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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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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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1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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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
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察人员考核制度,建立督察人员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督察人员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中国海事局成立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实行督察长负责制,对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督察长由中国海事局分管督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部门、业务部门、人事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督察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首长担任。
第十一条中国海事局督察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作出重大督察事项。
中国海事局督察部门承担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负责指导协调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部署全国统一的督察任务。
第十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应当配备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执法督察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报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将执法督察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确保督察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督察人员培训制度,为执法督察活动配备必要的装备,保障培训经费,并确保督察队伍的稳定,保证督察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组织执法督察时,应当调派持有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人员参加,并综合考虑督察活动的规模、督察人员的专业特长以及回避制度等因素。
第十六条需要调派督察人员的,应当在督察方案确定后三日内,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发送书面通知。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调派,按时参加督察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回复。
第十七条上级督察部门可以指令下级督察部门对特定执法事项进行督察。
下级督察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督察任务,并上报督察结果。
第十八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督察情况,不得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
第四章执法督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开展执法督察时,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分管督察工作领导担任。
组长应当召开督察预备会议,明确督察的内容、重点、分工和要求,做好督察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督察人员应当服从督察组长的工作分工,督察活动结束后,由督察组长根据督察人员的实际表现填写《督察人员考核表》(附件二),报督察活动组织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按照规定着海事制服并出示督察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就有关督察事项询问执法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执法文书及资料;
(三)以音频、视频、照相等方式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和信息材料。
第二十二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要求其立即纠正:
(一)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执法;
(二)着装不符合规定;
(三)不遵守执法风纪。
第二十三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除应当要求其纠正外,还应通报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越权执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执法人员不作为的,应当要求其立即履行或限期履行。
第二十五条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海事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督察主要采取定期督察、不定期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结束后,应当及时通报督察情况。
第二十七条定期督察的频次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半年度、年度的时间节点开展。
定期督察的主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并应以表格的形式明确督察的具体项目,具体海事执法行为的督察比例应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并在督察方案中明确督察比例或数量。
第二十八条实施定期督察或专项督察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
督察方案应明确被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比例或数量、督察人员、督察组长和时间安排,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方案表》(附件三);
(二)报批公布。
督察方案应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公布;
(三)开展督察。
督察人员按照方案实施执法督察,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表》(附件四),由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情况反馈。
督察组长负责组织汇总督察情况,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反馈表》(附件五),交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编写通报。
督察部门应当根据督察情况编写《督察通报》,准确描述督察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督察建议,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六)整理归档。
督察活动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将督察中的相关材料交督察工作主管部门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不定期督察可以采取巡查、抽查、随访或暗访等方式。
以暗访形式开展督察时,应当制定督察方案,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暗访时,督察人员应当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对重点督察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被督察对象对督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督察部门反馈。
督察部门对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被督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或者个人的责任:
(一)妨碍或拒绝执法督察;
(二)拒绝执行督察处理意见;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执法人员;
(五)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和督察人员。
第三十二条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督察部门,由督察部门实施验证。
第三十三条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以及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开展的定期督察应当覆盖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全部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第三十四条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追究责任的,督察部门应当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责任追究建议表》(附件六),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能管理范围内的,督察部门应当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涉嫌违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执法督察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及所在执法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执法督察结果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考评。
第三十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督察档案管理,督察活动中的相关记录材料、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督察通报以及验证材料均应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督察情况进行总结,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每年将督察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考核汇总表》,上报中国海事局。
第四十条对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成绩突出的督察人员,各单位、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式样,由中国海事局统一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推荐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
职务
(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文化程度所学专业
所在
单位推荐
类别执法证号
本
人
简
历
所在
单位
推荐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上级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发证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附件二:
督察人员考核表
姓名督察
证号
工作单位
类别甲级□乙级□
督察时间及任务:
单项
评价
(一)是否依法履行督察职责;是□否□
(二)是否有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是□否□
(三)是否有涂改、转让、出借督察证件的行为;
是□否□
(四)是否服从督察组长分工,认真完成督察任务;
是□否□
(五)是否有利用督察身份及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以权谋私的行为;是□否□
组长评语
结论
优秀□合格□不合格□
备注
注:
有“□”处适用的打“a”。
附件三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方案表
编号:
X海督察【】第号
督察时间
被督察单位(部门)
督察人员
督察组长
督察主要内容
和督察方式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附件四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表
编号:
X海督察【】第号
被督察部门:
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工作类别数量督察事项具体描述结论及
处理建议
督察人员签字:
年月日被督察对象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情况反馈表
督察对象
督察时间
督察人员
督察组长
督察情况及意见反馈
存在问题整改建议
督察情况综述:
督察组长意见:
签名:
年月日督察对象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附件六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责任追究建议表
编号:
X海督察【】第号
被督察单位/人员
不合规行为的具体描述
有关证据
(可附页)
违反的有关规定
责任处理依据
督察建议
附件七: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考核汇总表
年月日
序
号姓名督察证号类别所在单位督察频次考核结果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
姓名:
___
性别:
___
执法证号:
___
所在单位:
___
发证机关:
___
有效期:
___
类别:
背面:
督察证
督察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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