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の 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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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の 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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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の案例分析
案情】张甲与李乙合伙开办烤鸡店。
两人约定,由张甲负责经营烤鸡店的具体事务。
一日,李乙的朋友王丙向李乙推销鸡,李乙碍于情面与朋友签订了买卖合同。
张甲事后得知此事,认为李乙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况且烤鸡店目前并不需要那么多的鸡。
于是向李乙提出修改合同,李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如果该合同给烤鸡店造成经济损失,该由谁承担?
为什么?
1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问题。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在本案中,张甲、李乙约定由张甲执行合伙事务,是合法的。
《合伙企业法》又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所以,在本案中,张甲既然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李乙则不应该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因而,他与王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2该合同如果给饭馆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李乙承担。
《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乙不具有事务执行权,而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若因此给烤鸡店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张甲和李乙系某县农民,二人共同出资拟购买汽车一辆跑运输。
另一农民孙丙得知此事,声称自己可以找熟人买到便宜车,遂也要求入伙。
张甲、李乙同意,并将买车款二万元交给孙丙,孙丙用二万元买了一辆旧车。
张甲认为孙丙把事办砸了,要求退伙。
但李乙认为,虽是旧车,但修修还能用,就同意张甲退伙,和孙丙合伙跑运输。
几个月下来,生意颇好,张甲见状又要求入伙,李乙同意。
张甲将投资额一万元放下,就走了。
孙丙此时正在外地跑运输,不知此事。
就在这次运输途中,孙丙出了车祸,车毁人亡。
张甲听说后,又找到李乙,想要回一万元,李乙不同意,并以张甲已入伙应共同承担损失为由,要求张甲承担责任。
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张甲是否应承担孙丙车祸造成的损失?
张甲不应承担孙丙车祸造成的损失。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确定张甲是否已入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张甲重新提出入伙要求,虽然李乙同意,但另一合伙人孙丙并不知道此事,意味着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后来他因车祸死亡,张甲也不能视为入伙,因为他要求入伙时,孙丙尚生存,且没有征求他的意见。
因此,张甲并没有入伙,李乙以张甲已入伙为由,要求张甲承担孙丙车祸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案情】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
今年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没有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到10万元。
由于亏损三人发生矛盾,张甲要求退伙,李丙、王乙同意,但要求张甲承担2万元的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张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张甲退伙后不久,王乙、李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还有4.6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们的逼迫下,王乙、李丙找到张甲,要求张甲承担一部分债务,张甲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王乙、李丙只好躲起来。
债权人赵丁,多次上门讨债,没有结果,赵丁遂以张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甲偿还合伙债务2.8万元。
【问题】张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
张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张甲要求退伙,得到王乙、李丙的认可,张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2万元的亏损。
其次,张甲退伙后,仍应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王乙、李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张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张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案情】张甲、王乙、李丙、赵丁四人开办了一合伙企业。
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
后来,赵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戊,张甲、王乙同意,但李丙不同意,李丙提出,如果赵丁愿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受让。
结果钱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
李丙于是提出退伙,张甲、王乙、赵丁同意,但言明李丙只能将自己入伙时的投资带走,合伙企业的盈利不予分配;钱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做的一笔生意亏本,李丙要承担亏损责任。
李丙不同意上述要求,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1、赵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李丙是否可以退伙?
如果李丙可以退伙,合伙企业的盈利是否应分配给李丙?
3、李丙是否应对钱戊以合伙企业名义做生意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
为什么?
赵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案中,赵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对于这一行为只有张甲、王乙同意,而另一合伙人李丙不同意,所以,该转让行为由于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无效。
李丙提出若赵丁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他愿优先受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所以,李丙可以优先受让。
李丙可以退伙,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将退伙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的;
(2)经全体退伙人同意退伙的;(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的;(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所以李丙依法可以提出退伙,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李丙可以退伙,合伙企业的盈利应分配给李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份额”。
所以李丙退伙时可以带走自己的投资。
至于合伙企业的盈利,李丙退伙时也应进行分配。
李丙不应对钱戊给合伙企业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
因为钱戊根本没有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理由有二:
一是根据前文所述,钱戊受让赵丁转让的部分财产的份额的行为是无效的;二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对于钱戊的入伙,李丙并不同意,另外,也没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钱戊根本不是合伙人,既然他不是合伙人,其生意的亏损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李丙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案情】2000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现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0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0年8月,甲提出退伙。
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0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1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01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在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
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应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情】甲、乙共同投资设立一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乙分别认缴200万元、300万元,公司成立时分别出资40万元、60万元。
由于投资失误,第二年公司发生亏损,现公司全部资产120万元,银行贷款300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简要说明理由:
(1)银行的300万元贷款如何偿还?
