」
曆數之區分也。
《漢書.律曆志上》:
「起五郡,建氣物分數。
」
6.闒冗:
庸劣也。
7.跅弛:
任放不自檢束也。
二、人物簡介
吳英:
字茂實,宋邵武軍人。
紹興三十年進士,從朱熹學。
著有《論語問答略》。
事見《宋元學案》六十九。
楊通老:
即楊楫,字通老,號悅堂,宋福州長溪人。
與楊方、楊簡俱師事朱熹,時號「三楊」。
登淳熙五年進士,累官江西運判,卒祀於學。
著有《奏議》、《悅堂文集》等。
事見《宋元學案》六十九。
直卿:
即黃榦,字直卿,號勉齋,宋福州閩縣人。
少受業於朱熹,熹稱其志堅思苦,以女妻之。
熹病革,出所著書授榦曰:
「吾道之託在此。
」父瑀,榦以蔭補官,監嘉興石門酒庫,歷官漢陽軍、安慶府,所蒞多善政,安慶人至以「黃父」稱之。
嘉定十四年卒,年七十,諡文肅。
有《勉齋集》四十卷。
事見《宋史》卷四三0、《宋元學案》六十三。
張定叟:
即張枃,字定叟,宋漢州人。
張浚次子,以父恩授承奉郎,累官端明殿學士,知建康府。
天份高爽,吏材敏給,遇事不凝滯,多隨宜變通,所至以治辨稱。
事見《宋史》卷三六一、《宋元學案》四十四。
胡致堂:
即胡寅,字明仲,學者稱致堂先生,宋建寧府崇安人。
本為胡安國侄,養為己子,從楊時受學,宣和三年進士,紹興二十六年卒,諡文忠。
事見《宋史》卷四三五。
廖德明:
字子晦,號槎溪,宋南劍州順昌人。
受業於朱熹,登乾道五年進士,以宣教郎知莆田縣,累遷吏部左選郎,奉祠卒。
嘗語人以仕學之要,曰:
「吾自始仕以至為郎,惟用三代『直道而行』一語。
」偽學禁嚴,確守師說,不為時變。
事見《宋史》卷四三七、《宋元學案》六十九。
舜弼:
周謨之字。
其先會稽人,徙南康軍建昌縣。
警敏好學,朱熹守南康軍時受學門下,其後朱熹移武夷、臨漳,謨皆從之。
熹歿,偽學禁嚴,謨徒步會葬,於墓廬間講學。
嘉泰二年卒,年六十二。
事見《宋元學案》六十九。
德粹:
滕璘之字,號溪齋,宋徽州婺源人。
與弟珙俱事朱熹,造詣深邃。
淳熙八年中乙科,歷四川制置司幹官。
韓侘冑當國,或勸璘一見可得執政,璘不可。
官至朝奉医生。
紹定二年六月卒,年八十。
有《溪齋類稿》。
事見《宋元學案》六十九、《宋史翼》卷二十五。
堯卿:
李唐咨之字,宋漳州龍溪人。
以月旦評推重於州學,朱熹守郡,延於學,為諸生楷式。
事見《宋元學案》六十九。
三、內容要意
本篇政訓及後一篇《西山政訓》的由來,根據本篇之後所附「政訓前序」及「政訓後序」得知,乃明人彭韶在公餘之暇,翻閱朱子與門人問答時政之語,和真德秀所著心、政二經,與其戒諭僚屬之文,「掇取其尤切於日用者,總若干條,粹為一編,名曰政訓。
」
由於本篇原為朱子與門人日常答問之語,看似零落,無必然主旨,不若上學年已讀過的李元弼《作邑自箴》、呂本中《官箴》、胡太初《晝簾緒論》等官箴之書題旨分明。
但經彭韶之掇取粹編,名為政訓,所載要皆關乎地方政事。
以下即就負責研讀部份的要點分述於後。
其一,關於為政態度:
朱子以為地方政治雖然難為,但仍在意一心。
這個所謂的「心」,包括
(一)包容之心:
篇首「論世事」即云「須是心度大方」,才能包容情理,政通令行。
(二)為民之心:
論「郡縣政治之乖」時,認為固然難以令民眾皆所饜足,但「畢竟只是一箇心」,意即只要為政者一心為民,誠懇做事,民心會有所感。
(三)公正之心:
認為「官無大小,凡事只是一箇公」。
公者,公正持平之心。
指出為官之人凡事若能秉公處理,即便做一小官,也能令人「望風畏服」;若是不能公,即便做到高如宰相之官,也只不過落得個「沒下稍」,得不到人民的尊崇。
(四)盡職之心:
仕宦之人當存「先其事而食底心」,具備此種公而忘私的精神,才能盡心職守。
(五)安頓之心:
認為時人徒有「飛揚之心」,務學英雄,「跅弛豪縱」,卻「全不檢點身心」;須知當先安頓自己的身心,凡事「從心上理會起」,舉止動步,自有其道理。
其二,關於仕宦弊風:
朱子直言當世士医生、為官者一些積非成是的觀念及作法。
包括
(一)苟且推托,得過且過:
士医生凡事不要十分理會,且憑糊塗,「一切刓方為圓」,「隨俗苟且」;當官者,但以「不見吏民,不治事」,為止訟之道,「風俗如此,可畏!
