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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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v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v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3.4保险金申请
3.5保险金给付
3.6宣告死亡处理
3.7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
4.2保单红利的领取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
5.2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6.2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7.2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年龄性别错误
9.4未还款项
9.5合同内容变更
9.6联系方式变更
9.7争议处理
9.8保险事故鉴定
10.释义
10.1合法有效
10.2保单年度
10.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周岁
10.5有效身份证件
10.6交费期间
10.7意外伤害
10.8高残
10.9毒品
10.10酒后驾驶
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3机动车
10.14现金价值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10.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
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
(2)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生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见10.6)届满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1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7)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本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本合同投保人变更手续。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10.8),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者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的有关规定。
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
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9);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见10.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4)。
因上述第
(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时,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根据本合同2.4条的约定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生存保险金默认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
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
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生存保险金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如您将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未领取,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本人,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3.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应向我们一次性申领该期间内我们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申领时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2.4条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7
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
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本合同项下的红利默认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
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
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红利领取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如您将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
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的红利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24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本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一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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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 人生 年金 保险 分红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