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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省/自治区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起实施。
第二条单位的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单位建立由财务部门和本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组成的资产管理体系。
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资产的管理要确保资产能够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避免资产流失或浪费,有效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业务中各种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为
本单位提供基本物质条件和经济保证。
第五条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债权、股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同时加强往来款的管理和控制,明确管理责任,定期清理债权债务,不得长期挂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国有资产使用必须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八条资产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的规定,其中,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包括货币、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包括:
库存现金管理、实物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环节。
第二章资产管理制度控制目标及要求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制度,使本单位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岗位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实现相互分离,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本单位内部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规范化,推进各系统之间的对接,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加强数据分析及其利用,提高单位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提高资源管理效率。
(四)建立本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进一步规范本单位资产配置,并且加大资产调控力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的调剂机制。
(五)提高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水平,尤其体现投资管理、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共享共用等方面,盘活单位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六)完善本单位资产处置规范。
资产评估科学合理,资产处置监督合规,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规范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缴尽缴,规范使用,防范瞒报、截留、坐支和挪用收入。
(八)加强资产清查核实。
(九)资产清查核实的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严格履行其职责,确保资产清查核实科学有效。
(十)根据本单位的组织层级,合理规划资产清查程序,确保资产清查符合单位实际情况,资产清查报告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单位的资产情况。
(十一)明确资产清查的具体内容,确保资产清查全面,保证针对资产清查的问题能够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资产核实管理规范。
资产程序合法合规,管理权限明晰,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十三)国有资产评级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评价结果有效,反映资产管理情况,为国有资产配置提供重要依据。
(十四)资产管理实现全过程监管,与各个部门构建联动机制,共同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单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财政部门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职能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单位管辖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监察归口部门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资产管理归口部门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者,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与职责:
党组会
1、对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批。
2、负责对本单位资产重大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3、负责审阅审批单位资产的统计报告、资产评估、清查核查等工作。
4、负责资产的购置、验收、调出、调入、内部转移和报废等项手续的审核。
(一)岗位: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本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是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使用、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负责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抓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
3、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充实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一)岗位:
分管领导的职责
分管领导在一把手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
(1)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布置、检查、总结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总结推广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4)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使用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部门与职责:
业务部门
(一)岗位:
各部门负责人
1、组织编制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申请或使用计划,审核后向本部门资产管理岗提出资产的配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申请;
2、组织做好资产的配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等工作的执行;
3、作为资产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完善本部门的资产日常管理措施,督促资产使用人管好用好资产,防止浪费、损毁、遗失;
4、配合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到户,责任到人。
各部门平时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工作,随时掌握本
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和资产的实际状况。
(二)岗位: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
1、对本部门在用的资产进行登记,填写《资产使用明细表》,每月将表单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岗汇总;
2、办理配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等申请手续;
3、负责保管资产,并参与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起草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请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账、卡、物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转让、处置、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国有资产的配置计划的修订,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协调工作。
7.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报告本单位国
资产管理情况,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重大一事项
(二)岗位:
资产使用人(保管人)的职责
1、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负责国有资产日常保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不得毁损、丢失。
2、正确使用国有资产,遵守有关国有资产使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
3、做国有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保持设备常年整洁和情况良好,提高设备完好水平。
4、及时填写国有资产档案,保管好国有资产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图纸、说明书、工具等),对国有资产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5、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核实工作。
(三)岗位:
仓库资产管理员
1、资产入库:
入库前确定供应商厂商,货物名称和货物品质,清点数量,签字确认送货清单,退回不合格货物,记录资产入库清单;
2、资产出库:
记录出库清单,凡领用资产必须经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领用;
3、资产保管要进行分类、定点存放,并定期检查,对易燃易爆物品应放在危险品指定存放区;
4、每周对仓库消防设备、门窗等设备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解决。
第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
财务部门
(一)岗位:
财务部门负责人
1、参与本单位资产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2、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好资产付款、账务处理工作。
(二)岗位:
会计
1、登记资产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2、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3、会同本部门资产管理岗人员每年6月、12月,对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账、物一致。
(三)岗位:
出纳
根据审批通过采购审批单、验收入库单、采购发票等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库存现金管理控制目标
(一)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将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及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第十六条库存现金管理控制要求
使用现金支付范围:
(一)专家评标劳务费、咨询费、外聘教师的讲课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
(二)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
(三)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食堂买米、菜的价款等。
(四)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超过500元的支出,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五)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以支票支付。
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由个人自有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报销时尽量减少现金结算,应将报销款项划入报销人的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
第十七条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
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
第十八条单位职工出差、购买物品或支付货款,尽量使用公务卡、银行转账等方式,减少现金支付量。
第十九条出纳不得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条出纳收取现金,必须根据资金性质,给交款人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或财政局印制的收据。
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若是客观原因,当日不得存入银行的,次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一条支付现金,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并经会计、财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取款人签名。
支付的现金,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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