可畏!
」
(二)惑於罪福報應、欽恤之說:
執法之人,以為替人犯開脫罪行,自己即可取得福報。
却不知此舉徒使「無罪者不得直」,「有罪者得倖免」,是乃為惡,何福報之有。
又,以為寬人之罪,量刑減等,即為所謂「欽恤」,應該「詳審曲直」,使「有罪者不得免」,「無罪者不得濫刑」。
(三)為政寬嚴之謬:
時人所謂「寬政」,就是凡事不用理會,朱子以為「壞了這寬字」。
而為政「過嚴」者,又多半是不能通曉事理之人,既擔心受人欺矇,又恐怕遭人看輕,只有板起面孔,拿大板子作勢打人,好先叫人畏懼。
(四)避重就輕之病:
為官做事,无论是不是合於義理,只問利害多少,並有趨易避難,選擇對自己利多害少的事來做的通病。
其三,關於為官要務:
(一)為政當「以嚴為本」,「以寬濟之」,對於違法犯紀者,主張嚴懲,姑息不得。
如此「令行禁止」,善弱者方能取得保障。
(二)任事得法:
天下事無不當理會,只是事有先後緩急,故應先分別本末,依次而行。
就其大端論之,作守令當以民事為先,第二是軍政。
就其小者而言,日常處理公事,文書簿曆,應每日結押,不可托延。
(三)義理為志:
勇於任事,血氣不可少,但要以義理為主,才不致始銳終輟。
又,守官尤當立志顧義理,方不會見利忘義,隨波浮沈。
(四)講學以立大本:
為官者固然以能任事為好,但須本之於學。
即多讀書,講求學問,惟有以學識為後盾,才廣知事理源流。
如此,學識與能力兼備,方為好官;否則窮於任事,或一味問學,皆不能謂為好官。
其四,關於馭吏之道:
(一)為官者必須明察事理,熟習律條,遇事區處得法,如此才不致有吏人賣弄吏文,或受其挾制之事。
(二)縱有體恤吏人之心,亦不可為其窺知,免得其輩衿誇,或以為有機可乘。
且須把持「小處可恤,大處不可恤」的原則,如有對吏人提出控訴的,雖是三五十錢的小事,亦應審理其事。
其五,關於其他地方事務:
朱子與門人言談間,隨機論及之地方事務有:
(一)論納米事:
州縣率多取於民,不合義理。
(二)論廣西鹽法不密。
(三)論討伐汀寇失當。
(四)論賑飢之事:
舉辛棄疾任湖南安撫使時,賑飢得法之例。
(五)論保伍法:
言王安石行保伍失敗,但范仲達任袁州萬載縣令時,卻行得極好。
(六)設置四隅官:
防衛縣郭以制變,此最為緊要。
(七)衡陽訟諜:
凡事當追根究底,是非分明曲直,訟事自少。
(八)漳州訟田:
但索四界眾契比驗,四至自可昭然。
南宋.朱熹撰《朱文公政訓》
(二)八至十四頁
葉鴻灑
1、字詞解釋:
箴:
規勸。
回互:
猶言回護、顧忌之意。
嬌激:
激動、冒但是動之意。
陳仲弓:
陳寔也,東漢許(今河南許昌縣)人,曾遭黨錮之禍,後為大將軍竇武掾吏,諡文範先生。
亞文:
乃附屬條文之意。
張直柔:
名,福州人。
北宋徽宗政和年間進士。
曾任南劍州知州、福建路轉運判官、處州知州一等職。
於知處州時,嘗欲造大舟,幕僚不能計其值,教以造一小舟,量其尺寸而十倍算之.又有欲築紹興園神廟,召匠計之云費八萬緡,教之自築一丈長約算之,可直二萬,即以二萬與匠者,董役內官無所得,乃奏紹興空乏難濟,太后遂自出錢費三十二萬緡。
科敷:
科,分也.敷,散布也.科敷在此有重覆分項課徵稅收之意。
辛幼安:
南宋名臣辛棄疾也。
李椿年:
南宋名臣.紹興十二年曾上奏言經界不正十害,主張推行正經界之策,為高宗所納.旋受命主持正經界事.高宗曾有詔譽之曰「椿年乞行經界去民十害」。
倅:
副貳之意,此處當指通判。
經總制錢:
分經制錢與總制錢。
經制錢:
乃北宋微宗宣和末,由當時任發運兼經制使的陳言伯建議征收之雜稅。
總制錢:
起征自南宋紹熙五年,亦為雜稅之一。
牙契錢、倍契伐:
皆為南宋所征收的雜稅之一.其中牙契錢乃為田宅、家畜買賣時所收之交易稅。
合殺:
處理解決之意。
溥:
遍也。
沮格:
從中阻止使不得行也。
保頭:
宋制,舉人赴試、選人注官皆需三五人或數十人成一保,撰保狀,其中曾三次應舉而終場者得為保頭。
2、內容重點摘錄:
一、強調從政者應以誠信待人處事,不可故做姿態以沽名釣譽。
