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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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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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
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
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
原则上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原则上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和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能而开设的专业课程。
学生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为了让学生了解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
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或根据校际合作协议跨校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授课时数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而确定。
为了便于统一掌握、计算学分,我校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授课按18周计),原则上每周授课1学时,授足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6学时计1个学分)。
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
用课程授课总时数除以18(实验课总时数除以36),即:
理论课学分=授课总时数/18;实验课学分=授课总时数/36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
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制度。
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的条件,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的条件之一。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对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
(A)90—100分折合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B)80—89分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C)70—79分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D)60—69分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E)59分以下的绩点为0(不及格的绩点为0)。
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或重考。
重修(重考)课程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
重修(重考)成绩达60分或以上者,取得规定的学分,但原始成绩仍如实记录在档案中。
重修(重考)课程绩点计算如下:
成绩达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不含75分),其绩点折合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2.0;高于90分(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数,即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
计算公式为: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绩点数求和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即: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在学期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数求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即: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学期间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在学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第十一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考核。
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作一门课程计算,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核。
期末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
考试成绩(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科研成绩用5级记分并加评语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
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试成绩及所得学分登入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按学期末(课程)考试的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含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性考核和课堂纪律、考勤等)计算;平时作业量较多或实践环节占比重较大的,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可按各占50%计算;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计算。
第十三条交换生所修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按“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体育成绩按学期登记入册。
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及体育教育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未获学校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
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习等不及格者,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应当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被发现抄袭别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出深刻检查,并要重做。
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任课教师和各学院(系)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提前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
未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而缺考的学生,作旷考论,成绩以“旷考零分”记。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教师应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教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经教育后确有真诚悔改、进步明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重考)。
第十八条未通过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考试者,原则上应重修(重考)。
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九条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和总评成绩分别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因故不能依时送交者,需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批准),由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总评成绩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如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评定成绩的教师应当填写“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向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申述更改理由,经研究同意、复查小组审定后,由开课单位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更改成绩,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出查卷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向任课教师查核。
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安排的三分之二者,应给予跟班试读一年(毕业学年除外)的处理。
试读期内所修学分如少于教学计划安排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超过了毕业规定的应得学分,放弃公共选修课程中某门课程成绩而不影响毕业的,可申请办理放弃,放弃公共选修课程成绩,须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学籍管理中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3)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4)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均可按一门课程计;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单独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可作为毕业论文;
(6)军事教育课按一门课程计;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每一级按一门课程计。
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程修读课程。
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不含单独开出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第二十四条每学期第12周以前各学院(系)必须安排好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于第13-16周完成并公布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公共选修课(素质教育选修课)一览表等。
向学生公布的授课时间表,其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姓名、职称、选课要求、能接纳选课人数、上课的时间地点等。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开设的公共选修(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应提供该门课程的内容简介,并注明选修该门课程的条件和要求。
教务处应于学期结束前1周,按课程将下学期选课学生人数分别书面通知开课学院(系)和任课教师,以便组织教学和考核。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办法可参照《中山大学素质教育课程网上选课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一年级学生应主要学好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程,原则上不选修其他课程。
二年级以上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应控制在18-26学分的幅度内。
对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经导师同意可以多修读课程,但每学期不宜超过30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导师指导下选课,经双方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选课有效。
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退选。
确有特殊原因需退选、改选的,应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选外系课,须经开课学院(系)领导审批同意),办妥手续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将退选、改选、补选的情况送交开课学院(系)、任课教师、教务处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学生选课,一经审批,应按时上课、参加实验、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否则作旷课或旷考论处。
不办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安排实验、实习,并不予考试。
第二十九条自学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秀的三、四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可不参加非基础课或非主干课的课堂听课,但要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按时交作业,参加测验和考试。
第三十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特别是重点培养的优秀本科生,以及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的本科生等,在导师指导下,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可提前选修高年级课程或选修研究生基础课程。
提前选修的课程若总评成绩不及格,允许申请放弃。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免修制度。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学生经过自学的课程,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但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0周前向学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自学情况,阅读的参考书及作业等),由开课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
免修考试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8周前进行。
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理论部分内容,该成绩作为免修部分的成绩。
实验、实习部分内容不能免修,须按规定随班参加实践和考核。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两个专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
双学位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8及以上者,可在第五学期申请修读双专业。
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3.0及以上者,可在第五学期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应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获得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各学院(系)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将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报送教务处。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的取得。
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可申请将其辅修专业的学分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系)负责。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不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须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且修完第二专业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能获得双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二专业的毕业资格审查情况由开设该专业的学院(系)报给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校长审批。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且修完第二学位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取得双学位的授予资格。
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双专业毕业资格者,可申请双专业毕业资格。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籍管理由开设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负责。
双专业(双学位)毕业生,可获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
由于学科门类调整而引起学位类别改变的,按下列方法解决:
学生原修读双学位,由于修读的两个专业变为同一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只发给一个学位证书和双专业毕业证书;学生原修读双专业,但达到双学位申请条件的,毕业时两个专业已改为不同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学生可申请双学位,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可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应按规定按时缴费。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情况属实并经批准后,允许其延迟两周交费。
无故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完,修读课程按学分交费。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按学分交费;申请延长年限(原则上一年)者,按第二个专业的学费收取标准缴纳学费,可根据实际修读时间按学期或学年交费。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学分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凡被批准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者,若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征得开设该专业的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和任课教师同意,允许免听相冲突的课程,但应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若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由两个有关学院(系)办公室协商安排,若安排确有困难,则将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推迟至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若继续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有困难者,可申请放弃并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和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应于学生的毕业学期初,将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业情况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
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将学生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录入学生的成绩库。
第三十九条当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时,学生可申请免修双专业(双学位)的相应课程。
申请免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条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与双专业、双学位的教学计划相衔接的方式。
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或原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外校转入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5)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含批准攻读双专业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送教务处审核,再交由拟转入学院(系)审查并组织考核、面试后提出意见,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学院(系)办公室,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通知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2)校内转专业手续详见《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和《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复合类”专业管理办法》。
(3)其他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教务处,经过严格审核并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者要有医生证明),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查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然后由教务处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办理校际转学手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一级的审批意见及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5)校际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6月或12月份办理完毕。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请长假,缺课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又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休学,保留学籍:
(1)因家庭经济困难等某种合理原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学生在校期间,因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可以暂停学业,保留学籍一至三年。
第四十七条学生要求休学,应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申请休学要附医院证明),经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其中申请停学创业的,应经学院(系)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指导小组论证),送教务处备案。
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学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也不准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九条除创业外,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校医院提出意见,学院(系)批准后,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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