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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案 例 分 析
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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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案 例 分 析
一、案例分析:
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
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
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
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
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以 CIF 或 CFR 贸易术语成交,卖方
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 FOB,这是 FOB 合同,
(1)卖方不应对
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
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
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
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 FOB,这是 FOB 合同。
通常适用国际
贸易惯例。
即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
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 300 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
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
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
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
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 CIF 或 CFR 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为什么?
A、如以 CIF 成交,是 CIF 合同;如以 CFR 成交,是 CFR 合同,根据《2000 年国际贸
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 CIF 或 CFR 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
责任。
B、 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 2、3 点。
故略。
二、案例分析: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
“供应 50 台拖拉机,100 匹马
力,每台 CIF 北京 4000 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
电复。
”乙还盘:
“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
问: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
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
是新要约。
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
这是本案合
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
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
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
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
或限制,即为新要约。
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
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
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
根据我国《合
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
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
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
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
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
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
争议。
三、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
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上衣两袖
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
为此要求将
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
我国公司应
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
交货的责任。
2、分析提要:
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
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
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处理的关键。
1、理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
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① 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公约》第 69 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
移于买方承担。
② 过失划分原则。
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
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
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
口商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且进
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
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况。
为此,本
案的一切风险
损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
新交货的赔偿责任。
*1*
四、案例分析:
1990 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一批。
法商又将
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
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
国商人双找我方索赔。
问:
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
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
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
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
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
赔责任的关键。
2、理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
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
在这
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
②第三
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
③《公约》还
规定:
“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
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
义务。
”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
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
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
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
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
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
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
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
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
开证行拒绝是
否有道理?
答:
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
证支付原则,还是按
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
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
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
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
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
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
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
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
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
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
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
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
方公司纸张 100 吨,以集装箱装运,价格条件为 CIF 青岛,支付方式为信用证。
美方
公司承担的船舶驶抵青岛港,商检部门进行了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发现,箱内纸张实
为废旧纸张,大都不能回收利用,且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
为此青岛海关对该批货
物予以查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问: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纸
张,且为废旧纸张,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是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
因为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
“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
口或出口的”国家禁止其进口或出口。
为此,本案买卖经济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合
同。
最后,有关部门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进口的“垃圾”就地销毁。
此案带来了惨痛的经济损失和教训。
七、案例分析:
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
方)发出要约:
中国松香 WW 级 8 月份装船 100 公吨 CIF 纽约,每公吨 300 美元……
有效期为 10 日。
3 日后,美方回函:
愿购买要约项下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吨 250 美
元。
我方未予答复。
5 日后由于国际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方来电要求按原要约执行
合同。
我方回电,将价格调整到每公吨 350 美元,美方经再三考虑,终于同意我方要
求,以每公吨 350 美元成交。
问:
本案应按原要约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同?
为
什么?
答:
本案应按生效的反要约执行合同。
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要约与反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本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作的回函修改
了
价格条件,属于反要约,而原要约(我方发出的要约)因此而
失效。
但原要约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
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对方完全同意,要约即发生效力。
为此,本案应按生效后的反
要约来执行合同。
八、案例分析:
中方 S 公司于 1989 年 8 月与某国 E 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
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S 公司向 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 10 公
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
S 公司
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
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
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
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 (续后面) * 2 *
货物运至 E 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
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 E 公司拒绝收货和
付款,并通知 S 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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