2、讚譽宋朝地方官張直柔(張)、李椿年、王詹事(王十朋)、辛幼安(辛棄疾)、吳公路等之勇於任事、正直無私。
3、主張賑災濟民之事應未雨籌繆,事前做好準備。
與救災相關之米糧之處理地方官尤需費心。
4、以南康軍常平倉糴米之處理為例,說明應適當處理糴米糶米之事。
5、強調從政者應慎重處理盜匪之防備與官錢之利用。
6、以實例剖析處理民間訴松之事應情、理、法兼顧。
7、分析說明正經界之事的重要及推行之困難處。
3、心得感想:
從此段朱文公所提及的政經問題,其實與今日政界與財經方面所碰到的問題頗有類似之處,而其所捉出的解決問題的原理原則及辦法,也頗有能為今日為政者所用之處,如文中所提及之處理「無義理之神祠」問題(P10,22行)及處理「作假書請託公事」問題(P10,24行),皆值得今日從政者之參考。
《朱文公政訓》(三)頁14-20
劉馨珺12/14/’961/11/’97
1、字詞解釋:
經界:
南宋丈量田地,重定稅額的办法。
紹興十二年(1142)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朝廷遂命其措置,設置經界所。
先行於平江府,後推廣至大部份地區。
其法1.端详畫圖:
召集保正、保長、田主及佃客,逐坵端详,計算面積,分立土色,均認苗稅。
並以都保為單位畫圖,圖中山川道路、田宅坵段、務須東西相連,南北相照。
2.造納砧基簿:
官民戶各將本戶所有田產從實上報,憑以與圖相照。
3.差官按圖核實:
不得欺隱。
十九年冬,諸路州縣皆次第有成,經界之事始畢。
一些地區行而中輟。
嘉定後,復實行。
韓衛公:
韓琦(1008-1075),英宗時,封魏國公。
社倉:
朱熹等倡設之救濟糧倉,乾道四年(1168),朱熹等人在建寧府崇安縣設社倉,淳熙八年(1181)奏行諸路。
其法:
借常平或富人糧於鄉社設倉,責富戶主持,由都社首、保正及在鄉士医生協同辦理。
始收息十之二,候息十倍於本,即再也不收息,只收耗糧百之三。
朱熹知潭州:
時在紹熙四年(1193)十二月至紹熙五年七月。
區處:
分別處置。
蘇軾論養士:
「區處條理,使各安其處。
」
版帳錢:
南宋初以軍興為名創設的重稅。
由各州縣搜刮多種雜稅拼湊成數,以供版曹(戶部)財計,其中兩浙路稅額最重。
出頭:
出面。
編管:
官員被貶謫或其他人等觸犯皇帝,送指定地區予以管制。
唐石:
福建建陽縣西北嘉禾里有唐石山。
知錄:
知司錄和錄事參軍。
錄事參軍:
宋沿唐制,置於各府、州,諸府稱司錄參軍,諸州稱錄事參軍。
掌州院庶務,糾諸曹延誤、違失。
政和三年(1113),一度改錄事參軍為掾,建炎初恢復舊名。
鄉司:
宋縣役之一。
本為鄉書手,隸里正,後併入縣役,稱為鄉司,仍掌書寫鄉村賦稅帳冊,而地位有所提高。
留在:
知在門留。
汪聖錫:
汪應承(1118-1176)。
初名洋,字聖錫,信州玉山人。
紹興五年進士第一。
少從呂本中、胡安國游,精於義理,好賢樂者。
謚文定,學者稱玉山先生,有文定集五十卷。
審計司:
專勾司。
原為三司馬步專勾司,屬三司。
掌諸軍兵馬逃亡、收并等簿籍;諸司庫務出納之數,向糧科院批送文曆,以審校和避免發放俸祿時冒、欺詐等弊。
設勾當官一官,以三班使臣充任,後改任京朝官,元豐改制,專勾司轉屬太府寺。
南宋時,避高宗趙構名違,改稱審計司。
「刷」起:
整頓。
《宋史.馬天驥傳》:
「當天下四分五裂之時,一念振刷,猶能轉弱為強。
」
收殺:
收煞:
結局。
叵耐:
不可耐,有可恨之意,耐一作奈。
《正字通》:
叵耐,不可耐也。
九丘:
古書名。
《釋名.釋點藝》:
九丘,丘區也,區別九州之土氣,教化所宜施者。
李文靖:
李侗(1093-1163)字愿中,世號延平先生。
南劍州劍浦人,從羅彥從學,為所稱許。
退而結茅山田,謝絕世故,飲食或不充,怡然自得。
朱熹嘗事焉。
卒諡文靖。
有延平答問集及語錄文集。
彭韶:
明莆田人,字鳳儀。
天順進士。
歷刑部員外郎。
成化中,以上疏忤旨再下獄,得釋。
