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水务局安全生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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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水务局安全生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模板
金堂县水务局安全生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城乡水务工作政策、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实施全县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组织实施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拟订水务固定资产投资、县级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水务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牵头编制全县重要江河湖库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等专业水务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及跨乡镇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重要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负责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审查湖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牵头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水环境治理,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县河道范围内砂石资源综合管理工作。
(五)制定有关节约用水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排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县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负责自备井管理和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供水价格进行核算;负责全县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和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防治。
(八)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牵头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务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县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县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县江河、湖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水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全县水库大坝、城区橡胶坝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区河道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农村水务工作;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农村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村水务工程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以及水务行业地方电站运行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以及水务行业地方电站运行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水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涉水违法事件;牵头水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处理乡镇之间的水事纠纷。
(十四)负责全县水务行业的科技工作,组织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五)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领域,包含企事业单位,下同)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行业、领域)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落实,组织开展具有本部门(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组织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和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超出职责范围或需多部门配合的,应及时报县政府或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对牵头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3.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5.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参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
6.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7.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8.负责全县水务工程建设、水务基础设施(含供排水、像胶坝、水处理等)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水库大坝、河道(省管除外)内采砂作业,江河、湖泊、塘、堰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
10.负责直管的下穿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其它下穿隧道的安全管理。
11.负责全县给排水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
(一)关于河道河堤护栏及排水设施管护职责划分
1.县水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河堤以下(含河滩、水面)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河堤、护栏的自然灾害和结构性损毁维修。
2.县水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下穿隧道抽水泵房等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3.县城管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河堤以上(含河堤上表面)、护栏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县环保局负责全县水环境质量的监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5.其他相关职责由县水务局、各乡镇政府按照河道权属和场镇管辖范围分别负责。
(二)关于地下水开采监管职责划分
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工作;县国土局参与地下水动态监测、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利用。
(三)关于防汛抗旱职责划分
县水务局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牵头单位,相关部门和乡镇参与和协作。
(四)关于各类提灌站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县水务局负责原县九龙滩提水灌区工程管理处、县滴水岩提灌站、县资水河提灌站三座大中型提灌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发局(县扶贫办)负责其他中小型提灌站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关于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划分
1.县环保局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集中受理噪声污染投诉,实施噪声污染监测,出具噪声污染监测报告;负责工业噪声监管和执法工作;会同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文体广电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等相关单位开展噪声污染执法工作。
2.县水务局负责河道渔船、采砂作业噪声和水务工程建设噪声的整治与执法。
(六)县城规划区和建成区变化后,各相关单位履行具体界点书面移交手续,未履行手续的由原管理单位或建设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
责任主体
金堂县水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任主体
金堂县水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任主体
金堂县水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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