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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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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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
新田县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依据
备注
1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2
研究提出畜牧兽医和渔业发展的建议,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参与研究拟定畜牧兽医和渔业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饲料工作规划。
研究提出畜牧兽医和渔业发展的建议,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
参与研究拟定畜牧兽医和渔业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饲料工作规划。
3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推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提出全县畜牧业和渔业产品加工业发展建议,预测并发布畜牧兽医和渔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推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研究提出全县畜牧业和渔业产品加工业发展建议,预测并发布畜牧兽医和渔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
4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指导畜牧兽医及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
指导畜牧兽医及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5
负责全县种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种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监测、鉴定。
负责全县种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执法监督管理。
6
贯彻执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地方畜禽、水产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负责畜牧水产资源和草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畜牧兽医和渔业法律法规。
负责地方畜禽、水产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负责畜牧水产资源和草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
7
负责全县渔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负责渔船检验和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负责全县渔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负责渔船检验和渔船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8
负责全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防疫及监督、监测、预报、发布动物疫情,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负责全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防疫及监督、监测、预报、发布动物疫情,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9
按照权限管理畜牧兽医和渔业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组织畜牧业和渔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审核。
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畜牧业和渔业重大项目。
10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无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畜禽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
地方病防治
畜牧局、卫生局、水利局、林业局、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畜牧水产局:
负责制定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治规划,开展牛等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结合标准田、示范园区建设等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卫生局:
负责制定全县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水利局: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境改造纳入水利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做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林业局:
结合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在血防地区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做好野生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有螺地区沟渠改造工程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
《血吸虫病
防治条例》、
《食盐加碘
消除碘缺乏
病危害管理
条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无
(二)对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发现的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或依法处罚。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委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
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委本局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依法纠正或者撤销:
(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进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无
(四)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村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县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动物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二)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情况;
(三)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隋况;
(四)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
(五)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
(六)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县性检查3次,春季、秋季各1次,年底考核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二)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三)根据疫苗使用、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每季度的免疫质量进行评估;
(四)通过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各乡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年度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乡镇、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村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全县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病害动物与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层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开展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隔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与制度落实情况;
(六)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与隔离检疫情况;
(七)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八)动物诊疗与执业兽医从业情况;
(九)血吸虫病防治情况和血防经费落实情况;
(十)省际边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抽检、留验、派驻人员定点或者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县性检查2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工作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建立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二)进入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设施设备等,了解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三)查验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了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四)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五)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对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职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救、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罚款等处理措施。
(三)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畜禽水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饲料、兽药经营主体依法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五)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六)畜禽水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七)畜禽水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八)依法需要实施检测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检疫合格标志或合格证明情况;
(九)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十)畜禽水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根据上级及本级监测计划,按照联动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区分层次,各有侧重,合理确定监测地点、品种、参数和频次,定期、系统和持续地对养殖业生产基地、畜禽水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例行检测,掌握和评价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针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和潜在隐患开展风险监测和排查,提升风险预警和决策能力;针对重点时段、重要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隐患,结合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突发事件,对生产中及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进行监管执法和检打联动,督促落实各级属地管理责任。
原则上以快速检测为主,监测3000批次以上,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
(二)检查巡查。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制度建立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
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三)分析会商。
根据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质量安全工作调度。
发挥各产业、行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对农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农业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在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五)监管联动。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各类养殖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
(六)宣传告知。
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洵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等活动进行的政策措施,监管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七)执法处罚。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处置。
制定完善畜禽水产品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畜禽水产品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畜禽水产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九)信息公开。
县级畜禽水产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
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乡镇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县级。
(四)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认真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1.合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合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业部分>》。
一、主要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的权限。
二、标准规范
(一)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或《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业部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并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三)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五)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六)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三、有关措施
(一)采取案卷抽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更正,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适用或适应自由裁量权明显错误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对该案件查处机关及案件承办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机关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适用自由裁量权错误导案件被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
质量安全股
4711932
2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受理种畜禽新品种保护;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产品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质量安全股
4711932
3
开展农业鉴定和检测
提供动物疫病和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服务
动物防疫监督所
4719890
4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组织开展养殖业科技推广、培训、交流与合作活动
畜牧兽医联站
4711686
5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提供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培训。
组织养殖业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
动物防疫监督所
4719890
6
发布提供农业信息
发布养殖业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养殖业生产发展、各类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
办公室、畜牧股
4711932
7
发布提供动物信息
发布重大动疫情信息等
动物防疫监督所
471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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