孝宗時,官終刑部尚書。
卒謚惠安。
有政書、彭惠安集。
2、相關史料:
1.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之三六〉「經界」。
2.朱熹,《朱文公函集》,卷九九〈社倉事目〉。
3.竇儀等撰,《宋刑統》,卷六〈名例律〉「二罪以上俱發及累倍法」:
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
4.《宋刑統》,卷二一〈鬥訟律〉「鬥毆故毆故殺」:
不因鬥故毆傷人者,加鬥毆罪一等。
議曰:
不因競鬥,故毆傷人者,加鬥毆傷一等,若拳毆不傷,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類。
5.《宋刑統》,卷十一〈職制律〉「枉法贓不枉法贓」:
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
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無祿者各減一等。
枉法者二十匹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
「受所監臨贓」:
諸監臨之官受所監臨財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與者減五等,罪止杖一百。
乞取者加一等。
強取者准枉法論。
6.《宋刑統》,卷二六〈雜律〉「走車馬傷殺人」:
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
以故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
《宋刑統》,卷二三〈鬥訟律〉「過失殺傷」:
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依其狀,以贖論。
謂线人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共舉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以致殺傷之屬皆是。
7.《宋刑統》,卷十〈職制律〉「公事稽程及誤題署」:
諸公事應行而稽留,及事有期會而違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
若不依題署,及題署誤以致稽程者,各減二等。
8.《宋刑統》,卷十〈職制律〉「輸納符節遲留」:
諸用符節事訖,應輸納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9.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二:
禁囚并知在門留人數,及未結絕事,逐案亦開項,供析已上,並押錄繫書。
10.《慶元條法事類》,卷五〈職制門〉「考課」知州縣令四善四最:
一、善德有義聞;二、善清謹明著;三、善公平可稱;四、善恪勤匪懈。
一、生齒之最:
民籍增益,進丁入老,批注收落,不失其實;二、治事之最:
獄訟無冤,催科不擾;三、勸課之最:
農桑墾殖,水利興修;四、養葬之最:
屏除姦盜,人獲安居,賑恤困窮、不致流移,雖有流移,而能招誘復業,城野遺骸,無不掩葬。
11.《宋刑統》,卷二五〈詐偽律〉「偽造寶印符節」:
諸偽寫官文書印者,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
餘印謂諸州等封函印,釋曰:
封函印俱在公式令。
3、內容歸納:
甲、地方官推行政務的態度:
1.堅持行政:
2.「因論漳泉行經界事,假未得人勢亦著做,前人立事,亦硬著做,以死繼之算了。
」
3.司馬光言:
「…至於成敗,豈可豫憂其不成,遂不為哉。
」