(2)股东甲、乙的有限责任范围是多少?
(1)300万元银行贷款由公司用其全部财产清偿。
(3分)不能清偿部分由股东甲、乙承担。
(2分)
(2)虽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的边界是以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而非实缴资本为限。
(3分)公司设立时,甲、乙已经认缴资本,其出资义务只是一个有特定期限的债务问题,不能免除出资义务。
(2分)
案情】某年5月甲公司以其部分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作价出资700万元、乙机械厂、王某、李某、张某分别以现金出资2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0万元共同投资设立佳环有限公司,公司于5月23日成立。
2年后,王某和李某要求分配利润,遭拒绝。
遂要求查看公司财会资料,发现甲公司的全部出资均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请回答以下问题,简要说明理由:
(1)该公司是否有效成立?
(2)股东甲公司对其他股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3)公司如果有可分配利润,应如何进行分配?
(1)该公司有效成立,虽然甲股东未按照约定出资,但其他股东的出资已经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2分)
(2)股东甲公司对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分)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约定出资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分)
(2)可以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分)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利润的,按章程约定分配。
(2分)
案情】(CPA2006)甲、已、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其相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缴付时间分别为:
甲出资180万元,其中:
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
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某项专利作价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
(2)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
甲按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根据以上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甲、乙、丙分别缴付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公司章程规定的各方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的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首次出资总额不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本案中,首次出资总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1分)。
(2)货币出资总额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本案中,货币出资340万元,符合要求。
(1分)
(3)甲、乙、丙出资期限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本例符合要求(1分)
(4)第(4)点符合规定(1分)《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例即属于章程另有规定(1分)
(5)第(5)点符合规定(1分)《公司法》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1分)
案情】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兼营商业零售。
经协商三方拟定了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
(2)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同时兼任公司的监事。
(3)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
为什么?
(2)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是否合法?
为什么?
(3)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是否合法?
为什么?
(4)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否合法?
为什么?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本案符合要求(2分)
(2)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本案中,现金出资30万,达注册资本的50%,是合法的。
(2分)
(3)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不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1分)
(4)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合法(2分)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一般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本案属除外的情形(2分)
案情】某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召开董事会,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该公司净资产额为1亿元人民币。
3年前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2年前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
本次拟发行公司债券3000万元,公司准备用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的20%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最终决定是否合法?
为什么?
(2)该公司是否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为什么?
(3)该公司现有净资产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为什么?
(4)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为什么?
(5)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
为什么?
(1)不合法(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决议(1分)
(2)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有公司都具备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1分)
(3) 符合规定(1分)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本案中已达到要求(1分)
(4) 公司法规定发行债券条件之一是,累计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1分)本案中,公司最多能发行的数额为1亿×40%-1200=2800万元(1分)
(5)用募集资金弥补亏损不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1分)
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
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
请问: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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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一致
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
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
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案情】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
“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耳机,每副30元。
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大学回函:
“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
”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
问:
(1)甲厂向乙大学去函,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
(2)?
大学回函,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
(3)乙大学是否有权拒收,为什么?
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1)甲厂向乙大学去函,是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甲厂去函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略)
(2)大学回函,是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乙大学有权拒收。
因为乙大学对甲厂发出的要约没有承诺。
乙大学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并没有成立。
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天内答复。
甲农场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
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
乙农场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
?
)。
A?
?
?
?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
?
?
?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
?
?
?
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
?
?
?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B、C
(1)《合同法》第1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
”甲的要约中有承诺期限,因此可能被撤销。
故排除A项,肯定B项。
(2)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故肯定C项。
(3)合同生效,甲方拒绝履行,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的责任。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报价,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成立,故乙应当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各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1)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1分)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不具有要约性质(1分)
乙报价行为属于要约(1分)
要约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乙报价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条件(1分)
甲回复报价属于承诺 (1分)
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1分)
(2)买卖合同成立(2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分)
案情】据报道,15岁的小莉(化名)用压岁钱买了一部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无法使用。
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
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小莉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
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而且当小莉的母亲提出有质量问题要进行维修时却发现,该手机的“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人对手机进行了拆装,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请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其他费用无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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