4.御下(屬下、幕僚、人吏)之方:
a.旦夕相處:
「某在潭州時,州中僚屬旦夕相見,卻自知得分曉。
」
b.藉事考察:
「每一个月版籍帳錢,令縣官逐人輪番押來,當日留住,試以公事。
」
c.機會教育:
「如簿尉等初官,使之決獄聽訟得熟,是亦教誨之也。
」
d.考察知縣:
「…若不受詞訟,何以知得令政事之當否,全在這裡見得。
只如入建陽,受建陽民戶訟,這箇知縣之善惡便見得。
」
e.嚴立程限:
「现在做守令,其短处豈能盡防,如胥吏沉滯公事,邀求於人,人皆知可惡,無術以防之,要好在嚴立程限,他限日到,自要苦苦邀索不得。
」
f.「…一旬之內有不了事,一齊都要了。
…大略做官須是令自家常閒,吏胥常忙,方苦得自家被文字來叢了,討頭不見,吏胥便來作弊。
」
3.格式分明:
「今蒙使府委送某事如何:
一某人於某年月日,於某處,理某事,某官如何斷;一又於某時,某再理,某官如何斷;一某今看詳某事理如此於條合如何結絕。
」「每點追稅,必先期曉示,只以一幅紙截作三片,作小榜遍貼,云:
本廳取幾日點追甚鄉分稅,仰人鄉司戶知委。
」「做官須是立綱紀,綱紀既立,都自無事。
」「每到即以法曉諭,定要如此。
……整頓得幾件,自是省事,此是大綱紀。
」
4.行事「恰好」:
「先生愛說恰好二字云,凡事自有恰好處。
」
5.「耐煩」:
「大凡事只得耐煩做將去,纔起厭心便不得。
」
6.「嚴信」執法:
「救弊之道,在今日極是要嚴,不嚴如何得實惠及此等細民。
」
「…只如此到限日近時,納者紛紛然,此只是一箇信算了,如或違限追點,定斷不恕,所以人怕。
」
7.抑挫豪橫:
「況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保佑仁慈,抑挫豪橫,乃其職也。
」
8.分委屬官:
「不知人心如何,恁地這般都要自用,不肯分委屬官,所以事叢雜處,處置不暇,胡亂斷去。
」
「每聽詞狀,集屬官都來,列位於廳上,看有多少均分之,各自判去。
」
乙、為人臣者的態度:
1.盡力事君:
韓琦言:
「凡為人臣者,盡力以事君,死生以之,顧事之是,何如耳?
。
……」
2.制詔麤好:
汪應辰云:
「國初制詔,雖麤卻甚好,……今人敷衍許多無過只是此箇柱子。
」
3.不用於世的心情:
「吾輩不用,有忿世嫉惡之意,第常自體此心寬明無係累,則日充日明,豈可涯涘耶?
」
丙、斷獄、治訟的態度
1.批評「從厚」:
「今人獄事,尽管理會從厚,不知不問是非善惡,只務從厚,豈不長姦惠惡,…只云我只要從厚,則此病所係亦不輕。
」
2.處理有方:
a.分四簿登錄:
「公等改日仕宦,不問官大小,每日詞狀須置一簿;穿字號、錄判語,到事亦作一簿;發放文字,亦作一簿;每日必勾了號,要一日內許多事都了方得,若或做不辦,又作一簿記未了事。
」
b.分櫥收藏:
「某在漳州,豐憲送下狀如雨,初亦為隨手斷幾件,後覺多了,恐被他壓倒了,於是措置幾隻櫥子,在廳上分了頭項,送下訟來,即與上簿合案底自入一櫥,人案已是底,自入一櫥。
」
c.判文樣本:
「某官今经受提刑司下狀係某事:
一甲家於某年某月某日有甚干照計幾項,乙家於某年某月某日有甚干照計幾項,逐項次第寫令狀明;一甲家如何因甚麼事起到官,乙家如何解釋互論論,甲家又如何供對,已前事分明了;一某年某月某日如何斷;一某年某月某日某家於某官番訴,某官又如何斷,以後幾經番訴並晝,一寫出後面,卻點對以前面所斷當否,或有未盡情節擬斷在後。
」
3.治贓者「大字而配」:
「先生一日說及受贓者,怒形於言,某見此等人只與大字而配去。
」
4.合眾商量:
「或大事可疑,卻合眾商量,如此事都了,並無壅滯。
」
四、問題討論:
1.地方官審事時的態度?
一依法從事;嚴法執行?
2.朱熹是「嚴酷」官員?
3.理學家對律令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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